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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实录

http://www.law-lib.com  2011-12-8 9:41:59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实录

内容提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举办“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王利明副校长和韩大元院长到会致辞 11月26日,中国人民大学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举办的“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圆满闭幕。主题是:迈向成熟市场的证券法治与《证券法》完善。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在论坛上代表论坛承办方致辞,并以《证券市场侵权责任的若干法律问题》为题发表了主旨演讲。中国证监会党委副书记兼副主席桂敏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安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在开幕式上先后致辞。 王利明教授表示,中国资本市场正在走向成熟,随着中国从经济大国走向经济强国,中国资本市场也必将迎来从资本大国到资本强国的转化。资本市场的成熟,必须要依靠健全的法治保障,也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够保障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他认为,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成绩斐然,资本市场不但规模迅速扩张,而且市场结构也逐步优化,我国已经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举世瞩目的重要力量,资本市场的兴起,也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经营格局也逐步趋于合理化。自从《证券法》颁布以来,我国市场的证券法治逐步走向成熟,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资本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众多不足,表现在资本市场融资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市场化运作不够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等等,这表明我们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也需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王利明教授同时发表了《完善中国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主题演讲,他认为证券侵权法也是《证券法》中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针对长期以来各类主体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害后,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并未引起高度重视的现状,王利明寄希望于通过设立特别法,未来在完善《证券法》时进一步补充有关责任制度,以便在民法典最终完成时通过侵权责任法,能够进一步充实有关证券侵权责任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在论坛上致闭幕词。他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作为“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的承办单位,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举办论坛的圆满成功表示热烈祝贺,对于论坛上达成的学识共识表示了充分肯定,并从宪法和宪政高度对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发表了精彩的学术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董安生教授主持了“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制度完善”单元的讨论,刘俊海教授发表了《弘扬股权文化、塑造投资者友好型的证券法》的演讲,叶林教授作为评议人对“证券法的实施与资本市场的发展”的专家发言发表了点评意见。 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等机构的专家学者二百余人出席了论坛。(尹红强、路磊)
 
 
 
    主持人徐明: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联合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在此举办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会议主办方对前来参加论坛的领导、专家、学者,以及媒体朋友们表示衷心地感谢。
    本次论坛的召开得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等单位的领导的高度重视,也得到了相关各方的大力支持。
    下面让我介绍一下在主席台就坐的领导和贵宾,他们是: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安建先生,大家欢迎。
    中国证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桂敏杰先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先生。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张育军先生。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王利明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教授。
    本次论坛筹办中,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很多的支持和帮助,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下面,我们有请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代表会议承办方致欢迎辞,大家欢迎。
    [09:15:11]  王利明: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相聚在一起,共同参加由上交所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的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会议的承办单位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对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地祝贺,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地欢迎和衷心地感谢。
    本届论坛的主题是“迈向成熟市场的证券法治与《证券法》的完善”,这个选题非常重要,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成绩斐然,资本市场不但规模迅速扩张,而且市场结构也逐步地优化,我国已经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举世瞩目的重要力量,资本市场的兴起,也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经营格局也逐步趋于合理化。
    自从《证券法》颁布以来,我国市场的证券法治逐步走向成熟,有力助推了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资本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众多不足,表现在资本市场融资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市场化运作不够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等等,这表明我们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也不需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总的来说,中国资本市场正在走向成熟,随着中国从经济大国走向经济强国,中国资本市场也必将迎来从资本大国到资本强国的转化。资本市场的成熟,必须要依靠健全的法治保障,也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够保障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上证法治论坛是一个高规格的,高层次的,理论联系实践的一个重要的学术论坛,为学界以及多学科的交流合作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平台。论坛中的需要重要意见,也对我国证券法治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许多有利的重要的参考。所以我们也由衷地感谢上交所的领导,感谢上交所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重要的学术交流的平台。
    今天参加这次论坛的领导、嘉宾,大多都是立法部门、学界长期从事证券立法、理论研究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可以说是精英云集,高朋满座,所以我们也相信本次论坛,一定是一次高质量、高水平的盛会。经过大家相互切磋,互相研讨,一定会提出许多重要的有建设性的意见,对中国的证券法治的完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嘉宾身体健康,万事如意,谢谢大家!
    [09:25:39]  主持人徐明:谢谢王利明教授热情洋溢的致辞,下面有请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先生讲话,大家欢迎。
    [09:25:55]  桂敏杰: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本届上证法治论坛以迈进成熟市场的证券法治与《证券法》完善为主题,引起了我会极大的关注和兴趣,我们非常期待这次论坛能有丰硕的收获和启示。
    下面结合本届论坛的主题,我谈几点看法。
    一,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日趋系统和完整。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资本市场建立建设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资本市场法治,从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到全面规划资本市场发展规划蓝图的国九条,加强法治建设始终居与首要地位。在这一指导思想下,伴随着资本市场的扩大和发展,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可喜的成就。特别是国九条发布后,资本市场法治进入了全面发展和系统建设的新阶段,及《证券法》为核心的多部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或修订,配套的规章规则也进行了全面清理评估。
    目前可以说资本市场主要领域的运作和行为规范,都有了较系统的法律规则,市场的各个环节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截止到2011年10月,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文件达到了560余件,在全面性、系统性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二,开展《证券法》实施效果评估,推动市场法治建设深入。大家知道,我国《证券法》于1998年公布实施,2005年进行了重大修订,《证券法》修订后,我国资本市场着力解决了包括股权分置在内的影响市场发展的几个重大基础性问题,促进市场取得了重大发展突破和转折性变化。在市场规模、层次、参与度、影响力和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等方面,有了大幅提升,服务国民经济的能力大幅增强。在这个过程中,以《证券法》为代表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发挥了重要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到今年底,修订后的《证券法》已经实施了五年,结合市场发展变化,我国认为现在已有必要对《证券法》实施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一部法律事实五年,具备了时间跨度和时间检验,认识深化的条件和基础。二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步入十二五时期,新的五年规划明确提出来深化股票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加快发展场外市场,积极发展债券市场等,这些任务和要求,对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明确了方向和目标,法治建设应当与时俱进。
    三是我国资本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特别是近几年,我国资本市场创新较多,变化较大,一些法律制度设计已之后于市场的发展变化,需要及时调整适应。比如股指期货,创业板,以及正在推进中的场外市场建设等,都需要法律填补制度空白或做出相应调整。
    三,《证券法》评估可能涉及的几个重大问题。今年以来,中国证监会组织监管系统和交易所,并动员法学科研院所等各方面力量,开始了《证券法》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从初步反馈的情况看,各方普遍对《证券法》在证券市场改革发展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给予充分肯定。特别是认为《证券法》着力解决了当时的重大实际问题,为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奠定了法律保障,同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涉及到以下几个重大问题。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资本市场作为实际经济的高级形态去运作运行,有着内在的一般规律,因此我们要认真研究借鉴境外发达市场的做法和经验。同时,我国资本市场又是在经济体制转轨中,在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与发达市场不同的特点和特征,例如,国有经济占较大比重,中小投资者占市场大多数,政府主导经济发展并承担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股权文化、诚信标准有待提高和丰富等,如何立足实际,有针对性地确立法律制度,来引导和推动市场健康发展,是我们在完善《证券法》时面临的首要课题。
    二是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结合我国市场发展发育程度,《证券法》完善要在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基础性命题上有所进展和进步,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对市场行为的审批,发送对市场的管制,要培育市场机制,强化市场约束,关键是合理界定各市场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相对称。
