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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 “中德税法高级论坛”综述

http://www.law-lib.com  2009-3-12


首届 “中德税法高级论坛”综述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德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掀起了一股世界税法改革的浪潮。目前中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税法改革,正在进行的《税收征管法》的修改以及一系列的单行税种法的制定,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意义重大。德国的税法构建以及税法理论的研究在世界上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尤其是《德国税法通则》更是堪称世界上发达的税法通则的代表作,往往成为其他国家制定税法通则的标准模版。德国健全的税法体系、高超的立法基础、高度发达的税法理论体系和深厚的税收文化,对我国税收法治的构建具有较高的借鉴意义。

  为了更好地借鉴德国税法改革的经验,加强中德税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程,北京大学财经法中心主办,世界税法协会(ITLA)、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和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联合协办的第一届“中德税法高级论坛”于2009年1月12日在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举行。

  出席本次研讨会的德方专家有:欧洲税法教授协会前任主席、国际财政协会终身学术顾问委员和德国市场经济基金会税法改革委员会委员、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财税法中心主任J.M. M?ssner教授,德国联邦最高税务法院首席大法官Heinz-Jürgen Pezzer先生,法合税务咨询公司总裁、奥斯纳布吕克大学荣誉教授Alexander Hemmelrath先生,以及德国卡尔斯鲁厄保险金融研究所许闲博士。

  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主持,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J.M. M?ssner教授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守文教授分别致词,他们指出,中德两国经济交流密切,一方面税收本身对国家而言非常重要,另一方面跨境税务征收的增加,增强在税法方面的交流,有助于加深对法律的了解,同时可以通过比较研究解决两国面临的相似问题。

  研讨会主要围绕以下主题展开:

  第一场“中德企业所得税比较与借鉴”讨论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主持。

  J.M. M?ssner教授作了“德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若干争议”的主题发言。在对德国企业所得税法概况介绍的基础上,重点介绍了企业所得税法目前的四方面争议,即是对企业还是对股东征税?企业是通过债权融资还是通过股权融资?对股息、资本利得如何征税?对跨境收入,如何确定征税地?不仅介绍了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也为与会者展示了德国目前以及未来可能的政策选择。

  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崔威教授随后以“境外税收抵免政策:从亏损弥补的限制谈起”为题作了发言。他分析了《企业所得税法》对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制度的一大创新,即在境外的子公司纳税可减免,而与此同时也使得原有的抵免问题扩大到间接抵免制度上。并对境外所得抵免制度涉及的政策性与技术性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结合了《税收征管法》第17条规定,对政策目前的含糊性及其问题与可能的解决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兼具理论和实务上的深度。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律师则做了“中国反避税制度立法实践与发展研究”的主题发言,他对中国反避税制度立法实践作了细致的回顾,对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带来的反避税的制度创新作了详细的介绍,着重分析了关联交易事项的特别纳税调整涉及的相关法律概念的解释以及相关认定标准,为我们勾勒了目前反避税制度的框架。

  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序中教授对上述发言作了评议,并就刘天永律师的发言补充了个人意见,他认为区分偷税、避税与节税的前提基础,他认为认定实施一般反避税,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主体、客体、主观、行和结果。同时指出,应当从理论上和现行法双重角度审查违反税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J.M. M?ssner教授则对崔威教授的发言作了评论,他指出德国存在着类似问题,而对于崔威教授提到的境外亏损抵免问题,德国的做法主要是根据来源来征税,定义特别国外收入,实行分国抵免、一揽子抵免等政策。

  第二场“德国基本税收制度比较与借鉴”讨论由张守文教授主持。

  Heinz-Jürgen Pezzer大法官作了“法治国下的税收程序基本原则”的主题发言。他指出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即确定了人的尊严这一基本原则,由此影响着其他的宪法原则,包括法治国家原则。根据法治国家原则,从而引出三权分立。Pezzer大法官就税法领域对三权分立原则的具体实现作了详尽说明,并对在具体的税收程序中如何实现纳税人的权利作了介绍。同时也指出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加深,欧盟法在各国的税法实践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汤贡亮教授作了“税收基本法制定的若干问题”的主题发言。他对税收基本法的地位、作用等作了阐述,对我国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历程作了回顾与展望,对税收基本法可能的模式选择以及立法方法提出了建设性建议。  

  中央财经大学梁俊娇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评议,她指出我国税收基本法将要面临的问题也是如何保护纳税人权利,尤其在征管程序中如何实现和保护纳税人权利是比较突出的问题。而我国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势必要考虑到与征管法的衔接问题,尤其在纳税人权利问题上的协调。

  第三场“中德其他税收制度的比较与借鉴”讨论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主持。

  奥斯纳布吕克大学荣誉教授Alexander Hemmelrath先生作了“中德跨境投资的税收争议”的主题发言。他主要讨论了常设机构和特许权使用费两个概念。对于常设机构,中德在概念界定上存在差异,虽然在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中融合了联合国和OECD的标准,但仍然存在双重征税的可能,这主要是由于两国对常设机构、合伙企业和会计口径存在不同理解。而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由于中国的10%的预提税,德国可以15%的比率抵免。因此,这种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引导了德国的投资流向。   

  许闲博士则以“德国个人所得税的家庭申报制度对我国的经验与借鉴”为题作了发言。他指出根据《联邦德国基本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与家庭应当受到国家秩序的特别保护。家庭由此在德国个人所得税法上被视为“共同盈利团体”和“共同生活团体”。对德国家庭纳税的申报模式、税率以及个税的改革方向做了详细介绍,提出了可为中国借鉴的诸多方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杨萍教授对上述发言作了评议,她指出从纳税单位的变化和征管模式的选择,一方面税制设计影响着个人的选择,另一方面国家和社会的价值判断也影响着政策制度的执行。因此任何改革都必须贴近最现实的国情才能进行。

  最后,刘剑文教授做了闭幕发言,他指出本次论坛作为中德税法的首次高层接触,不仅实现了第一次的突破,更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国内问题与国际问题的关注等多方面实现了突破,取得了相当的成果。J.M. M?ssner教授则以下一届论坛东道主的身份,期待着再一次的交流和相聚。  

  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中德专家共有50人,既有学者,又有税务法官和税务律师,是中德税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一次高水平的学术盛会。与会者对两国税法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诸多问题以及影响和可的关系、中国的税法通则的制定等问题的研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专家的主题发言与点评在与会专家学者中激起了强烈的反响,引起了与会专家的积极讨论。通过广泛的交流,本次研讨会形成了一个立体化的互动机制,实现了国际与国内的互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知识界与职业界的互动,具有重要和深远的影响力。研讨会始终在紧张有序的理论对话中展开,其中观点的相互碰撞也带来无数精彩的回应。可以说,本次研讨会所探讨的问题既有理论的深度,又有实践意义,必将对两国在税法理论和税法实践的交流和改革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参考价值。
 
                              来源: 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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