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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2002-10-28 19:32:14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34件。我委收到议案后,多次进行认真研究,并专门召开会议,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商议,要求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2002年8月22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一次全体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郭庆元等35名代表建议对农业法作部分条款修改和补充(第1109号议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农业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起草的农业法(修订草案),已于今年6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该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在农业法(修订草案)中已作了规定。
    二、卢德勋等32名代表、帕力旦·阿德尔汗等31名代表建议修改草原法(第457、1184号议案)。国务院提交的草原法(修订草案)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将积极参与审议,并建议有关部门充分考虑和吸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
    三、刘庆宁等36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第401号议案),游安才等36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减轻农民负担法”(第546号议案),党磊等34名代表建议制定“农民合理承担费用管理法”(第21号议案)。
    农业部和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提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是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些政策措施尚处于试点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议待相关政策措施稳定下来后专门制定一部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
    自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农民权益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以来,我委就农民权益保护和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进行了多次调研。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农民权益保护最重要的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再就是减轻农民负担等其他方面权益的保护。为此,我委首先着手起草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充分规定,这部法律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农业法(修订草案)中,又根据近年来党和国家的有关保护农民权益的政策措施专门设立了“农民权益保护”一章,为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等提供法律保障。今后,我委还将结合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进程继续进行调研,并根据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农民权益保护、减轻农民负担等方面立法的有关问题,加紧进行“农民权益保护法”立法的准备工作。
    四、卢丽芬等36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居住保护法”(第611号议案),雷仁义等30名代表建议制定“农民打工合法权益保护法”(第325号议案)。农业部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持续增加,已成为一个庞大的就业群体。当前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在一些地方受到种种限制,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及时制定一部保护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合法权益的法律非常必要。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关于保护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居住的有关问题,可以在今后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中一并加以规定。
    五、吴承德等31名代表建议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管法”(第394号议案)。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展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农业法(修订草案)已对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作了原则规定。目前,我委正在着手起草“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也是该法的内容之一,在起草过程中,我委将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六、姜德明等37名代表、林作楫等34名代表、赵颖南等33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3、622、851号议案),杨绍明等31名代表建议制定“绿色食品产业法”(第242号议案),刘华国等33名代表建议加快农产品、食品安全立法(第10号议案)。
    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制约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有些地方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同时,我国食品标准较为落后,也在一定程度制约了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该局目前正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标准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卫生部提出,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已作了具体规定,现阶段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执法解决,不需要再制定一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当前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十分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与食品安全相互关联,但又不能互相代替,尤其是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代替不了对农产品质量的规范、监督和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从源头抓起,现行法律、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作出的分散规定不能适应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据了解,国务院法制办已将“农产品质量法”列入2002年立法计划。因此,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内容,加快起草进度,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有关绿色食品的内容可以在该法中作出相应规定。我委将积极参与这项工作。
    刘学景等30名代表建议加强农产品认证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第738号议案)。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加强农产品认证工作是促进我国农产品质量提高的有力措施之一。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加强农产品认证工作方面已做了许多工作,农业法(修订草案)也已对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起草“农产品质量法”时,就农产品认证的有关制度作出相应规定。
    七、杨振怀等34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第857号议案),李梅芳等36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第587号议案)。农业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立法对合作经济组织加以规范和引导十分必要。农业部还提出,由于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涉及面广,有些问题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的深层次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调研和论证,建议先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立法。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同意农业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少地方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有效地将分散的家庭经营与市场联合起来,在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种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自愿组成的,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对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通过立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以引导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农业法(修订草案)已将各方面普遍关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原则、合法权益保护等问题作了相应的原则规定。同时,我委准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抓紧进行调研论证,争取尽快开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起草工作,并建议将其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八、姜德明等38名代表建议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第42号议案)。农业部提出,农业技术推广法自实施以来,对于稳定农技推广队伍,加强农技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忽视农技推广机构的作用,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和我国农业竞争力的提高。