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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http://www.law-lib.com  2002-10-21 16:13:00


妇厅字〔2002〕14号
 


关于转发《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现将国务委员、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吴仪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关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妇联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附件:关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2年10月21日

附件:

关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
吴  仪
(2002年8月27日)

一、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的进展
党的三代领导集体都十分关心和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和妇女发展,作出过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欢迎仪式上提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妇女的解放和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婚姻家庭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得到有效促进和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事业广泛地参与了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得到世界各国的了解和支持。我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参与了《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的制定。尤其是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全面展示了我国妇女发展取得的成就。过去十年,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巨大进展,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初步形成了三个体系,重点推进了六个方面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一)基本形成了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赋予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多年来,全国人大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1992年公布了第一部专门保障妇女权益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选举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近十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了105件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奠定了法律法规基础。各级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制教育,为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加强对广大妇女的教育引导,帮助她们增强主体意识,提高整体素质,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逐步完善了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工作业务体系。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围绕妇女权益保障和妇女发展建立并完善了工作业务体系。一是制定妇女发展纲要和规划。国务院1995年制定并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这是我国促进妇女发展的第一个国家纲要。2001年5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了新世纪第一个十年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国家纲要制定了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大多数地(市)、县(市)都制定了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基本形成了国家纲要、地方发展规划和有关部门实施方案相结合,全国性目标与地方性目标相结合,终期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的推动妇女发展的目标体系。二是逐步深化并扩大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业务领域。目前,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业务领域由小到大,覆盖到参政、经济资源、就业、教育、卫生保健、人身权利、婚姻家庭等涉及妇女发展的各个领域。妇女发展动态的数据采集和资料传播机制已经基本建立。三是不断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大对妇女发展的投入。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对妇女发展投入大量资金,对一些重点领域还实行专项投入。同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支持妇女发展事业,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援助和合作。多渠道的投入为妇女的全面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三)初步建立了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组织机构体系。为更好地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国务院于1990年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主任,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承担日常工作。目前,国务院妇儿工委的成员单位已由成立时的19个增至29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90%以上的地(市)、县(市)均建立了妇儿工委,其中绝大多数设立了办公室,编制、人员和经费逐步得到落实。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妇儿工委积极发挥议事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目标责任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工作。各地还建立了各类联席会议制度、法律援助中心、家庭纠纷调解站、信访接待中心等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网络和服务组织。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调研、宣传、联络和服务工作。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组织机构体系基本形成。
    法律法规体系、工作业务体系和组织机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保证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扎实有力地向前推进。近十年特别是本届政府组成以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法律,依法行政,着重从六个方面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一,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程度。
妇女参政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需要。各级政府采取措施,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程度。国家规定政府机关招录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防止性别歧视。国家还适当延长了女性高级专家、县处级以上女干部的退休年龄;采取措施保证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的管理和决策;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各地还探索建立不同形式的选拔女干部工作的机制,有的规定在提拔与配备干部时,同等条件优先使用女干部,有的规定了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比例等等。
通过多种措施,我国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程度不断提高。目前,国务院29个组成部门中有正、副女部长15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中都有女干部,2000年全国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36.2%。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进一步扩大,1999年31万家企事业单位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占代表总数的34.7%,2001年全国城市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女性占58.7%。
第二,保障妇女劳动就业和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
各级政府积极动员和组织妇女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升妇女的经济地位。一是努力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大力促进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提倡灵活的就业形式,为妇女就业创造机会。在就业政策上,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将下岗女职工和女性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的重点帮扶对象,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积极为女性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举办专场招聘洽谈会等。二是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获得与控制经济资源的权利,帮助贫困妇女脱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支持妇女兴办个体,民营企业,在扶贫开发中对妇女给予特殊优惠,支持实施以救助贫困母亲为主要内容的“幸福工程”。三是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要求和指导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充分考虑女职工的特点,督促企业落实有关女职工的工时、休息休假以及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贯彻男女同工同酬原则。积极开展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促进建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到2001年底,全国半数以上的城市实行了企业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参保职工3455万人。
