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关于印发全国妇联领导在婚姻法修正草案培训班上讲话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领导在婚姻法修正草案培训班上讲话的通知

http://www.law-lib.com  2001-2-27 15:59:36


 

〔2001〕6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领导在婚姻法修正草案培训班上讲话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妇联:
2月9日、10日,全国妇联权益部、宣传部、组织部共同举办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宣传教育培训班,彭佩云、顾秀莲、刘海荣同志在培训班上作了重要讲话。现将领导讲话及婚姻法修正草案宣传提纲发给你们。希望各地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做好婚姻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1年2月27日
  佩云同志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
  宣传教育培训班上的讲话
(2001年2月10日)
同志们:
  昨天胡康生同志全面地介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婚姻法》修改的情况,巫昌桢同志、陈一筠同志分别从法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做了专题讲座,大家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对《婚姻法》修改和宣传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今天,我做一个发言,谈谈我的认识,与大家共同学习研讨。
  先讲一讲为什么妇联组织要高度重视《婚姻法》的修改。《婚姻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是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部法律涉及千家万户,规范每一位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与每一位妇女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国历来重视婚姻家庭立法,新中国成立后,制定颁行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抓紧推行民主法制建设,婚姻法也是较早修改的几部法律之一。当前,我国正在经历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一深刻的社会变革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领域,使这一领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在法律中规范,并对现行婚姻法做必要的修改。
  妇女的婚姻家庭状况反映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权益保障情况,婚姻家庭问题从来都是妇联组织关注的重要问题。这些年来,妇女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投诉、求助和咨询,在各级妇联每年的信访总量中占到40%以上。有一种观念认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中的问题并不大,离婚率相对发达国家来说并不高,不必大惊小怪。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主流是好的,但问题也不少,诸如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草率结婚、草率离婚、对待婚姻家庭关系不负责任的现象,单亲母亲贫困化趋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升和低龄化等问题,都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而不应任其发展。还有一种观念认为婚姻是个人的私事,国家和法律不必过多干预,这样才符合国际潮流。但是,男女双方依法结婚后,就形成了夫妻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就应该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如果危害了他人的利益,危害了社会,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西方社会有许多人对六十年代以来发生的"离婚浪潮"和"性自由"带给家庭的损害以及引起的一系列后果也在重新进行审视,从八十年代开始出现了一种支持家庭稳定的趋势。全国妇联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它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因此,有责任积极参与《婚姻法》的修改,充分反映广大妇女的意愿和要求,力求从法律上,也就是从源头上更好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全国妇联曾参与了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工作,也是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起草的牵头单位。在新的历史时期,妇联组织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当然也要积极参与《婚姻法》的修改,为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适应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继承发扬我国优良传统,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有利于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婚姻法献计献策。我们还要关注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各项立法,从而在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中,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创造更为良好的法律环境。《婚姻法》是保护男女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合法权益的,但是,由于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遇到的问题更多,因此,更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妇联组织最关心和了解妇女群众的情况,最能反映她们的意见和要求,因此,必须以国家根本利益为前提,密切关注妇女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理直气壮地为她们呼吁。这是妇联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那种认为妇联保守、妇联要限制离婚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不负责任的。
