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减负[2002]12号
关于印发李荣融等领导同志在全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于2002年 12月5日召开了全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电视电话会议。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公安部部长助理孟宏伟、交通部副部长胡希捷、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国务院纠风办副主任胡玉敏同志先后在会上讲话,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人、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黄淑和同志主持了会议。会议对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现将上述讲话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章)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一一在全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经贸委主任 李荣融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五日)
同志们:
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十分重视。最近,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今天,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专门就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通知》和《实施意见》,扎实开展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做出全面的安排和部署。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道路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动脉。保障道路的畅通与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充分发挥道路的作用,关系到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近年来,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在道路上乱设收费站点等问题,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和指示,要求对此严加治理和整顿。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相继采取了许多措施,对此多次进行专项治理,通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国道路交通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目前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并且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名目繁多,运输企业负担重。一些地方违反规定,越权审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据调查,一些地方越权审批的公路建设基金等基金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在执行,各种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仍时有发生。不少地方巧立名目向运输车辆收缴的各种费用达20多项,造成车未上路,高额费用就已使车辆不堪重负。据调查,一辆装载重量 15吨的半挂车,从天津到广州,运距单程为2500公里,收运费 8000—9000元,要缴纳过路过桥费4200—4500元,支出油费4300元左右,支出费用与运费收入基本持平,只能靠回转配载才能赢利,另外每月还要缴纳养路费4200元、贴花费600元,加上司机工资支出等费用,若不超载只能亏损。群众反映说,车辆已成为一些地方、部门和有关行业敛财的“唐僧肉”。
二是一些地方路桥收费存在严重违规现象,路桥通行费用偏高。有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站收费;有的收费期满仍在继续收费;有的将未利用国内外贷款或集资建设的道路与收费道路合并在一起收取车辆通行费;有的收费站收费标准过高;有些地方设立收费站过多过密,基本上以县(区)行政区划来设置,收费站之间仅隔十几公里;有的地方擅自批准经营或转让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更为典型的是,有些地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经营性收费站约占该地区收费站总数的2/3以上。
三是一些地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屡禁不止。有的罚款随意性大,或以罚代管,以罚代纠。各种摊派现象严重。有的利用权力,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财物;有的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随意拦截车辆,巧立名目进行强买强卖;有的利用职权向过往车辆及驾驶人员强行推销各种车辆设备、配件;有的强制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一些本应由企业自愿参加的活动,如咨询、信息、培训等,也变成了强制服务,变相摊派。
四是一些汽车生产、改装企业,违规生产超大型车辆,“大吨小标”或非法改装,给严重超载提供了条件,对交通安全和公路、桥梁造成严重危害。
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加重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必须下决心予以整治。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的自由流动,这对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从促进生产力发展和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的要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加以治理,务求取得明显实效。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
《通知》和《实施意见》的发布,充分表明了国务院对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坚定决心,深受广大企业和群众的拥护和欢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难度很大,特别是触及到地方和部门的利益,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真抓实干,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通知》、《实施意见》的规定,全面清理向机动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罚款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符合规定但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清理合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种摊派一律取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集资项目,财政部对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要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在公布目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二)全面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一是严格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规定应予撤销的7种情况之一的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严禁将上述已取消的违规设立的道路收费项目的收费转移到未被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二是对现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清理整顿,按国家规定批准收费期限届满的,要停止收费。三是对符合保留条件的站点,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四是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费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
(三)严格执行向机动车辆收费和设置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审批管理制度。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的要求,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收费期限,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执行。
在公路、城市道路、隧道、桥梁上设置站点,必须依法进行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界处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同一条路线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界处的收费站点只能设一个,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商确定,联合设置,收费按比例分成。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协调决定。交通部门在公路上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在燃油税政策出台以前暂予保留。交通部门为实施正常的路政管理和运输市场管理工作,需要上路监督检查,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道路站点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或收费证。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工作,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收费和罚款任务。
(四)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在道路乱设站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要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l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对机动车辆收费和公路、城市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建立健全车辆收费和收费站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严禁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