    三是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资本市场是资本要素优化配置的场所,目的是为实体经济服务,要通过《证券法》完善,提升资本市场适应各种类型企业融资需要的能力,通过多层次市场体系的架构,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四是强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权益保障,是一个市场建设成熟的标志,法律修订时,要将其放到更突出的位置,比如进一步强化投资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创造条件保证投资者能有效行驶知情权、投票权、请求权、诉权等权利,并在制度设计上,有充分保障。同时,也要赋予监管和司法部长更强有力的执法权利和手段,加强监管执法,坚决打击、严厉惩处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背信行。
    五,资本市场发展创新留出空间。创新是资本市场的生命力,《证券法》完善必须为市场创新发展提供必要和足够的空间。比如,究竟什么是证券,证券法调整方位如何界定?要考虑为新的证券品种,证券衍生品市场发展留有余地。又如证券交易结算,证券临时法律制度如何创新,以适应未来多层次市场体系的需要。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步伐加快,跨境证券活动日益增多,《证券法》完善也要有所考虑,提前谋划。
    这是我们对《证券法》评估初步的一些归纳的东西。最后预祝本届上证法治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09:26:09]  主持人徐明:谢谢桂主席的讲话,下面请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安建先生讲话,大家欢迎。
    [09:29:18]  安建: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大家好!本届上证法治论坛以迈向成熟市场的证券法治与《证券法》完善为主题,我想这将会引起学界对我国现行《证券法》是否应当再次修改,有哪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以及如何修改完善问题的关注和讨论。这是一件很有现实意义的事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从建立到逐步完善,对我国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稳定,都有着重大影响,从高层到公众,都高度关注的庞大市场。这是一个有着极大诱惑,又有很大风险,关系到亿万公众投资者切身利益,因而是最需要依靠法治规范和依法严格监管市场。我国证券市场走过的二十多年风雨历程,法治相伴随行,从1993年制定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到1998年的《证券法》,到2005年对《证券法》的全面修订,以及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陆续制定和修改,我们从最初缺乏实践经验,主要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证券立法和监管实践,到终点研究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着重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制定出集符合证券市场普遍规则,又符合我国国情,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大体适应的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还包括相关的刑事法律制度等等,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但是客观地说,也还有一些问题,因为立法当时的实践经验不足,各方面的认识不一致,还没有从制度上得到解决,而随着实践的发展,又有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凸显出来,需要我们认真加以分析,研究论证,切实搞清楚哪些是属于执行层面的问题,需要通过严格依法办事和严格执法监管来解决。哪些是属于法律制度层面上的不足和缺失,需要通过修改完善法律来解决。比如,如何有效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重融资轻回报,公众投资者不能通过上市公司利润分红得到回报,导致我们证券市场投机成分过重的问题。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程度低,不少大公司一股独大,容易漠视小股东利益的客观情况,如何在维护公司资本的同时,更加注重建立能够使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得到有效表达和切实维护的机制。这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使得我们的上市公司和资源依然属于稀缺资源的现实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等等等等,这些为社会所关注,反映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又关系到我国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我们已经难以从国外立法中找到可以照搬的现存档案,需要我们理论界的同志们共同努力,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认真加以总结、研究,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
    实践在发展,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证券法》从制定出台,到上一次的全面修订,经过了六年多的时间,现在离上一次全面修订又过去了六年多的时间,在座的很多专家学者和实务界的同志,都亲身参与了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建设的过程,相信大家还会继续努力,以自己的学识、才智和经验,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做出新的贡献,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09:44:13]  主持人徐明:谢谢安主任的讲话,下面有请最高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先生讲话,大家欢迎。
    [09:44:41]  宋晓明: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就“迈向成熟市场证券法治与《证券法》完善”这一重要议题进行学术研讨,总结《证券法》施行以来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对于完善资本市场的法律制度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我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委托,向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地祝贺,向多年来为推动证券立法、司法、监管而辛勤工作的各位专家和同行表示崇高的敬意。
    二十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的资本市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取得了巨大成就,投资者人数达到1.2亿,上市公司数量也发展到2000多家,商品期货成交量居世界第一位。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以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这四部法律为统领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也已经形成。为资本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在人民法院的民商审判工作中,期货类纠纷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其社会影响面大,对资本市场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尺度的把握,一直是我们民商审判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
    一直以来,我们坚持认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是各级人民法院实践智慧的结晶,而实践智慧结晶的这种积累,绝不是闭门造车的产物,需要向监管部门、学界来借力,这也是我们过去之所以能够成功审理虚假陈述、国债回购、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等资本市场纠纷案件的重要经验和体会。多年来,上交所通过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等多个平台,整合优秀的学术资源,对重点课题进行研究,其中有很大部分研究成果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提供了有利的借鉴。当然,也有一部分研究意见还可以进一步商榷。
    我们知道,证券市场牛市行情的启动,首先要形成板块热点,只有板块热点的轮动,才能演绎出令人振奋的牛市行情。我们理解,在法学研究方面,道理也是如此,借此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审判工作对学术研究的司法需求和一直以来我们的一贯做法,也希望能够通过这次会议,借助大家的力量,将资本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打造为板块热点研究,在深度研究的基础上,提炼出适应本土化要求的司法规则,并以此推动和繁荣资本市场法治研究的牛市行情。
    资本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制度安排。在投资者保护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这一法律政策的统领下,相关的制度设计不仅需要进行理论逻辑和法律技术方面的论证,更需要进行法律政策层面的权衡,在研究的过程中,参考和研究成熟市场的制度和规则是必要的,但必须立足于中国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法律体系,司法政策,司法体系,社会和法律文化背景等基本国情。在基本工作中,我们一直坚持以下四个方面的做法。
    一,正确解释法律,防止盲目创新。在法律方法方面,法律解释学上,存在着立法论和解释论之分,解释论的方法更多的受制于立法目的、立法政策等诸多因素。而立法论的方法,不受或少受既有法律体系,立法政策目的等因素的制约,着力点在于解释结论,以及与之相一致的法律原理。我们认为按照法律论和司法权的划分,在解释方法的选择上,应当以解释论为主,立法论为辅,除非必要,不轻易进行规则和制度的创新。具体而言,运用法律研究中纯立法论方法的应用,仅限于法律空白等极少数场合,应当遵循解释学的规则,探究立法本意,以求解释结论的妥当性和正当性。基于这一点,在研究过程中,如果发现现行法的确存在着需要进行规则创新的地方,在讨论规则的时候,应当着重进行三方面的论证。
    一是,引入的新制度,新规则的本身的再论证,主要检讨该制度和规则,在公平分配市场参与,与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在法律逻辑上,是否能够做到彻底性和一贯性。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引入该制度是否还存在着立法和司法上的障碍等因素。
    二是新制度的可替代性论证。主要讨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能否通过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吸收该新制度,新规则的合理因素,实现公平分配市场参与人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目的,以维护一贯的法律体系。
    三是对于新规则的正当性验证,问题解决方案要符合国民的公平感情认知,如果论证过程非常讲求技术,但裁判结果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那就说明我们的工作可能出现了偏差,无论是具体案件的审理,还是审判尺度的统一,我们都始终坚守这一条。
    第二,坚持与时俱进,契合时代脉搏。在立法力上,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存在着两种具有代表性的做法,一是欧美市场的法治,从维护整体市场的角度来规定市场参与人的义务,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法治,从市场参与人义务为中心,进而维护市场秩序。美国的法治影响是巨大的,但近来,美国人自身也对其发展路径进行检讨和反思,日本金融商品与服务现代化法的颁布,与金融厅的设立,奥巴马新政下的法国金融监管法案,均反映了统一市场监管方案的巨大影响力。可以说两个立法流派的融合与渗透,已经成为一种潮流。我国资本市场实行一行三会,随着离统一的监管比较遥远,但在一些规则设计方面,已经吸收了欧美市场的某些做法,基于此,在完善资本市场责任制度的理论路径和规则设计方面,特别是在进行比较法解释借鉴时,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在建构基本理论和规则之初,应该做好规划,努力建构一种能够一以贯之的理论体系,以防止之后因为司法本身体系的漏洞而不断寻找退路等现象的发生。
    三,坚持适度前站,注重西学中用。成熟市场的经验、教训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比较法素材,可以说,在基本理论、制度框架和具体规则方面,成熟市场的讨论已经就绝大多数问题的答案给出了备选项,尽管对一些解决方案历史上还存在着争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证监会的规则和法院的判决,大多已经做出了选择,从而形成了主流学说或者是多数说。在少数没有形成监管判定和法院判决的领域,也存在着有力说。
    因此我们的想法是,在研究资本市场民事责任的过程中,吸收成熟市场研究成果的重点,对将来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重大问题要有前瞻性的认识。同时着力研究因果关系的认定,赔偿责任的范围等细节问题上。
    
    [09:45:13]  第四着眼现实事情,注重司法回应。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共性,也有其鲜明的自身的特点。比如说新股三高问题,这是社会各界意见较为集中的一个问题,新股发行价格的虚高,是我们市场独有的情况。在我国,大多数是尽可能把桌子上的钱拿走,不仅如此,桌子上可能还有一些裂缝。再如,内幕交易人员中,以官员,特别是具有一定级别的官员为主体的问题,研究不实报告的问题,基金老鼠仓问题等等,针对中国资本市场上多发的上述这些问题,必须拿出可行的对策,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关注和期待。
    当前,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热点问题很多,我们真诚希望学界能够就民事责任制度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为最高人员的司法政策的制定积极献言献策,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在全球经济二次探底,外围市场大幅动荡,国内市场成交萎缩,投资者信心低迷的现实背景下,本次论坛的议题选择,更显得意义深远,我相信本次论坛的召开,必将对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产生积极而有益的影响,我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09:45:25]  主持人徐明:谢谢。下面欢迎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张育军先生讲话,大家欢迎。
    [10:11:02]  张育军:尊敬的安主任、尊敬的桂敏杰主席,尊敬的王校长、顾校长、宋庭长、张院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与会嘉宾,大家上午好!
