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2004-10-27 18:03:20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66件,将内容相同和相近的分类合并为34个方面的议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议案的要求,财经委员会于2004年3月17日召开会议,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商议议案办理事项,要求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认真研究议案内容,采取登门拜访等多种方式征求领衔提出议案代表的意见,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各承办单位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提议案代表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办理议案的初步意见。财经委员会对各单位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2004年10月19日,财经委员会召开第33次全体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 财经委员会认为,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对于落实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34个方面的议案涉及的立法项目,有的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审议通过;有的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法律草案审议计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有关部门正积极组织起草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的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起草,成熟时提交审议;有的尚未列入规划,但属于当前经济工作重点或群众关注的热点,需要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起草。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审议通过,此类项目包括以下二项: (一)姜德明等40名代表、厉无畏等30名代表、吴秦等31名代表、林健等36名代表、周晓光等31名代表、杨忠等31名代表、罗益锋等34名代表提出尽快制定破产法的议案7件(第090号、第132号、第427号、第535号、第588号、第668号、第1208号议案)。根据企业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企业破产法列入立法规划及2004年法律草案审议计划,确定由财经委员会组织起草。该法自1993年开始起草,历时十多年。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以来,及时调整起草工作组,开展了大量调研、反复协调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工作。起草过程中,财经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认真进行研究,并专门邀请部分领衔代表参加立法研讨会,与代表共同研究论证草案的有关问题,在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管理人制度、加大惩处破产逃债行为力度等方面,按照代表所提意见在草案中作了相应规定。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拟出企业破产法草案,已于2004年6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 (二)冯笠等34名代表、马蔚华等33名代表、林强等30名代表提出尽快制定电子签章法的议案3件(第539号、第806号、第864号议案)。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和电子签名在我国获得快速发展。为了规范电子签名活动,保障电子交易安全,制定电子签名法十分必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立法过程中,高度重视代表所提议案,认真研究吸收代表的意见。该法已作为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法律草案审议计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有关部门正积极组织起草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类项目包括以下十八项: (一)尹继佐等30名代表、黄河等31名代表、张林俭等32名代表、姜德明等40名代表、程静萍等31名代表、王佳芬等30名代表(2件)、赖桂勇等32名代表、夏士林等30名代表、李林楷等30名代表、赵林中等36名代表、杨忠等31名代表、王纪年等30名代表、章联生等37名代表、李如成等31名代表、郭广昌等32名代表、王午鼎等31名代表、俞学锋等30名代表提出修改公司法的议案18件(第005号、第018号、第028号、第089号、第112号、第133号、第134号、第145号、第225号、第303号、第563号、第670号、第696号、第876号、第952号、第1011号、第1018号、第1165号议案)。现行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并于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个别条文修改。该法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国企业改革,规范企业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该法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要求,亟需进行修改。国务院法制办牵头成立了公司法修订起草组,在起草过程中,对几百位代表提出的议案十分重视,逐件进行梳理、研究吸收,并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送600多位代表征求意见,经过一系列调研论证和反复修改,已形成草案,目前正在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早日提请国务院审议。财经委员会建议抓紧草案的完善工作,年底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纪尽善等30名代表、童海保等33名代表、王西京等32名代表提出尽快修改证券法的议案3件(第440号、第468号、第681号议案)。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一部基本法律,实施五年来,对规范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受该法出台时背景的限制,加之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对该法内容进行必要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确定由财经委员会组织起草。2003年7月,成立了由财经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等9个部门组成的证券法修订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聘请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成立了顾问小组。一年多来,经过对证券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亟需修改的内容进行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认真研究议案内容并吸收代表所提意见,形成了修订草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进行必要协调,争取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厉志海等30名代表、赵湘平等30名代表、姜健等30名代表、杨兴富等31名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议案4件(第190号、第620号、第633号、第643号议案)。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要求。目前实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在劳动法中确立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现有与劳动法配套的规章、政策效力有限,为有效调整劳动关系,迫切需要制定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十分重视代表所提议案,认真研究吸收议案内容并征求领衔代表意见,正在积极组织该法草案起草工作。财经委员会建议抓紧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李葵南等32名代表、邬露露等31名代表、叶倩等30名代表、徐景龙等37名代表、赵林中等31名代表、周晓光等34名代表、高翔等30名代表、李邦良等33名代表、王元成等30名代表、郭广荣等35名代表提出修改城市规划法和制定拆迁征地法的议案10件(第007号、第106号、第259号、第474号、第570号、第594号、第882号、第980号、第1028号、第1269号议案)。1990年起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确立了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对于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引导城乡建设的有序发展,遏制资源环境的开发性破坏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该法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修改和完善。建设部于2000年启动城市规划法的修改工作,经过认真研究吸收议案内容并征求代表意见,反复论证,修订草案送审稿已于2003年5月上报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就送审稿进行论证。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争取早日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征地拆迁面临的问题和矛盾十分突出。