  我们拥护婚姻法总则中规定的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从来也没有反对过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我们主张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加以必要的惩处,要求婚姻法的修订从当前情况出发,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切实保障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妇联十分重视婚姻法的修改,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各地妇联组织也对婚姻法的修改提供了很多很好的建议。我作为全国妇联主席,又是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责无旁贷,应该高度重视《婚姻法》的修订,努力做好有关的工作,积极推动《婚姻法》修订工作列入九届人大常委立法计划,并早日提交审议。我和全国妇联的同志们就婚姻家庭问题做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提出了对《婚姻法》修改的意见建议。我们十分注重与有关专家加强协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取得他们的帮助。中国妇女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联合举办了《婚姻法》修改中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会议开得很好。我们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法工委反映了广大妇女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全国妇联权益部的同志在参与草拟修正案的过程中积极谏言献策。我们的意见得到了人大常委会及法工委的重视,许多意见都被采纳。
  通过这次参加婚姻法修订的实践,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妇联组织对于关系妇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必须高度关注。今后,妇联组织要积极参与国家的有关立法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参与的作用;要密切联系群众,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作,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负责地提出有价值的、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修正草案二审稿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如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家庭暴力、夫妻财产制度、离婚时财产分割、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探视问题都做出了规定,作了比较好的处理。总则更加强化了,重申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明确提出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强调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鲜明地表明了国家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坚持什么,禁止什么。还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违法犯罪行为分别情况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以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修正草案还就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制度做了重要的补充,加强了对离婚妇女权益的保护,特别是第46条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些规定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比现行婚姻法有进步。法律的操作性也增强了。因此,总的看来,《婚姻法》修正草案二审稿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得是比较好的。据了解,在报纸上公布后,群众的反映也是好的。
  我们要继续积极参与《婚姻法》的修订,争取使这部法律修订得更加完善。去年十二月,在全国人大常委联组会议审议时,有些委员建议在总则第一条写上制定本法的宗旨,是为了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这对于更好地宣传贯彻婚姻法,提高和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有的委员提出,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的条款体现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还不够,如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应删去"适当"两字,或改为"必要的帮助"。第40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逦竦模牖槭笨梢韵蛄硪环角肭蟛钩?应加上"另一方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有的委员认为对家庭暴力的处置需要再加大点力度等等。今天,大家在讨论中也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这部法律的意见和建议。总之,我们希望这部法律能够更好地体现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更有力地维护公民尤其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目前,《婚姻法》修正草案正在全民中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这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尊重民意。我们要动员、组织广大妇女积极参与婚姻法的讨论,这样做也可以提高广大妇女民主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全国妇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要把广大妇女的意见很好地集中起来,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的要求,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婚姻法修正案出台后,重要的是执法问题。执法过程中肯定会有大量的问题有待解决,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差别很大,一部全国性的法律,不可能照顾到所有地区、所有人群的需要。因此,建议各地应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姻法实施细则。
  这次《婚姻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应该同时也是一次广泛深入地进行婚姻法宣传教育的过程。要向广大妇女宣传,也要向全社会宣传,使大家了解婚姻法,理解这部法律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增强法制观念,能用婚姻法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我希望妇联系统的宣传媒体,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旗帜鲜明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反映广大妇女尤其是基层妇女群众的呼声。我们的宣传报道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绝大多数妇女的根本利益,考虑宣传的社会效果,在婚姻法修改中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婚姻家庭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不能期望通过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的问题。法律是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法律、党纪、政纪、道德、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多种渠道来解决。特别是要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教育公民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自觉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把这方面的教育作为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和家庭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种新闻媒体和影视作品,都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传统家庭美德,加强对违法和不道德的行为的监督和谴责。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
