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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2012年第五期目录与摘要

http://www.law-lib.com  2012-11-07 14:28:33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


特别策划
 
1、我国侦查程序的制度性偏差及完善研究
李永升;徐兴华3-12
【摘要】 侦查程序制度设计本身未能克服的某些矛盾、冲突和非确定性情势等相对客观的因素被概括为侦查程序制度性偏差,而侦查程序一旦存在制度性偏差就必然要通过侦查程序的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两个方面表现出来,并最终影响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通过对我国侦查程序制度性偏差的样态描述,在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修正我国侦查程序制度性偏差的途径与方法。
【关键词】 制度性偏差实体性规则实施性规则侦查程序诉讼化
 
2、论我国刑事证据定义、种类和形式的新变化
孟昭武13-20
【摘要】 本文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定义、证据材料种类和形式为视角,论述了修改后证据定义、证据材料种类和形式、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的理论与实践价值,进而阐明了证据定义、证据材料种类和形式在诉讼活动中的基础性、重要性和科学性地位。 
【关键词】 刑事证据定义种类形式
 
3、论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
傅跃建;司现静21-30
【摘要】 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一项重要的防御性辩护权利,但我国一直将会见权归属于律师,而未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给予必要的关注和保障。本文从会见权之权属出发,探讨会见权应包含的内容,分析我国嫌疑人会见权现状,并从立法根据、具体启动程序、会见保障和权利救济方面寻求保障我国犯罪嫌疑人会见权的路径,促使会见权切实发挥其效用,解决"会见难"难题,平衡侦控方与被追诉方实力差距,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关键词】 嫌疑人会见权保障
 
4、论我国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
陈雷31-39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经第二次修正后已正式颁布,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第五编第三章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简称"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本文将结合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阐述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总结和归纳我国违法所得特别没收制度的主要特点,并对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制定实施细则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没收制度违法所得特别程序刑诉法修正反腐败与反恐怖
 
 
观察与思考
 
5、违法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以“扫黄”行动中曝光性交易者为例
王世涛;杨海涛40-45
【摘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但在中国各地"扫黄"行动中,性交易者的人格尊严却被任意侵犯。西方宪政国家普遍确立了人格尊严在宪法人权体系中的核心价值,从而为公民人格尊严宪法保护规范的确立及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保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现行宪法的人格尊严未被确立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核心价值地位,更无行之有效的宪法保障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加之受到我国公权优位传统思想的影响,执法者以政治逻辑解决法律问题,致使违法者人格尊严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关键词】 人格尊严法律保护行政执法违法者
 
 
法治论坛
 
6、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的内在关系及互动谱系——兼论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良性互动的路径
陈柳裕;宋小海46-52
【摘要】 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的经验性维度,法治是社会管理的规范性维度。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之间呈现有正关联、负关联和非关联三种样态,我们既不能简单地将法治视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手段,也不能简单地将社会管理创新视为法治的规范对象。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之间的互动,既蕴含着积极的良性互动,也蕴含着消极互动。通过法治化实现理性社会管理创新,通过理性社会管理创新实现法治发展,构成了推动和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良性互动的两条基本路径。 
【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内在关系互动谱系路径
 
7、中国行政法发展:现状、瓶颈与思路
徐继敏53-61
【摘要】 我国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权和维护公共秩序,公共服务领域行政法律规范少,在具体行政法律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现行行政体制不利于行政法体系的完善和行政法正常发挥作用,阻碍了行政法治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我国行政法进一步发展面临行政体制障碍。行政组织法是我国未来行政法发展的重点和突破点,应当通过完善行政组织法促进行政法发展。将行政体制改革纳入法律规范范畴,由立法机关制定行政体制改革法,通过立法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在明确划分各级政府权力基础上,制定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在不断完善组织法基础上,完善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和行政行为法。
【关键词】 行政法发展行政组织法行政体制改革服务型政府
 
8、当前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以浙江省为主要视角
胡虎林62-69
【摘要】 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所存在的问题与以下几个矛盾密不可分:食品数量安全与食品质量安全的矛盾、食品质量与食品价格的矛盾、生产分散化与监管分段化的矛盾、处罚问题厂商与行业发展之间的矛盾。为此,有必要实现监管型思维向治理型思维转变、部门独占型思维向合作共享型思维转变、被动救灾型思维向主动常态型思维转变、粗放模糊型思维向精确精准型思维转变。 
【关键词】 食品安全问题矛盾思维转变
 
