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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剑兵:论陪审团的政治使命

http://www.law-lib.com  2011-8-2 15:17:38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梁剑兵:论陪审团的政治使命

    我经常说,法律人要远离政治,但是要贴近政治学。尤其在研究和分析当下中国的司法现状及司法改革的时候,法律人不能够、也不应该仅仅将目光“往复流转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或者仅仅流转于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法律人还应该将眼光放置在“政治正确”与“法律正确”这两个变量的函数关系之间。
 
    因为在大部分的情形下,司法审判活动不仅仅只是开庭审理和写判决,司法审判活动还是法官代表国家所进行的一种政治统治、一种对所有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和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政治统治——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视角看,司法活动本身就是一种最具有暴力性的、最具有“合法伤害权”的、“合法的”政治暴力。所以,卡尔·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律是政治的政治。在任何一个国家,警察、法庭和监狱从来都是国家这种暴力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审判只是这架暴力机器运转起来之后的一种具体表现而已。
 
    司法活动虽然从一个侧面看仅仅只是一种程序性的审判活动,在法庭上似乎只有“法庭的统治者”——法官在“孤零零地”面对着两造当事人,但是,法官这种职业对当事人所拥有的政治支配权力是极其强大和彪悍的。在中国当代社会,这种政治权力的强大和彪悍已经是登峰造极,无人制约——其核心特征体现为过度强调政治意义上的、片面的“法官独裁”,而忽视了对法官权力的分权制衡和制约。
 
    具体来说,这种登峰造极的、不受制约的法官独裁权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表现方面主要有:
 
——在中国的法庭上,缺乏西方国家普遍存在的陪审团制度对职业法官的分权制衡机制,这直接导致了法官、法院可以在法庭上肆无忌惮地进行“独裁”。
 
——在司法审判所需要适用的规则方面,法官审判案件“不讲良心”、不顾社会舆论中普遍存在的公序良俗、任意曲解法律、不会正确适用法律的现象比比皆是。毫不夸张的说,不论法官和法院拿出任何一本已结案件的审判案卷来,如果严格依照法律中确定的司法程序性规则进行审查,严谨的法律研究者总是能够看到这些案卷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合法问题。
 
——来自社会中的当事人对司法审判这种来自职业法官的合法暴力及其不信任。正是这种不信任,导致了一种“有理搅三分、无理也搅三分”的“涉诉信访”乱局。另许多法官感到困惑不解的是:为什么在自己看来是“合法”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就是不服,就是要上诉、要信访、要申诉、要控告?
 
——一个审判结束并发送了判决和裁定的案件,尽管在法律上可能是大体正确的,但是当事人很可能因为认为审理此案的法官在政治上不正确而进行涉诉上访:比如,仅仅是因为法官在法庭上训斥了不守法庭纪律的一方当事人,这个当事人就会从政治心理学的意义上认定这位法官有意偏袒对手,进而怀疑法官的政治正确性——这种怀疑心理必然蔓延到对判决和裁定不信任的方面上去,于是,涉诉信访就开始出现。
 
    我们必须看到:现在的法院和法官所面对的司法审判生态环境与以前的环境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在以往的、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期的司法生态环境中,法院和法官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形象是神圣的、权威的和“公正化身”的,因此,法官和法院所面对的司法生态环境是友好的、服从的和信任的。
    现在则大不相同了。现在的司法审判生态环境,往往是审视的、怀疑的、不信任的、甚至是对抗的和敌意的。当事人对法官和法官的神圣性、权威性、公正性等“政治心理体验”基本上荡然无存——那浩浩荡荡的、数千万的“涉诉信访”大军就是这种不信任的具体表现。
 
    所以,“涉诉信访”访的不是案件,访的是当事人对法官和法院的不信任!
 
    那么,我们当今的法官和法院,究竟应该如何重新获得刑事被告的亲属、行政诉讼当事人和民事诉讼当事人信任,进而摆脱这种恶劣的、不良的司法审判生态环境,重建当事人与法院和法官之间的互信关系呢?
 