  同志们,《婚姻法》修改是国家的一件大事,也是妇女的一件大事,是妇联的一件重要工作。参加这次培训的同志一致认为全国妇联举办这次培训班是必要的、及时的,学习的收获不小。但这仅仅是个开始。希望同志们继续学习,正确地理解《婚姻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全面了解婚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弄清修改中涉及的难点、热点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为《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做出积极的贡献。


在《婚姻法》修正草案宣传教育
培训班的总结讲话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顾秀莲
(2001年2月10日)
同志们:
  《婚姻法》修正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为了对此次《婚姻法》的修改通报情况,加深了解,统一认识,做好宣传贯彻的准备工作,全国妇联书记处研究决定举办妇联系统《婚姻法》修正草案宣传教育培训班,邀请了妇联维权部门、宣传系统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团体会员、新闻单位参加,各地妇联都很重视,派来了副主席。这次培训班,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桢、中国社会科学院专家陈一筠同志进行了专门授课,对他们的支持和关注我们非常感谢。大家一致认为,两天的培训虽然短暂,但培训、研讨、座谈征集意见几方面目的都达到了,信息量大,交流充分,很受启发。刚才佩云主席就妇联参与《婚姻法》修改和有关宣传工作做了重要指示,现在,我就如何认真贯彻佩云主席的讲话精神,发挥培训班的作用,继续参与《婚姻法》修改工作,谈两点意见。
  第一,以参与《婚姻法》修改为契机,形成妇联工作共同推动的格局。这次参与《婚姻法》修改有一个明显的感受,就是此项立法参与部门多,协调配合力度大,共同推动效果明显。《婚姻法》修改中,民政、公安、法院等有关部委,专家学者、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在一段时期内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在参与修改过程中,妇联组织主动与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联系沟通,通过争取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形成一定的舆论声势;就是在妇联系统内部,部门分工虽有侧重,但在权益部主要参与的同时,其他各个部门也根据部门的工作性质和职责,协作配合,形闪斯餐贫暮狭ΑU獯闻嘌蛋嗳ㄒ娌俊⑿俊旃燃父霾棵殴餐锉福蔡逑至苏庖坏恪?
  新时期维权的任务很重,面临很多问题,有当前国家经济政治体制转轨、经济全球化趋势对妇女自身素质提高和参与社会发展提出的挑战,也有社会传统中性别歧视等原因造成的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社会发展进步中男性女性所遇到的共同问题,需要国家在改革进程中统筹考虑解决,有的则反映出性别的特殊性,影响到妇女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这就需要妇联组织积极呼吁,坚决维护。在这样的形势要求下,我们必须像推动《婚姻法》修改一样,通过构建社会化的工作格局,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积极参与的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妇女权益。要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特邀陪审员、维权合议庭等形式,投诉受理、法律援助、信息综合等载体,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建立起直接深入社区和家庭、覆盖妇女权益保障各个领域的社会化网络。特别是通过参与立法和政策制订,从源头上解决多数妇女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现实困难,通过推动法律的贯彻实施,实现法律上男女平等的各项权利,通过开展参与性强、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各类活动,使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
  我们常说妇联组织要围绕党的全局工作、中心工作开展工作,在妇联系统内部也有一个各部门紧紧围绕妇联的全局和中心工作整体推动的问题。当前,参与《婚姻法》修改和对修正草案的宣传贯彻就是妇联的工作重点。围绕这个工作重点,妇联内部也要整体参与、统筹安排、共同协作,要通过发挥部门合力,在社会上产生整体效果。参与《婚姻法》修改和修正草案的宣传工作要从这个高度认识,妇联今后的工作也要有这样的意识,要经常在群众中进行法律的宣传教育,要与其他部门一起,形成共同推动的格局。
  第二,要切实代表妇女利益,进一步提高社会参与和宣传水平。佩云主席在刚才的讲话中强调,妇联组织的宣传媒体要坚持为广大妇女特别是基层妇女群众呼吁,要理直气壮地代表妇女的利益和声音。中国有6亿多妇女,人群层次、需求、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作为妇联组织要代表和维护的是大多数妇女的利益,是妇女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我国还是一个农业国家,传统积淀很深,这是我们的基本国情,70%以上的妇女在农村,这是我们代表和工作的主要对象。对于这部《婚姻法》的修改,她们需要解决什么困难,她们的突出问题是什么,必须深入调研,及时反映。代表妇女利益要有覆盖面,宣传教育要有针对性,这是我们提高工作实效的前提。
  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宣传的角度也很多,要突出重点,提高社会参与和宣传水平。在这次《婚姻法》修改过程中,经过一定的调查研究、数据分析,我们对家庭暴力、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夫妻财产制度、离婚制度、子女探视权等五个方面提出修改建议,这也是当前婚姻家庭领域反映最为强烈、与妇女利益关系最为紧密的五个问题。由于我们反映问题突出重点,事实依据充分,对策建议合理,法律专业性强,所以受到国家立法机关的关注,得到有关专家的认可,有些意见在这次修正草案中被吸收采纳。上述问题过去也呼吁过,但关注和解决的效果不十分明显,这次我们抓住《婚姻法》修改的机会,高起点、高水平参与,从立法上寻求根本解决途径,体现出我们社会参与、民主法制监督水平在不断提高。今后,我们要非常关心国家立法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抓住机遇,争取支持,为此,妇联干部还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在下一步的宣传贯彻中,我们要突出重点,推陈出新,提高宣传水平,使法律真正走入千家万户,发挥应有的作用。大家在讨论中提了一些很好的建议,各级各地的宣传部门还要认真研究,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为妇女群众服务。