(五)加强对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罚款和道路站点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罚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 31号文件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将这部分资金分别专项用于公路和城市道路建设。
(六)加大治本力度。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一方面继续深化各项改革,另一方面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厂家的监督和管理,严禁“大吨小标”车辆出厂,严禁非法改装车辆,对已投入使用的非法改装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要集中力量进行整顿,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治理车辆违章超载超限等突出问题。
三、精心部署,分步实施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自查自纠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集资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要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在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收费项目之外的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这一阶段工作要求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
(二)整顿道路站点阶段。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要求,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现行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立的收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首先要摸清情况,进行分类登记汇总。在此基础上,凡属《通知》要求一律取消的收费站点,要坚决取消,并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对符合条件保留的收费站点,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重新审批,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所有固定站点实行集中公告,并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凡公告以外的道路站点一律取消。这一阶段工作要求在 2003年6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验收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向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和道路收费站点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提出报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验收,并将全国治理整顿工作情况向国务院写出综合报告。这一阶段工作在2003年内完成。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各司其责,条块结合,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实行治理整顿工作责任制。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把治理整顿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整顿工作负全责。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健全工作机构,建立责任制度,突出工作重点,明确目标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各项工作都要有布置,有检查,切实在抓落实、抓深入、抓成效上狠下功夫。各级领导要真抓实干,敢于碰硬,深入到基层企业,了解真实情况,倾听群众意见,及时解决好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对工作成效好的地区要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有令不行、违法违规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要把做好治理整顿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工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审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在道路上违规设置站点的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定期检查督促贯彻落实《通知》和《实施意见》的进展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向机动车辆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是否全部取消了,必须撤销的收费站是否撤销了,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了,应该处理的案件是否处理了,企业负担是否减轻了。各地要结合行风评议和执法监察,人大和政协的监督调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群众和企业举报等各种社会监督,开展形式多样的监督检查工作,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
三是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要突出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对违反国家规定、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严格执行《通知》和《实施意见》的规定,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在道路上违规设站的行为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利益驱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作怪,这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背道而驰的。不论哪个地区和部门,都不准搞地区或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一些地方和单位不顾大局、只顾局部的错误做法,决不允许保护小局利益而损害大局利益。
为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国务院确定,由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国治理整顿工作实施统一指导和组织协调,并增补公安部、交通部、建设部为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作,为做好全国治理整顿工作起到表率作用。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行动迟缓、落实不力、有令不行、情节严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要积极开展工作,认真负起责任,坚决完成任务。各地区、各部门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同志们,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是一场“攻坚战”,任务十分艰巨,对此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但同时也要看到,做好这项工作的有利条件很多。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的重视,是做好治理整顿工作的坚强保证;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的成效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取得的治乱减负工作经验,为做好治理整顿工作奠定了比较坚实的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定信心,振奋精神,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坚决按照党的十六大的要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开拓进取,狠抓落实,按时保质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各项治理整顿工作任务,切实把减轻企业负担落实到实处,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人、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黄淑和同志在全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五日)
同志们:
今天的会议开得很好。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同志代表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对治理整顿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公安部、交通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领导同志分别对治理整顿工作作了专项部署。这次会议明确了治理整顿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现在,我就如何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提出以下三点要求:
第一,抓紧传达贯彻,作出具体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实施意见》,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出具体落实的措施和办法。这次会议的精神要向省政府汇报,并抓紧层层传达贯彻下去。
第二,重点放在抓落实、抓深入、抓成效上。国务院对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十分重视,下决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理整顿。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做好这项工作,精心组织,大力推进,真抓实干,抓出成效。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准备于明年6、7月份,分片召开会议,听取进展情况汇报,进行督促检查,进一步推动工作。
