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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2004-10-27 18:03:07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90件,涉及制定或者修改19项法律。为做好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大会后,内务司法委员会即分别将有关议案转请各相关单位研究。对这些议案,各单位都十分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办理意见。9月13日,各议案办理单位一起研究了议案办理情况,并就办理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交换了意见。2004年10月10日,内务司法委员会第21次会议对代表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已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1项)。
    马平一、周红玲、拉依萨·阿列克桑德洛娜、李玉臻、向才银等165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的议案(第24、142、767、1037、1084号)。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经过七十多年的实践,已成为我国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能够更加充分地体现司法民主与公正,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使之成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渠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并已于2004年8月28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决定”已经吸取了议案中有关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意见。
    二、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已经列入2004年立法计划,有望近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3项)。
    (一)姜德明、陈旭、赖每、金烈、叶继革、杨梅喜、赖联明、韩德云等267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议案(第65、103、366、751、867、1043、1137、1262号)。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需要。1987年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公安部自2000年着手起草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来,已数易其稿,草案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趋于成熟。在报送国务院以后,国务院法制办对该草案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并就一些重要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协调。2004年10月,国务院已将该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姜德明、姜健、罗益锋等10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公证法的议案(第82、639、1213号)。改革开放以来,公证工作在我国发展很快,但相关法规不完备。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公证暂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尽快制定公证法,通过立法来规范、保障、促进我国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公证法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内务司法委员会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进行了立法调研。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完成该项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该法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刘庆宁、邬露露、沈爱琴、张秀娟等125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公务员法的议案(第100、107、200、885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依法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立现代国家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法作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内务司法委员会已就立法中需要规范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并考察了国外的公务员制度。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起草小组已向国务院报送了公务员法(草案)。建议国务院在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正在抓紧起草和修改,争取明后年提请审议的(4项)。
    (一)姜德明、谢朝月等7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消防法的议案(第96、395号)。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199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今消防实际工作的要求,亟待修改、完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消防法执法检查组曾提出修改消防法的建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消防法的修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公安部组织专门班子开展了调研,并着手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内务司法委员会将适时开展立法调研,根据修改草案起草进程做好常委会会议审议前的准备工作。
    (二)陈旭、陈慧珠、胡大白、盛昌黎等127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禁毒法的议案(第108、291、688、962号)。近年来,制毒、贩毒、吸毒的情况在我国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禁毒工作已经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为适应当前禁毒工作发展的需要,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加强禁毒立法工作,在1990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禁毒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禁毒法列入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进行该项法律的论证和起草工作。内务司法委员会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推进该项立法工作。
    (三)李葵南、姜德明、厉志海、吴秦等1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第4、60、186、327号)。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12年来,对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完全必要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该法的修改列入本届立法规划。全国妇联为此作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研、论证工作,提出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建议稿,并同内务司法委员会交换了意见,将作进一步的修改。建议国务院在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童海保、周桂英等66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第469、791号)。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十多年来,对维护我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必要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内务司法委员会正按照立法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对该法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明确修改的重点,着手进行修改论证工作。
    四、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正在研究起草,争取本届内提请审议的(8项)。
    (一)郑惠强、杨忠等6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议案(第36、671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为依法加强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廉政勤政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制定政务信息公开法很有必要。政务信息公开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制定法律。
    (二)汪惠芳、姜健等6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社会救济法的议案(第179、641号)和纪尽善、郑功成等6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社会救助法的议案(第441、918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依法对城乡贫困居民实行救助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救济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积极推进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特别是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并准备着手进行立法调研和法律起草工作。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工作,争取按计划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李明豫、窦树华、蒋明麟、牛惠兰、潘华燕、赵地、刘飏等217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议案(第104、502、625、844、851、1157、1316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对残疾人保障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修改和完善残疾人保障法是必要的。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开始就修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调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修改工作,争取本届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陈旭、厉志海、韩德云等9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律师法的议案(第102、183、1259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996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律师工作的需要,社会各界要求修改这部法律的呼声很高。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对律师法修改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内务司法委员会赞成修改律师法,并将开展立法调研,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审议此项法律修改草案做好准备。
    (五)莫建芳、蒋福弟、蔡彰、罗益锋等125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人民调解法的议案(第205、231、728、1215号)。长期以来,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妥善处理日益增多的民事案件,事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十分必要。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靠国务院1989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来规范、调整,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对此只做了原则规定,已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迅速发展的需要。多年来社会各界一直呼吁尽快制定人民调解法。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围绕该项立法开展调研和论证工作。内务司法委员会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推动此项工作。
    (六)姜德明、何素斌、童海保等105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第54、390、462号)和姜德明、陈慧珠、杨梅喜等99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第55、289、1041号)。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实施已经20多年,其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这两部法律的修改涉及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目前正在中央统一部署下逐步推进的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相衔接。内务司法委员会也正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继续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建议条件成熟时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七)姜德明、黄双月、夏之宁等10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第53、269、329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我国城市基层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部分内容已与新形势下城市基层工作的新情况和新要求不相适应。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2004年内务司法委员会就该法修改问题作了专题调研。目前,民政部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正在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建议国务院在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视情安排审议的(3项)。
    (一)韩忠信、杨天怡、夏之宁、潘守理、郑霜高、叶继革、章联生等228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第174、334、335、578、860、874、878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对保障广大村民的民主权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村民自治的不断推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需要作相应的修改。内务司法委员会赞成适时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开展调查研究,配合国务院起草部门做好立法相关准备工作。
    (二)贵州代表团和厉志海、戴仲川、许金和、王维忠、李晓方、赵林中、王淑媛、邓志芳、多里昆·依布拉因、袁敬华、郭小丁、段志爱、彭学明、叶青、韩德云等504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议案(第117、167、262、283、353、512、567、656、690、765、840、891、910、1091、1154、1237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重要内容。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选举的规定比较原则,在选举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草案时,一并考虑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问题。内务司法委员会已相应开展了调查研究。
    (三)姜德明、冯笠、胡济荣、杨忠、张启楣、陈夷茁等20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第57、543、585、669、993、1249号)。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工作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希望通过立法解决“执行难”的呼声日益高涨。有关民事强制执行方面的立法曾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立法计划。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解决“执行难”问题并就该项立法开展调研、论证。内务司法委员会将对该项立法进行调查研究,积极推进民事强制执行方面的立法进程。
    对上述第二至第五类各项立法,内务司法委员会在立法调研论证、草案起草审议过程中,将适时征求提议案的代表特别是领衔代表对相关立法的意见,并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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