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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北京环境法论坛暨低碳经济与合同能源管理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召开

http://www.law-lib.com  2011-3-18 15:35:33  来源:


第十一届北京环境法论坛暨低碳经济与合同能源管理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召开

    3月18日,第十一届北京环境法论坛暨低碳经济与合同能源管理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德法学楼815会议室隆重召开。本届研讨会由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和北京环境法制网承办,中国节能产业联合会、香港中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美国美英澳伍兹贝格建筑事务所协办。会议收到三十多篇论文并印发了论文集。

    上午9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宣布研讨会开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与北京市法学会杜石平副会长致欢迎词,均表示希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能成为我国环境保护、低碳经济研究的重要基地。上午的研讨会由周珂教授的主持,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先后发言。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翟勇主任,就发展低碳经济在中国的发展谈到了自己的认识。他认为中国不应支持将低碳经济写入国际法当中,中国作为一个具有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不仅对于中国还是对于整个世界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大作用。如果一味地追求低碳,而不管中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情,势必会引起中国的动荡,翟勇还以新近发生的日本核电站泄漏事件为例来作为自己的例证。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常纪文教授以“日本核污染将对全球大气环境格局发生重大影响”为题,阐述了此次事件之后,全球在能源、风险应对方面的走势。其中包括:不能因为核技术属于低碳技术领域就忽视潜在的核风险和核污染;发达国家应当对自身造成全球温室气体水平上升的历史负责(发达国家大多数具有核技术)——包括核技术在内的许多污染导致环境本身的碳排放本底升高;日本核污染之后,全球又开始重视传统化石燃料的使用,预测在未来几年内,化石燃料的使用将会达到高峰。

    在随后的“低碳城市设计”板块,来自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研究所的王鑫海博士就中国的城市化过程中所出现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发言;美英澳伍兹贝格建筑事务所的设计师、工程师等从建筑的角度为与会各方演示了该建筑事务所在减少城市碳排放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达到的效果。

    短暂的茶歇过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艳芳教授从法律的角度阐释法律与政策在低碳经济中可以发挥的作用。就目前有关中国低碳领域的法律框架进行了梳理,在进行分析后提出了立法领域存在的问题。

    中国节能产业联合会的李志宏会长接着发言。李会长主要是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就自身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提出来,并谈到了自己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进入上午发言的点评阶段: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明远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黄锡生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汪劲教授依次发言。各位专家对中国环境问题、低碳经济建设等问题给予了一致的关切,但认为在未来的几十年中,我国很难实现低碳经济,因为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不改变,碳的排放也不可能改变。建筑只是在微观、末端环节所进行的自愿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在宏观层面能够有所行动。与会各专家对几天前发生的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颇为关注,在自己的发展中也做了不同程度的引用。

    工作午餐之后,接着进行了下午的研讨,下午的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的竺效副教授主持。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法务专委会主任杨黎明律师首先发言,就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实施发表意见,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不适应我国的国情,会造成更大的垄断,应当叫停其在我国的实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栾正明律师在发言中提出:节能减排是一个民族性格、个人价值观和人生观的问题,应从民族素质、个人内心价值观的改变来做起。

    中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总裁蒋松华先生介绍了有关该公司的一些背景情况,表示愿意帮助企业客户实现低碳转型。

    接下来,北京师范大学赵秋雁副教授以《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中国MRV法律体系的构造》为题,进行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作为最后的发言人,就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三者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绿色经济在中国是指以科学发展观为其理论基础,以低碳经济为实施重点的经济模式。不应仅靠某一部法律,而应依靠更为宏观的、开放的制度来实现绿色经济在中国的发展。”

    然后,来自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的高桂林教授作为点评人就下午各位发言者的发言进行了概括性的点评。

    进入本次研讨会的自由发言阶段,各位与会者就自己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和发言,提出自己的看法,互相交流观点。其中,仍是与日本核电站泄漏事件不无密切关系的“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关系”这一问题成为大家最为关心并且受到热烈讨论的问题。经过长时间的热烈讨论,大家基本形成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即:总的来说,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关系应该区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区分不同危险程度的技术进行不同程度的约束与规范,如民法应将对科学技术的限制设置的更为宽松,而社会法部门如环境法基于对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对科学技术有较多的限制,如《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应当增加对科学技术的评估规定。

    经过一天紧张、热烈的讨论,本次研讨会进入尾声。主办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周珂教授致闭幕词。周教授用三个字来总结:“远”——这次研讨会有许多来自远方的专家、客人,提高了这次会议的技术含量;“近”——这次会议关注的是最前沿的问题,有许多发言都涉及到了日本核泄漏对能源领域、法律领域所产生的影响;“实”——以往的会议理论性较强,但这次会议由于有了律师、企业、政府部门、立法机关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出席,增强了实务性。总之,这次会议是成功和高效率的。

日期:2011-3-18 15:35:33 | 关闭 |  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新浪微博分享 QQ空间分享QQ空间 开心分享开心人人分享人人QQ/MSN分享QQ/MS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