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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城镇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情况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2003-10-25 23:41:28 ——2003年10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 凯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小城镇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近年来促进小城镇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工作 发展小城镇,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是推进我国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任务。对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社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拉动国内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城镇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问题。200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提出了小城镇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并从规划和布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用地制度改革、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系统地提出了政策性意见。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以及国务院审定的城镇化发展重点专项规划,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引导小城镇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措施。今年年初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要求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对取消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做好农民工的培训工作,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和加强农民工流动管理等问题,做出了具体部署。 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围绕促进小城镇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做了大量工作。主要是: (一)加强小城镇的规划。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引导小城镇合理布局,培育小城镇产业发展和指导小城镇编制专项规划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建设部发出通知,组织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部署和要求,制订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等规章。目前,全国88%的乡镇完成了总体规划编制工作,79%的小城镇对建设规划进行了调整完善。国土资源部加大了全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贯彻实施力度。目前,全国范围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已基本完成,在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上,对小城镇特别是重点镇和发展较快的小城镇给予了倾斜。 (二)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明确指出,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对于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目前,各地已全面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到2002年8月,公安机关已为符合条件的953万多人在小城镇办理了落户手续。一些地方已经将这项改革推进到中心城市,如江苏等省建立了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不再区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石家庄已全面放开了城市户口对进城农民的指标限制,沈阳取消了流动人口的暂住证,上海、北京、重庆、深圳等城市,对进城落户和招聘人员的户籍限制也开始放宽。 (三)组织小城镇发展和改革试点。原国务院体改办会同11个部委共同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在小城镇政府机构和管理职能、公共财政、基础设施投融资、城镇发展规划、户籍制度和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探索,为促进小城镇发展和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从原国家计委到现在的发展改革委已经连续六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建设,在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和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合理集聚,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从1994年起,建设部陆续实施了“625试点工程”:选择了6个县市(目前已扩大到41个县市)、两个地区(指大都市郊区和粮食主产区)、588个小城镇作为建设试点,探索不同类型小城镇建设的经验,并在试点的基础上先后命名了75个小城镇建设示范镇。科技部组织实施了小城镇科技发展重大项目,认真抓好小城镇科技示范工作,建立了34个星火小城镇试点。国土资源部为探索小城镇用地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选择了一部分地区进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从本地实际出发,确定了一批有潜力的小城镇作为重点,在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培育产业基础、制定城镇规划和基础设施投资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 (四)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自2000年以来,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4.4亿元及国债建设资金35亿元,支持了部分重点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自2000年起,人民银行在房地产贷款科目中专门增加了小城镇个人商用房贷款科目,引导商业银行的贷款投向。到2003年6月末,该项贷款余额由17亿元增加到60亿元。2002年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以及2001年农业部与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关于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通知》等文件,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同时,按照国务院部署,有关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001年取消了专门针对乡镇企业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和罚款等,涉及金额约237亿元,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了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如“九五”期间,安徽省全社会用于小城镇建设方面的投资累计达到390亿元,使全省小城镇的供水、排水、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得到改善。 (五)开展乡镇撤并工作。2001年,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全国各地的乡镇撤并工作进行指导。从1998年开始,到2002年底,已有25个省份基本完成乡镇撤并工作。