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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lib.com 2012-9-26 10:05: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武汉大学法学院熊琦近日撰文指出,舆论影响审判对司法公正是不利的;但另一方面,媒体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舆论渠道,民意也是社会管理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因此,我们必须在充分保障舆论顺畅的同时,找到解决舆论干扰审判问题的办法。
我国刑法学通说对社会危害性的理解是偏实质的,而刑事案件通过媒体的报道激发的舆论与“社会影响”往往与社会危害性的实质理解是分不开的。但众所周知,行为才是现代刑法学关注的出发点,构成要件是对行为典型不法的描述。而刑事案件发生后民众的愤怒大多由舆论所引发或导向,既不是行为人行为的一部分,也不是其可归责的结果。因此,在刑法学的视域下,媒体制造的民意与民愤既不直接反映行为无价值,也不能体现结果无价值,不能以形式化的样态进入犯罪论。它代表的是实质理性,而不是现代法学所认可的形式理性,因而从根本上不适于定罪与量刑的过程。
解决舆论影响审判问题,当然需要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这很有必要,但还远远不够。从根本上来说,必须继续坚持和深化司法改革,从法律规范与刑法学的源头做起,将改良刑事立法、刑法学乃至刑法观问题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使刑事实体法本身对舆论和民意、民愤这类“非规范化”要素具备免疫力。
日期:2012-9-26 10:05:20 | 关闭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