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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http://www.law-lib.com  2011-8-2 13:18:4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活动,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对于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保证公正和效率起着重要的作用,对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判活动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过程中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一是合而不议。由于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因此在案件审理完后合议庭评议时,不能发表独立的见解,在对证据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上,也只能是审判长说了算,自然便形成了“合而不议”的情形。


  二是议而不决。有的陪审员很少阅卷或完全不阅卷,加上没有具体的职责规定,更不会受错案责任追究制的限制,因此面对案件事实,一般只能就案说案,难以对案件做出独立的评析,往往附和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作出简单、机械的肯定或否定,很少能够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


  三是随声附和。陪审员虽然与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是有的陪审员害怕自己的观点不够专业、没有说服力,往往信服于法官的判决,在案件合议时闭口静听,评议表决时随声附和,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没有发挥出陪审员应有的作用,只起到陪衬效果。


  四是机制缺失。我国的合议制度“形合实独”的现象严重,特别是在案多人少的法院,合议庭成员组成缺乏稳定性,集体决策的表象下实际是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角。案件评议时,案件承办人往往是主持者,对案件有最大的发言权,评议基本以其意见展开进行,评议深度和广度不够,缺乏轮辩式交流,没有形成合议庭讨论表决机制,不但弱化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而且限制了人民陪审制功能的发挥。


  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促进司法公正,针对以上问题,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一、确保陪审员依法履行职权。在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法官应认真听取人民陪审员的评议意见,尊重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审判权,原则上应由人民陪审员首先发表意见,案件涉及专业知识时,如人民陪审员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合议庭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当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时,人民陪审员有权将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对陪审员评议案件作出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规定。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必须对证据效力、事实认定、责任划分等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得简单地表示赞同或反对,不得附和审判人员的意见,成为“局外人”,杜绝“合而不议”。


  三、在评议案件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指导。规定审判员在评议案件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指导,但必须保证人民陪审员能够独立自主、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特别是对医患纠纷、劳资纠纷、损害赔偿等一些专业知识较强的案件,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要全面记录人民陪审员的发言,遵循客观、公正的标准进行评议。


  四、完善合议庭评议机制。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功能,解决合议庭评议机制存在的问题,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将合议程序分成两个阶段进行。一是庭审前合议。对合议庭成员进行合理分工,做好审前准备工作,主要针对庭前证据交换、诉争焦点及开庭时需重点查清事实和证据,有利于人民陪审员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充分履行其职责,作好充分准备,以便在庭审过程中,快速明晰案情,查清真相。合议时,根据查清的事实独立发表意见,避免附和法官意见,再度成为摆设。二是庭审后合议。具体内容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意见”,同时,建立论辩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合议时要充分发表自己的评议意见,加强评议的深度,并对案件涉及到的社会效果予以关注。

日期:2011-8-2 13:18:40 | 关闭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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