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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一军副部长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http://www.law-lib.com  2001-7-16 14:30:26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为推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的深入开展,今年5月中旬部里组织了三个检查组对四川、甘肃、安徽、广东、浙江、新疆等6省(区)建筑市场进行了检查。6月下旬部里又组织首批建筑市场稽查特派员分三个组分别对湖北、河南、福建、山东、辽宁、山西六省进行了检查。现在我将检查情况向大家做个通报。

  今年4月,建设部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精神,召开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会议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行动起来,分别建立了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了工作方案,召开全省、全区,整个直辖市的大会,进行了全面部署。截止7月10日,已经有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安徽、山西、河南、福建、山东、上海、重庆、四川、江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6个省(市、区),按照部里的要求,将本地区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月报报到了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这次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中,一些地区已经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处理,并对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通报或曝光。一些地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清理并废除了现行地方法规中带有地方保护内容的规定,进一步开放了本地的建筑市场。许多地区都公布了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等,为加强群众监督创造了方便的条件。

  从总体上看,第一阶段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进展是比较好的。

  部里组织的这两次检查是对在建的大中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县及县以下的学校等公共建筑工程的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建设单位遵守法定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和施工许可制度的情况。在169项受检工程中,不同程度存在违法违规的项目共109项,占全部检查项目的64.5%。当然,有的项目是有多项违法违规了。应当说,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是相当严重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些建设单位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检查组共查出10项工程的建设单位规避招标,将工程违法直接发包给施工单位承建,占全部检查工程的约6%。其中,兰州铁路局的6栋高层住宅楼(20层),建筑面积14.8万平方米,工程造价2亿元,建设单位将其中的3栋(约7万平方米)违法直接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兰州铁路局建筑公司承建。新疆石河子市玫瑰家园A组3号住宅楼工程(建筑面积1.05万平方米、工程造价735万元)、石河子大学学生公寓楼工程(建筑面积1.04万平方米、工程造价800万元)、成都市玉沙路商住楼工程(建筑面积3.02万平方米、工程造价4681万元)、成都市邮政局生产指挥调度中心工程(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工程造价2.2亿元),都是建设单位以对施工企业创建了优质工程给予奖励的名义,规避招标,违法直接将工程发包给施工企业承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中学学校餐厅和学生宿舍工程,建筑面积5616平方米,建设单位是武汉市吴家山中学。这个工程经东西湖区主管副区长同意进行议标。应当说,这个决定本身就是违法的,在检查中发现根本没有任何招标投标的资料,就是说,连议标也没有做,实际是由投资者违法直接将工程发包给在开发区注册的武汉市新燕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

  在检查中,查出有39项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也就是说不允许邀请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单位没有实行公开招标,占全部检查工程的23.07%,这个比例是比较大的。其中,合肥市中联仓储粮库工程、天水市粮库工程等国家粮库工程,都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实行邀请招标。合肥市受检的8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竟有7项未依法进行公开招标,这7项工程分别是:巢湖清淤工程(工程规模400万立方米,工程造价1.62亿元)、人民广场工程(工程规模5万平方米、工程造价1.1亿元)、贵池路道路工程(工程造价550万元)、南淝河改造工程(工程造价5.85亿元)、宁国路中段道路扩建工程(工程造价980万元)、二水厂扩建工程(工程造价3392万元)、王小郢污水处理二期工程(工程规模15万吨/日,工程造价4.19亿元)。

  在检查中,还查出3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明招暗定”,搞虚假招标,占全部检查工程的1.77%。其中,浙江省乐清市双雁大厦工程,建筑面积2.27万平方米,工程造价1592.5万元,建设单位是乐清市双雁大厦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00年7月26日开始招标,8月3日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为乐清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但经检查,早在招标前三个月,即2000年4月,该公司就进场施工了,同月还在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弄虚作假。乌鲁木齐市南湖中学教学楼工程,建筑面积1.64万平方米,工程造价1200万元,建设单位是新疆自治区南湖集团。该工程于2001年4月6日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是南湖区七道湾建筑公司。但实际上该建筑公司已于3月中旬就进场施工,比中标日期早了半个月。葫芦岛市第六中学学生公寓工程,建筑面积8572平方米,工程造价515.18万元,建设单位是葫芦岛市第六中学。检查发现,该工程2001年3月19日进行投标单位答疑,3月26日开标,而中标通知书却早已于3月18日就发出了。