由于现阶段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分别归口建设部与国土资源部,适用不同法律规范,客观上造成补偿标准不统一。为统一规范拆迁征地行为,维护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和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拆迁征地法。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就制定拆迁征地法进行研究论证,尽早提出方案和立法建议。同时由于拆迁征地与城市规划关系密切,建议对城市规划法修改与拆迁征地立法结合研究,以推动这方面的立法进程。 (五)彭镇秋等34名代表、姜德明等40名代表、宋柳华等30名代表、余敏等33名代表提出修改审计法的议案4件(第012号、第087号、第123号、第740号议案)。审计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在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审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审计署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确有必要修改完善审计法。目前国家审计署已完成审计法修订草案起草,并已上报国务院。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六)姜德明等39名代表、宋柳华等30名代表、王秀林等31名代表提出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议案3件(第084号、第124号、第1313号议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的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吸引外商投资,推进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继续适用这种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不利于经济发展,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经过认真研究吸收代表及有关各方面意见,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修订草案已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国务院。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快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七)姜德明等39名代表、罗海藩等35名代表、莫建芳等30名代表、谢朝月等33名代表、周晓光等33名代表、曹务顺等37名代表、陈勇等36名代表提出修改电力法的议案7件(第094号、第151号、第202号、第394号、第589号、第847号、第967号议案)。为了适应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和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以及建立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的需要,修改和完善电力法十分必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于2003年着手组织相关部门对电力法进行修改。经过认真研究吸收代表所提意见,反复论证,目前已形成初稿,下一步将广泛征求意见。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抓紧电力法的修改工作,尽早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八)姜德明等40名代表、陈夷茁等33名代表提出修改邮政法的议案2件(第097号、第1251号议案)。邮政法自1987年施行以来,对于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发挥邮政通政、通商、通民的功能,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快递市场的出现,邮政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该法进行修改完善。2002年信息产业部将邮政法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并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相关工作。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抓紧工作,认真研究议案的内容,完善修订草案,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九)陆栋等31名代表提出修改价格法的议案1件(第315号议案)。价格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实施对于规范价格行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价格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需要加以修改完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目前正在对价格法的修改进行调研论证。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争取早日提出价格法修订草案。 (十)邓明义等34名代表提出修改标准化法的议案1件(第529号议案)。标准化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标准化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着手对标准化法进行修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正在按计划组织该法的修改工作。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抓紧标准化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一)赵咏秋等31名代表提出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议案1件(第1151号议案)。注册会计师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巨大变化,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中产生的新问题,该法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滞后。财政部于2001年拟定了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议案进行认真研究并征求了领衔代表的意见,目前正在作进一步修改论证。财经委员会建议财政部加快工作进度,争取早日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二)姜德明等39名代表、祝均一等32名代表、吴结才等35名代表、厉志海等30名代表、沈爱琴等30名代表、陈惠娟等31名代表、马志国等36名代表、李茂芝等34名代表、阿不都拉等37名代表、徐景龙等38名代表、张政泼等30名代表、赵湘平等30名代表、姜健等31名代表、杨兴富等34名代表、赵克正、张愈等30名代表、王发水等31名代表、杨晓碧等32名代表、郑功成等30名代表、汪啸风等18名代表、吴华夏等35名代表、熊盛文等31名代表、方潮贵等45名代表、阎国祥等32名代表、罗益锋等32名代表、郝续宽等32名代表、朱天宝等38名代表提出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的议案26件(第077号、第113号、第160号、第185号、第201号、第238号、第297号、第377号、第379号、第457号、第561号、第622号、第632号、第644号、第652号、第687号、第738号、第922号、第998号、第1077号、第1133号、第1178号、第1199号、第1216号、第1299号、第1303号议案)。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其中,加快社会保险立法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保险法草案起草过程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数百位代表所提议案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吸收代表意见,草案已经多次修改。目前,正在抓紧草案的协调与修改完善,计划年内上报国务院。财经委员会建议继续抓紧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三)李葵南等31名代表、刘赐贵等36名代表、陆鸣林等30名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3件(第002号、第273号、第558号议案)。根据中央批准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于1993年8月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与研究单位成立起草组,开始起草国有资产法草案。经过广泛调研、论证,起草了国有资产法(草案)送审稿。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国有资产法列入立法规划,确定由财经委员会继续组织起草。2004年3月,财经委员会调整成立了起草组,根据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起草组对议案逐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目前正在积极开展立法调研等有关工作,争取于2005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四)胡平西等30名代表提出适时制定外汇法的议案1件(第250号议案)。外汇管理是调整本国与外国货币比价关系、规范外汇交易与国际结算的重要手段。国务院于1996年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对于规范外汇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外汇法列入立法规划,确定由财经委员会继续负责起草。财经委员会目前正在结合代表和其他各有关方面意见,对外汇法起草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条件成熟后,即着手进行起草的有关工作。 (十五)姜德明等40名代表提出修改预算法的议案1件(第088号议案)。预算法实施以来,对规范国家预算管理,加强各级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依法理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预算法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预算法列入立法规划,确定由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预算法修改起草组于今年3月成立,目前正在认真研究代表和其他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修改工作。财经委员会建议继续抓紧预算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六)姜德明等40名代表、陈舒等30名代表、陈建国等19名代表、迟夙生等36名代表、刘华国等33名代表、陈紫芸等32名代表、洪可柱等36名代表、韩德云等30名代表、张学东等30名代表提出修改建筑法的议案9件(第095号、第129号、第215号、第341号、第430号、第522号、第1172号、第1235号、第1346号议案)。建筑法实施六年来,在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建筑业的迅速发展,建筑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建筑法的一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建筑业对外开放的要求,也不适应建筑业市场化、现代化的要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建筑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建设部成立了建筑法修订起草组,经过认真研究代表和其他各有关方面意见,提出了修订草案,计划于2004年年底前上报国务院。财经委员会建议建设部抓紧建筑法修订草案起草和送审工作,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七)姜德明等39名代表、宋柳华等30名代表、周红玲等31名代表、姜健等32名代表、俞学锋等30名代表提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议案5件(第085号、第125号、第144号、第638号、第1159号议案)。自1994年和1999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以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不断加强,收入逐年稳步增长,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不断增强。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法在征管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修改完善。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力量,就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广泛调研、认真研究吸收代表和其他各有关方面意见,提出了修订草案。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进一步修改协调。财经委员会建议进一步抓紧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草案的起草与修改工作,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八)姜健等33名代表提出加快反垄断法立法的议案1件(第637号议案)。尽快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对于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经贸合作和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垄断法列入立法规划。商务部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经过大量调研和论证,征求各方面意见,起草出反垄断法草案,于2004年上报国务院审议。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有关部门已开始起草工作,建议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此类项目包括以下四项: (一)姜德明等39名代表提出制定税收基本法的议案1件(第083号议案)。目前税收立法领域存在立法位次低,单行税法缺乏稳定性、完备性和协调统一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立法,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严格依法治税,促进税制改革,亟需制定税收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确定由财经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起草,起草组于2004年3月成立。起草部门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目前正在按计划进行草案起草工作。 (二)厉志海等30名代表提出尽快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的议案1件(第192号议案)。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前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增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缩小地方财力差距,合理调节和引导地方财政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平衡发展,维护基层政权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由于缺乏规范的制度,这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离透明、规范、科学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强化财政宏观调控职能作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亟需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确定由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该法起草组已于2004年7月成立。预算工作委员会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目前正在组织安排草案起草工作。财经委员会建议预算工作委员会抓紧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按计划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徐守盛等30名代表、冯笠等36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尽快制定西部开发促进法的议案3件(第173号、第542号、第592号议案)。为了保证西部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为西部开发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必要尽快制定西部开发促进法。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认真研究代表和其他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正在进一步修改西部开发促进法草案稿,计划于2004年年底前完成并提交国务院审议。财经委员会建议抓紧草案的起草和送审工作,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胡平西等30名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反洗钱法的议案1件(第249号议案)。随着国际交流活动的日益发展和贩毒、走私、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活动大量发生,洗钱活动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基础和金融秩序。为了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社会、经济安全,促进我国反洗钱工作机制、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健全,有必要制定反洗钱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确定由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起草组已于2004年3月成立。预算工作委员会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目前正按计划进行有关起草工作。财经委员会建议预算工作委员会抓紧草案起草工作,争取按计划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较为重要,建议加以研究,争取补充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由国务院制定条例,此类项目包括以下九项: (一)张林俭等32名代表、李东辉等30名代表、泽巴足等36名代表、莫建芳等30名代表、闫傲霜等30名代表、朱维芳等30名代表、陈夷茁等35名代表、马克宁等38名代表、赵湘平等30名代表、康凤英等32名代表、左成懃等33名代表、张国良等34名代表、顾明等32名代表、陈福胜等30名代表、郑功成等30名代表、吴作东等34名代表、傅勇林等33名代表、彭学明等37名代表、方潮贵等46名代表、韩德云等30名代表(2件)、黄席樾等35名代表、张学东等31名代表提出修改劳动法的议案23件(第029号、第122号、第165号、第206号、第211号、第471号、第509号、第549号、第621号、第629号、第711号、第726号、第768号、第861号、第923号、第936号、第1010号、第1090号、第1177号、第1236号、第1244号、第1257号、第1348号议案)。