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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2004-12-29 18:19:58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委)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72件。环资委高度重视议案的办理工作。大会闭幕后,即分不同情况将议案转请各有关部门研究,并在今年的立法、监督和有关工作中结合议案内容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地方和人大代表反复商量,提出了审议结果报告的草案。2004年11月22日,环资委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代表议案提出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已经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类议案共有12件)
    许多代表对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十分关注,对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出了多项立法建议:一是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二是制定废弃电器回收处理法;三是制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法;四是制定商品包装法;五是制定垃圾分类回收法;六是制定工业品废弃物循环再生法;七是制定有害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八是制定资源性物资再利用促进法;九是制定废品回收和分类利用法。
    环资委认为,上述议案提出的立法问题,多数可通过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决,有的可以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法解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我委已于2004年10月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代表们所提出的主要建议在该修订草案中已有体现;我委还向本届常委会提请审议可再生能源法草案,代表们提出的有关垃圾焚烧发电、卫生填埋并回收沼气发电等建议,该法草案已经予以吸收采纳。
    二、代表议案涉及的立法项目已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计划,有关单位正在积极组织起草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类议案共有29件)
    (一)关于制定自然保护区法的议案(1件)
    一些代表建议制定自然保护区法,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使我国自然保护事业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环资委认为,在国务院自然保护区条例实施多年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区法是必要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该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环资委按照立法规划的要求,正在抓紧组织该法的起草工作。
    (二)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等议案(22件)
    代表们所提土地管理法议案,核心是严格规范征地程序,改革征地补偿标准,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环资委认为,我国对土地问题十分重视,1986年制定了土地管理法,以后又先后修改过三次。针对前一时期一些地方耕地被大量占用、在征地中农民利益受到损害等问题,国务院最近专门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代表们反映的部分问题得到了解决。鉴于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为了实施现行土地管理法,而现行土地管理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还需进一步修改完善,因此再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必要的。有的代表提出修改土地管理法应同时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个意见建议国务院予以考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列入本届立法规划。我委已经介入相关起草工作。
    (三)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6件)
    一些代表建议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环资委认为,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实施16年,为推动和保障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必要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该法列入本届立法计划。我委已经介入相关起草工作。
    三、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已经列入有关单位的工作计划,正在积极进行立法调研(此类议案共有9件)
    (一)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等议案(4件)
    一些代表建议修改矿产资源法,以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还有的代表认为现行矿产资源法与现行煤炭法的若干规定有矛盾,建议对该两部法律作必要的修改,以协调一致。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环资委提前介入该修订草案起草工作,已将代表们的意见转请有关部门研究考虑。关于矿产资源法与煤炭法之间的关系问题,环资委注意到,对于煤矿开采而言,矿产资源法通过设定采矿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煤炭法则是通过设定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管理,从法律上看,两个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虽然有一定区别,但在实际监督管理工作中,两个主管部门对同一管理对象进行内容近似的管理很容易造成扯皮。因此,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按照责权统一和管理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煤炭开采监管职责,依法理顺煤炭资源开发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二)关于修改水土保持法的议案(3件)
    一些代表建议修改水土保持法,以进一步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持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环资委认为,现行水土保持法实施已有13年,对推进我国水土保持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该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应当作相应的补充和修改。根据代表们的建议,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围绕该法的修订开展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环资委建议国务院做好有关协调工作,适时将该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和制定跨界环境污染处理法的议案(2件)