经过努力,城乡妇女就业人数从1990年的2.88亿人增加到2000年的3.3亿人,约占全国就业人员总数的46%。妇女就业领域拓宽,就业方式日趋多样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普遍得到落实,据不完全统计,目前90%以上的企业都有专兼职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人员,绝大部分能够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大力发展妇女教育。
国家采取了许多特殊政策措施,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机会。一是努力保障女童受教育权利。在少数民族地区和交通不便的贫困山区,开办寄宿制中小学,建立助学金制度,提高包括女童在内的儿童入学率;鼓励和支持一些地方开办女童班、女校,实行女童免费上学。支持实施以专门扶持贫困女童入学的“春蕾计划”。二是积极开展妇女扫盲工作。制定扫盲教育目标和规划,加大资金投入,把扫盲与脱贫致富相结合;推进扫盲教育改革,完善以农村中小学和成人学校为基础的基层扫盲教学实施网络。
随着教育事业发展,促进妇女教育特殊措施的落实,妇女受教育水平得到提高。2000年妇女人均受教育年限为7.07年,成年男女受教育年限的差距由1995年的1.4年减少到2000年的1.07年。2001年全国女童入学率为99.01%,男女童性别差仅为0.07个百分点。从1995年到2000年,全国共扫除妇女青壮年文盲1340万人。
第四,提高妇女的卫生保健水平。
各级政府把妇女健康目标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一是以农村妇女健康保健服务为重点,建设并完善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网络。从1991年开始,中央设立了农村卫生发展专项经费,地方财政也相应投入了资金,改善了乡镇卫生院等农村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到2001年,全国共建成遍及城乡的3200个妇幼卫生保健机构,有妇产科和儿科医生16万人,助产士4.2万人,农村接生员22.7万人,为妇女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城乡妇女中开展妇女常见病查治,检查率达到36%。2000—2001年,中央和有关地方政府在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2亿元,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取得了良好效果。二是围绕母婴安全,建立和完善生殖保健系统。目前,各级政府都建立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000年全国有17000多个综合医院设立了计划生育科,306个地(市)建立了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全国设立了41086个计划生育服务站(所),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城市及乡镇卫生院共6万多个,专兼职卫生节育人员50多万人。各地普遍建立了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全国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超过86%。
经过努力,我国妇女的总体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反映妇幼卫生保健状况的关键指标——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由1990年的51%提高到2000年的75.98%,孕产妇死亡率由1995年的61.9/10万降低到2000年的53/10万。女性平均预期寿命2001年达73.6岁,比男性高出3.8岁,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第五,严厉打击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和卖淫嫖娼活动,保护妇女人身权利。
    强奸、拐卖妇女和卖淫嫖娼是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接受害者绝大多数为妇女。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级政府始终保持严打态势,多次组织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项打击行动,同时加强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进行综合治理。10年来,侦破了大量强奸妇女、拐卖妇女儿童以及卖淫嫖娼案件,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妇女的人身权利。针对近年来一些企业侵犯女职工人身权利的问题,各级政府加强了法律宣传和司法保护,加大了查处和打击的力度。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还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涉及妇女权益受侵害案件的控告、申诉、检举,不得推倭和无故拖延,对经济困难的妇女当事人要酌情减免法律服务费用。
    有关部门成立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调研重点难点问题,督办和查处典型案件。
    第六,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和稳定的家庭关系,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
各级政府采取措施消除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对妇女的歧视,坚决制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大力宣传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和义务,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和合法权益。目前,已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0个地(市)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一些地方还以多种形式促进社区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同构建预防和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网络。一些地方成立了“妇女避救站”,救助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针对重婚“纳妾”、非法同居和婚外恋突出的问题,加强婚姻登记的管理工作,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打击各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丑恶现象,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总的看,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妇女发展的总体状况在发展中国家中处于领先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自己的优势。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受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我们还不能为妇女发展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特别在农村一些地区,贫困仍是制约妇女发展的主要障碍;“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和陈旧观念还有相当的影响;一些地方、部门和社会团体,社会性别意识淡薄,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重视不够,采取的措施不够得力。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以往制定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措施越来越难以发挥作用,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还在形成过程中。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方面为我国妇女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另一方面也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和妇女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
当前,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问题主要有:
(一)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程度还不够高,各级领导干部中女干部比例偏低,特别是中高级女干部、正职女干部的比例偏低,后备女干部不足。
(二)妇女就业和再就业面临的压力增大,一些企业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就业市场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性别歧视,有的单位招用人员实行性别限制,有的对招用妇女提出苛刻要求,一些女大学生就业困难;女职工下岗数量相对较多,下岗后生活困难,再就业难度比男性大。在一些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单位中,有法不依,不能落实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有的强迫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超负荷工作;有的劳动环境恶劣,不给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女职工中毒甚至伤亡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用工行为不规范,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非法使用女童工。一些单位开始出现男女同工不同酬问题。生育保险制度覆盖面窄,社会化管理程度比较低。
