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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彭珮云同志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http://www.law-lib.com  1999-7-29 0:02:01


 

〔1999〕21号
关于印发彭珮云同志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前不久,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了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座谈会。会上,彭珮云同志就宣传贯彻这部法律做了重要讲话。现将彭珮云同志同志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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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妇联办公厅
                                 1999年7月29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
彭珮云
(1999年7月13日)
    今年6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于11月1日施行。今天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宣传贯彻这部法律的座谈会,我觉得很必要,也很及时。下面我就宣传贯彻这部法律谈几点意见。
    一、必须充分认识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重要性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把“提高全民素质,从儿童抓起”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就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其他专门法相配套的较为完备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同时,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制定《儿童权利公约》的工作,并于1990年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制定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儿童纲要》)。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与群众团体包括妇联组织为实施《儿童纲要》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初步形成了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局面。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忽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某些地方、某些时候还比较严彭珮云同志如:不少家长过分溺爱、放纵子女,有的家长又对子女简单粗暴,甚至打骂;一些离异家庭、再婚家庭、动荡家庭及父母品行不端正有各种问题的家庭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甚至给子女造成不良的影响;不少学校只重视智力教育而忽视素质教育,有的学校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有的教师歧视后进学生,一些中、小学生厌学、弃学、辍学;社会上各种不良文化乃至色情、暴力文化不断侵蚀未成年人的心灵。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而且趋于低龄化。据有关资料统计,北京市1995年判决的未成年罪犯是1980年的2.35倍,1996年又比1995年增加48%。1998年,全国少年法庭依法从轻判处的未成年罪犯就有33612人。有些未成年人犯罪不择手段、不计后果。这种状况不仅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而且也给未成年人自身及其家庭带来不幸。实践证明,单纯依靠惩罚不能遏制犯罪,重要的是事先预防。因此,制定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十分必要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以说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姊妹篇,是一部针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法,制定这部法律,对于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幸福的重要举措。
    二、必须广泛深入地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他们能不能健康成长,关系到我国第三步战略目标能不能实现。为了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我们必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将素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各个方面,同时必须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
    未成年人正处在身心发育和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初步形成的时期,发生犯罪的原因主要是是非不清、自制力弱和缺乏法制观念,通过教育和保护等综合措施,可以有效地解决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正。联合国1990年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准则》,表明对未成年人犯罪重在预防也是当今国际上的一种趋势。
    要使这部法律得到贯彻落实,首先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家庭等都要认真学习这部法律。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和各种宣传手段向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意义和内容,使大家都了解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利国、利民、利家的大事,也是全社会的责任;不仅有道义上的要求,更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各级妇联组织要积极参与宣传、贯彻这部法律的工作,努力做到使每一个家庭、每一个母亲都知法、懂法、守法。
    应当对未成年人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对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并通过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也负有直接的责任。
    三、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必须全社会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总则中突出强调了,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各有关方面要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这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所在。
    家庭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场所。未成年人从出生到成长,无论是身心的发展还是合法权益的保护,都离不开家庭。未成年人的品德、理想、性格、行为和生活方式的形成都和父母及家庭环境的影响、教育、熏陶分不开。作为母亲,在家庭教育方面的作用就更为重要了。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妇女八大代表座谈会上指出:“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人的进步的影响是终生难忘的。而母亲对子女的影响尤为重大,往往可以影响他们的一生。”妇联组织应该深入基层,面向家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办好家长学校,开展创建五好文明家庭活动等多种形式,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清自己对未成年子女应负的责任,懂得如何正确地教育与保护子女,特别是要以身作则,对子女起良好的示范作用。要特别关注在这方面容易发生问题的家庭,帮助离异家庭的双方懂得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都应履行法律规定的教育与保护的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成年人应当配合学校严加管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担负着重要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和所有学校都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更加重视德育工作,并针对新形势下未成年人成长的特点,不断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在对学生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同时,对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青春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防止各种不良行为的形成。在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时,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矫治。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再一次明确规定:“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怎样教育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是一门学问,要有足够的耐心,爱护并培养他们的自尊心,善于找出他们身上的闪光点,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这对教育工作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希望教育工作者能以对国家、民族高度负责的精神,尽职尽责,做好这项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这部法律的规定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出发,规定了一系列综合治理的措施,规定了教育、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公安、司法等部门,以共共青团、妇联、社区基层组织等各方面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都应该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特别是要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在各种出版物、影视、戏剧节目中,清除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也不得利用通讯设施、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内容及其信息,要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对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人要及时依法查处。社会各界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均不得歧视、嫌弃,要关心爱护他们,针对他们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也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尽可能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对依法免刑、缓刑或刑罪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要创造条件为他们复学、升学、就业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树立生活的信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专设了“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一章。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可以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遭受犯罪的侵害。因此,这也是很重要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涉及政府许多部门,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复杂、艰巨的工作,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这部法律的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我们期望,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能很好地贯彻落实,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造就适应二十一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新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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