第三,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整顿工作负全责。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各地区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主管这项工作,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层层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把治理整顿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要积极开展工作,认真负起责任,逐项落实到底,坚决完成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治理整顿工作中,如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务院减负办报告,随时与国务院减负办保持联系。各个阶段的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会议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公安部部长助理孟宏伟同志在全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五日)
同志们:
国务院决定开展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印发了治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实施意见,对治理机动车检测站和交通违章处罚等项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还对公安机关配合汽车生产主管部门治理非法改装和“大吨小标”车辆提出了指导意见。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针对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存在的突出问题,公安部于年初发出了《关于集中整顿机动车检测站的通知》,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在1月至3月开展集中整顿机动车检测站的专项行动,重点整治机动车检测站强迫车主修理或调试车辆,只收钱不检车、乱检测、乱收费等突出问题。在为期3个月的整顿中,全国共对150多家不合格的检测站进行了限期整改。在此基础上,各地逐步形成了对检测站工作的严格监督与管理的长效机制。如,车管所与检测站实行计算机联网,对检测站及检测质量进行有效监控;建立检查纠错制度,不定期地对检测站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等。各地还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让群众自主选择检测站,并完善检测站各项便民服务措施。二是针对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和群众反映的一些地方个别交警存在的执法不规范问题,我部下发了《关于在治理超载违章工作中防止发生公路“三乱”行为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治理超载工作中,正确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实施处罚依据准确。三是针对货车“大吨小标”问题,今年10月份,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级经贸部门和公安机关严格执行“生产准入”和“行驶准入”制度,加强对“大吨小标”治理的力度,要求公安机关结合年检,对发现的“大吨小标”在用车一律予以纠正。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登记管理。
应当说,前段公安机关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一些问题还没有解决。下一步,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标本兼治和督促检查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坚决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使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主要抓好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监督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一是各公安厅、局及交警总队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审核检测站的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停止委托,责令整改;二是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明查暗访、聘请义务监督员、建立举报制度等形式,加大对检测站及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强迫车主定点修理或调试、弄虚作假、乱检测、乱收费等问题的,要严格执行有关处理规定,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取消委托的一律取消。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督管理不力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制,追究驻站民警、车管所领导、公安交管部门领导等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各地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测工作,对检测项目、检测方式、检测流程、检测收费及工作人员资质等要作出具体要求和明确规定。注重从制度上堵塞漏洞,积极应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检测水平和工作效率,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机动车检测工作健康发展;四是各公安厅、局及交警总队要在2003年2月底前在本省 (区、市)开展一次检测站整顿复检复查工作。重点检查公安部《通知》提出的加强检测站管理的八项措施是否真正落实,还存在哪些差距。对问题多、差距大的地方,要限期整改,并在全省(区、市)通报。
二、严格依法处理交通违章,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各地公安机关要继续贯彻执行公安部制定的《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和《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等规章制度,进一步严肃执勤执法纪律,规范道路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禁止交通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罚款不开票据或多罚款少开票据等行为,所有交通违章罚款和机动车辆行政性收费要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治理机动车超载等工作中,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装载和非法改装车辆等环节的管理上,从源头上遏制超载违章行为。要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交通违章,坚持不消除违章行为不放行的原则,坚决杜绝只罚款不纠正违章、重复罚款的行为。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和交管部门要对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特别是治理超载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强对卸载点、停车场的监督管理,监督场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标准收取卸载和看管费用,严禁借卸载、转运和看管车辆之名乱收费。
三、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治理货车“大吨小标”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根据《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的有关要求,对限值进行核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产品,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于在用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车管部门要结合年度检验,依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库存车产品公告”的有关参数重新核定,未经核定的不予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
同志们,当前全党、全国都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各级公安机关要以此为动力,振奋精神,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这次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下大力气解决好机动车辆乱收费、乱罚款问题以及其他方面治乱减负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交通部副部长胡希捷同志在全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五日)
同志们:
在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今天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这是我们贯彻十六大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步骤,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下面,就全国交通系统如何做好这项工作,我讲几点意见。
一、加强领导,坚定信心
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在道路上乱设收费站点以及收费站点过多过密、设置不规范等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虽加大了整治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屡禁不绝,未能从根本上得到彻底解决。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今年4月15日颁布了《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国办31号文件),最近又专门制定了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的《实施意见》,对如何贯彻实施国办31号文件提出了更加明确、更加具体的要求,对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两个文件的颁布实施,既充分说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也说明这项工作不是简单的经济工作,不是通过一两次整治就能解决的阶段性工作,而是一项艰巨的政治性任务,是一项必须常抓不懈的艰巨任务。各级交通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首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办31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实施意见》提出的具体要求,制定具体措施,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不回避矛盾,敢于攻坚碰硬,真正把各项措施抓到实处,抓出实效。