  这次《婚姻法》修正草案的宣传,宣传系统和维权部门应当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宣传是手段,维权是内容。要向广大群众讲解法律精神和条文,倡导树立文明进步的家庭风尚,同时要鼓励妇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的婚姻家庭权利,要反映群众的呼声,切实帮助她们解决实际问题。比如去年全国妇联和司法部联手推出"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以权益部为主,宣传部和办公厅也参与协做了大量具体工作。今年"三八"节,全国妇联和司法部将继续联合举办这项活动,以"维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为主题,切入点抓得比较好,宣传系统可以一起配合搞。今年也将是"四五"普法第一年,作为新修改的法律,《婚姻法》的宣传将是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妇联组织也要考虑如何更好地参与,进一步推动《婚姻法》修正案的贯彻实施。
  最后讲一点,实现婚姻家庭的幸福,要求公民既要懂得法律又要有高尚的道德,让每一个公民了解法律,明确自己的责任,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因此,我们要多做正面的宣传和引导工作,使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普及宣传进入千家万户,切实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战略思想。
  同志们,这次培训班就要结束了,但我们今后的工作还很多,任务较重。各地妇联与会的同志要将佩云主席的讲话和这次培训班的讲课内容、宣传提纲精神带回去,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婚姻法》修正草案还没有正式通过,各地还要进一步开展征求意见工作,有的省已经安排了召开座谈会的任务,都要与本地人大密切配合,及时反馈,有哪些信息动向,也要及时向全国妇联作情况反映。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工作,完成好参与《婚姻法》修改和宣传贯彻的工作,使我们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达到更高的水平,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在《婚姻法》修正草案宣传教育
培训班的开班讲话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刘海荣
  (2001年2月9日)
同志们:
  今天全国妇联《婚姻法》修正草案培训班正式开班,我代表全国妇联书记处对参会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热烈的欢迎。
  佩云主席一直非常关心《婚姻法》的修改工作,特别强调修正草案正式出台的宣传培训工作,她在百忙之中也将亲自来参加培训班,亲自听取大家的意见。全国妇联书记处也非常重视这次培训,秀莲第一书记将为培训班做总结讲话。为了使大家准确、全面地了解《婚姻法》修改的工作情况,加深对《婚姻法》修正草案修改意见的理解,我们专门邀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胡康生副主任从国家立法的角度介绍《婚姻法》的修改情况,请巫昌祯教授从国内外法学理论的角度介绍《婚姻法》修改中涉及的一些基本原则和主要问题,请陈一筠教授介绍婚姻家庭法律所涉及社会学视角。这是一次难得的高层次的普法培训,希望大家能很好珍惜这个机会。
  现行《婚姻法》自八届人大作出修改决议以来,经过五年努力,目前修正草案已正式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群众意见。这一举措使所有公民获得了平等参与立法,自主决定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权利,充分体现了民主、公开的法治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又一次飞跃。
  妇联组织作为党和国家联系广大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反映社情民意、谏言献策的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了使妇联干部能够更好地发动广大妇女群众积极参与国家立法活动,我们举办了这次培训,就《婚姻法》修改的立法情况进行专题介绍。由于《婚姻法》修正草案还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才能正式颁布,因此,我们这次会议既是培训,又是研讨,也有征求意见的任务。我们希望通过这次培训,在目前修正草案的基础上,妇联系统能够向全国人大提出更好的建议,进一步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通过这次培训,要使我们的妇联干部更多地了解国家立法的基本情况,以利于今后更好地履行代表广大妇女利益参与国家立法的重任。
  在座的都是妇女工作的骨干,参加这次培训要注意从以下三方面把握。第一,对比现行《婚姻法》,了解《婚姻法》修正草案,理解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指导思想,重点掌握和理解草案中对总则和关键条文的修改。第二,《婚姻法》的修改工作历时五年,在此期间,立法机关、专家学者、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等都做了不少工作,舆论方面也反映了各种声音,包括妇联系统内部也有一些不同看法和意见。这次培训,请有关领导和专家给大家介绍情况,也是想在让大家了解,目前的修正草案是在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不同意见,从保护全体公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制定的,其中,特别加强了对妇女儿童及老年人的保护力度,对一些社会上群众反映强烈的婚姻家庭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对反映社会进步的新型家庭关系做了进一步调整。希望大家能真正从履行妇联基本职责的角度,把握这部草案的基本精神。第三,作为各地的骨干,大家在学习中要很好地领会修正草案的立法意图,回去之后,要在群众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落实"依法治?方略和江总书记提出的"以德治国"的思想,真正把法律武器交给广大人民群众,交给妇女群众。
  我们这次培训时间不长,只有两天,希望大家好好利用,认真听讲,热烈讨论,积极发表意见。我们印制了一些内部材料,供大家学习时参考。希望同志们能够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促成这部市场经济形势下的《婚姻法》修正案早日出台。
    最后,预祝大家在这两天的时间里,学习进步,生活愉快。祝培训班圆满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修正草案)宣传提纲
    (2001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按照国家立法三审通过程序,现已经过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第19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后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为了向全社会宣传修改婚姻法的精神和原则,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的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特别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2000年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以德治国"的思想,树立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观念,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并把征求意见的过程作为向广大妇女和全社会进行婚姻家庭法制宣传教育的有利时机,特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宣传提纲。