  (二)建设单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在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有45项,占全部检查工程的26.63%,这个比例也是相当的大的,已经接近1/3了。其中,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东岳村的杭州市东方中学工程,建设单位是东岳村村委会。该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至1998年已建成部分工程(教学楼、食堂及部分学生宿舍,共11000平方米),并在没有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对此,杭州市有关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对已建成的房屋建筑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女生宿舍楼的砌体结构强度和食堂、教学楼混凝土结构强度,近三分之一的检测点低于设计要求;学生宿舍楼南侧的斜坡处理和已建挡土墙,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但是,直到检查之日,建设单位仍未按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提出的意见进行处理,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福州市海景园小区,共15栋楼,总建筑面积7.29万平方米,建设单位是福州东煌房地产公司。2000年2月22日开工,2000年5月23日办理用地许可证,2000年7月18日办理规划许可证,到2000年8月1日才办理施工许可证。

  沈阳市东侧和西侧立交桥工程,工程造价6474万元,建设单位是沈阳快速干道指挥部。在工程施工现场未见到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许可证等方面资料。检查组只见到了质量监督备案资料,落款时间为检查组检查的当日,即6月19日。检查组要求提供以上有关方面的资料,业主称没有中文资料,仅英文资料,真是怪事!就是英文资料又未提供出来。应当怀疑这当中是否有欺骗行为。

  太原市河西北中部污水处理厂工程,建筑面积2.23万平方米,工程造价2893.71万元,建设单位是太原市河西北中部污水处理厂。检查发现,该工程于1999年8月15日开工至今22个月,一直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河南省漯河市200亿斤国家直属粮库扩建工程,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建设单位是国家粮食储备局漯河直属库。在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仅以中国储备粮食管理总公司郑州分公司发的“开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这是违反《建筑法》的。

  此外,还有不少工程是先开工、后补办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能补办,只有经过许可才可以施工。如果允许补办,那施工许可的意义不就不存在了吗?浙江温州市时代广场工程、广州金桂园西区C6-C8栋工程、广州市从化四中综合楼工程、浙江温州乐清市双雁大厦工程、浙江温州乐清市第三中学教学楼工程等,都是这种情况。

  (三)勘察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任务,施工企业转包工程

  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广东省新会市的信联大厦(16层、1.3万多平方米)、华杰大厦(32层、3.2万多平方米)、浙江省温州市乐清三中教学楼工程(3.36万平方米),按规定这三项工程均应由乙级资质以上的勘察单位进行勘察但实际承担这三个工程勘察任务的都是丙级资质的勘察单位。

  合肥市双凤工业区中谷仓储发展有限公司彩板拱顶平房仓工程的中标单位为安徽省合肥建工集团,而在现场施工的则是镇江四建项目经理部。本来我们这个检查组是检查它旁边的一个工程,后来说它旁边还有一个工程,那顺便也去看看吧,就是这么随机的检查一下。结果发现:中标单位是合肥建工集团,在现场施工的是镇江四建项目经理部。合肥建工集团与镇江四建是两家独立的法人,无隶属关系,只是签订了五年期的所谓优势互补协议。这两家施工企业就该工程施工签订了所谓的分包协议书,规定总包方不参与总包合同的工程施工,他们倒是合同写的都是实话,不参与。工程款由分包单位直接向业主收取,分包方按中标价款支付总包方2%的管理费。这是典型的转包行为。(俞部长:按规定这应该怎么处理呢?)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情况严重的要吊销资质证书。

  (四)招标、评标违反法定程序和运作不规范,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但在检查中发现,有的招标单位将不合理的条件强加给投标人,并作为评标的标准之一,严重侵害了投标人的利益。如合肥市国际会展中心工程,总投资1.8亿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垫资9000万元,不垫资的不能中标。

  有的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明确的评标标准,专家评标时随意性很大。有的招标文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有关“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的规定,致使有些投标人因没有足够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而失去了中标机会。连20天都没有。如乌鲁木齐市南湖中学教学楼工程,2001年4月3日开始招标,4月6日发中标通知书,整个招投标活动只用了4天。这是明显的走过场的违法行为。

  一些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很不规范。如有的评标委员会中专家人数没有达到法定的不得少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要求,这不是一个违规的问题,是违法了。我刚才说的要求是《招标投标法》上的明确规定。有的则全部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如广东江门市白石大道工程、甘肃永登县第五中学教学楼工程的评标委员会,全部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五)一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和政企(事)不分的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县及县以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相当严重。主要表现为:

  1.对不具备条件的工程违法发放施工许可证。如合肥市的8项市政工程,其中有6项是在没有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了施工许可证。不具备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就给他发了。广东省江门白石大道桥梁工程,建设单位于2001年2月8日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月14日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01年1月15日就已发放了施工许可证。