    牺牲各位的休息时间,我们在这里展开上交所第二届法治论坛,充分说明上交所在试图推动法治建设方面准备要牺牲休息时间。在这里,我首先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各位领导、专家学者牺牲休息时间参加由上交所联合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共同举办的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借此机会,对各位领导、各位专家,以及与会的各位嘉宾、各位朋友出席此次论坛,及长期以来对上交所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地感谢。
    我们之所以要利用休息时间在这里举办这个论坛,并深入讨论中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是因为法治建设是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过去五年多的时间,在《公司法》、《证券法》的规范下,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重要进展,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证券市场。在我们总结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成就的过程中,我们要总结到的一个首要成绩,或者叫重要成绩,是说过去五年多的时间,中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
    今年开始实施的国家的关于资本市场发展的“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提出了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任务。其中包括大力发展多层次市场,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等等,要完成“十二五”期间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依然是资本市场建设的核心内容。
    
    [10:11:39]  下面,我想就资本市场法治与诚信问题谈三点看法,供与会嘉宾参考。
    一,法治建设与诚信建设,依旧是我国资本市场的薄弱环节。尽管过去的五年多时间,我国资本市场法治与诚信建设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我们仍然要看到,我国资本市场依然处于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这个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是一个长期而又曲折的过程,资本市场的发展,必然面临诸多问题和难题,其中尤为关键的是建立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一个良好的诚信环境,尤其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与诚信状况将直接决定我国资本市场是否可持续发展。就上交所而言,我们看到在过去五年多的时间,市场发展的各项硬的任务,硬的指标,都是十分迅速的,我们好多资本市场专家都耳熟能详,但是要看到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软实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法治与诚信水平,同我们即将完成的资本市场发展的任务,以及投资人对法治与诚信的期待比,依然任重道远,依然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薄弱环节。
    我谈三点具体的认识:一是法治与诚信,我们所依赖的社会基础依然十分薄弱,作为市场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发展资本市场市场,离不开经济大环境,社会大环境。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社会转型时期,法治与诚信的缺失,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的提高,有赖于整个社会诚信文化建设的进步,有赖于社会诚信意识的提升。总体而言,资本市场法治与诚信所依赖的社会与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上交所在法治与诚信建设中,我们仍然面临着十分繁重而复杂的一个发展进程。
    二是市场法治与诚信建设,赖以依存的十分机制仍不十分健全。由于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新兴加转轨的发展进程中,信用不足,诚信缺失,法治水平的较低,以及各种失信行为都时有发生,比如刚才桂敏杰主席和宋晓明庭长都听到的我们上市公司的虚假披露问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关连交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花样繁多的失信行为,在市场的各个环节都不同地存在。这些背离诚信的违法行为,之所以频繁发生,一个重要的根源在于我们市场的市场机制仍然没有有效发挥作用,市场机制的建设还没有到位,我们市场监管也较多地依靠了行政监管,而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仍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在市场运行当中,承担市场风险的各个中介机构的失信行为,也时有发生,我们还缺乏有效的市场信用约束机制,维护市场诚信的任务、责任、职责都还没有完全到位。
    三,市场法治与诚信,赖以依存的基本法律制度,也尚不完善。市场经济,特别是资本市场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只有法治与诚信发展到一个较高水平,才能使我国资本市场的诚信与法治,有一个质的提升。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与《证券法》中,仍然需要在与诚信有关的制度安排上,予以进一步的完善。比如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尚未制度化、具体化,在实践当中,也难以操作。
    再比如,在证券发行当中,保荐人和承销商合二为一,怎样有效建立和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也仍然没有完全到位。再比如,在投资人权益保护进程当中,怎样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现有的制度安排还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这些诸多基础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影响了我们对各种诚信失信行为的惩处。
    第二,我介绍一下上交所履行法治与诚信建设,履行自律监管的一个基本情况。近年来,上交所立足作为自律管理机构的各项资本职责,始终将法治与诚信建设贯穿于市场监管、市场服务、市场创新、市场发展的各个环节,在市场法治与诚信的建设当中,展开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不断完善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的业务规则体系,夯实诚信建设的制度基础。上交所作为自律机构的自律规则,是资本市场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在市场运作的实践过程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到目前为止,上交所针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会员管理以及市场监控等诸多方面,制定了250余件基本的自律规章,其中相当的部分涉及到引导市场主体,发挥诚实守信的规范作用。如在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与信息披露中,我们围绕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信息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连交易等重点环节,相继制定了十多项以诚信为基础的指导性业务规章。在建立业务运作的动态监督和调整方面,我们定期对各项业务规则进行评估、清理、监督,不断改进业务规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更好地满足加强法治和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
    二是切实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管,预防和惩处各种失信违规行为。近年来,上交所立足于股权分置改革后,证券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将预防和惩治失信行为作为我们监管的重点,加大了对大股东占用上市资金、违规担保、违规关连交易等典型失信行为的一线监管力度。2007年以来,先后对违规担保的31家公司的董事及高管人员予以了公开谴责,大股东故意占用上市公司的情形基本得到了杜绝。同时,我们加大市场监察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短线交易等异常交易行为,积极协助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落实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违规的账户予以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处理。
    按照证监会的部署,我们还建立了独立的诚信信息平台,将2000年以来的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信息统一到证监会诚信数据库,保送了各种诚信失信的信息一千多条,涉及处罚对象两千余人次,诚信记录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初步发挥。
    三是积极探索分类监管制度,完善市场基础的诚信约束与激励机制。在诚信建设中,我们不仅注重惩罚失信行为,而且十分注重从正面引导和激励上市公司守信行为。在上市公司监管中,我们对上市公司的诚信状况进行了五级分类,实行差异化监管,并且配合市场发展的需求,推出了红利指数,社会责任指数,公司治理指数,新兴产业指数等,引导投资人重视市场新的发展与变化,引导上市公司重视股东回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完善公司治理。
   
    