  一、现行《婚姻法》对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在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建国三十年来的实践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于1980年修订的。
  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其核心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了保证婚姻法的贯彻实施,1953年周恩来总理签署发布了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确定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性活动。这次活动是对封建婚姻陋习的一次大清扫,对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980年,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 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的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在离婚部分增加了在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并对离婚程序作出相应调整;在法定婚龄、禁止旁系血亲结婚、父母子女关系等问题上也进行了修改。20年来的实践证明,婚姻法规定的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有关夫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基本可行的,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在一定历史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修改现行《婚姻法》的必要性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婚姻法规定和调整着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有效调整规范着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对于稳定社会, 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1、法律应当及时对社会关系作出调整,使之适应社会的改革和发展。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完成了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市场经济体制打破了计划经济中生产、流通、分配与消费之间基本上靠计划指令联结的格局,呈现出社会经济成分、社会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和就业方式等方面的多元化趋势。深刻的社会变革,对婚姻家庭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利益和矛盾的冲突,反映在家庭关系等方面呈现出日益复杂现状,财产收益、占有和消费上的变化、直接改变着人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状况。现行婚姻法修改于国家改革初期,虽然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有关夫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基本可行,但是用这部法律继续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已显现出不足和欠缺:如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社会上的热点难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对《婚姻法》的宣传执行力度还不够等等。为了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必须在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的同时,对社会行为加以调整,并在实际生活中确保其执行和遵守。
  2、法律必须调整和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引导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从婚恋观念、家庭组成到生活方式、家庭关系等方面都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一些过去为公众所认同的婚姻家庭观念及价值取向已逐渐发生变化,有些反映在公民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道德衰退现象也折射到家庭关系上,使传统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体系正在经受严重的挑战。现实生活中,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反映到人们的精神生活领域,加之封建思想残余、西方意识形态和腐朽生活方式的渗透,很容易诱发出自由主义、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的滋生和蔓延,从而出现了破坏婚姻家庭关系或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如重婚纳妾、包二奶等)和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如家庭暴力)、财产权利等行为。面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一些现实问题甚至违法犯罪,仅用道德规范去修补,用社会舆论去约束,用思想政治工作去教化,已难以奏效,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适合于社会的共同准则。现行婚姻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婚姻家庭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调整和规范了人的行为,又倡导了符合时代精神,适合中国国情的婚姻家庭准则,对于推动和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文明与进步具有深远意义。
  3、群众呼吁修改婚姻法。近年来群众要求修改婚姻法的呼声较高,妇联系统因婚姻家庭问题上访的人数逐年增加。2000年4月,全国妇联权益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修改《婚姻法》民众意愿调查,此次调查采取随机抽样方式,按不同经济状况、文化程度、社会环境、人口数量和地理位置确定样本在各类地区的分配数量,以此对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31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按农村卷和城市卷分卷等量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分为:公众对现行《婚姻法》的了解及修改意愿、结婚、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离婚和亲属共六个部分。参加调查的群众中,女性占51.9%,男性占48.1%,平均年龄42岁,在婚者占87.1%。调查结果显示:91.6%的公众赞成修改《婚姻法》,不赞成者仅为8.4% 。
    公众呼吁修改婚姻法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是:
  1、近年来,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婚姻法对此缺乏规范和引导。
