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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12年第四期目录与摘要

http://www.law-lib.com  2012-7-26 14:36:31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后“立法中心主义”的转向
蒋苏淮 (南京大学)
 
 
【摘 要】经过 年的努力,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如何在中
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通过对过
年的中国立法的回顾与反思,可以看出,在今后,相对于集中立法与频繁修改而言,更重要的
是通过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和创造一种可能的社会环境,使业已载入宪法和法律的那些基本价值、
原则逐步得到实现。
【关键词】立法;理性建构;公众参与
 
2、论公众共用物的法律保护
蔡守秋(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公众共用物系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可以非排他性使用的共用物,例如大气、水流、海洋、森林和荒地等环境和自然资源。公众共用物既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私有物,也不属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财产。公众共用物是公众自由活动、相互交往以及与自然交往的地域、空间和舞台,是满足人们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食粮,是激发和促进人的思想、理想、情操、美感和艺术的渊源,是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为生态人社会人、人之所以得以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是人类、社会、经济和生态得以可持续发展的物质源泉和基本资源。目前我国公众共用物因受到来自各方面和各种形式的污染、破坏、损害、侵犯而面临着退化、萎缩的危机,急需加强法律保护。公众共用物使用权是指不特定多数人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物的资格、自由和力量。作为公众中一员的每一个人都有公众共用物使用权。对公众共用物的保护和法律调整,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或“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或“另一只看不见的手”,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利用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和“另一只看不见的手”这三只手;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政府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而应该从实际出发综合采用政府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这三种调整机制;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中央集权、自由竞争、公有制和私有化手段,而应该根据现实需要适度地进行集权、分权、自治和实行公有、私有、共用措施。我国的法律应该充分发挥公众、政府和市场各自的优势和特点,逐步建立有关公众共用物的综合调整机制、善治机制,避免“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和埃利诺·奥斯特罗姆所谓的“双重陷阱”,通过建立健全公众共用物的法律调整机制,保障公众共用物的健康和可持续存在,保持和维护私用财产、公务财产和共用物的合理比例、综合平衡和协调发展。提出建立健全如下公众共用物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保护、改善和治理现有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防止不当减少现有公众共用物数量和规模,保障基本公众共用物供给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增加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有关公众共用物的法律责任制度和救济制度;有关公众共用物的管理体制以及规划、统计、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这些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将确保公众共用物与私人财产、政府财产的比例适当和协调发展,满足公众对公众共用物的需要。
 
【关键词】公众共用物;公众共用物使用权;公众共用物的法律;三种调整机制
 
3、我国主要民事单行法中的诚信规定考察报告
徐国栋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 要】考察诚信原则在我国主要民事单行法中的分布状况,分析诚信原则在对其有规定的 6部民事单行法中的存在形态,论证在未规定这一原则的其他 7部民事单行法中对其加以规定的必要,并分析主观诚信的客观化趋势。建议要么通过制定民法典统合民法中的诚信规定,要么通过整理各个民事单行法改变诚信原则设置不均衡的现状,并在术语上实现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统一。
 
【关键词】客观诚信;主观诚信;善意;民法典;基本原则
 
4、中国社区矫正立法模式的选择
翟中东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摘 要】中国社区矫正立法有“先制定上位法,后制定下位法”与“先制定下位法,后制定上位法”两种立法模式。由《社区矫正法》的法律内容的探索性决定,由当代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逻辑决定,由社区矫正的社会属性决定,由社区矫正法的法律属性决定,社区矫正立法宜采纳“先制定下位法,后制定上位法”的立法模式,先推动地方层面上的立法、部门层面上的立法,待时机成熟,再完成国家层面上的立法。
 
【关键词】社区矫正;立法模式;上位法;下位法
 
 
5、三合场禁制作、贩卖发水大米碑析——从
张培田,王娜 (西南政法大学法文化研究中心)
 
【摘 要】清代四川江津地方米贩为谋取暴利,制作并贩卖发水大米,丧尽天良,祸害乡邻,激发民变。当地乡绅于三合场刊刻石碑,禁止米贩制作、贩卖发水大米。
【关键词】碑刻;欺诈;民间习惯法
 