全国乡镇总数由撤并前的46436个减少到39240个,比1997年减少15%。如江苏省1998年前有1974个乡镇,2001年减少到1362个,减少了30%,乡镇平均人口由3.1万增加到4.5万。通过乡镇撤并,精简了机构,减少了行政人员和财政开支,降低了管理成本,减轻了农民负担。撤并乡镇后,使基础设施相对集中,对解决小城镇布局分散和重复建设等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 (六)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服务工作。劳动保障部、建设部、教育部、农业部等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利用现有的教育培训资源,并挖掘各种潜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自1997年以来,教育部门累计培训农村劳动力4.6亿人次。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农业部等部门编制的《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以及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了2010年前全国农民工培训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要求流入地政府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农业部在2000年选择了6个试点县市进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试点。江苏省开展“5112”富民工程,每年培训农村劳动力100万人次;浙江省实施“百万农民”培训工程,2001年培训农村劳动力32万人。各类培训项目包括了职业技能、政策法规和道德规范等内容。有关部门还鼓励经过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建立职业技能资格或岗位证书制度,提高了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出进一步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多、外出务工人员规模较大的地区,以及输入劳动力较多、外来务工人员规模较大的地区,选择一些地市,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对口培训和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建立跨省区的劳务协作关系。在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多的劳动力输出地区,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发展改革委今年安排1亿元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农民工跨地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七)减轻农民工负担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针对农民工进入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后遇到的种种问题,原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年发出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原国家计委2002年对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工作进行了重点部署,要求全面清理主要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各种收费,并进行了监督检查。通过清理整顿,各地累计取消或停止120多项收费项目,如暂住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等,每年可减轻外出务工人员负担约50亿元。针对有些用工单位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突出问题,劳动保障部、建设部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保障部的统一部署,2002年12月,各地采取企业普遍自查同劳动保障等部门重点检查、上级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开展清欠农民工工资的大检查。据23个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省份统计,截至2003年1月10日,共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1.3万件,已为62.6万名农民工追缴欠发工资3.5亿元。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对建筑施工企业信贷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建筑施工企业垫资房地产项目开发,防止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八)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保障外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2年,农业部下发《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或调整农民的承包地。明确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力在城镇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要求切实保障外出农村劳动力承包土地的转让、转包、租赁等流转权力和利益,对损害外出农村劳动力承包土地流转权和收益权的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要求农村劳动力输出地严格执行国家的税费政策,除规定承担的有关费用外,不得向外出劳动力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小城镇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到2002年底,全国共有建制镇19811个,比2000年增加119个,增长6%。建制镇数量已超过乡的数量,占乡镇的比重达50.7%。在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积极努力下,小城镇发展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小城镇规模有所扩大,为农村劳动力和农业人口的转移拓宽了空间。2002年平均每个建制镇有32309人,比1999年增长9.3%。从业人员16719人,其中非农从业人员占40.3%,非农就业比重比1999年提高4.2个百分点。全国建制镇镇区总人口已达到1.1亿人,平均每个镇镇区人口为5600人,比1999年增加9.4%。二是小城镇开始成为集聚乡镇企业的重要载体,对调整乡镇企业布局,促进农村工业化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小城镇的发展,全国乡镇企业的集聚程度已由上个世纪90年代的12%提高到目前的20%以上。在发达地区尤为明显,如江苏省在建制镇的乡镇企业已占全部乡镇企业的90.6%;浙江省建制镇的乡镇企业总产值已占全省乡镇企业总产值的76.5%。三是小城镇经济实力有所增强,发挥了对周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成为农村区域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全国平均每个建制镇的财政收入、乡镇企业缴纳税金和居民年末存款余额分别为1136万元、935万元和8008万元,比1999年分别增长了57.8%、53.5%和27.4%。江苏省和浙江省建制镇农村经济收入占全省农村经济总收入的比重,已分别超过90%和80%。全国财政收入超亿元的镇有357个,这些镇的平均人口为9.3万人,其中人口超过20万以上的有43个,30万以上的有10个。这些经济实力较强、人口规模较大的重点镇,在服务周边农业和农村经济、增加非农就业机会、启动农村消费等方面,所起的作用非常显著。四是小城镇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设施及条件得到改善,促进了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平均每个建制镇拥有学校16所,在校学生4980人,教师284名;医生47名,病床41张。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改善。 我国有农村劳动力4.85亿人,据估算,其中富余劳动力约有1.5亿人。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是振兴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乡镇企业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渠道。