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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2003-10-25 23:40:56 ——2003年10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民政部部长 李学举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①和老年群体的基本情况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新中国建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医疗卫生条件的明显改善,我国人口死亡率迅速下降,人口平均寿命由建国初期的40岁提高到现在的71.4岁。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卓有成效地推行了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出生率迅速下降,老年人口比重快速上升。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34亿,占总人口的10%以上;65岁以上人口超过9400万,占总人口的7%以上。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已经开始进入老年型②。在今后较长时期内,我国60岁以上人口还将继续以年均约3.2%的较快速度增长。 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老年人口基数大。60岁以上老年人口是世界老年人口总量的1/5,是亚洲老年人口的1/2。二是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快。从1980到1999年,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就基本完成了从成年型向老年型的转变,而英国完成这一过程大约用了80年,瑞典用了40年。三是高龄化③趋势明显。近年来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以年均约4.7%的速度增长,明显快于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目前8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300万,约占老年总人口的9.7%。四是地区老龄化程度差异较大。上海的人口年龄结构早在1979年就进入了老年型,而青海、宁夏等西部省(自治区)预计要到2010年左右才进入,相差约30年。五是人口老龄化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在进入老年型社会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一般在5000-10000美元左右,而我国目前尚不足1000美元,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国家。 人口老龄化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但同时也给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一系列深刻影响。一是人口老龄化加大了老年抚养比④,政府用于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和福利费的财政支出增加。1982年到2000年的18年间,离休、退休、退职费增长了37.4倍。二是随着老年人口高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发展,老年人的医疗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迫切要求社区提供良好的照料服务。三是老年群体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参与社会发展的热情不断提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积极为他们创造条件和机会。四是人口老龄化对经济增长、储蓄、投资、消费、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的调整等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认真应对。五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老年贫困风险增加,代际关系⑤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应予重视并妥善研究解决。总之,老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社会问题。 我国老年人亲历了建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并做出了重要贡献,对党和国家怀有深厚感情,在党的领导和教育下形成了无私奉献、艰苦奋斗、顾全大局的优良传统。大部分老年人已经退出社会工作和劳动领域。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度过幸福、美满、安祥、健康的晚年,共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和存在的问题 党和政府历来关心老年人的生活,重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大老龄工作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力度。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确定中组部、中宣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25个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自全国老龄委成立至今已先后五次召开全体会议研究部署老龄工作。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老龄工作会议。2001年,国务院印发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2年,明确了“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十六届三中全会刚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重视人口老龄化趋势等因素对社会供求的影响”。这些重大措施,有力地推动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在党中央的重视和关怀下,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指导监督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广大老年人的积极参与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积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维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一,高度重视涉老法规政策建设,初步形成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近年来,我国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规政策。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等行政法规和政策。各涉老职能部门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赡养协议公证细则》、《关于加强老年卫生工作的意见》、《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老年文化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的通知》、《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一批规章和政策性文件。2003年2月,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司法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此外,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政策,已初步形成了涵盖老年人养老、医疗、文化生活和司法保护等多方面内容的老年法规政策体系,为发展老龄事业,推动老年维权工作奠定了较好的法规政策基础。 第二,加大养老保障力度,较好地保证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一是大力推进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到2003年6月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数达3714万人。