 
6、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研究
江国华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就其性质而言,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因此让法学本科教育回归职业教育之本位乃当前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所必须面对的问题。鉴于法律职业与人文精神之间的内在关联性,结合当前中国法学本科教育体制,未来中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必要采行“一二一”原则,即在学制安排上,一年时间用于人文课程学习,两年时间用于专业课程学习,一年时间用于实践学习。为此,有必要适时调整法学本科教学大纲,增加人文必修课程,科学配置法学专业课程,并为实践学习设定刚性规范。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法律职业教育;人文基础教育;实践技能教育;“一二一”原则
 
 
7、土地征收的程序合法性要件分析——域外经验与中国问题
刘婧娟 (北京联合大学)
 
【摘 要】符合“正当程序”是土地征收的合法性要件之一。而“正当程序”的满足需要一系列制度作为支撑条件,美国和法国的法律对此都有相似的规定。中国的土地征收制度重实体而轻程序,程序设计总体而言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何进一步修改完善是一个复杂的命题。
【关键词】土地征收;正当程序;司法救济
 
 
8、宪法与历史意识的现代性——以中国宪法纪历方式为切入点
孟庆涛,薛佐文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摘 要】现代性是一个标志着时间意识的概念。从时间意识的演变来看,中国宪法的现代性在宪法文本上首先表现为纪历方式的变化。以公元纪年来表示时间,隐含着时间意识和空间意识的革命。西方传统的历史观是一种以基督教历史意识为主导并将其世俗化的历史观。现代宪法理念颠覆了传统的历史观,却需要一种全新的历史观为其提供正当性根据。人民取代上帝成为历史进程的主导,是现代历史意识对古代历史意识的反叛,因而从根本上体现了现代历史观,直接标志着历史意识的现代性。
【关键词】宪法;纪历;历史意识;现代性
 
 
9、探寻法律效力的来源——分析实证法学之理论述评
沈克非 (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以探求法律效力来源问题在实证分析法学中的解答为目标,从哲学上的休谟难题开始阐发,试图通过对选取的几位分析法学家的理论分析,最终理解实证分析法学对于该问题的解答,并试图阐明:法律效力的来源应当是来自于法律体系的内部,即来自于法律自身。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的论断只会掩盖问题的实质,只有厘定法律的界限,才能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晰地理解法律效力的来源,最终真正理解法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内涵。
 
【关键词】休谟难题;承认规则;内在观点;法律效力
 
10、法学方法论视野中的法官说理
骆志鹏(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 要】法院应是人们讲理的场所,法官应该说理,通过说理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与可接受性。法官不说理导致判决的可接受性低,当前申诉、上访、执行难等现象就是明证。为此,研究法官说理方法成为加强法官说理必然途径。研究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学方法有助于完善法官说理的方法,有助于从法官说理能力、说理权责、说理激励等方面构建法官说理机制。
 
【关键词】法官;说理;方法;说服力
 
11、关于我国残疾人福利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考
韩君玲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 要】构建残疾人福利法律制度是残疾人权益保障事业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残疾人福利保障的立法体系仍未建立,现有相关法律制度对各类残疾人福利的保障有欠平等,国家责任原则未得到充分体现。今后,应科学构建残疾人福利法律制度体系,明确保障残疾人福利权理念和维护残疾人的尊严之理念,贯彻残疾人福利保障的国家责任原则。
 
【关键词】残疾人福利;福利权;残疾人的尊严;国家责任原则
12、合并控制中的向上定价压力测试法
韩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摘 要】向上定价压力测试法简称 UPP测试法,是近年理论界提出的一种评估差异性产品供应商之间横向合并能否导致单边效应的新方法。UPP 测试法基于对合并企业产品之间转移率的判断,通过量化合并企业之间竞争约束的减少程度,分析合并交易带来的涨价激励,从而评估合并导致单边效应的可能性。虽然目前中国还缺乏UPP 测试法的适用环境,但随着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发展,该方法在中国日后肯定有适用的空间。
 
【关键词】合并;反垄断;差异性产品;向上定价压力
 
13、浅析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
[日]立花聪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摘 要】劳务派遣是企业的一种用工形式,在国外发展较为成熟,中国则稍晚。对于其法律性质,目前学界还存在争议。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制度,然较之于外国立法,仍存在需要完善之处。在考察各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基础上,并结合中国司法实践,对中国劳务派遣的完善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法律地位;权益保护
 
