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不断开创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新局面——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张鲁风在全国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不断开创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新局面——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张鲁风在全国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http://www.law-lib.com  2003-3-20 14:27:30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不断开创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新局面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 张鲁风
(2003年2月20日)

同志们:

  按照部里的决定,今年的会议由建筑市场管理司、质量安全监督司两司联合召开,这是建设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的一项新的举措。会上,郑副部长做了重要讲话,对今年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我谨就2002年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做个简要回顾,并就今年我司的工作思路和重点要抓好的几项工作讲些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2002年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回顾

  2002年,通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有的工作还有一些新突破。重点是开展了四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标本兼治,深入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五次、第六次会议精神,建设部印发了《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提出了要重点抓好八个方面的工作;1月31日,在广西南宁召开了全国主管厅长(主任)会议,郑副部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全面部署了这项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 2002年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山东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查出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工程项目7532个,占在建工程项目的4.5%;查出4916家单位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已对3215家单位进行了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查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482人,已依法对54人进行了罚款等处罚。

  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协调同有关部委的关系,共同抓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

  2002年3月,建设部邀请国家计委、监察部、交通部、水利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和民航总局的负责同志召开了部际联席会议,就如何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研究,并建立了工作协调制度。会后,印发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2002年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纪要》,并将八部委局的工作安排或实施方案统一上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部际联席会议的决定,8月1日联合印发了《八部委局对建筑市场联合检查的通知》,提出了联合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对象和工作程序等;9月,八部委局联合组成七个检查组(共115人),对河南、河北省(检查了17个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和26个公路、水利、民航、铁路、通讯以及国债项目进行了检查,共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11个(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5个、水利项目2个、民航项目4个),查出有质量安全隐患或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7个,已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建设部还派出稽查特派员分两个组,对重庆、贵州、宁夏、新疆等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2个工程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18个,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2.坚持依法治市,健全和完善建筑市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针对建筑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在2002年建设部颁发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要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旁站监理记录要做为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该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颁发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要求逐步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评标专家名册在全国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为招标人跨地区乃至在全国选择评标专家提供服务;颁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为规范招标活动提供了依据;颁发了《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检查表(试行)》,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分别列出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附相应的处罚条款,该《检查表》在使用中受到了有关方面的好评;修订并印发了《关于实行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月报表〉的通知》,从2002年2月开始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传报并汇总各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目前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传报了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江苏、广东、四川、西藏未能按时报送)。我司还配合有关司局起草了《关于规范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等。

  各地也都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建筑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如重庆市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为开展专项整治提供了执法依据;黑龙江省制定了《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对举报受理、查处和取证等作了规定,2002年全省共接到群众举报97件,已调查处理完毕89件,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决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实施办法》;河北省以省长令颁布了《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还制定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管理试行办法》、《建筑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试行办法》、《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山东省从本省实际出发,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检查表(试行)》进行了细化,共设计了11类表格、115个检查项目和633个检查子项,检查人员按该表逐项查对有关资料及核实情况,即可摸清有无违法违规行为,使检查工作做到了规范化、标准化,并制定了《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认定标准》。

  3.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

  经多次协调,2002年3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性质、功能和作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4月2日,三部委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如何贯彻国办文件做出了部署。4月至8月,我司会同国家计委、监察部的有关司(室)就有形建筑市场同政府主管部门实现机构分设、职能分离的情况,先后两次赴有关省市进行了调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国办文件和三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了有形建筑市场。到去年底,已有247个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的有形建筑市场,同政府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机构实现了机构分设、职能分离,占76%。北京市成立了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加强了信息系统建设,已形成中心市场同专业与劳务市场、建材市场、区县市场分层管理、信息互通、相互协调、严格监督的有形建筑市场体系,并组织开展了对施工企业市场信誉的评价活动;天津市完善了政策法规、招标信息、企业资质、造价指数等信息数据库,增设了工程分包和建材交易中心,实行了网上报名投标、计算机评标和中标公示制度,并建立纪检监督、制度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个监督机制,设立了违法违规企业曝光台;青岛市有形建筑市场开发了计算机管理系统,实行“商务标书自动评定、技术标书自动统计、远程评标同步进行、专家评标现时抽取、施工方案密封评定”;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设立了专业分包市场,将桩基、幕墙、装修、预拌混凝土、建材等纳入专业分包范围,还建立了行风监督员制度,不定期开展行风监督评议工作。上海、四川、青海、甘肃、陕西和石家庄市等也在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方面取得了一些新进展。