    一些代表建议再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还有的代表建议制定跨界环境污染处理法,明确跨界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办法,及时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环资委认为,鉴于我国水污染的严峻形势,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安排对水污染防治法等进行执法检查,在全面了解水污染防治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适时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关于跨界的污染处理,建议在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时对跨行政区的水污染问题尽可能一并考虑。为了全面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处理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对制定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进行调研论证。
    四、代表所提议案内容很重要,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或者建议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此类议案共有22件)
    (一)关于制定原子能法的议案(2件)
    一些代表建议制定原子能法,以促进我国原子能和平利用,提高综合国力,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资委认为,原子能事业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产业。原子能的开发和利用具有很强的政治敏感性和很高的安全、环境风险,因此世界各国对原子能事业的发展和管理都采取了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近几十年,我国和平利用原子能的事业迅速发展,涉及原子能的科研、开发和利用活动越来越多。针对原子能开发利用可能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也就原子能开发利用中的部分问题制定了若干行政法规。至于目前是否制定全面规范原子能开发利用活动的原子能法,由于有关方面的认识还不够一致,环资委建议有关单位对代表们提出的议案认真研究。环资委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积极关注和促进该法的调研论证工作。
    (二)关于制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的议案(3件)
    一些代表建议制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依法管理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提高气候资源利用率,实现气候资源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环资委认为,气候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不适当的人类活动和人类利用气候资源的行为,有可能引起区域或者局部气候变化,对气候资源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制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规范,对于合理地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是必要的。但是,考虑到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涉及到复杂的自然、科学技术等因素,其后果又有较强的不确定性,目前直接制定法律的时机和条件似不够成熟。建议国务院对制定或者完善相关行政法规进行调研论证。
    (三)关于制定渤海环境保护和管理措施法的议案(1件)
    一些代表建议制定渤海环境保护和管理措施法,以建立有效的环境保护和协调管理机制,用更加严格的法律手段,保护和修复渤海的海洋环境和生态。关于制定渤海环境保护和管理措施法,一些代表过去多次提出过相关议案,但是,由于有关方面在是否就渤海的环境保护问题单独立法的问题上有不同认识,该法的制定一直没有实质进展。鉴于渤海是我国唯一的半封闭型内海,近年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形势非常严峻,环资委建议国务院做好有关的立法协调工作,抓紧制定有关管理条例。
    (四)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6件)
    许多代表建议全面修改环境保护法,使之成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环境基本法。环资委认为,根据加强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并考虑各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之间的协调,适时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建议有其合理性。但是,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涉及到现行一系列环境与资源法律制度的重大调整,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同时,在是否修订环境保护法的问题上,存在着是先完成各单项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还是先着手进行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争议。因此,是否修订以及如何修订环境保护法,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环资委将积极予以关注。
    (五)关于制定土地规划法和土地法典的议案(2件)
    一些代表建议制定土地规划法,以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还有一些代表建议制定土地法典,运用法律手段全面调整土地关系。环资委认为,通过立法,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对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目前应当集中精力修订好土地管理法,争取在该法的修订中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的地位。在这个基础上,对是否制定土地规划法的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关于制定全面调整土地关系的土地法典,它对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土地问题固然十分重要,但因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更为广泛复杂,难度自然更大。鉴于目前有关部门正在集中力量修订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在制定物权法,这些法律与土地问题的关系均十分密切,因此环资委建议在上述立法任务完成后由国土资源部对是否制定土地法典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
    (六)关于制定农业生态保护法的议案(1件)
    一些代表建议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以解决农村和农业面临的资源不足、污染加剧、生态恶化等问题。环资委认为,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十分重要。具体的立法工作建议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方面,在修改土地管理法、各类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时,充分考虑农业生态保护问题,补充相应的规定,如我委在起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时,已补充了如何防治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的规定;另一方面,鉴于防治土壤污染对保护农业生态至关重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调研论证。