    [10:12:16]  我们还连续召开了十届上市公司的治理论坛,对上市公司治理情况进行评比,对诚信状况好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股股东予以表彰。我们还根据诚信记录筛选情况,监督证券交易账户,对账户的运行予以实时监控和跟踪,必要时,通报会员单位。
    在交易机制的创新方面,我们对参与市场交易的会员公司、基金公司,在诚信记录方面较好的,也予以记录,支持其在改革创新中先行先试。
    四是坚持展开法治与诚信教育,努力培育法治与诚信文化。2008年以来,上交所专门成立了投资者教育部,实现了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专业化常态化,其中我们将法治与诚信教育,作为投资者教育的重中之重。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利用投资者教育网站,证券模拟交易平台,投资者教育讲坛,投资者教育丛书等多种渠道宣传法治建设,宣传诚信文化,持续展开诚信教育。面对上市公司和会员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我们定期组织法律规则的解读、解释和培训工作,重点针对内幕交易防控、虚假陈述等案例展开专项培训,以提升市场主体的法治与诚信合规意识。
    五是积极推动相关法治建设的工作,优化法治诚信建设的市场环境。法治与诚信建设,是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部分,近年来,上交所积极配合国家相关立法机关,最高法院展开司法解释,证监会展开相关法治的调研、起草、修订工作,为市场发展的法治与诚信环境创造良好条件。
    近年来,我们组织了共五十余项法治研究课题,针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投资人市场准入等法律问题展开研究,提供了一批有价值的成果。我们还专门出版了证券法源学术期刊,为推动资本市场的法治与诚信建设,提供了一个舆论的平台。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法治与诚信建设,是我国资本市场永恒、长期的主题,我们认为加强法治与诚信建设,需要社会各方的努力,尤其需要统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等各方面形成合力,整体推进。为此,我在这里提出几点建议,供专家学者参考。
    一,在立法方面,我们希望以法治以诚信作为资本市场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进一步修订《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各项行政规章,为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基础。刚才桂主席已经讲到,证监会牵头,我们开始在对两法做一些评估,搜集专家学者、市场的意见,我们希望与会专家积极地能够参与《公司法》《证券法》的讨论、评估这项基础工作。
    二是在证券执法方面,我们建议监管机构加大对各种诚信失信行为的事先预防,事中制止,事后处罚的工作,充分发挥诚信在监管执法中的作用,有效提升证券执法的效率。
    三是在司法方面,我们建议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基本出发点,进一步加强证券执法,充分发挥诚信原则在资本市场案件审理当中的统领或引导作用。
    四是在守法方面,我们建议市场参与各方进一步加强市场机制的建设,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实现市场主体的归位尽责,发挥市场的自我管理、相互制衡的基本作用。
    五是在普法方面,建议市场参与各方进一步加大普法的宣传力度,创新普法宣传知识,加强法治与诚信的基础工作,加强舆论的协作,进一步培育各类市场主体的法治与诚信意识,推动中国资本市场法治与诚信文化的形成与建设。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加强资本市场法治与诚信建设,是市场参与各方的共同任务,上交所愿意与各方一起共同为中国资本市场法治与诚信建设贡献微薄之力,也希望市场参与各方,以及今天各位与会嘉宾,为上交所法治与诚信建设献言献策,。
    最后预祝论坛圆满召开,谢谢。
    [10:12:29]  主持人徐明:谢谢张总的讲话,刚才几位领导从不同的角度,对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以及《证券法》的评估、完善做了重要讲话,为下一步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现行的《证券法》是2006年1月1号公布实施,公布实施以来,已经快六年了,这段时间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力度最大,克服困难和问题最多的时期,也是资本市场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开始逐步走向成熟市场的时期,现行《证券法》在其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法治保障作用,建设成熟的中国资本市场,需要成熟的法治环境,新《证券法》公布实施以来的六年,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的《证券法》及时地得到反映,应时而变,实时修改,对这个问题,接下来参加会议的专家、学者还将展开具体的讨论,提供真知灼见。
    根据会议的安排,下面请大家到门口进行合影,我们有工作人员进行引导,合影完了以后,我们进行茶歇,茶歇以后,请大家再回到会议室,我们在十点半开始主旨演讲部分,下一节的议程将由中国证监会的法律部主任黄炜先生主持,谢谢各位。
    
    [10:50:11]  主持人黄炜:下面开始我们论坛的第二节主旨发言,参加这样的论坛有个感觉,是思想的一次盛宴,前一节是领导的致辞,相信大家的胃口已经打开了,下面主旨发言请的一些嘉宾都是我们这个领域权威级的领导和教授,他们围绕这个主题发表主旨演讲,下面先请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致辞,大家欢迎。
    [10:50:30]  王利明:各位嘉宾,我报告的题目就是关于“完善中国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我想就这个问题谈几点想法。
    证券侵权法,也是《证券法》中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主要是各类主体的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长期以来,我们对是不是要强化民事赔偿责任是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认识,我们过去确实是一直重视的是行政处罚,但是对民事赔偿没有引起高度重视,甚至很多人认为民事赔偿,上市公司将全体投资者的钱来赔偿部分受损害者,这个又造成了二次伤害。我们感觉到证券市场,因为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使得对于投资者遭受的实际损害,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长期下去的话,有可能会使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这样一种信赖的基础,都会受到很严重的损害。
    而且因为这样一种责任制度的缺失,也会导致对于监管的效率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实际上民事责任本身就是一种监管,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其实也是一种管理的有效的方法。因为这样一种通过由投资者来请求赔偿,其实它实际上是一种成本很小的一种监控措施,它甚至不需要动用纳税人的钱。现在老讲说有关内幕交易等等,好像举证难,取证难,但实际上完全靠监管部门来从事举证等等这些工作,是非常困难的,它的资源也是很有限的,如果真正的是把投资者他们调动起来,律师去多多做一些这方面的工作,我相信可能效果要更好一些。
    2009年侵权责任法是不是要规定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引发了非常激烈的争议,但后来考虑到这个问题非常复杂,所以侵权责任法里面没有对这一块做出规定,我们也寄希望通过特别法,在我们将来的《证券法》的完善上,我们来进一步充分有关责任制度,以后在民法典的最终完成的时候,能不能通过侵权责任法,能够进一步充实有关证券侵权责任制度。
    我想在有几个方面提几点建议:第一,在责任主体方面,现在我们责任主体金基本上对个人的责任,董事对高管人员的个人责任,在虚假陈述里面做了规定,但是是不是有必要在其他几种侵权里面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里面是不是也应当规避相应的个人责任,我觉得这个问题是值得研究的。现在仅仅只是规定上市公司的责任,看来作用还是很有限的。当然规定高管的责任,确实带来一个实际的问题,这些高管人员,因为在民事赔偿情况下,让他们承担对众多股民的损失,可能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不一定有那么多财产来承担这种责任。
    那么我个人觉得,是不是将来可以考虑,因为我们侵权责任法现在规定了有几个重要的概念,有相应的责任,还有相应的补充责任等等,这几个可以说是侵权法重要的创新。这就是说也不一定都采用连带责任的方式,是不是可以考虑借鉴侵权法的相关制度,采用相应的责任,或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个制度来规定,在有关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里面的个人责任,我觉得这个问题可以说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跟研究。
    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因果关系问题。确实证券侵权里面遇到的一大一难题就是损害因果关系的举证对于投资者来说非常困难,确实是因为证券市场高度的技术化、复杂化,投资者很难判断违法行为的行为对市场的影响,以及对最终造成损害结果的实际的作用力,更难以判断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以对于这个问题,如果完全要由受害人来举证的话,这个赔偿是很难进行的。所以我们也是建议,确实可以考虑借鉴国外有关判定学说,在这方面大量都是采用因果关系推进的办法,由投资者首先还要证明有这个损害,首先要证明这个损害存在,然后要证明这个损害和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性,或者说这个损害是有可能是由行为人造成的,然后采用由行为人来反证自己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不能反正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应该推定具有这种因果关系,通过推定的办法,可以极大减轻受害人的负责,从而确定责任。
