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学术动态>>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http://www.law-lib.com 2010-10-11 16:30:59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站
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2010年7月22日——7月23日,为期两天的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青海西宁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主办、青海省民委协办、青海民族大学承办,来自国家民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法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的领导及民族院校法学院系的专家学者5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以“城市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为主题。年会研讨的主要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一、我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权益保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与会各位代表和学者们大多认为,目前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一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存在困难,二是就业存在困难,三是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易被忽视或侵犯,四是民族关系协调难度较大。
至于导致上述困境的原因,各位代表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
首先,目前保障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相关的法制建设滞后。目前,无论是流动人员的管理还是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方面都没有制定全国性法律法规。河南省民委的关心华同志认为1993年制定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实施至今,我国城市工作实际已发生显著变化,条例的许多条款已不能解决今天城市民族工作出现的新问题,需要适时修订。尤其在保障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平等权益的条款只有一条,且过于原则简单,不具操作性,根本无法解决当前少数民族流动人员面临的诸多实际问题。天津市民委政法处的谢敬、沙洵两位同志指出目前天津主要依靠政策维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各项权益,但是单纯地依靠政策维权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变化和形势的发展,这一是因为现有政策对于新情况往往没有具体规定,二是因为更多属于指导性意见,缺乏必要的强制力,三是因为政策缺乏刚性程序的支持,主要依靠人的协调解决,往往出现因人因事而异的情况,不利于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平等保护。
其次,户籍因素是限制城市流动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因素。吴长林同志从政治权利、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方面探讨了目前户籍制度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带来的限制。新疆民委的马少新等几位同志指出乌鲁木齐市的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城市生活很多年,与原户籍所在地失去联系,从来没有核发过身份证和迁移户口,仅乌鲁木齐的雅山管委会就有1600多位无户口、无住房、无职业的“三无人员”,这些人因为户籍问题,相应在低保、医保、升学、就业、结婚、创业、购房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无法纳入现行的社会管理体制。
最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目前困境的原因。关于这一点,多数民族法制实务界的同志都认识到了这一问题,例如福建省民委的刘培芝同志谈到在福建一些城市,部分少数民族的流动人员不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违章占道经营,不服从有关执法部门的管理,发生纠纷后不是依法寻求问题的解决,而是采取串联、聚众、声援、上访、请愿等方式,给政府施压,这种情况也并不少见。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建议
针对目前城市流动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与会学者经过热烈的讨论,提出了以下建议:
其一,要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工作,构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云南财经大学佴澎教授提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应当着力维护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经济权。西南民族大学王允武教授提出要结合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特点提高立法的质量,这样才能使其社会保障权更容易由应然权利变为实然权利。南开大学高永久、陈纪两位学者进一步提出这一法律体系的建构应该全面考虑制度、政策、技术等层面的操作规程,在设计法律体系时应坚持共同发展原则、自身发展规律原则、长期效益原则、公民参与原则。西北大学马玉祥教授提出在国家上位法尚未出台之前,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功能和作用。此外,西藏民族大学朱玉福博士提出可以制定专门的《城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从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上级机关的领导和帮助、加快和帮助城市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等方面,对城市少数民族的相关事务进行广泛地规定。
其二,要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安徽省民委的曹承锋同志提出要由民族事务部门牵头,协调公安、工商、教育、卫生、城管、司法等部门在政策范围内搞好服务,帮助解决困难。高向东、李伟民二位同志提出还需完善各级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和预警工作机制,积极化解外来少数民族的各类矛盾纠纷。
其三,加大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四川省民委的曲木车和、荣跃泽仁二位同志提出一方面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市场管理、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少数民族务工人员素质,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另一方面要注重加强对内地干部群众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民族团结,注意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广东省民委的莫祖喜、阙光凌提出可以在办理卫生许可证、环保登记证、工商执照等证照或协调处理问题时,主动进行基本的法制宣传,还可制作和分发简明易懂的办事规程宣传手册。广西自治区民委的周健同志提出在进行法制宣传时一是要把握好宣传内容的针对性,二是要把握好宣传政策的准确性,三是要把握好宣传工作的广泛性。
其四,建立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法律援助机制。中国政法大学的李鸣教授提出可以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法律援助中心,给他们提供一条畅通的、廉价或者免费的诉讼渠道,以法律手段消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因为权益受到侵害而可能给他人、城市带来的伤害。广西自治区民委的周健同志进一步提出各级政府可以组织本身是少数民族的法律专家、高校教师、司法人员、民族部门工作人员等,成立法律援助组织,比如通过设立法律援助流动岗、流动站等方式,为遇到问题、需要进入法律程序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提供全面、周到的法律服务,使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事件在法律的范围内得到妥善解决,避免因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而扩大升级,造成严重后果。(文/贵州省社会科学院 吴大华、潘志成)
(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供稿)
日期:2010-10-11 16:30:59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