  4.各地清理并取消了带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建筑市场的开放程度有所提高。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促进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已废止或修订有地区封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86件,普遍取消了外地企业的招投标许可证和外地企业进入许可证,将其改为告知性备案,即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无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不良记录的外地企业,都可进入当地的建筑市场参与竞争。一些地方还修订了招投标管理办法,取消了获得本地区、本行业有关奖项加分的评标条件;取消了施工队伍管理费,使外地企业的经济负担明显减轻。青海省2002年1~7月,有190家外地企业进入该省,其中68家企业承揽到工程任务,中标项目97个,合同额7.13亿元,项目中标率为51.05%;在天津市备案的外地施工企业已超过500家,外地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约占本市在建工程的40%;重庆市有285家外地施工企业进行了备案,设立分支机构122家,中标工程77项,合同金额20.8亿元,还有30多家勘察设计单位在渝设立了分支机构;广州市外来队伍承接工程已占该市全部工程的一半以上。北京市开放了建筑市场,在全国获得了很好的反响。

  5.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初步建立了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

    2002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加快了信息化建设,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申报和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等,均已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向建设部报送。甲级监理企业、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仅实行了网上申报材料,而且采用专家评审计算机辅助系统进行评审,自动形成相应的企业数据库,取得了好的效果。

  2002年8月,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招标公告栏目作为〈中国建设报〉发布招标公告电子版的通知》,解决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问题。在该通知下发后,已在中国建设报招标公告电子版上发布招标公告5301条,中标公告1776条。许多地方也都充分利用指定的公众媒体发布工程招标信息。

  建设部还相继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关于抓紧建立并充实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等。目前,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和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以及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已随资质就位和审批、注册等工作,建立起相应的数据库,并将其基本内容(包括业绩和不良记录)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由建设部直接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停业整顿处罚的11家企业和因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而通报的12家企业,已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并作为不良记录进入了相应企业的数据库。

  天津、内蒙、辽宁、黑龙江、安徽、山东、江西、广东、湖北、海南、山西、甘肃、新疆、重庆、贵州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立二、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和二、三级施工企业项目 经理数据库,并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向建设部备案。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河北、山东、广东等八个建立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的试点省市,已按要求将评标专家名册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与建设部实现了联网。安徽、四川省也积极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并与建设部实现了联网。目前,10省市与建设部联网的评标专家数据库共有14539人。

  6.按照重在治本的要求,组织开展了建筑市场秩序治本之策的课题研究。

  2002年,在各地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五大重要课题的专题研究或调研:

  (1)关于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专题研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部署,我们组织开展了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专题研究,并于2002年8月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了《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专题报告》。在该《报告》中,针对当前我国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提出了深化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七项对策和建议,供国务院决策参考。

  (2)关于深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课题研究。

  针对我国政府投资工程现行管理模式的弊端,上海、深圳、厦门、珠海等市已开展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实践证明,实施这项改革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治本之策,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以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保障。

  从2001年9月起,我们配合国务院研究室工交贸易司组成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研究课题组,对国内外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基本完成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课题研究报告》,还配合国务院研究室起草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刻不容缓》、《采用相对集中、专业化的方式管理政府投资工程――部分省市积极探索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刊登在国务院研究室“研究报告”第122号、第123号,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视并作出批示;起草了《美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德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加拿大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新加坡政府公共工程管理》、《香港政府公共工程管理》、《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资工程管理的主要经验》,分别载于国务院研究室“研究报告”第130号~第135号。