第二,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国办3l号文件及《实施意见》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在道路上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由来已久,情况复杂,而且涉及部门多,工作难度极大。因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在组织领导上,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集中力量开展工作。在具体工作部署和安排上,要以全面清理整顿收费站点为突破口,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和问题。
第三,要坚定信心,知难而进。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是得民心、顺民意、人民群众拥护和赞成的事情。这项工作抓不好、抓不出成效,不仅影响政府形象,加重人民群众负担,损害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而且不利于当前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做好这项工作是我们交通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优势和力量,理直气壮地开展工作,并不断实现管理创新,用发展的方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真正把国办31号文件精神及《实施意见》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全面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实施以来,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但在发展的过程之中,部分地区收费站点过多过密、收费标准过高等问题,成为收费公路发展的焦点和热点,上至国务院领导,下到广大人民群众,都极为关注。1999年初,交通部发文并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整顿收费站点工作提出要求,进行了部署。各地交通系统按照要求开展了一系列的清理整顿工作,成效比较显著,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收费公路管理中的问题仍然不少,在个别地区,收费站点过多、收费标准过高等问题依然突出;部分经营性和上市收费公路收费年限过长,社会反映强烈;收费公路收费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待进一步落实。国办31号文件及《实施意见》把清理整顿收费站点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明确提出,其目的就是要彻底解决当前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一定要抓住契机,下狠决心,花大力气,全面开展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
对国办3l号文件提出的七种情况的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拆除相应收费设施,并严禁将取消的收费站变相继续收费。对保留的收费站点,要按照文件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集中公告。各收费站点必须做到审批文件、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监督电话五公开。公路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工作,我部将发布实施方案,对各省(区、市)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各省(区、市)要在部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要加强对新增收费公路和收费站点的审批和管理。今后新增收费公路项目和新设收费站点,要严格审批程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的力度,对收费公路的设立和收费站点设置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设置里程、间距等标准。
各省(区、市)要尽快研究收费公路总量控制和还贷收费公路统一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并逐步实行,从而达到对本省区域内的收费站点进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和合理布局。同时尽快建立对还贷性收费站点实行统一管理的模式,进一步理顺收费公路管理体制,加强收费公路的管理。通过实行统一管理和总量控制,在贯彻和落实国办3l号文件及《实施意见》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撤销一些管理不规范的收费点,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收费站点数量,控制总量;有利于防止资金截流和挪用;有利于降低收费公路的管理成本;有利于提高融资能力,降低经营风险,提高路网运行效率。
要积极推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工作。2000年我部颁发了《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暂行规定》,目前正在开展北京至沈阳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试点的相关工作。各省也要抓紧研究本省行政辖区内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问题。东部地区各省(区、市)要力争在3年内实现省内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目标。中、西部地区各省(区、市)也要制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规划方案,根据路网建设进程,能同步实施联网收费的,要同步实施。通过联网收费,撤销各省(区、市)区域内高速公路上的主线站,减少主线收费站点的数量。省际间的收费站点要通过协商,联合设置,一次性完成通行费收缴工作,从而减少收费站点、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三、整顿和规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根据国办31号文件精神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加大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市场整顿和规范力度。主要抓好以下几个重点: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社会化的、独立的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站必须按规定取得交通部门的经营许可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后,才能从事机动车安全性、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及噪声、尾气排放等项目的检测经营活动,同时,检测站要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的技术性能指标必须达到有关标准的要求,关键的汽车检测设备应当定期检定,以确保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二是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工作人员不得穿着交通行政执法服装。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得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营运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每年进行一次,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检测次数。为避免同一项目的重复检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本着“谁检测、谁负责”的原则,在进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时,对于3个月之内曾经接受公安部门安全性能检测并能出具检测报告的,该项目可予以免检,并相应核减检测费用,但要将公安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复印件)作为综合性能检测报告的佐证。不得强行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接受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测项目。
三是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检测诊断具体项目分项计算,并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据实合理计收,不得乱收费。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标准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属于行政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一旦发现乱收费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是保护路产路权、履行交通规费征收工作和进行运输市场监管的重要力量,是实现依法治路的基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服务。一要在公路行业行政执法队伍中广泛开展以“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教育,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思想过硬、作风严谨、纪律严明、风貌整肃、业务娴熟的公路行业执法队伍。特别是要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在管理上下功夫,高度重视他们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秉公执法、依法行政的水平;二要让广大执法人员牢固树立起“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要把给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快捷、舒适、畅通的公路运营环境作为执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三要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大力推行执法队伍人员行为准则、执法程序、内部业务等管理制度化,公开办事程序,建立责任制度,加大执法的规范性管理和内部约束机制。四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要对公路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对于文化业务素质差、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调离行政执法队伍。对乱扣车、乱罚款以及其他违法乱纪、以权谋私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惩当事人,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同志们,认真贯彻执行国办31号文件精神和《实施意见》,直接关系到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与未来。通过这次会议,大家的认识更加清楚,思路更加明确,措施更加具体。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一定要服从大局,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坚定信心,狠抓落实,用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国办31号文件和《实施意见》的部署,全面完成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公路站点的任务。
