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鹿心社
(2002年6月25日)
同志们:
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联合召开这次电视电话会议,传达国务院领导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指示,贯彻《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精神,全面部署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刚才,建设部领导的讲话,对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下面,结合国土资源系统的工作,我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讲几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大意义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继下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后,专门就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近日,国务院领导又专门指示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土资源部十分重视土地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11号和15号文件,去年下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并组织对各地土地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了检查,此次又与建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部署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作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和此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建设等有关部门作好工作,全面落实这次会议的各项部署。
二、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管理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和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建设用地,特别是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供应计划,对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实行严格控制。制订政府供地计划,要把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作为土地供应的重要途径,纳入当地供地总量管理。
(二)强化建设用地管理,确保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在一个城市内,必须坚持土地利用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供地、统一管理。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用、统一供应。市辖区及各类“园、区”的建设用地必须纳入市政府统一的供应渠道。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私下签订“圈地”、“用地”协议。
(三)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供地环节的透明度。政府供地计划一经确定,必须向社会公开。要严格区分划拨和有偿供地界限,除《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认真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大力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严格按照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其他土地的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要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范围,规范协议出让程序,协议出让要做到地价评估、集体决策和协议出让结果公开。
三、加强合同和登记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秩序
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签订规范完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土地条件和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利用土地。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问,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出让合同要求的开发进度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防止土地闲置和半拉子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实需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的,必须取得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补交用途和容积率变化的土地差价。
严格房地产开发用地登记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房地产交易,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四、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办事制度、审批事项、要件、标准和时限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划拨和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土地资产处置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实行内部会审,建立规范的集体决策制度。政府土地供应计划、供地结果和基准地价、土地市场交易信息等也要定期向社会发布。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为房地产市场交易各方,特别是购房者提供完善的土地产权查询服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同志们,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一项任务重、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此为契机,结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全面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工作,与建设、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