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采取加强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征收、加大财政投入、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实行专项转移支付等措施,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2003年,中央财政已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454亿元。今年以来,全国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现了按时足额发放。到2003年6月底,在基本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已有1752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了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52%。各地建立了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2001年各级财政共安排16亿元补发了拖欠的离休费和医药费。二是在城市普遍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了低保范围。三是促进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许多农村地区实行了家庭赡养协议制度,浙江等省还推出了《子女对父母最低生活供养标准》,规范和强化了家庭养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对“三无”⑦老人实行了“五保”供养制度⑧,保障了“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一些有条件的农村划拨部分未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或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补贴老年人养老。四是各地对城乡贫困老年人实施了多种形式的救助措施。山西等省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了特困老年人救助基金,用于救助农村贫困老年人。四川省实施“安居工程”,投入7亿元资金,解决了10万农村老年人的住房问题。山东省部分农村和青海省牧区许多地方政府积极实行开发式扶贫,采取支持老年人开展庭院养殖和为老年人家庭购买周转母畜群等办法实现脱贫致富。 第三,加强医疗保障和卫生保健服务,改善了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条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退休人员在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计入金额和报销比例等方面给予了照顾,近2/3的城市老年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江苏、宁夏等省(自治区)出台了破产、改制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减轻了老年人特别是困难企业老年人的医药费负担。上海市开展了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已有45.8万名退休职工享受到互助保障待遇。部分农村启动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了必要支持,为解决广大老年农民的医疗问题提供了制度和资金保障。全国各地根据经济条件按月为百岁以上老年人发放50-300元不等的长寿营养保健补贴。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省份的一些地区建立了老年人医疗救助制度。老年卫生保健服务得到加强。卫生部成立了老年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推动开展了高血压、糖尿病等老年人常见疾病的调查研究和防治工作,实施了白内障复明计划。各地医院普遍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服务,许多地区建立了老年病医院或在综合医院中开设老年病专科。一些社区开设了老年保健站,建立了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了方便、及时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调动各方面力量,以基层为重点推动老年设施与服务较快发展。各级政府在加大投入、加强示范性老年设施建设的基础上,采取出台优惠政策等办法,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推动了老年设施的较快发展。目前全国共有老年福利机构5.1万个,总床位104.2万张,收养81.7万名城乡孤寡或家庭无力照顾的老年人。民政部从2001年开始实施建设社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星光计划”,全国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近40亿元,已建成“星光老年之家”2万多个,就近为老年人提供了养老、照料服务和文化生活场所。共青团中央和全国老龄办共同开展了为老志愿服务的“金晖行动”,全国为老服务志愿者达330多万人,建立社区为老服务站1万多个,“一助一”结对服务超过100万对。各地工会组织常年开展为退休职工服务活动,仅北京市就活跃着2万余支“贴心人服务队”,为退休职工提供各种服务达1000多万人次。上海、吉林等省(市)妇联充分发挥妇女的作用,积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和“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基层老年人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五,制定和出台老年人优待政策,推动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各地普遍在地方性老年法规中规定了对老年人实行优待优惠的内容,且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专门的《老年人优待办法》,对老年人乘坐车船、进入文化、娱乐场所等提供多方面、多项目的优待优惠,受到广大老年人和社会的赞誉。山东、湖北等省及时制定出台了农村税费改革新形势下减轻老年人税费负担的优待规定。财政部门提高了抚恤补助标准,老年优抚对象的生活、居住和医疗条件不断得到改善。 第六,创造条件发展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丰富老年群体的精神文化生活。在各级政府及文化、离退休管理等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全国老年大学、老年学校已发展到1.93万所,在校学员达181万人,累计毕业人数200多万人。通过继续学习,老年人增长了知识技能,增进了身心健康。2002年全国老龄办等部门成功地举办了全国老年文艺调演和大型老年合唱节等活动。这些示范性老年文化活动起到了良好的社会导向作用。各地文化、老龄等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群众性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全国有各类老年报刊70多家,月发行量近1000万份。中央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都开办了老年节目或老年栏目,每天收听收看老年节目的人数超过2亿。各地从体育彩票收入中抽出大量资金,积极为老年人建设文体活动场所,添置器械和用具。坚持经常性体育健身活动的老年人达5000多万人。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逐步在老年人中普及。 第七,重视老年人的社会价值,保障其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各地根据社会需要和自愿量力的原则,鼓励老年人继续参与社会发展。部分老年人经常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老教授协会、老年人协会等老年组织,在教育青少年、普及科技、发展教育、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全国老龄委发起组织老年知识分子援助西部大开发的“银龄行动”,试点工作已在上海、辽宁、新疆、青海、甘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展开,社会反映良好。 第八,加强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诉讼权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和督促落实律师、公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有关规定。2002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代理诉讼法律事务近10万件,非诉讼法律事务30多万件,提供法律援助2万多件。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地级市成立了老年法律援助中心、老年法律事务所,有的开设了老年法律服务热线,方便了老年人的维权活动。