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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宁会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一书首发式上的讲话

http://www.law-lib.com  2007-4-14


于宁会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一书首发式上的讲话 
 

各位来宾、各位领导、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

  首先,我感谢各部门领导、各位学者专家、社会各界的朋友,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参加这本书的出版发布会。它一方面表明你们对刑诉法修改的关注,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方方面面对于律师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作用的重视,表明对律师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视,让我们感受着国家法治进步的融融春意。

  《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其调整范围与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活动和公民权利等重大问题紧密相关,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法治发展进程,也集中展示着我国的法制形象。尤其是我国相继批准参加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条约中,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无论是从国内法治建设的角度,还是从履行国际法所确定义务的角度,应该说,刑诉法的修改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回顾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1996年修订这二十多年的里程,我们国家刑事司法制度对人权的保护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其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律师广泛地参与了刑事诉讼活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其结构性缺陷以及法条粗疏等问题逐渐显现,导致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途径狭窄,行使辩护权利受限,执业风险加大,办案效果不好等一列问题。很多律师不愿办理刑事案件,刑事案件辩护率大幅下降,辩护质量难以提高,其结果是,刑事司法活动缺乏有效制衡,司法公正难以保证,负面的社会影响逐渐增加。

  正因为这样,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出发点就是强化人权保障理念,调整刑事司法的价值目标,从以打击犯罪为中心转变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而保障律师的辩护职能,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控、辩、审三方构成了诉讼基本要素,缺少任何一方、或者各方权利配置失衡,都会导致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难以实现。同样,在制定和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如果忽略了律师界的声音,也很难想象修法的目的能够得以充分实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全国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高度重视,把本次修改看作是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契机。为了能够全面、系统、充分地表达律师界对刑诉法修改的意见,全国律协的刑事业务委员会动员全体委员,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泛调研,归纳整理了律师在刑事辩护实践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和紧迫性的问题,然后邀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等组成专项课题组,有针对性的展开专题论证和比较研究,历时两年,经过十二稿反复修改后,形成了建议稿,并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名义呈交全国人大法工委。

  今天,我们看到的这本书,就是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积这两年多努力而形成的重要成果之一。它即注重维护律师权益与服务大局之间的关系,又兼顾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与前瞻性,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同时注意借鉴国外法治经验。它真实地记录了刑委会的工作历程,反映了全体刑辩律师的职业诉求,也是律师和专家学者共同的智慧结晶。可以说,这是一本从实践到理论,都极具价值的法律图书。
  
  在此,我还要特别感谢为此付出努力的人们:包括主导国家司法改革、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的立法和司法机关,法学专家学者,司法行政机关、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以及所有以各种不同方式参与此项工作的刑事辩护律师。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是一个具有历史责任感、使命感的律师群体,他们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参与国家的立法活动,他们的执着和奉献精神让我感动,更让我为之骄傲。

  希望这份集中了全国刑事辩护律师意见的《建议稿》,能够引起立法机关的充分重视;希望律师的职业诉求能得以实现,执业环境能得到根本改善;希望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在充分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中实现和谐。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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