  在此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试点范围、指导思想、主要运作模式和开展这项改革的有关措施等,正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我们还会同国务院研究室起草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的初步设想》,已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召开座谈会进行了讨论。

  (3)关于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课题研究。

  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通过经济的办法建立市场信用约束机制,有效地约束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是工程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

  我们会同国务院研究室已基本完成《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研究报告》,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若干意见》(讨论稿)。

  (4)关于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课题研究。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我们组织有关方面开展了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专题调研,完成了《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调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现已正式印发)。

  (5)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调研报告。

  近些年来,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愈演愈烈,引发了许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影响和隐患。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到2001年底,全国建筑业企业被拖欠工程款2787亿元,占当年建筑业总产值的18.1%,比1996年翻了一番还多。据我们调查,实际拖欠情况可能比上述统计还要严重。

  经多方努力,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为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7月29日,建设部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引导建筑业企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温家宝副总理去年12月4日在《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严重》一文上批示:“建筑业工程款拖欠问题愈演愈烈,不仅严重影响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而且直接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必须采取综合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这个问题,决不可任其发展。请建设部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为此,2002年12月12日至18日,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组成三个调研组,分赴湖南、广东、黑龙江、甘肃、新疆、浙江和重庆等7省市对工程款拖欠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建总公司、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中国石化建设总公司、中国路桥建设总公司等10家中央大企业发放了工程款拖欠情况调查表。据此,我们起草并向家宝同志报送了《关于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的调研报告》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的通知(代拟稿)》。家宝同志对此作了批示。我们已将《通知(代拟稿)》送各地征求意见。

  近年来,一些地方对解决拖欠工程款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广东省研究起草了《建筑工程担保试行办法》,拟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投标担保、履约保证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保修担保制度,现正与有关部门协调,准备联合颁发;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所有招标工程必须实行工程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北京市正在研究起草《关于加强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不实行预付款的工程,发包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不低于中标价10~15%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对违反资金到位规定而导致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中止其施工许可效力;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并载入其信用档案给予披露,在其拖欠的工程款未支付前不予批准新建项目的立项,不予核发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予受理施工许可申请。

  (二)进一步完善了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

  1.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已经完成。

  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通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国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就位工作已经全面完成。据统计,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就位后,全国的建筑业企业共有65611家。其中,施工总承包类企业33652家,占全部企业的51.29%;专业承包类企业29886家,占45.55%;劳务分包企业2073家,占3.16%。在施工总承包类和专业承包类企业中,特级企业105家,占全部企业的0.16%;一级企业3969家(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2024家,专业承包企业1945家),占6.05%;二级企业16929家,占25.8%;三级企业42534家,占64.83%。国有建筑业企业11664家,占全部企业的17.8%;股份制企业43803家,占66.7%;私营企业2532家,占3.9%;中外合资企业999家,占1.5%。通过资质就位,有10003家企业进行了改制和重组,占全部企业的15%。

  通过资质就位,使建筑业的企业结构得到了优化:一是全国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级别结构呈金字塔型,开始趋于合理;二是总分包的企业格局基本形成,施工总承包类企业所占比重由过去的80%下降到51.3%,专业承包类企业则由过去的20%上升到47.2%;三是劳务企业从无到有,但目前所占比例仍较小,尚需继续鼓励发展;四是所有制结构得到了调整,股份制企业已占三分之二,国有企业的比重大大降低。

  各地和有关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中,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了资质就位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建筑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上海市通过资质就位,优化和调整了建筑业结构,专业承包企业已占企业总数的60.7%;安徽、江苏通过资质就位,积极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已分别批准劳务企业195家和254家;浙江、内蒙通过资质就位调整了企业所有制结构,内蒙已就位的838家企业中有828家企业完成了改制工作,占98.8%,浙江的股份制企业有2937家(占90.1%),中外合资企业27家(占0.83%),私营企业22家(占0.67%),该省的4家特级企业中有3家是民营企业;福建省建设厅设立了“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企业资质申报、组织专家审查和审批、发证、备案等工作,明确责任,监督到位;辽宁严格实行专家评审、政府审批、社会监督的方式,坚持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审批前网上公示和审批后新闻媒体公告等制度。