目前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农技推广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前期调研工作已经完成,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同意农业部的意见,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尽早开始进行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建议将其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九、杨振斌等36名代表建议制定“农村扶贫法”(第854号议案)。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扶贫工作的对象、标准、手段、原则,动员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扶贫资源,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非常必要。扶贫办将在近期开始对扶贫立法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相关的准备工作,力争在下一届政府时纳入立法计划。财政部提出,有关法律中对农村扶贫工作已有相关的规定,目前“贫困地区援助条例”也在研究起草中,农村扶贫立法可以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纳入立法程序。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为了更有效地帮助贫困人口,巩固扶贫成果,规范扶贫工作,把我国扶贫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扶贫立法十分必要。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扶贫法”的立法调研工作,并将其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十、裴娟等30名代表建议尽快出台“移民法”(第768号议案),杨振怀等34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水库移民法”(第849号议案),刘中慧等31名代表建议制定“高山移民法”(第929号议案)。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当前部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和生态移民存在生活和生产方面的困难,不同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扶贫或救济问题,是一项群众性、社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广大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及党与群众的联系,应当通过制定、完善有关法律规范,采取有力的措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同时,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抓紧进行研究论证,尽快起草保护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和生态移民权益方面的“移民法”。
    十一、汪惠芳等32名代表建议修改动物防疫法(第276号议案)。农业部提出,动物防疫法对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和处罚力度较弱等。建议将修改动物防疫法列入立法计划,通过修改动物防疫法,进一步完善科学合理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机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同意农业部的意见,并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尽快提出修改动物防疫法草案。
    十二、梁添胜等30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粮食法”(第1061号议案),彭复生等34名代表建议制定“粮食安全法”(第112号议案),李晓方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国家粮食储备法”(第1077号议案)。农业部和国家粮食局提出,为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供求基本平衡,保证粮食安全,建立良好的粮食流通秩序,有必要制定“粮食法”。关于粮食储备立法,国家粮食局提出,目前已经基本完成“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当前要抓紧该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出台,及时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将“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上升为“国家储备粮法”。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同意农业部和国家粮食局的意见。在农业法(修订草案)中已新增了“粮食安全”一章,对粮食安全问题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同时,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抓紧研究粮食立法的有关问题。
    十三、周英明等36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实施“糖业法”(第391号议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农业部提出,制糖行业由于其生产的特殊性和国际食糖市场价格经常变动的特点,世界主要产糖国均立法管理糖业,以保护本国糖农的利益。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糖料、食糖还难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抓紧进行我国制糖业立法十分必要。农业部还提出,考虑到目前糖业发展中仍存在管理体制、糖料计价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糖业管理条例”,待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同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农业部的意见。
    十四、张明远等35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和完善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1013号议案)。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涉及产加销、贸工农各个环节,为了保证农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增强我国农业的竞争力,制定和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农业法(修订草案)对于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已作了原则规定,农业部也已着手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促进产业化经营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关立法问题。
    十五、吴建华等36名代表建议制定“农业自然资源管理法”(第617号议案)。国土资源部提出,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先后通过和颁布了一系列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但仍存在资源产权主体缺位、法律法规体系不协调、部门分割管理等问题。应当制定一部统一的“自然资源法”,以促进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目前国家对包括农业自然资源在内的资源管理均已有法律规定,现阶段存在的法律、法规缺位、矛盾等问题,应当在国家法律体系中通盘考虑,进行修改、补充,逐步调整、完善,使执法主体各负其责,共同保护农业自然资源,现在制定“农业自然资源管理法”的条件还不成熟。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问题比较复杂,既涉及到各类资源管理部门之间的统一协调问题,又涉及到各类资源与相关行业的生产、发展相联系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研究总结。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自然资源综合管理立法的调查研究,为制定“农业自然资源管理法”创造条件。
    十六、孙志刚等32名代表、罗海藩等56名代表建议修改乡镇企业法(第752、942号议案)。农业部提出,乡镇企业法对促进、引导、保护和规范乡镇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的工作重点应放在把乡镇企业法规定的措施落实到位,制止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监督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促进乡镇企业在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安排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乡镇企业法的立法背景及乡镇企业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建议对乡镇企业法进行修改。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同意农业部的意见。
    十七、李晓方等32名代表建议修改种子法(第1068号议案)。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促进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以及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种子法的规定符合当前我国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种业的健康发展。该法在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执法、深化体制改革等办法解决。待实施一段时间后,经过总结经验,再研究有关修改问题。
    十八、李登海等36名代表建议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第584号议案),马树彬等36名代表建议制定“农作物新品种命名法”(第620号议案)。农业部提出,1997年3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范了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品种权的审查和批准、植物新品种的命名规则以及品种权的保护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该条例,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定,有效地保护了育种者的权利。当前,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命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执法等措施来解决,待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一段后,总结经验再上升为法律。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同意农业部的意见。
    上述议案中,农业法(修订草案)、草原法(修订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他议案建议暂不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200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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