“九五”中后期,受市场环境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影响,乡镇企业吸纳劳动力有所减少。近几年,通过积极调整结构,加快技术改造,不断创新体制和机制,乡镇企业加快发展,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增强。2002年,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增加到1.33亿人,比2000年增加514万人,比1998年增加800万人。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数明显增加,已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渠道。据农业部调查推算,外出务工农民已超过9400万人。跨地区进入各类城镇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已成为一个庞大的就业群体,2002年在本乡镇以外从业的劳动力占劳动力转移总量的57.3%,比2000年提高了3.2个百分点。农民外出务工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劳动力的素质有所提高。2001年全国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初中和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占76.7%,其中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比重是14%,比上年提高3.8个百分点,经过专业培训的劳动力比重为12.5%。二是劳动力外出务工主要流向东部地区。2002年离开乡镇在本省转移的农村劳动力约占75%,转向省外的占25%。在跨省转移中,流向东部地区的占85.7%,比上年提高1.4个百分点。三是进入服务领域的劳动力增长较快。2002年转移到服务业的农村劳动力比重为43.3%,高出转移到工业的农村劳动力6个多百分点。四是对农民增收的作用越来越大。2002年在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外出务工收入已达到438.2元,比上年增长45.6元,对全年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1.8%。据四川省农调队调查,2000年全省外出务工就业的农民,涉及到五分之一强的乡村人口,三分之一强的劳动力,一半以上的农户;全省人均劳动力转移的劳务性报酬收入占家庭纯收入的比重由1998年的31.8%上升到2000年的48.6%。在一些贫困地区,外出务工收入已成为农民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五是对农村经济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外出务工农民的法制意识、劳动技能、社会交往能力等素质明显提高,向农村传播着先进文化和现代文明,传递着各种技术和信息。有的外出农民返乡后,运用所学的经营管理知识和技术,从事创业和各种开发、服务活动,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消除城乡差别,起到重要的作用。 总的看来,小城镇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需要抓紧研究解决。主要是: (一)小城镇的规划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改进、充实。一是全国和区域小城镇发展规划缺乏城镇体系规划的支撑、合理布局的引导,以及针对不同地区的分类指导。一些地方盲目攀比,一哄而起,乡乡建镇,遍地开花,以致出现了一批基础设施不配套、缺少产业支撑的“空壳镇”。二是一些小城镇镇区规划设计脱离实际,缺乏特点,盲目照搬大中城市规划设计的标准和方法;建设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互不衔接;不按规划实施,小城镇建设随意性大。三是不少小城镇忽视产业发展规划,产业聚集水平低,缺少主导产业。有的省份在镇区集中的乡镇企业仅占20%左右。四是重点不突出,政策支持措施和各项建设资金过于分散,有的专项资金甚至被截留、挪用,对重点镇的支持力度不够,一部分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镇不能加快发展,充分发挥作用。 (二)一些小城镇在建设中不顾客观条件和承受能力,贪大求洋,相互攀比现象严重。有的地方没有把精力放在培育产业基础和促进各项公共事业的发展上,而是片面追求建设,把发展小城镇等同于城镇翻建或扩建,还把小城镇新增多少建筑面积当作一项重要指标对干部进行考核,层层下指标,级级加任务,要求镇镇动工,年年变化。有的甚至定出了时间表,提出5年再造一个新城等;有的热衷于修建大广场、大花园、大马路、标志性建筑和高档办公楼等形象工程,既造成了小城镇公共资源的大量浪费,又增加了政府的债务负担,还提高了企业、农民进入小城镇的标准和条件。一些小城镇政府对农民和城镇居民住房进行强制拆迁,造成政府同城镇居民和周边农民的矛盾激化。一些地方超规划圈地、未规划占地、预征地以及压低征地补偿金等现象比较严重,造成大量被圈占土地长期闲置,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 (三)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没有稳定的来源。在现行财税体制下,镇政府财力严重不足,公共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多数小城镇的基础设施水平较低,供水能力严重不足,绝大部分小城镇排水系统不完善,没有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影响了小城镇的投资和居住环境,不利于乡镇企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小城镇集中。 (四)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有效保障。今年年初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后,有些地方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仍没有完全取消,对使用农民工的行业、工种仍有歧视性规定;变相乱收费的现象还没有彻底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还屡屡发生;对农民工基本权益的维护还缺少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农民工劳动保护、生产安全、生活条件、工伤和医疗保障以及子女进城就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五)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村劳动力跨区流动缺乏信息引导。一些地方对农民工重收费、轻服务,农村劳动力在城镇就业或向二、三产业转移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刚刚起步,还不完善。近年来,教育、劳动、农业等部门和建筑等行业及工矿企业培训了一定数量的农民工,但相对需要转移和进城的农村务工人员来说,数量偏少,质量和效果还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不少地方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还缺乏统筹规划和协调,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合力,有的甚至借培训名义乱收费。 三、今后的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发展,为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创造了新的机遇。但也要看到,目前城乡劳动力供给处于高峰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变化,给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带来了新的压力,形势相当严峻。支持小城镇发展,培育小城镇的产业基础,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拓宽农民增加收入的渠道,既是长期的战略任务,又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认真贯彻十六大关于“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精神,不断改革创新,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解决目前小城镇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中存在的问题。 (一)加强规划指导,抓紧对规划落实的监督。200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明确指出,“有关部门要抓紧确定重点发展的小城镇,编制科学合理的规划,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防止一哄而起。”建设部目前与有关部门协调,制订全国重点小城镇发展规划,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抓紧制订城镇体系规划。要打破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限制,按经济区域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定重点。