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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2003-10-28 23:39:32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51件,涉及制定、修订13项法律,以及建议设立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委员会、统一男女干部职工退休年龄和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会后,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和国家保密局逐项进行了研究,并由各有关部门提出了书面意见。2003年10月15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7次会议,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桂中岳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议案》(第1号)、王维忠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公务员法要有重大突破的议案》(第111号)、赵林中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法的议案》(第752号)、李晓方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国家公务员法》的议案(第840号)、陈夷茁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公务员法的议案》(第864号)、赵咏秋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公务员法的议案》(第995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后,经过10年的实践,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制度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制定公务员法的条件已经成熟。2001年1月,中组部、人事部联合成立了公务员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法律草案。目前,正对法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建议将公务员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孔祥梅等3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退休标准,实现男女同龄退休的议案》(第37号)、李葵南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适当延长女性法定退休年龄的议案》(第74号)、黄洁贞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统一男女干部职工退休年龄的议案》(第836号)、楼文英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合法,建议修改的议案》(第997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统一男女干部职工退休年龄是一个重大的政策问题,各方面认识不尽一致,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职业的女性对现行退休规定亦有不同的看法。这个问题将在有关法律的起草和修改中,结合国家退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以及就业和再就业形势,进一步调查研究。
    三、马平一等3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第8号)、厉志海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第50号)、桂中岳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第148号)、段志爱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第670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1998年修订后正式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经过多年的实践,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得到长足发展。为了更好地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革,推进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修改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必要的。目前,民政部正在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的准备工作。内务司法委员会将就该法贯彻实施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建议适时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段维义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城市社区立法的议案》(第175号)、曾金凤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第218号)、童海保等35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社区法的议案》(第487号)、赵林中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第753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随着城市改革的深化和社区建设的发展,城市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对社区建设和居民自治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规范的要求,有必要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订。在修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可增加社区建设和居民自治的相关内容,吸收代表议案中有关社区立法的意见。目前,民政部已形成该法的修订意见稿,正在作进一步修改。建议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适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姜德明等39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第82号)、姜德明等39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第83号)、王维忠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第110号)、陶驷驹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修改“两院”组织法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议案》(第299号)、李道民等37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第911号)、吕忠梅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第957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按照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是非常必要的。党中央成立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司法改革中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正在进行调研论证。“两院”组织法的修订,宜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一并研究解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组织力量就修订“两院”组织法进行研究。建议将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适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尹继佐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改革委员会的议案》(第18号)、李道民等34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设立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的议案》(第405号)、索维东等35位代表提出的《关于成立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委员会的议案》(第452号)、吴振汉等4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成立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的议案》(第461号)、吴家友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设立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的议案》(第973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司法体制。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在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进行,并通过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使之规范化、法制化。为此,中共中央成立了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对司法体制改革中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分专题进行调研论证。内务司法委员会也正就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专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七、姜德明等39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第30号)、王维忠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要强调执法者的法律责任的议案》(第106号)、徐衍东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第132号)、陈慧珠等35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的议案》(第214号)、蒋福弟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第420号)、张启楣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的议案》(第424号)、邵峰晶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司法执行法立法的议案》(第1027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执行工作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通过立法解决执行中的问题是必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0年初成立了民事强制执行法起草小组。建议在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统筹研究这个问题。
    八、高鹏等36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第193号)、赵地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第298号)、华福周等38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第506号)、李延芝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第767号)、海南省代表团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第941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颁布实施以来,对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法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妇女权益保障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2002年以来,全国妇联已着手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进行调研论证,将于近期完成修订草案初稿。内务司法委员会结合执法检查和执法调研将继续就修改该法进行研究。建议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适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杨兴富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职工民主管理法的议案》(第823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坚持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还要进行深入研究。全国总工会正就这项立法进行调研论证。内务司法委员会也正就职工民主管理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十、刘庆宁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议案》(第206号)、童海保等3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全国人大应及时修改完善律师法的议案》(第660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1996年制定的律师法,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律师的组织结构、业务拓展、管理体制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律师法已不太适应律师工作发展的需要。目前,司法部正在进行调研论证。
    十一、叶继革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22号)、黄联明等36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议案》(第518号)、姜健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治安管理法的立法进程的议案》(第1017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为适应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与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衔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必要的。公安部已将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正抓紧对法律草案进行论证修改。内务司法委员会也开展了有关调研工作。建议将该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及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何升平等34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议案》(第392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有必要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消防法做相应的修订、补充。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消防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曾提出进一步修订、完善消防法的建议。公安部已提出了消防法修订草案,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消防法(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立法计划。
    十三、陆炳华等34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尽快制定户籍法的议案》(第474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已不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制定户籍法是必要的。近年来,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文件,各省也从本省实际情况出发,加大了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步伐,为制定户籍法创造了有利条件。目前,公安部正在抓紧户籍法起草工作。建议在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积极研究论证,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李力等34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议案》(第533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和保密工作的发展,有必要对198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修订。目前,国家保密局已成立了法律修订工作小组,拟出保密法修订草案,正在作进一步修改。建议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强调研,条件成熟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五、赖联明等36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请求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议案》(第507号)。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退役士兵安置事关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经与新形势不相适应。建议国务院、中央军委研究提出改革意见。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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