14、渤海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刘丹(复旦大学);夏霁 (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 年我国渤海溢油事故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尤其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提出了挑战。在对渤海溢油事故所涉及的“海洋生态损害”的概念界定、责任主体与索赔主体、赔偿范围、索赔额度及评估标准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后,还将揭示该溢油事故对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渤海溢油;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海洋环境保护法》
15、风险社会的刑法调适——以危险犯的扩张为视角
郭浩,李兰英(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 要】风险社会的实质是人类在从现代技术手段获益的同时,却无法完全掌控这些手段,陷入对自身行为所可能带来的风险无法预测与控制的境地。风险社会的风险源于人的决策与行为,因此,如何有效管控人的行为,最大限度地规避与控制各种潜在风险,成为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共同任务。作为社会调控最后手段的刑法也必须针对当前的风险状况及时做出回应。现行刑法基于传统的以实害犯为主的立法模式,无法有效地规制各种风险行为。危险犯的立法设计,特别是抽象危险犯的设置,能够将刑法的保护防线提前,从而达成法益保护的早期化,有利于对社会共同体的安全保障,是应对风险行为的有效处置手段。
 
【关键词】风险社会;行为规制;法益保护早期化;抽象危险犯
 
16、我国海上犯罪体系亟需健全与完善
许维安(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叶芍(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我国海上犯罪体系指由国际刑法规范和我国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具体涉海犯罪构成的统一体。我国现行海上犯罪体系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难以适应我国实施海洋发展战略、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和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之需要,亟需健全与完善。
 
【关键词】我国海上犯罪体系;海洋发展战略;国际条约;海洋权益
 
17、论吸收犯的罪数本质、成立要件及类型
邵维国(广东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
 
【摘 要】吸收犯不是异种数罪之间的吸收,而是形式上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数行为之间的吸收。这种吸收的根据在于数行为共同侵害了同一对象之同一法益,只能被评价为一个犯罪。吸收犯的成立要件包括:数行为在形式上都符合犯罪客观要件,数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之同一法益,数行为由同一主体实施。犯罪意图、犯罪目的、犯罪计划等主观要素并不是吸收犯的成立要件。吸收犯应当划分为两类六种。“法条内容的吸收”并不成立,所谓“伴随犯”也不是吸收犯的类型。它分别属于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关键词】吸收犯;罪数本质;成立要件;类型
 
18、醉酒驾车行为刑法适用之解读
任博,廖斌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 要】如何正确理解和实施刑法修正案(八),需要做深入研究,从醉驾入罪的立法原因入手,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性质、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醉酒驾车行为要结合犯罪情节进行刑法适用并要有机地与其他法律法规结合适用,从而做到对醉驾案件的公正处理,实现刑法对醉酒驾车行为的惩罚效果。
 
【关键词】醉酒驾车;行为犯;构成要件;刑法适用
 
19、管辖选择权: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之一剂良方——基于行政诉讼中“官官相护”滋生“告状难”现象的分析
冯一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研究所)
 
【摘 要】从行政诉讼原被告及法官三方力量博弈的角度看,受制于现行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当地法院管辖”、“法院裁定管辖”使得强势的行政权与次强势的司法权强强联合成为现实,进而导致弱势的原告“告状难”。司法权行使去当地化,阻断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当干扰;司法权行使去裁定化,杜绝司法权不当行使;赋予原告充分的案件管辖选择权,提升其对抗行政权、司法权的能力,促成三方力量平衡,是解决民告官“告状难”的一剂良方。
 
【关键词】当地管辖;异地管辖;裁定管辖;法定管辖;管辖选择权
 
20、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系统论——以诉为中心
崔玲玲 (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特征于第三人利益而言变成了缺陷,审判程序的相对性和封闭性以及执行程序中审查的形式性成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先天性缺陷。民事诉讼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通过第三人参加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设置,实现了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系统化。
 
【关键词】第三人;第三人参加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
 
21、欧洲司法中的人权保护制度评析
李滇 (嘉兴学院文法学院)
 