  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换证工作已按计划分三批完成,共批准甲级勘察设计企业1734家,乙级勘察设计企业1617家。江苏、安徽、辽宁、内蒙、广东、河北、天津等在资质换证审核中,既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又积极为企业搞好服务,接受企业的申诉和社会监督,保证了工作质量,受到了好评。

  建设部还新批准了甲级监理企业348家、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145家。

  在2002年,建设部对9家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伤亡事故、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了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12家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了通报,并按照规定两年内不予受理其相应资质的申报。各地也加大了建筑市场的清出管理。据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山西、江西、云南、西藏未报)统计,1998年至2002年共有1667家勘察设计企业被吊销资质证书,357家企业被降低资质等级,1391家企业被责令停业整顿。

  2.继续完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

  2002年,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的通知》要求,与人事部联合颁发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了《关于申报特许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按计划完成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特许和考核认定审查工作,有176人通过特许,4017人通过考核认定;9月,进行了第一次全国考试(8716人参加考试,目前正在评卷)。此外,正在起草或论证注册电气、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对第二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第二届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进行了调整,协调成立了全国注册工程师的岩土、港口与航道、化工、电气等专业管理委员会。

  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我国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了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目前正研究起草有关配套文件。此外,还组织有关方面对《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开始修订。

  3.积极推进勘察设计单位的改企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三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换证中,除少数规划设计单位及个别勘察设计单位外,其他单位均已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2002年还批准设立了55家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

  (三)认真参加世贸组织谈判,积极组织开拓国际市场。

  2002年,按照外经贸部的统一要求和建设部的部署,我司参与了新一轮WTO谈判。新一轮谈判的主要目的是发展和完善世贸组织规则,促进各成员方做出进一步开放市场的承诺,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我们通过外经贸部向17个WTO成员(主要是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业务较集中或具有开拓潜力的国家和地区)的建筑设计工程服务市场提出了要价;参加了中国与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双边谈判(即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要求申请方开放市场的谈判)。我司派员随我国代表团赴日内瓦参加了新一轮谈判,与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韩国、新加坡、挪威、乌拉圭和巴拿马等WTO成员进行了双边磋商,强调了中国重视建筑、设计、工程服务出口,解释了我国建设领域要价内容,要求有关成员解释其建设市场限制条件的具体含义以及对中国建筑工人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歧视性待遇问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报中国,如确属事实存在则要求取消歧视性待遇。为配合新一轮谈判,我们组织开展了《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和技术性壁垒》的课题研究,以明确谈判的重点和借鉴有关国家市场准入管理的经验(新一轮WTO谈判将持续到2005年)。此外,我司还参加了俄罗斯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中俄双边谈判,向俄的建筑、设计、工程服务市场准入提出了要价,使俄方承诺取消“只有拥有俄罗斯联邦国籍的自然人才能取得从事建筑设计活动的许可”的限制,并承诺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俄设立合营及独资建筑设计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3月我部与香港工务局签署了《建设部与香港特区政府工务局关于两地建筑业和勘察设计咨询业有关问题的合作安排》,明确要推动内地与香港的建筑业共同开拓国际承包市场,目前正与香港环境运输工务局就共同筹建国际工程信息数据库和组织两地企业共同开拓国际市场的具体措施进行磋商。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会同外经贸部联合颁发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并会同有关司起草了《外商投资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规定》。