    第三就是关于规则原则和过错的判断问题,确实在证券侵权里面,要完全由受害人证明这个行为人有过错,是非常困难的事情。现在有一些学者有这种看法,认为受害人无法证明过错,是不是干脆采用无过错,或者不考虑过错。我觉得在证券侵权里面,我们这个规则原则恐怕还得要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无过错,在我们国家主要适用的是危险行为,或者高度危险行为,是和危险连在一起的,特别是无过错责任,它更多是涉及到对人身的保护,因为这种危险活动它威胁到人身,才使用到无过错责任,但是证券侵权通常是涉及到财产的问题,谈不上人身的损害。所以我觉得适用无过错责任,从法律上,根据还是不充足的。关键问题在于怎么判断过错,我觉得这个过错我们可以采用违法视为过错,不需要去再进一步判断你主观上故意过失等等,不需要通过这种方式来确立过错。
    [10:50:47]  第四点,建议对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则要进一步完善,现在《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规定总体上还是过于原则,比如说关于有关非法获取的含义不清晰,对哪一些内幕交易信息,它重要性的程度,这个判断标准不明确,有关内幕交易的概念也不清晰。所以这些我们建议在未来《证券法》的完善过程中,能不能就这些问题做进一步的,操作性比较强的这些细化的规则。
    最后一点就是有关证券侵权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确实如果我们要搞民事赔偿,遇到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如果股民都可以以各类名义来提起诉讼,受害的股民成千上万,都到法院来提起诉讼,可能法院感到非常地害怕了,通过集团诉讼,也可能很多法院也不一定敢受理。是不是可以考虑,因为现在法院也承担着维稳的压力等等,各方面因素考虑,我们建议是不是可以通过成立有关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这样的机构,来代理股民提起诉讼,不一定通过集团诉讼,或者其他的办法,甚至个人来提起诉讼这种办法,通过成立这样一个机构,来帮助解决当前受害人他们在遭受侵害以后,能够有效地在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而且也不至于使法院感到压力。我觉得确实证券侵权,也是我们当前完善证券法治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希望在未来通过《侵权法》,或者通过《证券法》的完善,使这个制度不断完善,我先谈这点建议,谢谢大家。
    [10:50:59]  主持人黄炜:谢谢王利明教授,王老师为了证券民事侵权制度建设的问题,阐述了他的想法和观点,特别是我觉得里面提出了一些民事责任本身是监管这么一个理念,同时王老师从民事责任制度完善,从责任主体,因果关系,规则原则,以及包括诉讼主体资格安排这方面,都做了很好的一些阐述,特别是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案,比如说在责任主体的考虑方面,我们监管当中,这确实是个现实问题,追究责任,最后责任落实到高管,这是法律最后的一些要求,但客观上确实存在一些真正做主导作用,做这个外事,发挥主导作用的一些人,反而不能相应地承担民事责任,这确实是一个现实的问题,王老师提出来,能不能用侵权责任法里面的相应责任这种理念来支持实践中的安排,这都是非常好的建议。前面领导致辞里面,宋晓明庭长提出了希望,在证券法治完善过程中,把侵权民事责任完善作为一个热点板块,希望引起重视,刚才王老师第一个发言就回应了这个问题,是个很好的实践与理论的互动,非常受益。下面请华东政法大学顾功耘副校长做演讲,大家欢迎。
    
    [11:03:41]  顾功耘:各位领导、各位专家,非常高兴在这里跟大家一起交流。我发言的主题是“深化证券市场的制度改革需认真审视的几个问题”。
    修改以后的《证券法》实施以来,我们在推进证券市场化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比方说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发展机构投资者,完善发行制度,打击内幕交易,新推创业板市场,以及开展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业务。这其中有的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也是解决计划经济思路影响下的制度缺陷的问题,有的是发展与创新市场业务的问题。前几天,中国证监会又推出六大监管新政,这六大新政包括统一债权市场、改变高发局面、推进退市的改革、创业板再融资、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及整顿交易场所。可以说这些改革举措和新政,在推进市场化改革方面都是卓有成效的;也可以说,证券市场是我国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市场,很值得我们肯定和总结。
    但必须看到,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的本土化特性,比方说股权机构不合理,体制转轨这样一个过程,由于国外资本制度的某些不良影响,尤其是美国现在资本市场暴露出来的问题,造成了严重的金融危机,市场化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仍然有待进一步拓展,深化证券市场的制度改革,在我看来实际上面临两个方面的重要任务:
    一方面是推进证券市场的自由化,其中包括主体设置的自由化、市场交易的自由化。另一方面,是推进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前者是民法商法制度改革的问题,即进一步放松管制,使市场交易规则发挥应有的作用。后者是行政法、经济法制度改革的问题,即转变政府的经济管理的职能,使政府将该监管的事务能够真正做到位。
    结合国内国外证券市场已经暴露出来的一些弊端,我认为迈向成熟市场的证券法治,要特别关注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虚拟资本如何为实体经济服务,避免虚拟资本完全沦为投机者的工具。在不少资本主义国家,虚拟经济基本上背离了实体经济发展的宗旨,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逐渐被弱化,我们如何来防止这个问题?尽管我们国家现在资本市场的规模还很有限,但是从目前我们已经看到的一些现象来看,我们资本市场的每一个行为,是不是都是能够完全地服务于我们实体经济的发展,这还有待我们去认真思考。
    第二,在投资者与经营者实行分离的情况下,如何使经营者尽到自己的责任。在美国,经理人过度地分享企业的利益,已经影响到百姓的利益和生活。在我国,如何建立既能够对经营者激励,又能够对经营者约束的机制,以避免百姓的不满和愤怒,带来不稳定的因素,这个问题我认为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问题。曾经市场也个别地发生,比方一些企业的董事长,一年年薪开到了六千万,这尽管是极个别的例子,但是在市场上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
    第三,市场的中介服务组织如何既加强自律,管好自己,又能够在市场上发挥中介服务的作用,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美国金融危机中间的一个很大教训就是,中介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欺骗公众投资者,在我国同样存在中介机构自律性不够,诚信度较低等问题。
    第四,如何来推进投资的分散化和市场的民主化问题。股份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不利于公司治理机构的改进,也不利于分散的投资者参与,以及他们利益的保护。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必然影响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第五,如何约束政府的行为,保证市场的稳定和竞争秩序的维护。最近有资料反映,全国各地已经出现了数百家交易场所,这些场所变相地有的是公开的进行类似于证券的交易,这个问题的产生,一定与地方政府不当行为有关,这些交易场所很少没有政府的审批文件,地方政府滥用权利,越权审批,已经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时,在证券市场上也有这样的问题,政府出台一些调控性的政策影响市场,如何来防止市场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大幅度地波动,这个实际上是对政府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应该有所约束的,我们反对市场任何人来操纵市场,但是政府有的时候出台一个政策,可能比任何一个机构或者个人操纵市场的影响会更大。
    第六,如何来规范资源,多重配置,层层加价,导致中小企业被盘剥,以致无法生存,而大企业,大集团利用优势形成资源垄断的问题。据报道,一些上市公司和国家控股的企业,理财的收益大于他自己主营业务的收益,这一现象很值得我们关注。
    以上提出的问题,在证券法修改完善的过程中,我认为都是不能够忽视的,因为这是我们当前市场存在的一些比较特殊的问题,有的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的观念理念的转变问题,有的则涉及到法律原则的进一步明确和修正的问题,也有的是涉及到具体制度的实际问题。总之,这些课题需要我们各抒己见,献计献策,来进一步研究和加以解决,我的发言完了,谢谢。
    [11:03:50]  主持人黄炜:谢谢顾校长,顾校长展开的主题演讲,是从《证券法》制度需要完善的话应该关注的基本问题的角度来思考的,他提出了六个方面的问题,也都是从我们做监管工作角度来看,也是监管工作当中,每天都要面对的一些现实问题,从问题出发提出来,希望理论界、实践界共同回答这个问题,最终能够实现我们法律制度的完善,我想对于我们做好实际工作,完成好监管工作的目标应该是有好处的,特别是提出来要正确处理好证券市场与监管这个关系和理念,始终放到我们制度建设基本的问题的角度来考虑,非常有建设性,我们听了以后非常有启发,谢谢顾校长。
    下面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先生给我们做主旨演讲,大家欢迎。