  2.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问题,没有依法严肃处罚。在检查中发现,对很多违法违规的行为,我们有些地区视而不见,查而不处,处而不严。合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00年立案的因无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20个项目中,仅对其中的5项进行了罚款,且罚款额明显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的额度。安徽省工商银行宿舍楼工程,工程造价2181万元,按处罚额度低限1%计算也应罚款21.81万元,结果只罚了1万元。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而未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如广州荣华医院改、扩建工程,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区城管监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后,只对建设单位罚款了事,没有依法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3.政府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投标活动干预过多。如对于投标人的资格预审、中标通知书的签发等一些本应由招标人进行的工作,一些地方的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却越俎代庖,损害了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如检查组对广东江门市蓬江区的工程进行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后,招标办、有形建筑市场要进行审批。确定中标人后,也要报招标办、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审批。那这个有形市场是个什么性质呢?它是业主吗?再如,安徽省芜湖市的一些工程,在评标小组评出中标单位或者推荐中标候选单位后,还得经市里有关领导批示同意才能确定中标人。同志们,这些干预都是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的。

  4.政企(事)不分的问题仍未解决。我们和监察部反复强调,有形建筑市场必须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政企(事)分开。但是这个问题还是没有彻底解决。一些地方的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与有形建筑市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就是中介机构)还没有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两块牌子(甚至三块牌子)、一套班子的问题仍然存在。如杭州市萧山区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与有形建筑市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仍是三位一体的机构。

  5.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文件与《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如广东省从化市政府2000年12月21日印发的《从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当中规定:“市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开标会议的场地安排,并依照本规定(就是这个规定)负责履行招标、开标、审标、定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它要管招标的全过程,这明显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我向大家通报了两个检查组对12个省区进行市场秩序检查的情况。在前一段的整顿工作中,有些地区边整顿规范,边依法处理。事实证明,一些地区对重大案件和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及时依法查处对推动市场的整顿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在这里再通报两个对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严肃处理的案例。

  一个是北京市对朝阳区黑庄户乡怡景城花园工程违法行为的查处

  该工程有54栋住宅楼,总建筑面积5.4万平方米,2000年6月开工,查处时已进入结构施工。建设单位为北京怡景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设计单位为北京鹏程建筑设计公司,施工单位为北京市通州福光建筑工程公司。

  现经北京市规委、建委查明该工程是严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五无”工程。“五无”,即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依法组织招标和委托工程监理,未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依据《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已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北京怡景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罚款1259.4万元,北京市是动了点真格的;对通州福光建筑工程公司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鉴于北京鹏程建筑设计公司在设计单位资质年检中已被注销设计资格,此次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是深圳市对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工程(深圳)违法行为的查处

  该工程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工程造价3500万元。建设单位为深圳卓越实业发展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苏建安深圳公司。该工程未依法组织招标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于2001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深圳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法。深圳市南山区建设局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深圳卓越实业发展公司处以27.1万元的罚款。它的总造价是3500万元,处以0.5%到1%的罚款。

  我借此机会再向大家通报一件事情。当前正是施工高峰期,前几个月,全国连续发生几起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各地正在严肃查处。现在我将陕西一起事故的情况和建设部处理决定向大家作个通报。

  2001年4月26日上午,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三期工程合成回路试验大厅施工现场,发生脚手架坍塌,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0多万元的重大事故。陕西省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致使在不合格的脚手架上集中堆放网架杆件,堆很重的东西,造成脚手架坍塌,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陕西省对这起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决定。

  在这起事故中,常州建筑构件总厂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使用不符合搭设规定,尚未完工、验收的脚手架,且集中堆放网架杆件,使脚手架局部严重超载,这是常州建筑构件总厂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中铁一局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搭设的脚手架没有施工设计图纸,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程规定,脚手架与周围建筑物无可靠拉结,无剪刀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在未搭设完毕的情况下同意并协助常州建筑构件总厂吊运堆放网架杆件。上述两个单位在这起事故中均负有直接责任。

  依照《建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部里决定:一、对常州建筑构件总厂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将其钢结构、网架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并通报全国;二、对中铁一局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将其工民建施工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并通报全国。

  我们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都从西安市“4.26”重大事故中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筑安全生产。

  同志们,从部里两个检查组检查的情况来看,检查出的问题还很多,不可能一一列举。我在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在全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没有被检查的省(区、市)和没有查到的建设项目中,绝不是没有问题,在有些地区和大量没有查到的建设项目中,有可能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今天,我向大家点名道姓地通报这些情况,目的就是要同志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全国建筑市场存在问题确实是十分严重的,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任务是十分紧迫的,我们必须进一步振奋精神,切实把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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