  为贯彻中央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我们积极组织开拓国际承包市场,重点开展了三项工作:(1)抓紧向驻外使领馆派遣负责建设事务的官员。经与外经贸部协调,首批将派出2名同志,于近期赴任。在各地和有关中央管理企业的大力支持下,外派人才库已初步建立,现有外派人才储备100多人。(2)为防止个别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上的短期行为,我部与外经贸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凡在境外工程承包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根据我驻外使领馆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其国内资质在年检或升级中做出相应处理。(3)收集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的情况以及工程发包信息等,筹建国际工程信息数据库,为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信息服务。

  2002年,在各级政府和建设部党组的领导下,通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努力,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绩,但存在问题依然不少,突出的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发展不平衡,如何改进、加强和完善建筑市场的监管还应在实践中努力去探索,组织开拓国际市场还有大量工作要做等。

  二、关于2003年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和重点要抓好的几项工作

  2003年总的工作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对内继续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对外积极组织开拓国际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试点,努力改进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方式,进一步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为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行业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在2003年,将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抓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同时还指出,完善市场监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

  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总的设想是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要根据各地发展不平衡和当前建筑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分类指导、专项整治,即工作进展较快、成效较明显的地区,应将整顿和规范的重点由集中的治理整顿逐步转向改进和加强日常的建筑市场监管上,巩固和扩大整顿规范的成果;对于工作进展较慢、成效还不太明显的地区,则应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扩大整顿和规范的成果。这项工作主要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同时,还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很好地研究如何改进、加强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的问题,包括监管的内容、方式和手段等,以建立科学合理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今年要着重抓好五项专项整治工作:一是专项整治业主的市场行为,重点是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的业主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从近几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情况看,业主行为的不规范是导致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根源之一。据统计,2001年4月到2002年12月,全国共查处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16952家,其中业主8671家,占51.15%。对业主的专项整治,重点应当解决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规避招标、假招标等问题。对于这类违法违规行为,既要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应严肃追究有关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责任。二是专项整治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拖欠工程款已成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一大顽症,并引发了许多企业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采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综合整治。我们在代国务院起草的关于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的通知中,提出了七项对策和措施,现已印发各地征求意见。我们认为,在国务院尚未做出新的规定之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凡是资本金不落实或是已完工程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同时,要大力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特别是要抓住典型案例进行宣传,鼓励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专项整治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我们要抓紧制订并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明确界定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以资质管理为手段,依法加大查处力度,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四是专项整治地区封锁的问题。在《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下发后,许多地方都克服种种阻力和困难,开放了建筑市场,但也有少数地方仍或明或暗地搞地区封锁。为此,应继续加强对《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的贯彻执行。当然,在开放建筑市场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外来队伍的监管,依法查处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问题。五是专项整治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的问题。主要是应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

  到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正式实施五周年了。通过几年的努力,应该讲我国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尽管有些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或不尽人意,还有不少的建章立制工作,但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和执法不严。为此,我们应当很好地结合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认真组织开展一次执法大检查。今年的执法检查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我司则将会同部政策法规司争取将对《建筑法》的执法检查纳入全国人大的执法检查内容,既很好地宣传和贯彻《建筑法》,同时还可为修订《建筑法》做一些前期准备工作。

  要继续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和有关信用档案制度,重点是建立企业状况(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等)和评标专家数据库。凡还没有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或没有同建设部数据库连接的地方,都要尽快按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的要求,争取到2003年底前将有关数据库建立起来并实现同建设部数据库的连接。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档案,并争取逐步同财政、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实现连接,形成更加完善、更具有约束力的社会信用体系。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重点是抓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凡还没有同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尽快做到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人员分开;已实行脱钩的地方,要进一步在完善功能、发挥作用等方面下功夫。同时,要认真研究有形建筑市场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关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投资工程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上进行一些改革探索。

  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今年1月河北省人事厅正式发文,将建筑市场稽查办公室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北京、云南、厦门等省市也已解决这个问题。希望其他地方都能按照执法队伍应当“吃皇粮”的要求,积极取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解决好这个问题。

  (二)积极推进建筑市场治本工作,重点抓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试点和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

