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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2003-10-28 23:39:51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67件,将内容相同和相近的分类合并处理为16个方面的议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议案的要求,财经委员会于2003年3月20日召开会议,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商议议案办理事项,要求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征求领衔提出议案代表的意见。在充分调研、征求提议案的代表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承办单位提出了办理议案的初步意见。财经委员会对各单位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2003年10月9日,财经委员会召开第15次全体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 财经委员会认为,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们提出的议案,对于制定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促进有关立法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16个方面的议案涉及立法项目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有的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立法计划,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起草,争取按照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草案起草工作;有的曾经列入八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正在对已经形成的草案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和完善,成熟时提交审议;有的未列入立法规划,但属于当前经济工作重点以及群众关注热点,需要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起草。根据上述情况,财经委员会对这16个方面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分类处理。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议案建议的立法项目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立法计划,有关部门正按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起草,包括以下四项:〖ST〗 (一)马平一等30位代表(第10号议案)、彭镇秋等31位代表(第19号议案)、陆栋等34位代表(第245号议案)、王文京等30位代表(第338号议案)、杨晓嘉等40位代表(第458号议案)、于文等31位代表(第626号议案)、于文等31位代表(第627号议案)、张勇等30位代表(第785号议案)、李东生等31位代表(第837号议案)、汪定国等30位代表(第972号议案)建议尽快修改公司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1994年开始实施,并于1999年进行了个别条文修改的现行公司法,在促进我国企业改革和规范企业运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内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经营行为都呈现出新的趋势,使该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亟需进行修改。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着手进行修改工作。财经委员会认为,公司法修改十分必要,且与证券法关系密切。证券法修改工作已有明确的进度安排,公司法修改也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立法计划,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抓紧修正草案的起草工作,争取2004年年内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彭镇秋等31位代表、刘华国等30位代表、杨晓嘉等40位代表、张燕等34位代表建议尽快修改证券法(第20号、第264号、第459号和第636号议案)。财经委员会认为,证券法颁布实施4年多来,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推动证券市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证券法出台于亚洲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对防范风险、加强监管方面关注较多,这是必要的;但对促进发展、加强服务方面考虑的不够。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立法加以明确和规范。证券法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立法计划,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起草。目前该工作已正式启动,财经委员会拟按照立法计划的要求,争取2003年完成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作,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程静萍等35位代表、方潮贵等35位代表建议修改价格法(第157号和第282号议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价格法的实施,对于规范价格行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该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例如价格听证会的召开方式、公共产品与服务价格的制定与执行监督等,迫切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在组织拟定价格法修正草案。财经委员会认为,价格法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部重要法律,根据当前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加入WTO以来的实际情况,对价格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此项工作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立法计划,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论证和调研工作,争取早日提出修正案草案。 (四)马蔚华等33位代表、王午鼎等30位代表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第529号和第713号议案)。商业银行法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立法计划。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参加的起草组已完成了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对修正草案进行审议。 二、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曾列入八届或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根据规划做了大量起草工作,草案已有一定基础,建议继续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俟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类项目包括以下四项: (一)姜德明等39位代表、厉志海等30位代表、林东池等30位代表、孔令宏等31位代表、夏之宁等32位代表、鲁善坤等30位代表、凌宇等30位代表、泽巴足等32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第29号、第53号、第138号、第145号、第168号、第223号、第319号和第401号议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法律,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证。加快制定社会保险法是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任务之一。八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曾将社会保险法列入立法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根据规划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于2001年8月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在对草案进行审核与协调。财经委员会建议继续将社会保险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争取尽早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桂中岳等30位代表(第253号议案)建议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认为,目前税收立法领域存在立法位次低,缺乏稳定性和完备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立法,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严格依法治税,亟需制定税收基本法。它不仅有利于确立税收基本规范,明确划分税收立法权限,改革和规范税收管理体制,而且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曾将其列入,建议将该法继续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预算工作委员会与财政部共同组织起草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这一意见。 (三)孔维梁等33位代表、罗益锋等30位代表、赵杰臣等31位代表、王午鼎等33位代表、孔令宏等33位代表建议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334号、第346号、第629号、第711号和第736号议案)。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从1993年开始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研究单位着手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形成了国有资产法草案,于1995年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有关方面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出台时机认识分歧及其他原因未能安排审议,此后起草修改工作继续进行。根据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国务院已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起草组也对原国有资产法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财经委员会建议将国有资产法继续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拟根据十六大文件要求,总结上述条例实施经验,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朱玉辰等31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期货法(第771号议案)。