    [11:20:53]  徐明:谢谢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非常高兴作为实务部门的代表,在此做交流发言,我发言的题目是“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律制度”本次上证法治论坛的主题是“迈向成熟市场的证券法治与《证券法》的修改”,当我们谈论证券资本市场时,通常大家都不知不觉的大多数谈的是股票,讨论债券的并不多。在实践当中,人们对股票的熟知程度,也是远远超过了债券,在法界研究领域当中,对债券市场的研究,也远远不及对股票的研究,但债券市场是公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也日益成为各方的共识,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已经上升为我国资本市场当中一项战略。
    证券立法我个人认为也是如此,关于股票的立法,要比债券的立法丰富翔实得多。我们现在《证券法》当中,客观上我感觉有点重股轻债的问题,这些问题还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因此,如何按照债券的内在规律和基本特点,完善或者重构《证券法》当中的债券制度,已经成为证券法治当中一个重要的课题,就这个课题,我想谈三点看法,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点看法,是我国债券市场应当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更加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我们知道,从筹措资金,它的资源配置的角度,债券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债券市场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筹资最主要的功能之一。发展债券市场,对全面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应该说一个比较发达的债券市场,它有三个有利于,一个是有利于平衡资本市场融资模式,改变企业融资对银行贷款的严重依赖,从而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第二个也是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促进公司治理机构的完善与发展,改变以股权融资为主要融资模式的不合理的现状。
    第三有利于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风险偏好,进行有效投资组合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有效地国家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当中,尽管债券市场早于股票市场,但发展相对还是滞后的。近年来,债券市场的重要性,尤其是公司债券市场越来越受到重视,债券市场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全面发挥资本市场功能的战略定位,和内在需求相比较的话,仍然有一定的差距。我觉得所存在的问题可能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资本市场的倒金字塔结构仍然没有改变,在成熟资本市场的融资债券品种当中,基本上是股票、国债、公司债的规模依次是从小到大的一个金字塔的结构。但是我国目前的话,股票市场大,债券市场小的这个倒金字塔的结构没有改变,公司债券市场规模还是比较小的。一个例证就是我们2008年到2010年这三年当中,股票融资规模达到18750亿左右人民币,而同期咱们的公司债券的融资累计发行1534亿,仅占股票融资比例的8%,这个数字是很小的。这与美国、欧盟等成熟市场当中,公司债券融资比例高达整个资本市场的70%相比较的话,反差还是比较大。
    第二个问题,公司债券在整个债券体系当中所占的比重还是比较小的,经过多年来的发展,我国债券品种已从单一的国债扩大到央行票据、商业银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中小企业结合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多种品种。但总体上看,还是比较单一,特别是债券市场以国家信用为主,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这些国家,或者是准国家信用债券,占市场存量的80%以上,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比例还是比较低。而且在公司债券当中,发行人仍以央企或者优质的地方企业为主,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并不高。
    
    [11:21:15]  第四,是发挥交易所在公司债券市场发展中的自律管理作用。债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管理组织,承担着审核公司债券上市,组织管理好债券交易,对债券发行人实施信息披露监管等职责,近年来,上交所将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作为一项紧迫任务,进一步完善债券业务规则,拓展债券交易品种,优化债券交易制度,开展债券业务创新,大力培育公司债券市场等等,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债券市场应该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债券的托管量、新上市债券的个数,挂牌交易债券的个数明显扩大,债券产品创新也不断取得了新的进展,这些变化说明交易所在债券市场发展中,应当,也应该能够发挥相应的优势和作用。
    因此,我觉得在公司债券法律设计当中,应该实现交易所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组织管理,交易品种创新和上市后的持续监管留下应有的空间,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11:21:33]  主持人黄炜:谢谢徐明总,他提出了资本市场发展到今天一个非常现实,而且非常重大的问题,就是怎么样加快债券市场发展的问题,他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核心提出来就是说现在我们债券市场从不管市场发展也好,从制度建设也好,我归纳起来体会实际上是两个方面:
    一个外部来看,它不统一,很分散,从市场也好,从制度也好,从我们内部来看,现在制度建设,也没有把债券性质的一套制度安排,跟股票性质的一套制度安排,进行有差异化的安排,客观上对债券市场的发展是有制约的。到目前为止,债券的发行还要经过发审委审核,这样一种制度设计是不是符合债券市场发展本身的规律,怎么样从债券市场,从判断发行人偿债能力的角度,来考虑设计我们一整套的债券制度,确实是非常现实的问题,这个主题选得非常好,我们对徐总表示感谢。
    下面我们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院长给我们做主题演讲,大家欢迎。
    [11:32:26]  张守文:谢谢主持人,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专家学者,大家上午好!时间过得很快,我简要谈一点问题,我想讲的主要就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立法的若干思考”。
    大家都知道在九十年代初,就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依循着这样一个命题,在我们资本市场领域里,当然就衍生出在资本市场上,法治或者是法律的规制就更加重要,正是基于这样一个考虑,二十多年来,在资本市场立法的发展进程中,我们应该说取得了很多的成绩。但与此同时,我们在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特别是立法、执法、司法等等方方面面,还存在着很多的一些不足,在这个方面,我想在座的各位专家,都有很多自己的思考和研究,事实上很多人都写了很多的论文在探讨这样一些问题。今天时间的关系,我就简要从立法的角度着重谈一点思考。
    首先第一个方面,我们先说一说我们国家在资本市场立法方面所取得的一些突出的成就。今年的年初,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已经宣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了,这样的一个形成过程中,当然就包含了有关资本市场这样一些法律规范,作为一个重要的子系统,如果这个部分不完善的话,整个法律体系的形成,恐怕也是有一定的问题的。当然了,对这个形成的问题,很多专家学者还有很多自己的认识和看法,但是不管怎么样,目前一个基本的评价,基本的估计,就是我们现在在资本市场方面,证券的立法方面,一个基本的体系已经形成了。在这样一个体系的构成方面,有的投资讲,已经形成了一个重要的橄榄形的结构,两头小,中间大。所谓两头小,一头是全国人大等等所制定的法律,还有一头是最高人民法院所确立的司法解释。中间最大的头就是国务院所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及证监会为代表的这些机构所制定的规章和文件。这样体系架构,它的数量比例关系怎么样,还是值得我们很好地来思考。
    从总体来讲,中间大的这一头,大家有四百左右的数量,所以总体来讲,还是做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目前在立法方面所取得的一些成就。数量上的问题解决了,接下来就是质量上怎么去改进,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所以今天我们的主题,着重讨论证券的法治和《证券法》的完善,这样一个选题非常好。
    接下来第二个大的问题,我想着重讲一讲我们下一步要完善相关的资本市场方面的法律体系需要着重考虑哪些问题。大家都知道,我们这样一个资本市场的法律体系的完善也好,或者《证券法》的完善也好,都要遵循一系列非常重要的基本的原则,这些方面的原则,我想最主要有三个原则,一个就是法定的原则。第二个原则就应该是适度的原则。第三个是绩效的原则。这贯穿于我们整个执法、立法、司法的全过程。在这样一个大的原则的指导之下,我们要考虑一系列的问题,比方说为什么在证券法治立法方面,法定原则特别重要,因为这关系到各类主体最基本的财产权,这样我们就必须要严格的法定所以这是这么多年来,我们一直孜孜以求,加强法治建设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下一步我们要完善我们这样一个立法的体系,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我想至少应该关注这样的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我们应该更进一步地关注市场基础性的地位,或者它的主导作用。对于这个问题,上午发言的时候都讲到了这个问题,我想对这个方面大家还是有很大的共识。这样一个共识就强调,我们还是要充分发挥我们资本市场基础性主导的地位和作用,大家都知道,金融危机发生以后,欧美各国其实仍然没有放弃市场主导的基础地位,而加强监管,是在这个基础之上所加强的,因此一个很重要的思路,我们应该加强监管,另外一方面我们要放松对市场的管制,让市场发挥它的作用,市场能够做的好的,让市场去做,市场做不好的,监管就必须要跟上,而且这个监管显得尤其重要。毕竟证券的监管,或者整体金融的监管,它是一个特别的市场监管,它关系到国计和民生,所以在这方面还是要特别强调。这样的一个基本架构确立了以后,下一步立法一个大的思路,就有了,这是第一个方面要关注的。