谢谢大家。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同志在全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五日)
同志们:
经国务院批准,今天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全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电视电话会议,李荣融同志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工作部署。刚才,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同志及其他几位领导同志的讲话我完全赞成,希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作为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的国务院职能部门,将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委,对城市道路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国务院1996年颁布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确定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等多种筹资方式建设城市道路,突破了长期以来制约城市道路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的瓶颈,缓解了城市道路发展慢、缺口大、欠帐多、设施差的紧张局面,大大加快了城市道路建设。全国城市道路长度由1996年13.3万公里,增加到2001年17.6万公里;城市道路面积由1996年的14亿平方米,增加到2001年25亿平方米。城市桥梁由1996年2.9万座,增加到2001年3.9万座。实践证明,国务院确定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对城市道路的发展,改善城市交通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一些地方由于认识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偏差,在局部利益、部门利益、短期利益驱动下,也程度不同地出现了收费站设置过多过密、收费标准过高、未经批准擅自收费、非收费道路打捆收费、以改造路桥为名变相收费、违规出让转让道路收费权等方面的问题,损害了城市政府形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虽经多次治理整顿,使城市道路设站、收费违规违纪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有的地方还有死角,有的地方又出现反弹。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的要求,继续作好整顿工作。下面我代表建设部讲几点意见:
一、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清理整顿工作的认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充分认识治理城市道路“三乱”,做好企业减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它作为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改善政府形象的大事来抓,要采取果断措施,开展专项治理,狠抓落实,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负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会议之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学习《通知》和《实施意见》,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克服消极和畏难情绪,克服部门和局部利益的狭隘偏见,以积极的态度,按照《通知》、《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同时要当好当地政府的助手参谋,使这项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扎扎实实全面推进,力争在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二、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清理城市道路收费的项目
对照《通知》的要求,当前城市道路收费方面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设置的收费站点不合理,站点设置过密。有的城市设置城市道路收费站与公路收费站只有几百米,车辆出了高速公路收一份钱,进城又交一份钱。有的城市在只有几十米的桥梁上设站收费,严重影响了车辆正常通行;
二是未按照国家的规定,擅自审批设置收费站点。有的城市道路收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城市工程还在建设中已经开始收费;
三是贷款已还清,变换名目,延长收费时间;
四是新旧道路桥梁打捆收费,有的城市将原有的道路桥梁与贷款建成的道路桥梁合并一起收费;
五是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收费经营权;
六是收费资金监管不力,有的城市收费道路票款流失严重,有的还将票款挪作他用,致使收费到期后,不能还款;
七是收费机构设置庞大,出现收费养人、养人收费的现象。
八是针对工矿企业设站收费,有的城市在大型工矿企业区的厂矿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处擅自设置站点,对企业运输车辆收取通行费。
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统一完整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增加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社会反响强烈。因此,必须加大清理整顿、规范城市道路收费的力度。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统一部署,会同相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涉及城市道路交通收取的各种费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一是对《通知》规定应予取消的所有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相应的收费设施。二是对现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认真清理整顿;按国家规定批准收费期限届满的,要停止收费。三是对符合条件拟保留的收费站点,由省人民政府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四是对城市收费道路实行总量控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设置的收费站(点)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本地区的收费站(点)以及收费方式进行分类登记汇总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总量控制方案,实行目录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收费站点、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符合条件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这项工作要在明年6月底之前完成,并将结果报建设部。
三、严格执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审批管理制度
按照《通知》的要求,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城市道路的收费标准和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理》等有关规定确定。各城市按照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国办(2002)3l号文件规定的精神,上缴国库,并将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建设。
要大力推行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以现代化的收费手段,替代传统的设站停车收费方式,提高车辆在城市市区的通行效率。
四、认真研究政策措施,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这次整顿,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城市道路建设政策措施。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道路建设和投资回收的措施。研究如何利用现代化科学监管手段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使城市道路收费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长效管理轨道。同时,要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城市收费道路管理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收费站(点)管理制度,实现收费单位、批准文件、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公开;要加强对收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收费道路,特别是对转让经营权收费道路的养护维护的监管工作,保证城市道路的完好。