财经委员会认为,八届全国人大期间,期货交易法就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起草并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对发展期货市场的利弊认识不一致,草案未能安排审议。为解决期货市场的依法规范问题,国务院出台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法起草小组目前仍在继续进行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根据体制改革的进展和我国期货市场的整顿发展情况,迫切需要在总结上述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期货交易法。财经委员会建议将该法继续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争取条件成熟时出台这一法律。 三、议案建议的立法项目尚未列入规划,但属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较为重要、迫切需要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或者需要有关部门先研究论证,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补充完善立法规划作准备,这类项目包括以下八项: (一)范肖梅等37位代表、李邦良等32位代表、祝均一等31位代表、赵湘平等30位代表、泽巴足等30位代表、郑功成等30位代表、冯笠等36位代表、尤仁等32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促进就业法(第34号、第40号、第75号、第312号、第404号、第492号、第583号和第733号议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有近13亿人口,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就业压力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大。在当前深化改革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过程中,许多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需要再就业,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逐步转移,另外大量院校毕业生和城镇新增劳力也存在就业问题。要将确立和实施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作为一项重要政策长期坚持下去,必须通过立法予以保障。为此,制定促进就业法是必要的。目前该部正在组织对此法的研究论证,拟适时启动该法的起草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抓紧研究,积极推动该项立法工作。 (二)夏士林等31位代表(第43号议案)、厉志海等30位代表(第48号议案)、胡平西等31位代表(第63号议案)、郭向东等30位代表(第162号议案)、郭向东等30位代表(第163号议案)、袁昌玉等33位代表(第229号议案)、陈紫芸等45位代表(第515号议案)、陈江灵等30位代表(第679号议案)、纪尽善等30位代表(第726号议案)、张广兴等31位代表(第804号议案)建议加快诚信立法。中国人民银行对议案进行了研究,认为通过促进和规范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能够为社会提供有效的信用信息服务,从而建立对各种民事主体信用状况的社会监督机制,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该行已经拟定了《征信管理条例》,拟在国务院颁布实施后根据实施情况再提出有关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认为,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诚信不良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我国企业经营和经济发展,加强诚信立法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征信是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同意人民银行关于先出台征信管理条例的意见。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该条例,并对其他有关诚信建设的制度,如企业经营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等进行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三)袁昌玉等32位代表建议修改预算法(第228号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预算法自实施以来,对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预算法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一是未能完全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需要,影响政府财政职能转变;二是对预算外资金缺乏应有的管理和监督,使政府预算缺乏完整性;三是对预算调整的规定不够科学,不利于加强对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四是缺乏对违反预算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利于严格预算行为和预算监督等。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促进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尽快修改和完善预算法。建议将预算法修改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承担相关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这一意见。 (四)刘华国等30位代表、袁承东等35位代表、陈夷茁等31位代表、张学东等30位代表建议制定西部开发法(第258号、第641号、第863号和第1041号议案)。西部开发办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自党中央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西部开发的政策措施,为西部开发提供了政策依据,取得了相当成效。但为进一步推动西部开发工作,仍需通过立法,将中央确定的西部开发的指导思想、方针、目标、政策、措施等确定下来,以保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将有关政策具体化,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提供法制保障。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将西部开发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争取早日提出法律草案。 (五)郭生练等33位代表、陈紫芸等36位代表建议尽快建立和完善有限合伙制度(第296号和第514号议案)。财经委员会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特别是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有限合伙已成为一种将约束和激励机制较好结合的投资组织形式。九届全国人大期间,财经委员会曾根据代表议案和建议启动了合伙企业法的修改工作,拟通过该法修改增加这方面内容。后因多方面原因未能提交审议。新一届财经委员会成立后,仍在继续抓紧这方面的工作。建议将合伙企业法修改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抓紧修改完善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六)仇小乐等30位代表、吴自祥等37位代表、邓文等32位代表、马成果等33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10号、第526号、第861号和第881号议案)。国家质检总局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在当前安全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加快特种设备安全立法工作非常必要和紧迫。针对目前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立法工作比较滞后,今年国务院发布实施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作了规定。但由于条例只解决了此项工作的部分问题,且立法位次较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改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仍需抓紧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法。财经委员会认为,特种设备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根据当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现状,统一这方面的立法非常必要和紧迫,鉴于国务院已制定这方面条例,建议积极关注并总结该条例的实施经验,抓紧调研和立法前期准备工作,适时提出法律草案。 (七)罗益锋等30位代表、纪玉君等31位代表、张学东等30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物业管理法(第345号、第1032号和第1046号议案)。建设部认为,物业管理是在改革开放中涌现出来的新兴行业,虽然国家已出台了一些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各地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但就整体而言,我国的物业管理立法滞后于物业管理的实践。最近国务院发布实施了《物业管理条例》,建议待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业管理法。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加强调研,积极总结条例实施经验,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八)罗益锋等30位代表(第930号议案),罗益锋等30位代表(第932号议案)建议制定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基金法和风险投资促进法。财经委员会认为,风险投资是二十世纪中期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投资方式,其资金主要投向于中小企业,在引导投资方向,开辟新的投资领域,促进科技进步和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财经委员会起草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时曾试图就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规范,由于各方意见分歧较大,取消了这部分内容。根据目前风险投资及中小企业发展需要,迫切需要加强风险投资方面的立法,规范风险投资基金问题。财经委员会建议,根据当前情况,需进一步深入研究,积极推动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立法。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 2003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