  2、对在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违法现象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失公平和公正。
  3、希望通过修改婚姻法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观念,维护一夫一妻制度,保障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指导思想和修订要点
  (一)指导思想
   修正草案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宪法为依据,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吸收和借鉴外国有益的作法,进一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各项权利,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
    修正草案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将行之有效的有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尽可能的上升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现实社会存在的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侵害家庭成员人身、财产权利等突出问题,尽可能作出具有针对性的补充规定。
  (二)修订要点
  现行《婚姻法》共设五章37条,修正草案修订为六章52条。其中,在框架上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在内容上保留了原37条中的25条,对12条进行了修改,又新增17条法律规范。
  1、重申一夫一妻制原则,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强调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扶助。
  一夫一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最文明的方式,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一夫一妻制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有利于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一夫一妻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将重婚列为犯罪行为。但是,由于我国对重婚罪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而婚姻法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又无明确的法律规范条款,致使婚姻法在坚持一夫一妻根本婚姻制度的问题上,缺乏严肃性和约束力。
  此次修正草案除继续坚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外,有针对性地在总则中增加了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条款和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的内容,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对一夫一妻制度的重要补充,对于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社会道德主流、从长远看危害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本次修改强调从民事制裁的角度,对包二奶、婚外同居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予以经济性惩罚。与此同时,修正草案尊重个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利和自主选择,在不宜以公共手段强制干预的私人空间,辅以道德教育、舆论宣传等手段进行正面倡导和教育,提出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扶助,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倡导性条款,就是力图通过法律的指引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2、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
  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因其发生在家庭内部而被社会所容忍和忽视。事实上,家庭暴力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坏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地位与和谐关系,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近年来,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但是,由于传统思想和家庭观念根深蒂固等原因,多数家庭暴力案件难以得到司法和社会的必要干预,往往成为一些恶性案件的隐患。
  修正草案将"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形式虐待家庭成员"写入总则,并辅以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写入法律,并作为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修正草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形式保护了公民在家庭中的合法人身权利,其有关规定对于落?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明确家庭成员的地位和规范相互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修正草案稿相关规定还为社会中已经开展的反家庭暴力行动,特别是为司法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提高妇女家庭地位、创造儿童成长的有利环境、尊重保护老年人权益在更高的层面上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
  3、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尊重夫妻约定,保护个人特有财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增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夫妻共同财产更难确定,使得个人隐匿、转移财产成为可能,家庭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保护问题矛盾突出。另一方面,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城市和农村在财产构成、思想观念、文化素质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为了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修订草案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约定财产两种财产制度供当事人选择,同时,强调保护个人特有财产。
  鉴于我国公民普遍存在"结婚后夫妻即为一家人",没有财产各归各的传统,没有在结婚时就约定分别财产制的习惯,尤其考虑到女方收入一般低于男方的实际情况,从尊重我国传统习俗和保护妇女利益出发,修订草案仍将共同财产制作为我国夫妻财产的基本制度。