  在2003年,要加大建筑市场治本力度,并迈出较大步伐。我们要抓紧同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尽快发布《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地都应当积极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要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通过市场信用约束机制,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问题。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先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推行,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提供。

  (三)改进和完善企业资质及执业资格管理,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的要求,在2003年我司要很好地研究并提出资质调整和改革的方案,主要应研究的问题是:(1)部分施工资质与设计资质交叉重叠,如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建筑智能化、轻钢结构、消防工程、地基基础(岩土工程)等。这类企业多为设计、施工一体化经营,但目前却要分别申办设计、施工资质,增加了企业不必要的负担,下一步可否将其适当合并。(2)部分企业资质的审批权限过于集中在建设部,如一些不分等级的施工资质(这类资质标准较简单,企业规模也较小)和工程招标代理企业暂定资质(其承接业务的范围与乙级资质企业相同,资质条件还低于乙级资质企业)等。可否将其审批权限下放。(3)有些资质规定限制了企业发展,在客观上起了某种行业壁垒作用,如规定不允许设计单位取得施工资质等。资质管理应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不应成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羁绊。(4)资质年检的内容过多,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还增加了政府主管部门一些不必要的工作量,每年都要花费近3个月的时间进行年检,实际上有些已流于形式。(5)我国实行的是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双重管理的办法,且取得注册资格的专业人员除设计大师外,尚不允许个人直接执业。这与国际通行的做法(部分国家和地区对施工是实行双重管理)不符,不利于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旦出现问题还难以追究责任到人。可否考虑推进有条件的行业由现行的企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双重管理的做法,逐步向国际通行的以个人执业资格管理为主的模式过渡。这项改革可先从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起步,因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制度已建立多年,具备了改革的前提条件。(6)对资质管理方式可否按照决策、执行、监督适当分离的原则进行改革,我们正在研究方案。据了解,上海、福建等省市已组建资质管理办公室或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了资质管理方式改革,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取得了较好效果。当然,实行上述改革,既应明确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敢于迈出改革步伐,又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的要求,制定分步实施的具体方案,稳妥推进,逐步到位。

  此外,要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劳务企业运行。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要逐步使用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同时,尽快创造条件,禁止非劳务企业的包工头再承接工程或分包工程。要继续完善企业资质计算机网上申报、专家计算机辅助评审等,使企业资质申报、评审及年检等工作尽可能采用计算机运作,以规范评审活动,提高行政效率。继续实行专家评审、审批前公示、审批后公告等制度,增强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继续严格建筑市场清出制度,实行市场行为、质量和安全的一票否决。

  要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会同人事部抓紧拟订《注册建造师专业划分标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等,争取在今年开展一级建造师的考核认定工作。同时,要研究制订项目经理逐步向建造师过渡的办法,研究提出组建建造师自律组织的方案。

  (四)积极组织开拓国际市场

  充分利用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权利,积极参与WTO新规则制定和新一轮谈判,认真研究和提出要求有关成员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的要价,积极与设有歧视性待遇的国家和地区交涉,为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清除壁垒。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外经贸部联合颁发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境外企业进入我国建筑市场的管理;配合部政策法规司与外经贸部协调,争取尽快颁发《外商投资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规定》。

  继续做好向驻外使领馆派遣负责建设事务官员的工作,进一步充实外派人才库,完善选拔外派人才的工作机制,健全外派人员的工作职能和程序,充分发挥外派人员在组织开拓国际市场和协调在外企业等方面的作用。切实抓好《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与驻外使领馆有关机构建立起有效的工作机制。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协调机制,争取以我国驻外使领馆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为突破口,积极组织开拓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建设市场。加快国际工程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收集、整理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等资料,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信息服务。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扶持政策,尽快在我国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承包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的培训工作,培养一批适应国际工程承包要求的专业人才。

  同志们,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我们一定要按照“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弘扬与时俱进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开创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法治动态检索

请输入要搜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