    第二个方面,还应该进一步关注我们整体立法的综合性,也就是说要从传统的单一的立法,向综合的立法去转变,这一点在座各位已经有了很多的研究。毕竟从成熟市场的情况来看,相关的监管从分业监管逐渐向综合监管来转变,特别是随着金融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加强,我们监管,我们的规制也必须要跟上去,只有加强整体立法的综合性,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时代发展的需要,因为我们整体的时代是从一个分析的时代向综合的时代过渡,更好地发挥我们立法的重要作用。
    第三个方面,我想还需要再进一步关注的,就是整个立法的精细化,文集里面有作者专门谈到了这个问题,重视立法的精细化,这个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过去的立法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粗略的,在单一立法之下,这种粗略的立法还是非常突出的,我们很多方面的条款,宣誓性的比较多,授权性的比较多,兜底性的比较多,而对相关权利义务精细的规定还是不够的,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有一定的差距。所以下一步如何进行精细化的立法,恐怕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同我们现在新的发展,特别是金融创新不断的发展,与证券类似的这样一些产品不断的发展相结合,上午宋庭长也讲到,如何对我们的法律进行扩大的一种解释,是从解释的角度还是从立法的角度考虑,也都值得我们深思。如果在精细化的立法方面做了很好的一些制度安排的话,很多方面的问题可能就能够得到更好的处理。
   
    
    [11:32:35]  第四个方面,还应该关注的是应该关注我们整体的立法的协调性,整个立法是一个系统。所以这种立法的协调性、系统性,或者体系化特别重要。目前我们很多的立法的协调性还很不够,比方说刚才徐总讲到了债券这个问题,几家分头去制定相关规定,证监会出来一头,发改委又是一块,我们央行又有一块,这样在多头立法,部门立法的情况下,很多方面的目标会发生冲突,很多方面的制度安排,这样不利于整体市场的统一发展。事实上不仅仅在金融的监管,或者是证券的监管方面我们要注意这个协调,还要注意整个的监管同调控实践的协调,比如整个证券的监管,如何同整体金融的调控协调起来,或者同其他更广泛的调控协调起来,也是下一步立法中要关注的协调方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第五点,我想在立法方面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是,还应该关注我们整体的立法的时效性,法律能不能得到有效的施行,能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它的实效如何,应该特别关注。我们现在立法很多了,但是效果如何,大家都是特别关注的,事实上要保障整体的立法的实效,我们就必须要加大我们相关的责任追究的力度,加大惩处的机制。所以从责任的角度来讲,如何把赔偿性的责任跟惩罚性的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如何把各种各样的责任追究的机制,救济的机制,有机协调统一起来,上午各位发言嘉宾都讲到了这样一些问题,所以我们应该把这样一些问题很好地组织起来,一旦把这些问题解决好,不管是集团诉讼方面,还是行政制裁,各种各样责任追究的机制,把它们协调起来的话,对于保障整体我们证券立法的实效,以及整个资本市场立法的实效,我相信都会大有益处。
    总体来讲,上述的几个方面,是我们下一步在进行证券立法,以及整体资本市场立法的时候需要特别关注的,我就简要说这么几点,谢谢大家。
    [11:32:47]  主持人黄炜:谢谢张守文院长,他提出了需要关注的五个问题,都非常好,对于我们做好立法工作本身,具有非常重要的理念价值和方法论的意义,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启发的。
    下面我们请尊敬的中国赏商学会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会长给我们做演讲,大家欢迎。
    [11:52:11]  王保树:首先非常感谢会议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举办这样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会议,也非常感谢主办单位、承办单位邀请我参加这个会,使我能够有机会跟大家交流、学习。我发言的题目是修改《证券法》应该发挥关注它的功能,促进引导功能。2005年《证券法》与《公司法》一同进行了修订,现在从《证券法》的颁布到今天,又过去六年了,在这六年当中,我们资本市场经受了世界金融风暴的考验,并且在考验中有了新的发展,从原有的A股市场和2005年《证券法》实施前建立的中小板市场外,又增加了创业板市场,国际板市场也在呼之欲出,多层次,多种类的资本市场正在形成中。《证券法》必须成为持续推动资本市场改革的法,为了做到这一点,应该强调制度的改革与发挥《证券法》对资本市场的功能紧密地结合起来,应该关注如何通过修改《证券法》,使其充分发挥适应、促进、引导资本市场的功能。
    第一,修改《证券法》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证券法》虽然监管的内容很多,但它不应该限制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反,它应积极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随同资本市场的发展而革新,在资本市场不变的背景下,在国际金融风云变化面前,《证券法》只能求新,而不能够片面地追求稳定。2005年《证券法》修订以来,资本市场虽然没有走出熊市,但其一系列的变化不可忽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资产证券法产品等,具有明显的证券属性,而不具有传统的银行服务与保险服务的特点,统一监管较分散监管效率高,而我国的《证券法》仅列举了适用的范围,没有规定什么是证券,适用的范围偏窄,不可能将上述产品列入它的调整范围,不利于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这次《证券法》的修改,应该改变上述的不适应,反映资本市场的变化,适应资本市场创新的需要。
    第二,修改《证券法》应着眼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促进与市场监管并不矛盾,促进的功能与资本市场监管的个性之中,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应该是市场监管的应有之一。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现代化和资本市场从转轨向成熟的方向发展,监管的功能日益丰富,它不仅是依法禁止、限制行为,还包括方便投资者消除投资的障碍,实际上禁止、限制并不是目的,最终也是为了使更多的投资者得到保护,让更多的投资者感到投资的方便,方便投资者首先表现在股份的发行上,《证券法》要通过修改进一步改革股份发行的法律制度,现行《证券法》对股份发行采用核准制,似乎较原来曾经实行过的审批制是一个改革。但要解析它的运作机制就不难发现,核准制并没有最终脱离行政许可的思路,新《证券法》应在发行制度上革新,丢掉行政许可主义乃至于准则主义。
    公司债券是投资者另一个主要品种,刚才各位嘉宾发表了很有价值的意见,这里面我就个别点稍微强调一下。现在的《证券法》,债券的发行与股份的发行,应该说是极其相似的,这次《证券法》的修改,应该充分关注债券与股份的性质和突出风险的差别。同时,应该注意债券发行监管的改革,现行法是采用了多重的监管,一个管规模,一个管核准发行,有人说像吹笛子一样,一个人吹气,一个人捏眼,多元管理,这容易给投资者带来麻烦,并且还会使债券市场存在着较大风险。所以债券发行的监管制度和市场,也应该在通过这次《证券法》的修改进行改革。
    在我们《证券法》实施当中,应该说查处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强化对内幕交易打击的角度,消除投资者的障碍,也是营造投资者方便投资的环境。在这方面,应该说证券监管机构为此制定了很多相应的配套规章,但是和实践相比较,抽象而欠缺具体,没有彻底解决实践中的难题。所以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求,在这次修改完善《证券法》的过程当中,应该总结以上的经验教训,更加明确地界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它的内涵、范围,简化取证程序,这点应该说是有利于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应该说是维护《证券法》基本宗旨所需要的。
    第三,《证券法》的修改应该关注发挥引导的功能,这个引导的功能,不仅在于引导上市公司健康发展,也在于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其中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发挥《证券法》引导功能,在这方面也是一个重要措施。现在的上市公司,尤其是创业板的公司,虽然有的经营业绩很差,但是市盈率高,富余资金很多,这与没有完善的退市制度是有关系的。要理性地确定股价,从根本上解决经营好坏与市场价值无关的问题。良好的退市制度,刚才我谈到,也是引导投资者确定理性的投资方向,通过淘汰垃圾股,弘扬绩优股,让投资者远离恶性炒作,遏制恶性投资行为,使垃圾股的重组成为不可能。