(三)经济欠发达地区妇女贫困问题比较突出,妇女受教育程度低,卫生保健条件差。在贫困人口中,妇女的处境尤其艰难。在妇女教育方面,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大。在全国文盲人口中,妇女约占72%,妇女文盲率达到13.6%,比男性高出9.6个百分点。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女童入学率低于男童,一些地区女童辍学现象仍比较严重。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也偏低。在妇女卫生保健方面,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条件差,水平低。2000年孕产妇死亡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绝大多数在西部。一些妇科疾病和地方病还严重影响着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健康。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艾滋病发生率上升较快,而妇女是艾滋病病毒易感染人群,艾滋病正成为妇女生命健康的新的威胁。
(四)强奸、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仍比较严重,拐卖、拐骗妇女的犯罪活动向组织化方向发展,强迫妇女卖淫、跨国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突出,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犯罪情节更加严重。卖淫嫖娼、色情服务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地区有从境内向境外,从城市向乡村,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甚至贫困地区蔓延发展的势头,卖淫活动出现职业化,卖淫妇女趋向低龄化。
(五)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受到侵害的问题日益突出。重婚“纳妾”、非法同居现象在一些地区和人群中比较严重,直接损害了妇女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一些案件情节严重,故意伤害、杀人等恶性伤害妇女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
此外,流动人口中妇女的卫生保健、教育、人身权利保障等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地区终止妊娠、溺弃女婴,导致新生儿男女性别比失调的问题逐步显露,个别地区还比较严重。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分配权等方面的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某些地区,妇女不能平等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效益分配。
三、进一步加强和拓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需要全社会的重视、支持和配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发展,是解决妇女权益保障和妇女发展问题的关键。与此同时,必须针对妇女的特殊情况,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这既是社会全面进步的客观需要,也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情况,一方面要求立足我国国情,把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全面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和大格局之中,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另一方面要求我们以更加宽阔的视野,把这项工作放到全球发展背景中来观察、分析和把握。我们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调整工作思路,采用新的工作手段,创新工作方法。今后,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第一,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在决策和工作中切实做到男女平等,维护妇女权益。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努力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加强对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经营者的普法宣传和教育,使他们知法守法,自觉维护妇女的权益。充分发挥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作用,特别要重视加强对农村、城市基层的宣传,使男女平等深入人心,增强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进一步下大力气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加快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工作机制。
    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特点、规律和工作方式。在工作思路上,把妇女的权益保障和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更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国家发展的大局下把握特殊性。在工作方式上,要在运用行政手段的同时,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社会监督。在组织措施上,要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立法、司法、执法和监督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妇联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完善覆盖全社会的服务网络,建立社会化的维护妇女权益的新路子。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研究国外妇女权益保障和妇女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有益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宣传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情况和取得的成绩,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获得国际社会的理解、支持和援助。
第三,突出重点,加大投入,着力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突出重点,分类解决。
要加大对农村妇女脱贫的工作力度,重点提高农村妇女的卫生保健、教育水平。要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扶贫开发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帮助解决贫困地区妇女的生产和生活问题。继续对妇女脱贫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救助贫困妇女和女童的项目和工程。进一步加大投入,健全农村卫生保健机构,改善农村卫生保健服务。加强对影响妇女健康的各类疾病,特别是妇科病、地方病以及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继续实行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投入的办法,进一步在中西部地区的贫困县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尽快提高中西部地区妇女的卫生保健水平。严厉打击非医学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个体诊所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机构的服务,防止婴儿出生性别比例失调扩大。继续加大对农村教育事业的投入,努力解决女童失学、辍学问题,进一步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要进一步重视和开发适合妇女的就业岗位,特别要加快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提倡灵活的就业形式,开展针对妇女的就业培训和服务,引导妇女特别是下岗女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要扩大生育保险制度覆盖面,完善有关制度和办法。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于违反有关法律,在招聘中随意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强迫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劳动报酬、不与招用的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纠正并处理;对劳动条件恶劣、缺乏基本防护设施和条件的单位,要督促其及时认真整改,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坚持不懈地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打击卖淫嫖娼、色情服务等社会丑恶现象。特别要严厉打击拐卖妇女,以及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的违法犯罪活动,继续狠抓大案要案的侦破。坚持打防并举的方针,强化综合治理,把打击、管理、防范和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把开展专项斗争与加强日常管理结合起来。要进一步打击重婚“纳妾”、“包二奶”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地位。
    与此同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力度,使更多的妇女走上领导岗位和其他重要管理岗位。要完善有关政策,开展外出务工妇女的培训和教育,加强流动人口中妇女人身权利保障和卫生保健工作。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妇女的土地承包等权益。
第四,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是重要基础。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根据当前的情况,建议适时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或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作相应的立法解释,适时制定《反性别歧视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今后制定相关法律时,建议充分考虑妇女的权益保障。
    新世纪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既面临良好的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要全面实现男女平等和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益,依然任重道远。我们决心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下,认真实践“三个代表”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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