    (七)关于加快外来生物管理立法的议案(3件)
    一些代表建议加快外来生物物种管理立法,以防止有害生物入侵,保护我国生态系统,减少社会经济损失。环资委认为,在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加强对外来生物物种的控制管理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着手起草外来生物物种入侵防治条例。代表们所提建议,我们已转交给有关主管部门,建议他们在起草该行政法规时予以考虑。
    (八)关于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3件)
    一些代表提出制定湿地法,以强化对湿地的保护,维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环资委认为,保护湿地对生态环境建设十分重要。关于湿地的保护,目前已有40%的湿地被列入各类自然保护区,这些是湿地中的精华,最具典型意义和保护价值,因此,代表们关注的多数问题可以在制定自然保护区法时一并加以考虑。还有些湿地与海洋、滩涂、河流、湖泊等交叉,可以通过完善有关法律加以解决。
    (九)关于制定动物福利法的议案(1件)
    一些代表建议制定动物福利法,促进人类合理地利用动物,禁止以残忍的方式对待动物。环资委认为,代表们所关注的动物受迫害虐待等行为,可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时一并考虑。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2004年12月9日
 
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72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高度重视议案的办理工作。大会闭幕后,即分不同情况将议案转请各有关部门研究,并在今年的立法、监督和有关工作中结合议案内容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地方和人大代表反复商量,提出了审议结果报告的草案。2004年11月22日,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代表议案提出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已经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类议案共有12件)
    姜德明等41位代表、王观锠等36位代表提出议案(第64号、第1014号),建议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郑惠强等31位代表、孔祥梅等36位代表、吴秦等31位代表提出议案(第35号、第422号、第428号),建议对废弃电器回收处理立法。马平一等32位代表提出议案(第21号),建议制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法。张绍志等37位代表提出议案(第505号),建议尽快对商品包装立法。徐源远等30位代表提出议案(第532号),建议制定垃圾分类回收法。周廉等30位代表提出议案(第674号),建议制定工业品废弃物循环再生法。周春艳等31位代表提出议案(第700号),建议制定有害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朱天慧等30位代表提出议案(第901号),建议为废品回收和分类、利用立法。赵殿轩等33位代表提出议案(第1128号),建议制定资源性物资再利用促进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上述议案提出的立法问题,多数可以通过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决,有的可以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法解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我委已于2004年10月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在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研究并吸纳了代表们的意见,并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送上述议案的领衔提案代表征求了意见。目前,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的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城市垃圾的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安全利用和集中处置、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废物进口管制、包装控制、生产者及污染者责任等问题,均已在修订草案中得到了相应的体现。我委还向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可再生能源法草案,代表们提出的有关垃圾焚烧发电、卫生填埋并回收沼气发电等建议,该法草案已经予以吸收采纳。
    二、代表议案涉及的立法项目已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计划,有关单位正在积极组织起草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类议案共有29件)
    (一)关于制定自然保护区法的议案(1件)
    姜德明等40位代表提出议案(第91号),建议制定自然保护区法,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使我国自然保护事业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自然保护区对保护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和特殊意义。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对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自然保护区面临的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日益尖锐,现有法规已经难以适应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在国务院自然保护区条例实施多年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区法是必要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自然保护区法列入了立法规划。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按照立法规划的要求,正在抓紧组织该法的起草工作。代表们所提意见和建议,我委将在起草过程中深入研究,积极采纳。
    (二)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等议案(22件)