    我觉得引导功能的充分性还应该保证引导上市公司投资者充分认识《证券法》上,《证券法》的范围不仅是包括国家制定法,也包括自治法的规则,《证券法》的修改应该明确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以及范围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法律后果。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自律管理的法人,因此排除了他是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机关职能的公共组织,也否定了它在章程业务规则国家制定法的属性。必须肯定中介交易所是自律法人,是会员制交易所,不是监管机构的一部分,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具有自治法的性质,不是部门的规章,也不是一般的纪律规则,并且在处理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之间的纠纷时,应该是优先于法律金融法规的适用。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投资者之间也存在着一种管理关系,这种管理不同于市场监管机构的管理,它是依照自治法进行的团体管理。为了在《证券法》修改当中充分实践上述功能,应该总结《证券法》实施经验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创新,其中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是必要的,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11:52:13]  第一,是否存在着以规范金融交易的法代替《证券法》的必要,这需要对金融,包括证券、实践进行系统分析,如果实践中确实已经广泛存在着证券关系、保险关系、银行业务关系的融合,分别调整证券关系、保险关系、银行业务关系的《证券法》、《保险法》已经不适应调整这些融合关系的需要,就应该以全面规范金融交易的法代替《证券法》。如果只是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具有证券性质的品种,它引起的社会关系,通过革新调整《证券法》的范围问题就可以解决。关于这个问题,应该通过认真地讨论,根据我国的国情,选择一个适当的答案。
    第二,必须十分注意移植国家的法律制度,从国外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必须适应国情的需要,引进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否是该国已经适应了的东西,如果满足了这些条件,移植进来的法律制度就会发挥作用。移植法律所追求的目的是不能回避的,我们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不是有一部在世界堪称最好的《证券法》,但应该是最适应我国资本市场要求,最能满足我国资本市场需要的《证券法》,我的发言到这儿,谢谢大家。
    [11:55:16]  主持人黄炜:谢谢王老师,王老师的发言内容非常丰富,他从法律应当立足于资本市场功能作用发挥这个角度展开他的阐述,我想讲的问题都非常到位,包括怎么样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监管,发挥引导作用,包括立法的形式,借鉴外国经验的一种态度各方面都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其中有一些具体的问题的阐述,我觉得针对性也非常强,比如说涉及到我们发行制度到底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保证我们的监管方面,包括对于法律应当对违法构成进行具体明确的规范等等,都应该有针对性的一种安排。包括特别是讲到怎么样认识交易所在我们市场经营活动,按照交易所规则进行的交易活动的规则效率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非常有针对性,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理念和思路,包括办法都是非常有合理性,对大家下午思考都有很好的启发和借鉴意义,谢谢王老师。
    下面请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教授给我们做演讲,大家欢迎。
    [12:03:06]  郭锋:谢谢,我争取十分钟左右把要点讲完。上午证监会的领导谈到了《证券法》修改当中的一些原则上的问题,我们也非常感谢证监会给我本人机会,参加正在进行修改的一些理论准备的工作。
    下面我谈几个在这个过程当中,我本人思考的一些修改点,这些点不一定是在这次修改当中能体现的,也可能是未来五年十年以后可能会体现的,而且是我个人的不成熟的观点。
    我觉得第一个,这次修改一定要在扩大证券的种类上进行突破。我们知道,按照现行《证券法》,第二个条例规定,我们现在《证券法》调整的主要是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上次修改的时候包含了证券债券、证券衍生品种。现在我们认为,应该根据现在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情况,再结合像欧洲、美国、日本、韩国修法的一些经验,应当把符合投资契约特征的投资性金融商品,包括投资性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性的保险产品,还有一些传统上我们没有纳入证券的一些机构投资计划,这些东西要把它放到我们证券的概念里头来,实现对证券的全方位覆盖和监管,这是第一点。
    第二一点,我觉得应该把混业经营,功能监管,写到这次调整当中来。大家知道《证券法》第六条,我们写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在上次修改的时候,最后留了一个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上次修改,当时给混业经营已经留下了空间,但是没有明确地说。那么这一次呢,大家要看到事实上我们现在已经是处于一个及商业银行为主导的混业经营的这样一个情况,我们的几大商业银行,它的证券、保险、基金,下面的这些子公司,都在全方位地开展业务。所以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说,我们已经是混业经营了。当然这个监管体制短期内还不能改变,但是我们可以实现这种功能监管,包括美国是多头监管,这是奥巴马的改革,这正好跟我刚才谈的第一点,扩大证券的种类是相温和的,我们可以通过证监会,来对凡是经营证券业务的这些公司,不管你是证券公司,还是保险公司,还是银行,只要你是经营证券,只要这个证券是我们《证券法》里面具有投资性的证券,我证监会就有权监管,这个我觉得要做一个大的突破。
    与此同时,我们在这次修改的时候,要研究如何开放证券公司的其他金融业务,我们现在《证券法》125条就规定了七项证券公私要做的业务,承销、经纪,还有一些资产管理等等这七项业务。现在我们就要研究,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证券公司能不能做一些商业银行的业务,不然证券公司它下一步发展难以为继。
    第三一个修改意见,我觉得要重新重构我们的发行审核制度。一个总的原则就是应该建立证券商推荐,券商和中介机构把关,交易所审核,证监会备案的一个发行监管制度,这是一个总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重构的话,我认为最主要的就是把现在的IPO的发行审核监管权,从证监会下移到交易所,应该把它交给两个交易所来进行,审核委员会也应该交给交易所,这个当然就涉及到一个非常重大的革命,这个理由我不用说了,你本身资源的配置,本身就是市场的一个行为,你凭什么政府来配置这个资源?我们是证券监督和管理,不是证券发行的审批,这个理念我觉得要做一个很根本性的调整。
    第四,应当重新评价和改革保荐制度。大家现在对于保荐制度存在的问题,已经是认识得非常清楚了,我不用多讲了。我们2005年的《证券法》设计保荐制度的时候,是希望这个保荐制度能够起到,向证券上输送合格的上市公司,能够由以前券商以承销为主的这样一种价值判断,再向深层次覆盖,能保证这个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但是现在这些保荐代表人不争气,他们自己砸自己的饭碗,因此现在事实上没有起到我们当初制度设计的这样一个初衷。因此我认为这次的改革,可以有三种选择,一个就是废除保荐制度,还是恢复我们以前的主承销商负责的制度,本身我们以前的《证券法》,也就对主承销商的勤勉尽责,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个很清楚的,现在要么就恢复。
    第二个,要么就是保留证券商的保荐,废除保荐代表人的制度,把保荐代表人废了,还是由券商做上市保荐的推荐。
    第三是实行保荐与承销的分离,建立保荐人事务所,保荐与承销分离开来,专门建立类似于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的保荐事务所,这样实现了承销商他的承销利益的驱动和保荐人的保荐职责一个利益上的分离,这是考虑的一个基本思路。
    第五一点,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来看,现在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应该降低信息披露的成本,包括要将来投资者搜寻和分析的成本。因为我们现在监管的思路是,上市公司披露的越多越好,我们按照美国的监管思路来做的,现在看来,我们现在到处是信息垃圾,而且披露出来以后,并没有受到很好的监管,而且很多普通同志看不懂。所以现在一个是要实行信息披露的简明化、类型化,要简明,要通俗,要类型,要分类化,所谓分类化就是要把对机构披露的信息和对普通投资的信息,要设定不同的标准,对于普通投资要披露得细致一点。对机构投资者,可以披露的简单一点。还有按证券的风险程度来披露,因为创业板风险程度高,你应该披露得细一点,主板可以披露得简单一点。所以要实现信息披露的简约化,这个很重要。
    最后一点,我觉得证券交易所现今的当务之急是什么?我认为要实行公司制的改革。从《证券法》105条来看,它第二款说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应该怎么,但你还可以实行其他制度,但是跟106条又有点矛盾,因为106条又说是理事会。现在世界上主要交易所,都实现了公司制的改组,本身都已经是上市了。所以我认为下一步我们应该推进交易所的公司制改革,这样它就花的是市场上的钱,不是花的纳税人的钱,这样更能够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就说到这个地方,谢谢大家。
    
    [12:03:11]  主持人黄炜:郭教授给我们提出了下一步《证券法》修改完善的六个重大问题,制度创新的内容比较多,相信听了也是很有启发的,因为郭教授现在正在接受我们证监会的委托,正在做《证券法》实施效果的全面评估,所以我想他刚才的一些思考,和他进行这个工作过程当中一个思考的成果,我们期待着郭教授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个非常全面,非常权威,非常有现实操作性的这么一个《证券法》修改的一个评估意见。
    今天上午的主旨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日期:2011-12-8 9:41:59 | 关闭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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