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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条文精释及国际规则》近期出版

http://www.law-lib.com  2004-4-7 20:10: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条文精释及国际规则》
黄东黎 王振民 主编

定价:20元 书号:7-5036-4870-8 开本:A5
出版日期:2004年4月 页码:共376页
作者简介
黄东黎,毕业于美国布鲁克林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系美国纽约州律师协会会员、美国国际法协会会员,曾在从事进出口贸易的美国GF企业有限公司担任总裁。2001年回国以来,先后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讲授美国财产法、国际贸易法、美国房地产融资法、法经济学。作为国际贸易法学专家参与了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修改工作。专著有《国际贸易法:经济理论、法律、案例》、《国际贸易法学》。
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199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2000-2001年作为富布莱特高级访问学者出访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
主要内容
1994年我国《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猛,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外贸易理念也有了新的发展,尤其是我国2002年12月11日加入WTO,为了履行我国入世承诺,进一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现行的《对外贸易法》这部对外贸易领域的“小宪法”进行修订就有了必要。
本书一方面对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逐条进行精确、详细的解释,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入世承诺,采用比较法的方法详实介绍了国际贸易规则,包括WTO相关规定及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在争端解决实践中对WTO规则的解释与适用,以及美国与欧盟等主要国家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做法。本书对我国外贸主管部门和外贸企业在WTO框架下准确理解与适用《对外贸易法》是不无裨益的。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
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特别关注:
新华网北京4月6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6日上午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十五号主席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包括总则、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等11章共70条。这部法律将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条文精释及国际规则》主要内容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规定《对外贸易法》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
总则的修订体现了1994年《对外贸易法》实施10年来我国对外贸易理念的新发展,体现了加入世界贸易组之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根本变化。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规定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的范围等内容。
本章是对原《对外贸易法》第二章进行修改而来。本章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其依据是我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所做的承诺。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本章重点规范对外贸易的货物贸易与技术贸易。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本章规定了国家对国际服务贸易所采取的原则、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机构、管理依据、管理内容,以及国家可以限制或禁止国际服务贸易的例外情形。
在原《对外贸易法》的基础上,根据GATS的规定,本章增加了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的内容。此外,由于与GATS的例外情形相比,原《对外贸易法》相关规定的范围比较窄,所以,本章根据GATS例外规定,适当增加了国家可以限制或禁止国际服务贸易的情形,有利于为我国的服务行业提供合法保护,增强其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
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章规定了从国外进口中国的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理、采取措施消除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专有权所造成危害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对不能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或者来源于我国的货物、技术或服务及其提供者提供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或地区采取必要措施的规定。
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
规定了在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中所禁止的行为。同时,本章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
本章是对对外贸易调查范围、程序以及被调查对象协助调查的义务和调查主管部门保密义务的规定,为此次修改对外贸易法新增加的内容。
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本章规定了对外贸易调查结果采取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原则、进行对外贸易救济的五种情形、采取报复性贸易救济措施的原则、对外贸易救济的主管部门、建立对外贸易预警机制的原则以及采取反规避措施的授权。
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
本章主要内容有:关于建立对外贸易促进机制的原则性规定、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的原则性规定、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的规定、建立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原则性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的原则性规定、对外贸易协会、商会的成立以及协会、商会功能的原则性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职责的原则性规定、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贸易政策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贸易政策的原则性规定。
第十章 法律责任
本章规定了违反国营贸易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关于进出口限制和禁止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海关及外汇管理部门对上述违反行为的处理、对对外贸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以及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原则性规定。
本章是在原《对外贸易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修改而来,章名保持不变。
第十一章 附则
本章内容主要是:与军品、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对外贸易管理、文化产品对外贸易管理的除外规定;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贸易、边民互市贸易所采取措施的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以及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附录:名词解释

正文共376页,定价: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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