同志们,各地在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治理整顿的任务还很艰巨。当前,要克服畏难情绪、无所作为的思想,以整顿道路收费站为重点,加大标本兼治力度,狠抓落实,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的负担,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国务院纠风办副主任胡玉敏同志在全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五日)
同志们:
今天,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刚才,李荣融同志代表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对治理整顿工作做了部署,公安部、交通部、建设部领导对本部门抓好这项工作提出了要求。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刚刚闭幕,大会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必须进一步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社会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深入开展治乱减负工作,进一步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是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一项紧迫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 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报告的灵魂,是全面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在执政为民,核心是维护和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乱”现象违背了“三个代表”的要求,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搞各种摊派,以及在道路上设立站点过多过滥,不仅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影响了他们参与生产流通的积极性,也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深入开展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是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不合理负担的重要措施。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把“三个代表”的要求落到实处。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根本的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道路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商品和生产资料在全国市场流动的重要通道,也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交往出行的必备条件。道路是否安全畅通,运输企业和广大运输户能否不再受到“三乱”现象的困绕,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好坏,关系到运输市场和道路交通事业的发展。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切实纠正影响企业发展和扰乱交通运输秩序的“三乱”现象,既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发展乃至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要通过治理,确保道路这个大动脉的畅通,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用得起车,上得起路,使道路交通在促进全国市场流通,保证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和发展致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是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利用行政权力和工作便利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搞各种摊派;随意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消极腐败现象。这些不正之风腐蚀干部职工队伍,影响政府部门的形象,危害极大,必须坚决进行治理。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就是通过清理整顿,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车辆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的不正之风,通过建章立制、强化监督,逐步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
二、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进一步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
经过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多年的共同努力,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地道路比较畅通,多家上路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在公路上乱设站、乱收费、乱罚款等违规现象明显减少,公路上的“三乱”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赢得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可。但是,最近一个时期,由于一些地方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有所松懈,加上长期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没有根除,一些部门和单位违规上路设站收费、罚款又有反弹的苗头,有权上路的部门也存在收费站过密、收费标准过高、收费期限过长和内部多家上路以及一些执法人员在处理车辆违章中以罚代纠、以罚代管、重复罚款等现象。这些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影响到治理公路“三乱”成果的巩固和工作的深化。现在,国务院决定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道路收费站点进行专项治理整顿,是十分必要、非常及时的,不仅能促进治理公路“三乱”成果的巩固,也是治理公路“三乱”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继续和深化。
为了贯彻落实好《通知》和《实施意见》的精神,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巩固治理公路“三乱”的成果,为治理整顿工作创造良好的基础。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文件),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准上路设站、收费和罚款,不得以任何名义下达收费、罚款指标。经国务院批准允许临时上路的部门,要在站点设置、上路人员、执法行为等方面严格把关,明确规矩,预定任务完成后及时撤站。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以罚代纠、以罚代管、重复处罚等问题。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继续抓落实、防反弹,在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目标的实现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和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精心组织好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整顿工作负全责。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立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做到组织领导、目标任务、工作措施三落实。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互相支持,相互配合,求同存异,形成合力,确保这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二)抓好落实,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工作任务部署之后,关键就是要千方百计落到实处。监督检查是治理整顿工作抓落实的重要手段,要对治理整顿工作的每个阶段、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薄弱环节要认真研究、重点解决,整改以后再进行回头看,不断完善工作。对典型的人和事一定要旗帜鲜明,奖功惩过,注重宣传好的典型,用典型引路。对顶风违纪的典型要做到不姑息、不迁就,必须一查到底,决不能手软。要善于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充分发挥震慑作用,扩大影响面,对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问题要坚决处理和曝光,做到不护短、不遮丑,不搞部门和地区保护。
(三)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在道路上乱设站点的有效办法。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纠正“三乱”现象的同时,积极探索深层次问题的解决办法。要按照党的十六大的要求,坚决破除妨碍交通事业发展的思想观念,努力改变束缚交通事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积极改革影响交通事业发展的体制弊端。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强化监督,不断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解决“三乱”问题。
(四)纠风部门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是治理公路“三乱”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继续和深化,各级纠风部门在这项工作中一定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继续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统一认识,协调动作,在抓落实、见成效上下功夫。要把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与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一起部署,统筹安排。纠风部门的同志要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实情况,做到察实情、抓重点、抓关键,确保治理整顿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