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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座谈会在常州召开

http://www.law-lib.com  2010-10-27 9:40:17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座谈会在常州召开


  据与会的多位省市自治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介绍,除开发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立社区矫正检察基层工作机构,制发检察建议、违法通知书等基础性工作外,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值得推崇的一种监督方式。

  关于社区矫正,从中央司法机关的若干法律文件可以看出其发生与发展的脉络: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司法部发布《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在整个司法领域风生水起。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的颁布进一步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10月21日至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在江苏常州召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座谈会,24个省、市、自治区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分别交流了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经验做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注重做好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同时注重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变更环节、执行终止环节及监管措施的监督,依法纠正社区矫正中的违法活动,依法维护监外罪犯的合法权益,不断探索完善适合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模式和经验。 

  ■典型做法: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 

  座谈会上,多位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介绍,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值得推崇的一种监督方式。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要求,坚持每半年对社区矫正相关执法活动进行定期专项检察。同时对可能出现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中的重大事件,进行随时检察,及时监督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监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否依法、正确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特别是注意监督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判、交、送、接、帮、罚等各执法环节是否实现无缝衔接,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 

  一些地方检察人员主动深入到各乡镇(街道),走访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组织和社区,查阅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档案,与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管教民警、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群众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等进行沟通,约见社区服刑人员谈话,拓宽监督信息来源,增强监督工作的公信力和监督实效。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对于违法、违规的监外执行罪犯,及时建议有关机关收监执行或者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矫正检察基层工作机构:逐步完备 

  随着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检察机关更加重视监外执行检察机构建设,相应地增加了人员编制,调整充实了监外执行检察人员。目前,全国各级检察院基本确定了专职检察人员负责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特别是一些没有看守所的城区检察院破除“有监狱、看守所,才有监所检察”的观念,创造条件设立了基层监所检察机构,把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或由相关业务部门确定检察人员专职负责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过去曾经取消监所检察部门的基层检院也恢复设立监所检察部门。上海市检察院在监所检察处专门增设了监外执行检察科,江苏、山东、辽宁、广东、陕西等省基层检察院积极探索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站、监外执行检察室,或借助乡镇(街道)检察室平台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 

  ■开发社区矫正信息平台:提高监督效率 

  在实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各地检察机关注意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公检法司部门共享的社区矫正信息系统平台,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切实提高监督效率。一些检察院将矫正对象资料录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电子地图和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系统,切实防止脱管漏管问题的发生。有的检察院利用短信交互空间,与社区矫正对象实时交流,监督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 

  在江苏,制定有《社区矫正检察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录入社区矫正信息,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实现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动态管理。为拓展信息化应用渠道,江苏省常州市院开发了“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可查阅全部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料、跟踪社区矫正对象的行踪和执行情况、实现对社区矫正活动的动态监督,做到对社区矫正对象底数清,对重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表现清,对社区矫正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矫正情况清。 

  ■联席会议制度:与其他政法部门打组合拳 

  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及监所检察部门注意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了政法各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如,上海市检察院牵头联合其他政法部门制定了《非监禁刑罚执行衔接工作规定》,重庆市检察院联合其他政法部门制定并全面推行《重庆市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流程卡》制度。浙江省检察机关普遍与有关部门建立了联系制度,主动与他们核对相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是与法院定期核对纳入社区矫正罪犯的判决名单,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新增情况,二是与公安机关定期核对社区服刑人员名单,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刑期变化情况,三是与司法局定期核对社区服刑人员名单,了解掌握服刑人员矫正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 

  ■综治考核: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剂 

  为有效解决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较为突出的问题,2007年6月至2008年初,高检院会同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组织开展了全国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此后,中央综治办决定从2007年起将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并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具体负责考核评分工作。通过这一举措,提高了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政法各部门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程度,促进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目前有的市县已基本实现监外执行罪犯零脱管漏管。 

  ■维护监外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一环 

  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维护监外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如云南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对保外就医期限届满而疾病仍未有好转的39名监外执行罪犯,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办理续保手续;通过查阅监外执行罪犯的刑期和考验期,监督公安机关对121名考验期满的缓刑、假释罪犯按期进行了公开宣告。 

  吉林省蛟河市检察院注意保障青少年矫正对象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监督司法所对刑期、考验期届满后是否按期宣告解矫、是否及时办理解矫手续,对于行动不便和患有疾病的矫正对象,监督执行机关的矫正方案是否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为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印制社区矫正监督联系卡。 

  ■实践中产生困惑的几个问题 

  在座谈会上,监所检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直面讨论。 

  1.社区矫正与监外执行是什么关系?根据相关文件,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五种对象: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明确,社区矫正不包括劳教解教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作不起诉人员。社区矫正与监外执行相比,更注重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注重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而检察机关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发现违法,纠正违法,督促和支持有关机关严格司法执法。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不包括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对象的重点之一却是负有社区矫正职责的司法所。 

  2.目前,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多由公安机关改为司法所,如果失职造成被矫正对象脱管漏管,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所是承担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与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有所不同,不是刑法所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而且即使是公安人员,由于被矫正对象并非在押人员,只能追究其行政等其他责任。但实践中要注意纠正公安机关派出所把相关工作彻底推给司法所的做法。由于司法所无相关硬性手段,公安机关不能大撒把,尤其要注意对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监外执行罪犯可以予以治安处罚或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提出减刑建议。 

  3.进行社区矫正对监外执行罪犯建立电子台账必不可少,GPS定位可有效防止脱管漏管。但具体由哪个单位建立? 

  一般应依托公安派出所的档案系统建立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GPS定位系统也应由相关部门联合讨论承建。目前,相当一部分监外执行对象通过跨省出境,这就要求监外执行对象最好能纳入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系统,以有效防止脱管漏管,而目前须有拘留证才能进行网上追逃。实践中,由于社区矫正属于治安局职能范围,追逃属于刑侦局职能范围,两部门对这一问题还有分歧,需加强沟通。须注意的是,2009年6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规定,被撤销缓刑、假释并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下落不明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 

  4.监外执行罪犯也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吗? 

  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对矫正对象有奖惩功能,其中可能产生的腐败问题须引起注意。同时应考虑赋予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以分计奖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假释建议权。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力度也可体现于此。 

  5.如何确定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职能范围? 

  应当明确,检察机关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是法律监督,监督有关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而不能脱离监督职责,代替或者包办执行机关的工作。实践中有的地方花大量精力进行帮教安置工作,虽然精神可嘉,都有偏离职责之嫌。 

  6.对于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如何开展社区矫正? 

  实践中有这样一种反映,除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外,无法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开展社区矫正。对此,有相关人士透露,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审议稿中不包含在社区矫正之列。

日期:2010-10-27 9:40:17 | 关闭 |  分享到:新浪微博分享新浪微博分享 QQ空间分享QQ空间 开心分享开心人人分享人人QQ/MSN分享QQ/MS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