【摘 要】面对司法活动可能带来的人权的侵犯,欧洲司法中的人权保护的实践从理念与实践的层面上都进行了回应,包括超国家层面的两种人权保障机制的选择,制度方面的完善以及人权法院对制度上人权保护规则的实现。这也揭示了欧洲人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冲突和困难。从未来发展来看,在欧洲联盟和欧洲理事会之间欧洲司法中人权保护制度可能会做出自己的选择,这些都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了合理借鉴。
 
【关键词】欧洲;司法;人权保护
 
22、俄罗斯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崔丽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摘 要】在俄罗斯政府推动下,俄罗斯企业社会责任在过去近十年内出现了一个新发展。俄罗斯与中国有着类似的转型背景,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方面很大程度上受政府的影响,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推进方式。俄罗斯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过程中政府在承担主体上注重区分不同类型企业的社会责任分层次履行、在推进主体上以政府推进为主导模式、在推进方式上注重“公私协作”等成功举措及主要经验,对于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俄罗斯;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公私协作;启示
 
23、论英国土地保有关系对债作为财产所有权客体的影响
刘兵红 (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英国法上,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不是有体物而是财产利益。英国法财产所有权客体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土地保有关系的产生是英国法财产权客体定位为财产利益的根本原因,土地保有关系模式下的这种立法思想深影响了英国所有权客体理论。在英国法上,任何具有独占排他的财产利益均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因合同等原因而产生的债属于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因此英国法将其作为所有权的客体。英国法明确区分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所有权以及合同权利本身,英国法的债权的二分理论值得我国学界研究。
 
【关键词】土地保有关系;债;债的二分理论
 
24、侦查取证的监督机制研究——以北京市 " 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06-2010年期间法定不诉和存疑不诉的案件为样本
王新(北京大学法学院);吴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证据是链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纽带,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与证据息息相关。在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经常出现取证“瑕疵”而导致案件证据无法认定,进而影响案件的有效处理。基于各种原因所限,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的监督经常成为检察机关日常办案的“附属品”。为此,我们对取证“瑕疵”的种种样态进行实证分析,剖析监督侦查取证的困难所在,并且结合当前检察工作,从机制层面对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监督关系进行建构分析。
 
【关键词】侦查取证;证据瑕疵;取证能力;监督机制
 
25、量刑程序公正的必由之路——量刑建议权的正当性探寻及其他
刘兆欣,杨福荣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量刑建议权是我国目前通过司法解释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属于公诉权中的求刑权。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求刑权缺乏必要的关注。量刑建议权能够促使量刑程序的公正,也有利于公诉机关合理开展法律监督活动,具有不可忽视的制度价值。然而,对于量刑建议权的存在合理性以及局限性问题,学界和实务界一直有反对的观点,应该予以客观思辨。量刑建议制度必将成为公正的量刑程序建立的有力推手,但量刑程序的建立
还需其他制度予以相配套,因此不宜对量刑程序寄予过多不切实际的期待。
 
【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程序;公诉权;法律监督
 
26、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研究
于丽艳,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下,检察机关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肩负法律监督使命的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派出所工作机制,加大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指导,有利于推进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提升派出所民警执法能力和工作质量的同时,也强化了检察机关自身的侦查监督水平,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检警关系,共同提升双方的执法公信力。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
 
27、浅议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捕前和解机制
周丽娜,曲磊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对于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而言,刑事和解的达成与否已经成为逮捕必要性审查的重要考量因素。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兼顾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以及诉讼的经济性原则。但是,其适用在降低惩罚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犯罪成本,因此构建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捕前和解机制,合理界定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范围以及检调对接程序等,对于准确适用逮捕措施、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捕前和解;检调对接;制度设计
 
28、关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运行现状的思考——以检察监督为视角
洪磊,徐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机关正确有效地查清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存在空白,导致“脱保”、“不能诉”等问题的普遍发生,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查明和司法的公正。在“以保代侦”、“以保代审”等表面现象之下,以检察机关监督为视角,分析现状、寻找根源、发现解决之道。
 
【关键词】现状;根源;取保候审;检察监督

日期:2012-7-26 14:36:31 | 关闭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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