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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构建以中国为核心东亚法律体系”———专访韩国东亚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许一泰教授

http://www.law-lib.com  2010-10-12 10:40:50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期待构建以中国为核心东亚法律体系”———专访韩国东亚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许一泰教授


 本报记者吴琼

  促进同文化国家交流合作构建以中国为核心东亚法系

  记者:中韩两国刑事司法对话交流机制的建立是始于3年前两国学者的一次交流访问活动,而您是这一机制的韩方创建人。请问您当时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牵头建立起中韩两国刑事司法对话交流机制?

  许一泰:2007年底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朴宗根教授等中国法律学者来韩访问,期间我们进行了非常融洽的交流。当今世界的法律体系是以英美法系为中心,东亚法律体系处于比较边缘化的位置。而要规避现代社会中的风险,不能只靠英美法系,应该提高东亚法律体系在世界法律界的地位和影响力。我认为应该建立以中国为核心、包括韩国、日本等东亚国家在内的东亚法律体系。而在构筑东亚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中国应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中国、韩国、日本等国的法律界必须加强交流与合作。

  1996年,我受邀参加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国际刑事司法研讨会。在此之前,我对中国的刑事法律界了解并不多。通过那次参会我了解到,中国也正在为实现法治化而积极努力。因此我认为,两国应该建立起一种交流平台。以前,韩国法律界与欧美等国的法律界交流比较频繁,但这些国家与韩国在文化传统和历史背景方面差异较大,属于“异质国家”。而中国、日本等东亚国家与韩国有着相似的文化背景和传统观念,属于“同质国家”,在理解法律条款方面,由于我们有着相似的文化背景,所以想法更加接近。因此,我感到应该加强“同质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此外,从经济发展规模和水平来看,中国、韩国、日本等东亚国家和地区的整体经济在全球经济中占有大约30%的比重。但是从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全球法律界的影响力来看,连5%都无法达到。现在的情况是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主宰着整个法律体系,我认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应该改变这种现状,加强中、韩、日等“同质国家”之间的法律合作,促进法律的发展。

  评析韩特别检事制度是与非支持设立第三机关“公搜处”

  记者:韩国2007年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后,对于职务犯罪,尤其是高级公职人员犯罪的侦办更加重视。韩国现任总统李明博在就任前曾经因“BBK股价操纵案”等悬疑受到过根据特别检事制度设立的“特别检事”的调查。请您谈一下您对韩国现在正在实行的特别检事制度的看法?这些参与侦办高级公职人员犯罪的侦查人员是怎样选拔的?

  许一泰:一般来说,韩国的特别检事制度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检事自身的犯罪,另一种也就是比较受关注的高职位政府人员所涉及的犯罪。当适用于这两种情况的案件发生后,韩国国会将表决通过一项专门法案———“特检法”,成立一个“特别检事”。“特别检事”经国会议长的请求,由总统从大韩辩护士协会推选的候选人中任命,其他组成人员将根据需要从社会中筛选。

  我个人认为,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不能因为案件特殊就采取不同的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适用于特别检事制度的案件,由于特别检事是临时组成的,所以在人员保障、财力支持、物资保障上会遇到诸多问题。因此许多由特别检事调查的案件可能会在耗费较长时间后没有一个确定结果,有效性方面难以保障,涉及三星企业的非法资金案就是一个例子。

  记者:目前在韩国国内,有一种声音提出应该成立一个独立于检察机关的常设机构———“公职腐败搜查处”(简称公搜处,类似于我国香港的“廉政公署”),以应对高位公职者犯罪案件,对此您怎么看?

  许一泰:在韩国,检事是由总统来任命的,检事组织与政治权力关系复杂,这与日本不同,日本的高官犯罪虽然由“特别搜查本部”负责侦查,但日本的检事机关与内阁关系并不密切。

  我个人认为,韩国应该成立“公职腐败搜查处”,以应对高位公职者犯罪案件,保障调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虽然在目前李明博政府时期实现的可能性不大、立法化可能性也较小,但我认为这是未来的一种潮流,可能在将来得以实现。

  “国民参与司法”促进公正表示陪审制度仍有改善空间

  记者:为了实现国民参与司法,韩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同时,颁布了《关于国民参与刑事裁判的法律》并于2008年1月开始实施,从此韩刑事诉讼正式引入陪审制度。但是据我了解,对于陪审员裁决前曾经听取法官意见的案件,陪审员的裁决对法官是不具有拘束力的。换句话说,此时主审法官可以改变本案陪审团所作的裁决。您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参与刑事裁判对于提高刑事司法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起到的作用如何?

  许一泰:首先,国民参与司法对于促进司法公正肯定是起到积极作用的。在陪审员和法官意见相佐的情况下,法官必须对于最后的判决提供充分的证明,即不能轻易推翻陪审员的意见。

  不过这一制度还有待完善,比如按照《关于国民参与刑事裁判的法律》的规定,在案件的一审判决期间能够采取陪审制度,但是在上诉审判时,是不实行陪审制度的。所以,如果上诉审判阶段的法官对于一审中有陪审员参与的裁决进行变更的话,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设“附条件起诉犹豫制度”

  探索服刑场所以外的惩罚

  记者:探索服刑场所以外的惩罚方法已经成为现代刑事司法的世界性趋势,例如韩国目前正在实行的“附条件起诉犹豫制度”,中国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也开展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您能否介绍一下韩国目前实施的“附条件起诉犹豫制度”?

  许一泰:韩国的“附条件起诉犹豫制度”指的是检察官在作出不起诉处分时附加一定的条件或负担起诉犹豫的制度,在韩国刑事诉讼法中尚未被全面应用,目前只适用于少年犯、家庭暴力犯、保护观察所的对象犯三种犯罪情况。与成年人适用起诉犹豫处分的比例相比,韩国对少年犯作出的起诉犹豫处分的比率更高一些。

  “附条件起诉犹豫制度”虽然使得犯罪者能够避免入狱服刑,但是其犯罪情况也将被警察机关记录在案并保存数年。对于初犯可以适用这一制度,但是对于累犯,将不再适用。但按照我的理解,韩国的“附条件起诉犹豫制度”与目前中国学界所探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能混为一谈,两者间存在很大的区别。

  侦查讯问中全程录音录像现阶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记者:韩国2007年开始全程同步实施侦查讯问中录音录像的制度,至今为止这一制度已经实施了3年。韩国学界和实务界目前对于侦查讯问中的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证据意见不一,10月5日,韩国法务部还就侦查讯问中的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证据召开专家、学者参与的“公听会”,您对此怎么看?

  许一泰:目前在韩国,侦查讯问中引入录音录像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搜查的透明性,发挥对当事人的保护机能。因此现阶段录音录像资料只作为庭审中唤起被告人记忆的补充手段,不能作为有罪证据使用。10月5日召开的“公听会”所讨论的结果,只能为今后此方面的立法提供参考,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特别感谢西北政法大学韩国法研究中心主任朴宗根教授对本文的贡献)

  许一泰教授

  韩国东亚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韩国法务部刑事法改正特别分科委员会委员、韩国死刑废止运动协会会长

日期:2010-10-12 10:40:50 | 关闭 |  分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