    马平一等31位代表、侯自新等33位代表、程有清等30位代表、任继长等36位代表、徐谦等35位代表、赖每等35位代表、王淑媛等31位代表、王松林等31位代表、程立新等33位代表、石英等35位代表、袁敬华等34位代表、郭小丁等34位代表、林圣雄等34位代表、王午鼎等30位代表、周建元等30位代表、王佐书等31位代表、彭学明等33位代表、程水根等38位代表、郭广荣等31位代表、李起胜等31位代表、张学东等31位代表分别提出议案(第25号、第146号、第176号、第219号、第268号、第365号、第372号、第603号、第616号、第662号、第837号、第892号、第943号、第1019号、第1066号、第1072号、第1087号、第1108号、第1279号、第1308号、第1345号),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严格征地程序,提高补偿标准,切实保障农民利益。李洪信等32位代表提出议案(第624号),建议修改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保障农民权益,防止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案件发生。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土地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问题,和谐的土地关系、科学的土地管理是国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土地立法必须及时反映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求。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现行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用管理、农民权益保障等方面已经无法适应实际需要。针对前一时期一些地方耕地被大量占用、征地中农民利益受到损害等问题,国务院最近专门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代表们反映的部分问题得到了解决。鉴于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为了实施现行土地管理法,而现行土地管理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还需进一步修改完善,因此再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必要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列入本届立法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进行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代表所提建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将在土地管理法修改过程中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以便在修改后的法律中加以体现。代表提出的修改土地管理法应同时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意见,建议国务院予以考虑。
    (三)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6件)
    姜德明等39位代表、许金和等34位代表、张廷皓等31位代表、徐景龙等38位代表、曾明等33位代表、王西京等31位代表分别提出议案(第92号、第285号、第424号、第456号、第524号、第680号),建议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16年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人类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强度大大增加;二是随着人类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认识的不断加深,政府和全社会对生态建设和物种保护日益重视,野生动物的保护水平已经有了明显的提高。这些变化,对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此外,这部法律与近年来制定和修改的行政许可法、刑法、行政处罚法、森林法、草原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是必要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该法列入本届立法计划。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已根据代表们的提议,提前介入该项立法,争取尽快完成草案起草工作。代表们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已经转交有关部门,请他们在修改时研究、采纳。
    三、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已经列入有关单位的工作计划,正在积极进行立法调研(此类议案共有9件)
    (一)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等议案(4件)
    杨新人等33位代表、李晓东等32位代表、王佐书等32位代表分别提出议案(第154号、第316号、第1071号),建议修改矿产资源法,以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章联生等39位代表提出议案(第877号),认为现行矿产资源法与现行煤炭法的部分规定矛盾、冲突,执法交叉带来许多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对这两部法律作修改。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现行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通过,并于1996年对少数条款进行了修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矿产资源法的一些规定和管理方式,已经远远落后于矿业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再作修改。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加紧起草该法的修订草案。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已经提前介入该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将代表们的意见转交有关部门,供他们在修改工作中研究、采纳。
    关于矿产资源法与煤炭法之间的关系问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注意到,对于煤矿开采而言,矿产资源法通过设定采矿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煤炭法则是通过设定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管理,从法律上看,两个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虽然有一定区别,但在实际监督管理工作中,两个主管部门对同一管理对象进行内容近似的管理很容易造成扯皮。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按照责权统一和管理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煤炭开采监管职责,依法理顺煤炭资源开发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二)关于修改水土保持法的议案(3件)
    王维忠等32位代表、刘华国等33位代表、祖丽菲娅·阿不都卡德尔等37位代表分别提出议案(第362号、第431号、第755号),建议修改水土保持法,以进一步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现行水土保持法实施已有13年,该法对推进我国水土保持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土保持工作在方式方法、管理措施、管理职能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该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应当作相应的补充和修改。根据代表们的建议,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围绕该法的修订开展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做好有关协调工作,适时将该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和制定跨界环境污染处理法的议案(2件)