  合法财产是公民的正当收益,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尤其是一些与人身性质关系密切的财产权利,如人身伤害赔偿金、遗嘱或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应因婚姻状况的变化而转移。因此,草案首次提出了个人特有财产的概念,并明确了财产范围。这项制度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分别从人身和财产两个不同的角度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权利的保护。
  约定财产制的问题在现行婚姻法中已有规定,修订草案突出了它在两种财产制度中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即在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法律规定。与此同时,修订草案也强调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否则,约定无效,后者可以通过行使无效请求权实现自我救济。
修订草案对夫妻财产制的补充和完善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行使个人权利。但同时,也对公民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广大妇女只有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避免合法财产受到侵害。
  4、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完善结婚制度。
   婚姻的缔结是一项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和程序,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对于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行为,法律将确认其无效,并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目前,我国存在为数不少的违法婚姻,主要表现为早婚、包办买卖婚姻、重婚、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等情形,引发超计划生育等社会问题。针对这些情况,修订草案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区分了合法婚姻和不合法婚姻在权利义务上的差别,明确了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结婚制度,在预防和惩罚违法婚姻的同时,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权利。
  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的区别在于法律保护的限度不同,后者主要针对因胁迫结婚的情形,权利的行使有时间上的限制,更强调行为主体自主决定婚姻状态的权利意识和自愿选择能力。
  从国情出发,考虑到农村未办理登记举行结婚仪式的为数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复杂,因此,修正草案没有简单地将这类违反婚姻形式要件的行为列入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如何规范这些问题,还得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
  5、完善离婚制度中的权益保护。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草案涉及离婚过程中权益保护的内容主要有5项:1继续保留现行婚姻法中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2设立补偿制度,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3对于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强调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4设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因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5设立追偿制度,离婚时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才发现的硪环娇梢郧肭笾匦路指畈撇*?br>   上述规定中前三项体现了离婚制度中权益保护的一般原则,后两项则以当事人一方的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些规定进一步确认和维护了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利。由于妇女在家庭中往往承担了较多的义务,而收入却普遍低于丈夫,且在行使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过程中多属于弱势一方,因此,修订草案新增设的这些内容特别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尽管有关条款的内容还显得过于简单,对赔偿标准等问题也未作出必要的规定,但是,这是修订草案与现行婚姻法相比最显著的进步之一,体现了法律对重婚纳妾、包养情妇、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的民事制裁,也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保护家庭中妇女和子女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强化了法律的干预力度,使夫妻相互忠诚义务和对家庭的责任有了强制约束力,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6、明确探视权,规范离异家庭的父母子女关系。
  探视权在国外的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修正草案针对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反映强烈的离婚后探视子女难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该子女的探视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项规定明确了离异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强调离婚只是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结果,而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变的,儿童的权利必须受到保护,任何一方都无权阻碍对方行使监护权。这项规定增强了现行婚姻法的可操作性,为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婚姻法的修改工作还在进行,此次公布的是二审之后的修订草案。这部草案的公布充分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尊重民意、公开透明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原则。广大妇女应充分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利,积极参与国家立法活动,谏言献策,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的能力。需要指出的是,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是复杂的,不可能通过一次修改解决所有的问题;婚姻法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不能期望通过这一部法律来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我们相信,通过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制定出一部既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民众意愿的婚姻法。

 



法治动态检索

请输入要搜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