劳动法对确立、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发展经济、稳定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劳动法颁布时,我国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体系尚处于发展初期,对于劳动力市场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内容规定的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随着实践的发展,劳动法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数百位代表提出的议案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劳动法亟需进行修改。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抓紧劳动法修订的研究论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争取列入立法规划,推动劳动法的修改完善。 (二)泽巴足等38名代表、沈爱琴等30名代表、徐景龙等39名代表、赵林中等31名代表、李邦良等32名代表、韩德云等31名代表提出尽快制定促进就业法的议案6件(第164号、第198号、第479号、第566号、第977号、第1261号议案)。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始终将促进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任务,通过促进经济增长带动就业增长。2002年以来,针对新时期就业的形势和特点,围绕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国家制定了一整套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的基本框架。促进就业法已列入国务院2004年立法调研项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正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促进就业法的立法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并加快了与促进就业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的起草论证工作。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抓紧促进就业立法的研究论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争取列入立法规划,早日开始草案起草工作。 (三)姜健等31名代表提出尽快制定集体合同法的议案1件(第635号议案)。集体合同制度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集体合同法,推动集体协商的开展,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法实施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积极进行了集体合同立法探索。最近,又对有关集体合同的部门规章作了充实完善,发布了新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认真研究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有必要尽快制定集体合同法。财经委员会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继续抓紧集体合同法的研究论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争取列入立法规划,推动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四)姜德明等40名代表、陈海啸等30名代表、花蓓等36名代表提出修改统计法的议案3件(第086号、第929号、第1120号议案)。随着统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统计法在保障数据质量、民间统计调查管理、部门统计管理和协调、基层统计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显露出来。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家统计局一是于2000年修改了统计法实施细则,二是先后制定了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三是研究起草普查法,四是调查研究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管理问题。国家统计局在认真研究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统计法存在的问题,最有效的办法是尽快修改统计法。财经委员会建议抓紧调研论证,为统计法修订做好必要的准备。 (五)范秉勋等31名代表、仇小乐等30名代表、马成果等34名代表、吴自祥等33名代表、夏鸣等39名代表提出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议案5件(第137号、第490号、第554号、第814号、第897号议案)。特种设备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设备,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03年国务院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来,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各类事故稳中有降。但特种设备恶性事故仍时有发生,形势依然严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和范围大幅增长,潜在安全隐患越来越突出,专门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继续抓紧特种设备安全立法准备工作,适时提出立法建议,争取列入立法规划,尽早进行草案起草工作。 (六)冯笠等36名代表、马百党等36名代表、马蔚华等30名代表提出尽快制定社会信用法的议案3件(第544号、第551号、第807号议案)。营造全社会的诚信环境,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社会各界的高度共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中国人民银行认真研究了代表所提议案,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法律体系的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已组织起草征信管理条例草案并上报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也在研究起草相关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着手这方面的立法。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七)杨谨华等33名代表提出修改铁路法的议案1件(第666号议案)。随着国家法制环境的改善和铁路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铁路法已严重不适应需要,亟需修改。铁道部自1996年启动铁路法修改工作,先后修改了十几稿,在认真研究议案内容的基础上,目前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财经委员会建议抓紧铁路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八)秦池江等30名代表提出修改票据法的议案1件(第914号议案)。票据法实施8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票据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确需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结合代表所提意见,对票据法修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财经委员会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适时提出修改票据法的建议。 (九)姜德明等39名代表、厉志海等30名代表、王国昌等31名代表、滕勇等30名代表、吴作东等34名代表、施继兴等34名代表提出尽快制定电信法的议案6件(第058号、第184号、第665号、第900号、第935号、第983号议案)。随着我国电信业的迅猛发展,电信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创造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利,亟需制定电信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电信法列入立法规划,国务院于2003年和2004年都将电信法列入法律草案审议计划,并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起草。目前,电信法起草小组已结合代表所提意见,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电信法草案并已上报国务院。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争取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议案所提建议涉及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建设,十分重要,需要抓紧研究解决,此类项目有一项: 石广生等131名代表提出设立政策性农村保险公司,解决农民大病医疗和养老问题的议案1件(第1129号议案)。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为了提高农民生活保障水平,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从机制上解决农民医疗和养老问题,设立政策性农村保险公司是必要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同意代表们所提意见,目前正在对政策性农村保险公司的可行性开展专题调研,并将在此基础上与财政、农业、卫生、劳动等部门进行沟通,共同研究探讨可行性和操作方案。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切实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及早进行这方面的试点,以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2004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