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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2004-10-27 18:03:41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56件,其中54件为有关农业与农村问题立法项目的议案;其余2件为关于解决三门峡库区和渭河下游防洪治理问题的议案。我委收到议案后,先后两次召开会议,研究代表议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商议议案办理工作。2004年10月21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9次全体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议案建议的立法项目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或者立法规划,有4项共27件议案。
    (一)姜德明等39位代表、汤建梅等30位代表建议加快制定“畜牧法”(第76、1032号议案)。
    “畜牧法”的起草工作,农委正在抓紧进行,目前征求意见稿已经在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人大农委、部分有立法权的市人大、有关科研单位和院校范围内征求意见,同时,我们也向提出议案的代表征求了意见。议案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在草案中作了相应规定。农委将加快起草工作进度,争取明年上半年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彭镇秋等34位代表、姜德明等39位代表、宁夏团、梁毅等30名代表、冯玉兰等38位代表、王松林等31位代表、周春艳等30位代表、余敏等32位代表、海南团、杨振斌等34位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第10、72、214、220、293、602、701、748、999、1112号议案)。
    去年底,农委牵头组成了中央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领导小组,着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准备工作。在认真研究议案提出的建议、深入基层调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总结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已形成了草案框架和基本内容大纲。目前,草案框架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同时也向提出议案的代表征求了意见。这部法律草案,计划在明年年底或者2006年上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彭镇秋等34位代表、段维义等35位代表、汪惠芳等30位代表、冯玉兰等36位代表、徐景龙等38位代表、钟想廷等30位代表、邵峰晶等38位代表、毛达如等33位代表建议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第1、162、182、294、480、788、831、1220号议案);王维忠等32位代表建议“农民权益保护法”将农民工权益保护列入其中(第355号议案)。
    去年底,农委牵头组成了中央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领导小组,着手“农民权益保护法”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准备工作。先后委托14个中央有关部门、8个省人大农委,对有关农民权益保护的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在调研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了草案的大纲,正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修改,我们同时也向提出议案的代表征求了意见。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农民经济财产、社会事务等方面的权益保护问题及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包括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均已采纳,并在大纲中有所体现。由于这部法律涉及面较广,调研工作还需加强,预计2007年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姜德明等39位代表、刘庆宁等30位代表、罗海藩等34位代表、唐洪军等30位代表、姚海垠等32位代表、李继开等30位代表建议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68、98、152、324、604、1002号议案)。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当前我国农产品在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比较分散,针对性不强,因此有必要加以整合,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卫生部认为,我国的食品卫生法规体系比较完善,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如果能得到切实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就能得到保障。
    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列入立法计划后,农业部已于今年初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送审稿从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经营、标准制定、认定认证、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作了规定,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在送审稿中已有所体现。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和生命健康,是有关国计民生的大事,必须从源头抓起,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很有必要。农委建议国务院抓紧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认识,尽快将这部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委将加强前期调研,积极参与草案的审议工作。
    二、议案建议的立法项目尚未列入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或者规划,但属于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较为重要的问题,建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有3项共18件议案。
    (一)梁毅等30位代表、陈慧珠等30位代表、尤仁等34位代表、沈志强等38位代表、刘振伟等33位代表、鞠章网等34位代表、徐睿霞等30位代表建议尽快修改完善《动物防疫法》(第221、290、346、825、1116、1286、1292号议案)。
    农业部认为,随着畜牧业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特别是“非典型肺炎”和禽流感疫情的爆发,给动物防疫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对《动物防疫法》进行修改。建议将修改《动物防疫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目前,农业部已开始着手《动物防疫法》的修改工作。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议案提出的修改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健全动物防疫制度,不仅需要修改《动物防疫法》,而且要逐步完善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理顺相关管理体制。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的经验,研究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抓紧起草修订草案,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委也将组织力量积极参与《动物防疫法》的修改工作。
    (二)姜德明等38位代表、谭志娟等35位代表、王维忠等32位代表、李晓方等35位代表、鲍隆清等30位代表、鞠章网等34位代表建议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第73、298、359、515、1161、1285号议案)。
    农业部、科技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认为,《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现阶段农业技术推广新形势的要求,应当适时修改。目前,中央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工作,建设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相结合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待这项改革完成后,再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为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建设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抓紧进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尽快开始《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修改工作。
    (三)许金和等36位代表、柏广新等36位代表、李明凤等30位代表、徐谦等30位代表、严金亮等30位代表建议尽快修改《森林法》(第282、734、796、857、1143号议案)。
    国家林业局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生态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林业正处在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时期,《森林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加以修改。目前,国家林业局已经着手开展修改《森林法》的工作。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同意国家林业局的意见,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抓紧调研,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有关修改意见,并尽快将修改《森林法》纳入立法计划。
    三、议案建议的立法项目,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立法,共4个项目9件议案。
    (一)田继万等35位代表、马百党等32位代表建议加快制定“合作金融法”(第166、321号议案)。
    国家发改委、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认为,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立法有利于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与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鉴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还处于试点阶段,现在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可考虑先制定条例,以及时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经营。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业农村发展资金短缺的重要途径之一,对农村合作金融进行立法十分必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在此基础上,先制定有关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行政法规,条件成熟后再立法。
    (二)陈夷茁等35位代表建议制定“农业保险法”(第510号议案)、贺仁雨等30位代表建议尽快出台政策性保险制度(第613号议案)。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保监会认为,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既是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也是保护农业的重要措施,因此有必要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法”。目前,保监会已经在一些省区开始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通过国家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结合国情,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是党中央的要求。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条件成熟时可先行制定行政法规,为制定“农业保险法”做好准备。
    (三)袁以星等34位代表、栗智等31位代表、赵慧等30位代表建议制定“粮食法”(第136、781、1225号议案)。
    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建议制定“粮食安全法”,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和粮食安全管理方面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国家粮食局建议制定“粮食流通法”以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定经济繁荣的重要保障。根据近年来我国粮食生产、购销、储备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建立良好的粮食流通秩序,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粮食法”,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抓紧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及时立法。
    (四)姜德明等39位代表、郭海亮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扶贫法”(第74、908号议案)。
    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认为,扶贫开发是一项长期而且艰巨的工作,有必要立法强化和规范扶贫工作,确保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巩固扶贫成果。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议尽快将“扶贫法”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适时起草扶贫法。
    民政部提出,目前农村2900万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中,五保户占20%、残疾人和没有劳动能力的占32%、居住在不适宜生存地区的占2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占20%。这些贫困人口中,绝大部分应当通过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来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建议制定“社会救助法”,没有必要制定“扶贫法”。
    国家发改委认为,目前需要靠传统扶贫措施脱贫的人口还有700万人左右。今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应当与贫困地区的区域发展结合起来考虑,这需要对我国关于贫困的一些基本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目前,似不宜考虑对扶贫工作立法。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代表的建议很重要,由于目前各部门对是否需要制定“扶贫法”的认识还不统一,建议国务院抓紧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扶贫和社会救助的立法问题进行协调,统一认识,再作决定。
    四、2件关于解决三门峡库区和渭河下游防洪治理问题的议案,建议作为对重大问题的批评建议转请国务院处理。
    郑粉莉等61位代表、陈时宝、王振西等33位代表提出关于解决三门峡库区和渭河下游防洪治理问题的议案(第545、1337号议案)。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和听取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后认为,这两件议案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转国务院作为对重大问题的批评建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已批请国务院办理。国务院领导已指示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方案报批,并向人大代表答复,我委将继续跟踪调研,督促落实。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200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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