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公安干警在保护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老年群众组织做了大量调解和服务工作,2002年调解各类涉老纠纷40多万件。 第九,加强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敬老养老助老意识和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意识。近年来,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进行老年法规政策宣传和敬老主题教育。许多地方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带头学法讲法,利用春节、重阳节和10月1日“国际老人节”走访慰问老年人,用实际行动普法和进行敬老道德教育。各地普遍开展了创建五好文明家庭、评比表彰敬老好儿女、敬老好儿媳等活动,有的地方开展了小学生“红领巾为老送温暖”、中学生“青春辉映夕阳红”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活动,积极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山东、河南、浙江等省的一些地方开展了老年人住正房、老年人被褥展、给好儿媳娘家送锦旗等活动,福建、江苏等省进行了敬老模范村(居)、乡镇的创建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全国老龄工作机构自1982年成立以来,先后三次举行了“敬老好儿女金榜奖”、“重视老龄工作功勋奖”大型评选表彰,扩大了社会影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曝光严重侵权行为,教育了群众。各地重视向老年人宣传普及老年法规政策,增强了老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近期调查表明,接近90%的城乡老年人对目前的生活状况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这是广大老年人对老龄工作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所取得成绩的充分肯定。 但是,受经济、社会条件的制约和认识水平的影响,老年人权益保障还存在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城镇部分老年人的养老和医疗保障不落实。主要是一些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困难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退休金不能保证发放,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亏损、关闭、破产、转制企业和困难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无法保障。二是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制度不健全。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绝大部分老年人未享受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三是老年贫困问题比较突出,贫困老年人在整个贫困人口中占的比例较高。四是老年人的社会照料与服务明显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人口老龄化和老年空巢家庭迅速增多的情况。五是歧视老年人,侵犯老年人人身、财产、住房和婚姻等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六是少数地方和部门对老年人权益保障重视不够,工作缺乏力度。个别省份及一些地(市)、县(市)的老龄工作机构很不健全,有将近12%的地(市)和35%的县(市)至今尚未建立老龄工作机构。有的虽有机构,但仍存在编制过少甚至没有编制、经费严重不足、办公条件差等问题,难以承担综合协调和有力促进保障老年人权益工作的任务。 三、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思路和安排 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应当关心的大事。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积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保障老年人经济、文化等基本权益,重点解决生活、医疗、照料等突出问题,推动老年人共享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成果,促进老年人权益保障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们将集中精力,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一是切实加强领导,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把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加强社会发展的思路,把发展老龄事业、保障老年人权益、改善老年人生活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安排,纳入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全民健身和医疗卫生体系、国民教育和社会服务体系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规划,纳入社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抓住我国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解决“三农”问题等机遇,加大力度提高农村地区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推动老年维权工作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认真研究新形势下老年维权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解决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大胆实践,开拓创新,促进形成全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和机制。二是进一步推动维护老年人权益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加快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的立法进度,积极研究制定老年设施建设和为老服务的优惠政策,探索和逐步推进农村养老、医疗、贫困救助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三是加大经费投入。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增加对老龄事业的经费投入。将老龄机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正常工作需要。同时,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四是大力发展老年福利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的投入,重视老年用品的研发和生产,加快老年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五是进一步理顺和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尤其是加强县(市)及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健全机构,配好干部。在城乡基层社区普遍建立老年人协会,充分发挥各类老年组织在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建立健全老年维权工作体系,推动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社会化大维权格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老年维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积极为老年人办好事、办实事。动员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老年群众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宣传老年法规政策,调解涉老纠纷,及时帮助老年人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调动老年人自我维权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全国老龄委在老年维权工作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作用。