    答案很简单:法官和法院必须首先做到政治正确,而要做到政治正确,就必须首先打破法庭之上法官和当事人之间深刻的政治心理隔阂所导致的不信任,以便让被告人、当事人获得对职业法官的肆无忌惮的“法官独裁”权力的制衡力量和遏制手段。
 
    这一制衡力量和遏制手段在西方国家主要体现为陪审团制度。如果我们认真考察西方国家的陪审历史,我们就会发现:制衡和遏制职业法官的“独裁专断”是陪审团制度之所以长期存在的主要政治使命和价值所在,也是体现西方国家体现其司法民主和“分权制衡”理念的一种重要政治制度。这种制度的精髓在于首先对“法官独裁”的审判权力进行切分,将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权从职业法官手中切割出去,分配给陪审团,将释明法律、适用法律的权力保留在职业法官的手中,这样做的结果是在陪审团和职业法官之间建立了一种“事实审判权”与“法律适用权”之间的制衡关系,使得职业法官对案件的判决建立在“普通人的常识”这一基础之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正是因为在陪审团制度下,职业法官的判决和裁断是必须建立在“普通人常识”之上的,才使得职业法官不能任意的、毫无顾忌的实行独裁和擅断,也恰恰是因为法官们都尊重陪审团的判决,都尊重“普通人的常识”,这才使得职业法官获得了来自普通人的信任和尊重,缔造了友好互信的司法审判的生态环境。
 
    虽然也有“普通人常识”出错的情形发生,比如辛普森案件的审判。但是,就统计学的角度上看,经过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的绝大部分都是“合法又合理”的。那种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在以后的司法过程中被推翻、被否定的总是个别的、少数的。
 
    美国“州法律研究中心”的调查报告指出:
——在今天的美国,有84%的公民认为陪审团制度很重要;
——在进入正式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中,有90%都是经由陪审团审判的;
——在陪审团审理的全部案件中,有三分之二是刑事案件;
——在3亿美国人口中,大约3200万美国人担任过陪审员,平均每10个美国人中就有一个人担任过陪审员;
——在美国,陪审团审判依然是美国刑事审判的主要模式。
    以上数据和报告向我们展示了美国司法审判中政治生态环境的真实状况。通过这一报告,我们不难看出,在司法审判的法庭上,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和相当比例的民事案件都是要在陪审团的普通老百姓的面前进行“普通人审判”的。
 
    在英美法系中,站在被告席上的刑事被告、坐在当事人席上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他们以普通人的身份首先接受与他们相同的普通人的审判,然后,再由法官在“普通人审判”的基础上进行法律审,将普通人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与相关判例法或者制定法“对号入座”去适用法律,这就是美国法庭上的现实场景,这就是美国司法审判中所体现的陪审团与职业法官之间的分权制衡关系。
 
    陪审团的政治使命当然是要体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之中的。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庭上,对案件的审理都是对司法审判三段论中的大前提(法律规定)和小前提(案件事实)的审理,并在先行审理清楚小前提之后,再由职业法官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从大前提经由小前提推导出案件裁判结论。这一过程,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大陆法系的传统审判模式中,法官“独裁并擅断”事实和法律曾经是一种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制度。这一制度在大陆法系各国引进陪审制度后有所改善。但是,众所周知,在当代中国,那种“陪太子读书”式的陪审员仅仅是花瓶和摆设,压根起不到遏制法官独裁和擅断的作用。这也是中国司法生态环境无法得到根本改善的一个原因:中国的陪审员从来都不是职业法官的制衡性力量,而仅仅只是装饰法官独裁和擅断的“花瓶”与“摆设”——这反倒是加大了社会公众对“独裁擅断”的职业法官的不信任!
 
    但是,英美法系的情形则有所不同,在英国和美国的法庭上,陪审团负责判断“事实”,法官负责适用“准绳”——陪审团与职业法官分权制衡,“平民法官”遏制司法独裁和司法擅断——并且在这一基础上建立普通人对职业法官的互信:法官相信“普通人”的判断是合乎法的精髓——自然法和伦理法的;而“普通人”也要相信法官的判决和裁定是符合“对号入座”的司法规则的。于是,美国的司法审判生态环境是友好的、和谐的、良性的。美国的职业法官形象是神圣的、权威的、公众深信不疑的,这与中国职业法官的形象形成强烈的对照和反差!
所以,
    只有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才知道何谓英美法系的司法民主;
    只有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才知道何谓法庭上的分权制衡;
    也只有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才知道了陪审团的政治使命——通过普通民众与职业法官之间的“共同裁判”制度,制约和遏制司法独裁与擅断,防止司法不公,实现司法审判的“政治正确”与“法律正确”的高度统一!
 
结语
 
    陪审团的这一政治使命在英美法系已经基本实现,在德国、俄罗斯、法国和日本等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初步开始实现,但是在我国尚未起步……或者说刚刚从中国的中原腹地开始萌芽……

日期:2011-8-2 15:17:38 | 关闭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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