对大城市周边地区、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要实行分类指导。要求各地在指导小城镇规划的制订和修改时,将有关专项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尤其要同乡镇企业和农村服务业的发展结合起来。要严格按程序报批规划,并依法加强对规划落实的监督管理,防止规划流于形式。 (二)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强综合协调管理。要深入调查,加强研究,把统筹解决小城镇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问题,作为重大的发展战略和深化改革的任务,摆到各地区、各部门的议事日程上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小城镇发展的综合协调管理,整合资源,形成合力,避免政出多门,互相扯皮。按照“小机构,大服务”的目标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精兵简政”的原则,建立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小城镇行政管理体制,提高小城镇政府对社会事务、公共设施、生态环境的管理能力。继续深化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并逐步向大中城市推进,鼓励收入稳定的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向城镇迁移。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促进小城镇发展的各项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加强指导,抓好示范,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推动小城镇的发展与改革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 (三)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部门将继续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支持小城镇建设和发展,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向,鼓励企业、个人、外商以多种方式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多渠道投资小城镇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建设小城镇的路子。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可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安排投资,有重点地支持一部分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特别是对中西部的县城和有发展潜力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小城镇,在镇区道路、给排水、环境整治、垃圾处理、信息网络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主导产业培育等方面给予支持。严禁借小城镇建设之名,铺张浪费,盲目攀比,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四)发展小城镇经济,促进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充分发挥当地的经济资源和区位优势,大力发展特色经济,逐步形成和壮大主导产业,扩大农民在非农产业就业是当前促进小城镇发展的突出问题。发展改革委已经制订规划,每年继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中西部的部分重点小城镇,培育产业基础,发展小城镇经济。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引导乡镇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和服务,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和储藏、保鲜、运销等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加工企业和各类服务业。各地也在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发展,为他们创造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 (五)妥善解决小城镇发展用地问题。各地要通过挖潜、改造旧镇区,积极开展迁村并点、企业旧址和农民宅基地置换,以及整理土地、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解决好小城镇的建设用地。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合理解决企业进镇的用地问题,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同时,要加快农村土地有偿使用改革,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降低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的搬迁成本。抓紧清理整顿“开发区”,并采取严格措施,防止滥占耕地和基本农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加强对土地征用和流转的监督管理,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六)加大就业培训和信息服务,积极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的培训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总体部署,逐步建立县乡村三级实用性、开放型的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把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办成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扶贫开发和服务的基地。建立和健全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农村劳动力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要互相配合,加强政策协调,做好信息通报、培训服务等工作。要及时提供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积极发展各种劳务中介组织,严格规范各类劳务市场,坚决取缔非法的劳务中介组织,打击蒙骗、坑害求职人员的行为。 (七)落实好各项具体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继续作好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项检查,取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政策和各种乱收费。集中力量解决好一些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护没有保障等突出问题。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符合农民工特点和需要的社会保障体制,特别是工伤保险、大病救助等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管理服务、法律援助等服务体系。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要把农民工及其所携家属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妇幼保健、卫生防病、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等,列入各有关部门和社区的管理责任范围,并将相应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全国人大对小城镇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问题高度重视,从立法和监督等方面,给予这项工作有力的指导和支持。近年来,在中央实施城镇化和扩大就业战略的指导下,在各级人大的监督下,我国小城镇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对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认真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小城镇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新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