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学术动态>>章剑生: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行政法解释
http://www.law-lib.com 2011-7-11 15:12:07 来源:
尽管私法与公法是两个性质并不相同的法域,但私法中含有公法的问题,进而塑形了一个“公私法接轨的技术问题”,[1]使之成为公法与私法可以进行对话的前置基础。查阅作为民事基本法之一的《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我以为至少有以下三个问题涉及到行政法的解释问题。从行政法角度厘清这三个问题,对于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范并及于司法实务,其意义是不可以轻估的。
一、关于该法第5条是否排除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适用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之前,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侵权案件时是采用二元制模式的,即1986年的《民法通则》和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系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民法通则》并不排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在《侵权责任法》之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侵权责任是否还继续适用,这与如何解释《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有相当密切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至少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法律”的范围。在本次笔谈所举行的学术沙龙上,张谷教授认为,侵权责任中的“不法性”判断基准,不能限于法律,它还应当包括法律之外的规则,甚至民间习惯,因此,这里的“法律”应当作扩张解释。而周江洪教授则认为,如果对这里的“法律”作扩大解释,可能会导致行政法规等规定以“特别规定”的方法抽空《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此,本条的“法律”不能作扩大解释。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理由,但我的结论还是倾向于《侵权责任法》排除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损害案件中适用的合法空间,理由是,首先,依法理《侵权责任法》第5条是表达了该法是侵权责任的一般法,与此相对应的特别法应当是处于同一位阶的法律。[2]所以,这里的“法律”应当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狭义之法律。这样的解释至少可以防止行政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架空《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打乱《侵权责任法》统一规范侵权责任的立法政策。第二,本条中的“侵权责任”应当收缩解释为其他法律不可以在《侵权责任法》已经规定的7种侵权责任之外,创设另外的侵权责任,即“侵权责任法定原则”,但对侵权行为“不法性”的判断基准不限于法律。这样的解释至少可以与当下的司法实务接轨,不至于离它太远。第三,“其他法律”是否可以作出与《侵权责任法》不一致的规定?从《侵权责任法》第5条的规定看,《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之间构成了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依法理,“其他法律”可以作出与《侵权责任法》不一致的规定。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但不得违反“侵权责任法定原则”。基上,在《侵权责任法》之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关“医疗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再有效。
二、关于该法第58条第1项中违法判断基准范围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依照这一规定,医疗机构凡是违反上述规范性文件发生医疗损害的,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但是,对于这项规定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作进一步解释:第一,本项规定排除“地方性法规”的理由是什么?《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诊疗规范”不属于地方性事务。因为,对于同一病情不可能因它所属省市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诊疗规范,即使是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可能“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所以,基此规定排除地方性法规在这里的适用有说得过去的理由。但是,如果上述理由成立,那么“规章”为什么可以作为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依据呢?依照《立法法》的规定,规章可以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3]如果《侵权责任法》本项规定中的“规章”包括了地方政府规章,那么上述排除地方性法规的理由就会被质疑,至少,立法者在写下这项规定时,其思路是混乱的:用“诊疗规范”不属于地方性事务之理由,排除了地方性法规在本项中的适用,但又用“规章”中地方政府规章否定了排除地方性法规之理由。所以,面对如此立法矛盾,我们唯有将这里的“规章”收缩解释为“部门规章”才能得以缓解。因为,既然立法者把法律位阶高于地方政府规章的地方性法规都排除了,那么,这里的“规章”就不可能内含有地方政府规章,且这样的解释也符合确保“诊疗规范”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
第二,在民事诉讼中部门规章的地位是什么?《民法通则》没有涉及到规章的法源问题,即使在《立法法》之后《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也均未规定行政规章的民事法源地位,这表明《立法法》对规章属于法范畴之规定,对于这三部民事基本法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多大的影响。《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何谓“参照”?比较权威的解释是:“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要参照审理,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4]但是,在民事诉讼中规章的地位在现行法上一直是语焉不详的。“至于民事诉讼究竟是“依据规章”还是“参照规章”,法律并没有直接表明,法院只是按照惯例有选择地适用了部分行政规章。但是,由于行政规章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和缺乏违宪/违法司法审查权力,适用或者不适用行政规章都难以令人信服。”[5]但在实务中,规章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比较明确的。在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千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公路两旁的护路树属公路设施。千阳县公路管理段对这段公路及路旁护路树负有管理及保护的责任。护路树被虫害已3年之久,直接威胁着公路上的车辆行人的安全。在上级批文决定采伐更新的1年多时间内,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是有过错的。”[6]在马旭诉李颖、梁淦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参照了《深圳经济特区工伤暂行规定》。[7]到了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则依据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认定本案两被告对损害发生主观有过错。[8]在此案中,法院没有使用“参照”,这是否受到2000年《立法法》的影响,笔者不能肯定。但是,侵权法上判断违反义务基准的来源,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有时甚至民间习惯等事实,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
三、关于该法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中“规定”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中,有2处用了“规定”之概念。一处是第58条的“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另一处是61条的“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由于在《行政复议法》中立法机关首次使用了“规定”概念,所以,在同一个法律体系中对在《侵权责任法》中出现的“规定”是什么含义,在适用上就有了解释的空间。
《行政复议法》第7条中的“规定”,是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为维护法律用语的同一性,同一的概念用语,应作相同的解释。”[9]所以,对于《侵权责任法》第7章中的“规定”解释,应当遵守体系解释的规则。但依照体系解释的规则,《侵权责任法》第7章中的“规定”是否作同一解释,可能需要对“规定”所规范的内容等进行具体分析之后,才能得出可靠的结论,以消解法律体系内的矛盾。第一,第58条的“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中的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技术规范。比如由陆凤翔、黄峻编著的《实用内科诊疗规范》是“在循证医学原则的指导下,参阅国内外最新文献,结合自己的临床实践经验,简明扼要地阐述了常见内科疾病的规范化诊断与治疗方法,以指导临床医师的医疗实践与医疗质量的评估。”[10]所以,“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中的规定,不能解释为《行政复议法》中的“规定”。第二,第61条的“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中的规定,它是管理规范。目前规范“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有效规定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它是卫生部、中医药局联合在2002年发布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它属于《行政复议法》中的“规定”。由于规范“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患者的知情权,以“举轻以明重”之解释方法,这里的“规定”可以向上位扩大解释到规章、法规和法律,方符合本条的立法目的。
注释:
[1] 所谓“公私法接轨的技术问题,指的是‘前置’于民法的行政管制规定,以及以民事关系为‘基础’的行政管制规定,如何与民法衔接的问题。”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页。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
[3]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1条和73条。
[4] 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载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45页。
[5] 于立深:《行政规章的民事法源地位及问题》,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
[6]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2期。
[7]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1期。
[8]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2期。
[9]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5页。
[10] http://0.book.baidu.com/zhongguotushu/m5/w36/h57/4e04b72d5a8d.1.html(2010年1月21日最后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