9、“小产权房”出路探究——基于地役权的制度创新
冯张美70-76
【摘要】 "小产权房"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将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销售给非集体组织成员的一种社会现象,因房屋产权证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而区别于商品房买卖,相关标的及交易被称为小产权房,目前主要有农村集体开发房产和单户农民住宅转让两种形式。尽管现有政策基本否认其有效性,但小产权房在各地房产交易市场中仍占据了相当份额。一概否认的定论不利于行为的有效规制和市场秩序的井然引导。可尝试以地役权制度来统一小产权房问题的处理,即以房地分离理论为基础,通过在宅基地上为房屋设定地役权,来规制小产权房,界定其合法标准。 
【关键词】 小产权房宅基地使用权房地分离地役权农村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10、劳务派遣规制强度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钱叶芳77-85
【摘要】 我国劳务派遣用工中出现的严重问题与理论研究滞后及对国外立法的借鉴不足直接相关。劳务派遣法律制度主要由7项基本要素构成:劳务派遣合同的适用条件、可续签的次数、累计持续时间、向直接雇佣和不定期合同转化的条件、劳动派遣的形态、登记和报告要求、同工同酬和同等工作条件等。4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比较可见,我国劳务派遣的整体规制水平处于国际低端,因而调整思路为适度提高,调整重点为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管制。具体制度改进方面,建议确立登录型和雇佣型两种方式、建立许可与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派遣用工适用的岗位性质、限制派遣合同的续签次数或持续时间、建立向直接雇佣转化的机制和完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等。 
【关键词】 劳务派遣制度要素规制强度国际比较启示
 
11、基于刑法原则体系性视角之累犯透析
熊建明86-97
【摘要】 累犯是适用于极少数人的刑罚制度。刑罚施加于罪犯是以其犯罪行为为基础的,但累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且已经按照相关规范予以定罪处罚,除此再无犯罪行为,因而在罪刑法定原则体系里,它是有刑罚而无犯罪行为的唯一个例,是无罪行之刑罚法定。大多数刑罚的给予,都是以刑法分则条款为依据,然后结合总则刑罚章节而确立的,但累犯制度则几乎与分则条文毫无关联,因而它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不相容的。另外,它还与刑法适用一律平等、不溯及既往、禁止重复评价等原则也存在着结构性冲突。现有的规范体系与理论研究都未就这些冲突提供较好的合理化基础,因而一般累犯制度的存在值得反思。
【关键词】 一般累犯制度刑法原则体系犯罪行为缺失结构性冲突限缩或废除
 
12、从参与犯处罚根据反思我国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
王志远98-103
【摘要】 鉴于共同正犯与单独正犯之间的结构性与规范性差异、共同正犯与狭义共犯在处罚条件意义上的共同性,为包括共同正犯在内的所有犯罪参与行为寻求统一的实质处罚根据是妥当的。这种统一的参与犯处罚根据观念应当是在"参与犯违法相对性"和"违法二元论"基础上的"功能性实行行为助力"。根据这一观念,我国"主体间"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缺乏限定参与犯处罚范围的合理机制。 
【关键词】 参与犯实质处罚根据功能性助力
 
13、刑法修正案(八)的溯及力研究——兼评《最高院关于〈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陈荣飞;肖敏104-111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是我国新刑法颁行以来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新法生效、旧法废止给司法实践带来的首要问题是新法的溯及力问题。最高院2011年4月25日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但区区8条解释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本文立足于我国《刑法》第12条所确立的基本时效原则,辨析修正案(八)每一条文的溯及力,兼评最高院所发布的《解释》。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溯及力
 
14、未成年犯矫正对策与再犯预防实证研究——兼未成年犯个案矫正模式的构建
俞国女112-122
【摘要】 对未成年犯进行有效矫正并预防再犯罪,帮助他们回归社会的同时警示其他未成年人,无疑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中的重要举措。本文从未成年犯的服刑矫正过程切入,以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浙江省女子监狱以及浙江省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犯为研究对象,通过问卷调查与个别访谈的方法,对未成年犯的矫正质量进行调查分析,并根据调查结论与未成年犯的身心特点,构建了未成年犯个案矫正模式及其针对性的矫正项目,具体包括再犯预防教育、生涯规划与职业技能培训、社会技能训练、心理矫治、家庭治疗等。 
【关键词】 未成年犯矫正质量再犯预防个案矫正模式
 
15、宋代法制历史地位的再认识——对20世纪以来宋代法制史研究成果的检视与分析
汪庆红123-131
【摘要】 20世纪以来,国内法史学界对宋代法制历史地位的认识呈现出不断重视的发展趋势。这一认识转变的根本原因在于法社会史研究方法的采纳。但研究者对此尚缺乏充分的自觉,以至于未能从宏观和整体的层面认识宋代法制的独特性及其历史地位。从研究策略言,法社会史研究方法的首要之处在于用法律调整取代传统的法律制度,作为法制史研究的着眼点。由此,宋代法制所发生的变化在于法律调整重心从国家向社会的扩展。这不仅是宋代法制的独特之处,更是其后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基本趋势。
【关键词】 宋代法制法制史研究法社会史法律调整
 

日期:2012-11-07 14:28:33 | 关闭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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