老龄委办公室承担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对保障老年人权益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会商有关部门解决,构建老年维权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形成党政主导、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大维权格局。 第三,采取措施,扎实工作,确保老年人权益落到实处。一是进一步落实好城镇老年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障。继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养老保险征缴扩面工作,重点研究解决农垦和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全力落实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建立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积极研究、妥善解决经营困难企业以及转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问题。二是重视做好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工作。继续发挥家庭养老功能,加强对赡养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促进其切实履行赡养义务。各地政府和社会组织采取资金或实物补贴、安排子女就业、适当减免税费或劳务负担等措施,以多种方式给予有老年人的家庭以扶持。重视研究和探索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青壮年人口大量向城镇迁移过程中老年人的养老和照料问题。各地政府积极扶持敬老院等养老机构扩大收养规模,改善设施和服务条件,提供各种支持,吸引有子女但照料困难的老年人入住。发挥、支持老年人协会在倡导和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帮助照顾高龄、患病、有困难老年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福利制度。加快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解决老年人就医困难问题。三是加大力度改善贫困老年人的生活。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村税费改革后新的经济条件下的“五保”供养机制。加强老年人生活、医疗和住房等配套救助措施。积极开展捐钱捐物、结对助养、老年人自助互助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活动。特别注意解决女性贫困老年人的问题。逐步建立起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多层次、多元化、多项目的贫困老年人救助体系。四是大力发展老年照料服务事业。完善“老龄设施标准规范”,积极发展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档次、不同功能的老年设施,满足各类不同情况老年人的需求。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发展老年社区服务,加快建设形成适应城乡不同特点、设施配套、功能齐全、服务形式多样、管理规范的老年社区服务体系。提高老年福利机构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继续推进“志愿者为老服务金晖行动”。继续开展农村老年白内障复明专项医疗服务活动。五是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继续推动各地制定出台和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扩大优待范围,提高优待水平。积极研究制定税费改革新形势下农村老年人的优待办法。六是组织老年人开展多种形式、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推动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继续将老年人体育纳入全民健身工程。加大对老年文化教育的投入,建立覆盖城乡、适应不同老年群体需求的老年教育网络。继续推进“老年知识分子智力援助西部行动”项目。 第四,以基层为重点加强老年人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司法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老年人的司法保护。重点加强基层老年维权工作力度。人民法院在办理涉老案件时,应当及时立案,公正审理。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涉老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家庭稳定中的作用。加强基层老年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在有条件的社区和老年人集中的地方设立老年人法律服务站点,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简化程序,适当放宽标准。加强行政执法、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队伍建设。逐步推进基层“老年人维权示范岗”工作。 第五,深化宣传教育工作,大力营造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将宣传普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涉老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纳入规划。充分发挥有关组织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把法制教育和敬老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推动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爱老敬老思想道德观。加强对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基层干部和老年人家庭成员的法制意识和道德水平,转变“女儿不养老”、“隔代不养老”等传统习俗和观念。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和道德教育,积极推动全国老龄、中宣部、教育部、团中央和全国妇联在广大青少年中联合开展的“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责任感。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老年群体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任务。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保证广大老年人度过幸福、美满、安祥、健康的晚年,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注 释: ① 人口老龄化:是指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不断增长的动态过程。 ② 老年型人口年龄结构: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总人口的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达到总人口的7%,则称该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年龄结构进入了老年型,或称人口年龄结构达到了老年型标准。 ③ 高龄化:指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口在60岁以上人口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的过程。 ④ 老年抚养比:是以百分数表示老年人口与劳动年龄人口之比。 ⑤ 代际关系:是指两代人之间的关系。泛指青年人与老年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⑥ 空巢家庭:是指子女成人后从父母家庭中相继分离出去,只剩老年人独自生活的家庭。通常指老年人单身户和老年夫妇二人户。空巢家庭中的老年人称为“空巢老人”。 ⑦ “三无”老人: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⑧ “五保”供养制度:是指依托集体经济对农村的“三无”老年人或弱、孤、残疾人员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农村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指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税费改革前,供养经费和实物主要从村提留或乡统筹费中列支或从集体经营收入、集体企业上缴的利润中列支;税费改革后,一般改由农业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