    张喆人等31位代表提出议案(第47号),建议尽快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超标违法”,严格限期治理的要求等,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徐景龙等39位代表提出议案(第477号),建议制定跨界环境污染处理法,明确跨界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办法,及时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我国水污染仍然处于继续恶化的状态,一些地区的水污染已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工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是1996年修订的,限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和认识水平,有些方面规定的不够完善,措施也不够有力,如对超标排放处罚力度不足,对城市和非点源污染防治缺乏管理,对污染处理设施(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缺乏监督管理规定,对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等。鉴于我国水资源和水污染的严峻形势,有必要加大水污染的防治力度,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安排对水污染防治法等进行执法检查,在全面了解水污染防治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适时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
    关于跨界污染的处理问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由于有关污染防治和纠纷处理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较重,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特别是跨行政区的水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并且由于一些问题久拖不决,引发长期社会矛盾。有效处理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问题,不仅需要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承担的责任和相关污染者的法律责任,制定跨界污染处理及损害赔偿的法律程序,也需要适当调整行政管理体制和司法体制,为解决有关问题创造必要的体制环境,如建立由各方参与的、具有综合决策权的流域管理机构,专门管辖跨界案件的法院等。鉴于这些问题涉及行政、民事等方面的复杂法律关系,许多问题尚待研究,学术界争议也比较大,并且难以为一部法律所容纳。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时,对跨行政区的水污染问题尽可能一并考虑。同时,为了全面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处理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对制定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进行调研论证。
    四、代表所提议案内容很重要,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或者建议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此类议案共有22件)
    (一)关于制定原子能法的议案(2件)
    李定凡等36位代表、杨兴富等32位代表分别提出议案(第14号、第645号),建议制定原子能法,以促进我国原子能和平利用,提高综合国力,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原子能事业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产业。由于原子能的开发和利用具有很强的政治敏感性和很高的安全、环境风险,因此世界各国对原子能事业的发展和管理都采取了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近几十年,我国和平利用原子能的事业迅速发展,涉及原子能的科研、开发和利用活动越来越多。针对原子能开发利用可能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也就原子能开发利用中的部分问题制定了若干行政法规。至于目前是否制定全面规范原子能开发利用活动的原子能法,由于有关方面的认识还不够一致,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有关单位对代表们提出的议案认真研究,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关注和促进该法的调研论证工作。
    (二)关于制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的议案(3件)
    许健民等31位代表、周丽珍等31位代表、景学勤等30位代表分别提出议案(第1035号、第1097号、第1334号),建议制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依法管理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气候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不适当的人类活动和人类利用气候资源的行为,有可能引起区域或者局部气候变化,对气候资源造成不良影响。然而,随着技术进步,人类利用和影响气候资源的能力已经明显增强,所造成的问题也已开始显现。如人工降雨、增雨等人工干预天气措施的采用已经开始引发区域争议;一些大中型建筑物造成局部气候改变,甚至导致局部气候灾害。因此,制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规范,对于合理地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是必要的。但是,考虑到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涉及到复杂的自然、科学技术等因素,其后果又有较强的不确定性,目前直接制定法律的时机和条件似不够成熟。建议国务院对制定或者完善相关行政法规进行调研论证。
    (三)关于制定渤海环境保护和管理措施法的议案(1件)
    高之国等34位代表提出议案(第1001号),建议制定渤海环境保护和管理措施法,以建立有效的环境保护和协调管理机制,采用更加严格的法律手段,保护和修复渤海的海洋环境和生态。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近年来,在区域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渤海近海海域污染日益严重,生态系统遭到较大破坏。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涉海的共性环境问题作了规定,但对适应渤海半封闭性海域的特殊环境问题没有也难以专门作出规定。从国外污染防治经验看,立法采用针对性措施解决特定区域的环境污染问题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关于制定渤海环境保护和管理措施法,一些代表过去多次提出过相关议案,但是,由于有关方面在是否就渤海的环境保护问题单独立法的问题上有不同认识,该法的制定一直没有实质进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做好有关的立法协调工作,抓紧制定有关管理条例。
    (四)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6件)
