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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林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谈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法对策

http://www.law-lib.com  2011-3-22 15:24:51  来源:


叶林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谈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法对策

    3月11日晚七点,“民商法前沿论坛”新学期第一次活动于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举行。人大法学院著名公司法学者叶林教授应邀做客本次论坛,围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重要问题之一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问题做了精彩的演讲。民商法博士谢远扬主持了本次论坛。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针对《公司法》颁布之后在多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即是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针对司法解释中的新规定,叶林老师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首先是问题的由来。叶林老师指出,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公司的资本规定相当严格,而这种传统由于违背了经济规律,使得在现实中很多人采用多种方法加以回避。此外,也由于中国公司大股东和董事的利益具有一致性,以及实践当中责任适用的严格性,导致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问题的严重化。

    其次,叶林教授分析了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股东和公司的关系,认为两者之间实质上是存在所谓“出资协议”的,即股东和公司之间应当是合同的关系,因此当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时,其应当向公司而非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他指出,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法律界对公司和股东的关系有两大误解,其一是股东的出资问题是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而非股东之间的问题,其二是在实践中欠资股东都要对债权人承担有限的连带责任,导致了对债权人的过度保护。叶林教授还强调本次司法解释的三大特点、出资协议的相对性、保护有限责任制度以及理性司法等问题。

    接着,叶林教授论述了有关现物出资,即非货币出资的问题。他主要从三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有限制的土地权利出资问题、可转让的土地问题以及股权出资问题。对于这三个方面,现有的制度架构尚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并且有些部分规定过于严格,并不非常适于公司本身的发展和扩张。

    然后,叶林教授谈到了有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问题。法律责任问题也是本次新司法解释的重点。叶老师认为新的规定有三个特点:第一,规定了董事责任,这一规定有利于限制在公司内部董事的权利,追求结果公平,但是法理依据稍显不足;其二,股东权利的限制,这一规定顺应了司法解释本身的权限,司法解释并不能够规定股东的除名而只能够规定限制其权利,以便与法律相吻合;第三,股东资格的解除,本次司法解释规定股东资格解除的具体程序,但是显然这一规定不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而应当通过法律。

    最后,叶老师回答了参会部分同学的问题,本次前沿论坛在老师和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日期:2011-3-22 15:24:51 | 关闭 |  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新浪微博分享 QQ空间分享QQ空间 开心分享开心人人分享人人QQ/MSN分享QQ/MS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