    黄细花等31位代表、刘赐贵等36位代表、杨亚达等33位代表、杨展里等34位代表、陈福胜等38位代表、吕忠梅等32位代表分别提出议案(第130号、第274号、第483号、第717号、第862号、第1169号),建议全面修改环境保护法,重新定位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补充完善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强化有关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侵权救济的内容,使之成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环境基本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根据加强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并考虑各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之间的协调,适时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建议有其合理性。但是,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涉及到现行一系列环境与资源法律制度的重大调整,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同时,在是否修订环境保护法的问题上,存在着是先完成各单项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还是先着手进行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争议。因此,是否修订以及如何修订环境保护法,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将积极予以关注。
    (五)关于制定土地规划法和土地法典的议案(2件)
    李晓方等34位代表提出议案(第513号),建议制定土地规划法,强化土地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吴瑞林等32位代表提出议案(第234号),建议制定土地法典,运用法律手段全面调整土地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通过立法,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对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目前应当集中精力修订好土地管理法,争取在该法的修订中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的地位。在这个基础上,对是否制定土地规划法的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关于制定全面调整土地关系的土地法典,它对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土地问题固然十分重要,但因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更为广泛复杂,难度自然更大。鉴于目前有关部门正在集中力量修订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在制定物权法,这些法律与土地问题的关系均十分密切,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在上述立法任务完成后由国土资源部对是否制定土地法典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
    (六)关于制定农业生态保护法的议案(1件)
    姜德明等39位代表提出议案(第70号),认为目前我国农业面临着资源不足、污染加剧、生态恶化的严峻形势,建议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十分重要。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很多,但大体可以分为外在原因和内在原因。外在原因是由于土地占用、农业用水不足以及污染物排放造成的,这类问题必须通过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执行加以解决。内在原因是由于不合理耕作和灌溉以及化肥和农药的过度施用造成的。解决农业生产自身造成的生态破坏问题,主要还需依靠宣传、教育以及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同时可以利用市场机制推动绿色、有机农业的发展。鉴于以上情况,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具体立法工作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在修改土地管理法、各类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时,充分考虑农业生态保护问题,补充相应的规定,如我委在起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时,已补充了如何防治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的规定;另一方面,鉴于防治土壤污染对保护农业生态至关重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调研论证。
    (七)关于加快外来生物管理立法的议案(3件)
    张钟宁等31位代表、徐景龙等38位代表、冯义等34位代表分别提出议案(第210号、第460号、第724号),建议就外来生物物种管理立法,防止有害生物入侵,保护我国生态系统,减少社会经济损失。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随着国际贸易规模日益扩大、活动日益频繁,外来生物入侵的案例已多有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环境风险正在逐渐加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虽然要求对有害生物进行进出口检疫,但是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规定并不完善,特别是缺乏外来物种引进的风险评估以及外来物种的监测、预警、控制、清除等机制。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着手起草外来生物物种入侵防治条例。代表们所提建议,我们已转交给有关主管部门,建议他们在起草该行政法规时予以考虑。
    (八)关于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3件)
    彭镇秋等34位代表、刘华国等33位代表、苏志刚等36位代表分别提出议案(第11号、第433号、第816号),建议制定湿地法,强化对湿地的保护,维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湿地是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在含蓄水源、调节气候、降解污染、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比较齐全的国家之一,近年来,由于盲目开垦、过度开发、水资源不合理利用等原因,我国湿地的功能不断下降,天然湿地急剧减少,污染加剧,湿地面临着越来越紧迫的威胁。为了解决湿地保护中的种种问题,履行我国在《湿地公约》中作出的承诺,我委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完善湿地的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湿地保护机制。考虑到湿地类型繁多、界定困难,采取简单、统一的监督管理模式是不可行的,应当根据湿地的具体情况分类进行管理。目前,已有40%的湿地被列入各类自然保护区,这些是湿地中的精华,最具典型意义和保护价值。因此,代表们关注的多数问题可以在制定自然保护区法时一并加以考虑。还有些湿地与海洋、滩涂、河流、湖泊等交叉,可以通过完善有关法律加以解决。
    (九)关于制定动物福利法的议案(1件)
    徐景龙等37位代表提出议案(第458号),建议制定动物福利法,促进人类合理地利用动物,禁止以残忍的方式对待动物。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保护动物、关心动物的福利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搞好动物福利主要涉及环境伦理道德问题,同时,需要有良好的经济条件、技术条件和文化环境支持,而我国的上述条件和环境均十分缺乏。此外,在如何区分动物福利法中所涉及的有关虐待与非虐待动物的行为,目前我国还没有成功、有效、可以用来操作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十分重视迫害和虐待动物的行为及其造成的不良后果,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时,增加有关制裁迫害动物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增加有关公民保护动物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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