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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2002-10-28 19:27:18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39件,将内容相同和相近的分类合并处理为15个方面的议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议案的要求,财政经济委员会于2002年3月19日召开会议,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商议议案办理事项,要求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征求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的意见。承办单位在充分调研、征求提议案的代表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办理议案的初步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各单位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2002年9月26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106次全体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代表们提出的议案,对于促进有关立法工作,完成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任务,以及制定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15个方面的议案涉及立法项目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有的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起草或研究,成熟时需要安排审议;有的未列入立法规划,但属于当前经济工作重点以及群众关注热点,需要列入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研究这些法律的起草工作;还有的立法项目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需待时机成熟再制定法律。根据上述情况,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分类处理。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议案建议的立法项目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正按规划要求进行起草或研究,立法条件成熟时提交审议的,包括以下三项:
    (一)章凤仙等32位代表、胡炜等35位代表建议尽快完善破产法(第75号和第94号议案)。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对于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法已难以适应当前企业破产的需要。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经过多年的努力,现已拟订出新的破产法草案。原计划将草案尽快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因有关方面对目前提交审议的时机存在不同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拟待时机成熟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审议该法草案。
    (二)马大谋等31位代表、彭复生等34位代表、陈素芝等30位代表、于小文等31位代表、戴琦等35位代表、姜健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反垄断法(第1号、第121号、第288号、第304号、第713号和第729号议案)。反垄断法是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约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明确由国家经贸委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起草。两部门组织起草组,在深入调研、论证,并进行国外考察后,已形成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新情况,进一步抓紧起草工作,争取尽早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梁德荣等36位代表建议加快制定反倾销法(第665号议案)。外经贸部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加入WTO后为及时解决反倾销的需要,国务院已于2001年12月制定了《反倾销条例》,还需要实施一段时间,以积累立法经验,目前不宜着手制定反倾销法。另外,WTO反倾销协议自1968年以来一直处于不断修改、变化过程中,如果近期制定反倾销法,难以适应国际上的新变化,并可能使我国在新一轮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对于议案提出的条例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外经贸部为配合条例实施已制定了一些可操作的规则予以解决。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二、议案建议的立法项目尚未列入规划,但属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较为重要、迫切需要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或者需要有关部门先研究论证,为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作准备,这类项目包括以下十项:
    (一)何静芝等32位代表、胡炜等36位代表、洪可柱等35位代表建议修改保险法(第85号、第97号和第505号议案)。中国保监会对议案进行了研究,认为保险法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保险法的不足逐渐显露。保监会组织完成了保险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作,经国务院审议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和第二十九次会议已审议了该法草案。
    (二)胡炜等36位代表建议修改对外贸易法(第92号议案)。外经贸部对议案进行了研究,认为对外贸易法对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外经贸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法中的一些规定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目前该部正在积极进行这方面的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这一意见,建议外经贸部抓紧这一工作,争取早日将该法修正案草案上报国务院。
    (三)胡炜等34位代表建议修改标准化法(第96号议案)。国家质检总局认为,标准化法实施以来,在促进我国标准化工作,推动技术进步与创新、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法的某些内容已滞后于时代的发展,亟需修改完善。目前该局正在组织修改论证和调研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在抓紧论证和调研工作的基础上,争取早日提出修改标准化法草案。
    (四)彭复生等33位代表、汪惠芳等31位代表、王世傅等31位代表、姜健等33位代表、董伟平等32位代表、宫正等33位代表建议制定彩票法(第113号、第277号、第428号、第720号、第893号和第1002号议案)。财政部认为,近年来,彩票市场迅速发展,发行彩票逐渐成为国家筹集社会公益资金的一种重要手段,并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的彩票管理主要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通知和部门规章,不能适应实践中规范、监管彩票市场的需要,亟需制定专门的法律。目前该部正在就此进行调研。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财政部继续进行这方面的工作,着手进行立法的前期准备,并建议将彩票法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五)王明善等35位代表要求继续充分发挥长期建设国债作用并制定国债法(第152号议案)。财政部认为,自1981年我国恢复发行国债以来,国债的发行不仅调节了全社会货币资金流量,起到了抑制通货膨胀和刺激经济的作用,而且筹集了大量建设资金,有效地扩大了投资需求,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尤其近几年,我国实行以发行国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为我国成功抵御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保持国内政治经济的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有的《国库券条例》已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有必要制定国债法。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并建议将国债法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六)吴树青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反洗钱法(第482号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议案进行了研究,认为随着走私、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活动的大量产生,洗钱活动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引发了严重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破坏了社会信用基础。我国目前刑法中规定的洗钱罪,仅限于毒品、黑社会性质、恐怖活动、走私犯罪四种情况,不能适应当前惩治洗钱犯罪的需要。无论是国内要求、还是国际形势所迫,都需要制定反洗钱的专门法律。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将反洗钱法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七)李迅等36位代表、倪龙生等33位代表、刘家栋等34位代表、高德等36位代表建议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66号、第609号、第755号和第945号议案)。国家质检总局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无法可依的状况亟需改变。特种设备的使用点多面广,目前仅有一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已不能全面规范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条例中的有些内容也不适应实际需要,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为此亟需尽快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力量开始此项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建议将该法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八)郭代仪等32位代表、牛惠兰等31位代表建议修改预算法(第683号和第707号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此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预算管理和各级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预算法有些条款规定得过于笼统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已不能适应情况的变化和客观的要求,修改完善预算法势在必行。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将预算法修改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九)张仲礼等30位代表、吴莉莉等32位代表、罗益锋等30位代表、杜云生等36位代表、牛惠兰等32位代表、姜健等31位代表、张小可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旅游法(第47号、第198号、第486号、第550号、第711号、第740号和第832号议案)。国家旅游局认为,我国旅游业经过多年快速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的产业规模,对发展经济的拉动作用逐步显现,对社会进步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尚缺乏旅游业的基础性法律。建议从国家立法的高度,尽快制定旅游业的综合性法律。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这一意见,建议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十)刘华国等32位代表建议尽快出台农业税法(第13号议案)。财政部在认真研究议案之后认为,现行的《农业税条例》实施四十多年来,一直没有进行过修改。随着我国农村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推广,应当适时对该条例进行修改,制定相关法律。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为了加强农业基础,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总结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完善有关政策,做好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议案建议的立法项目未列入规划,目前立法条件尚不具备,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有关部门积极进行立法准备,待时机成熟再制定法律,此类项目有两项:
    (一)许祖雄等30位代表、彭复生等34位代表建议制定道路运输法(第89号和第116号议案)。交通部经研究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道路运输业迅猛发展,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迫切需要规范道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交通部组织起草的《道路运输条例(送审稿)》,已报国务院,国务院正在进行审查修改工作,力争早日出台。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鉴于有关道路运输的行政法规尚未出台,建议在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后,积累经验并时机成熟时,再制定道路运输法。
    (二)陈素芝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保障措施法(第289号议案)。外经贸部经过认真研究认为,目前我国关于保障措施的立法体系已基本成形,包括对外贸易法的原则性规定,国务院公布的《保障措施条例》和外经贸部制定的配套规章。这些立法能基本满足我国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实施保障措施的需要。另外,我国在利用保障措施保护国内产业方面缺乏经验,且无先例可循,建议在积累一定经验后,再视需要进行立法。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这一意见。
    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审议结果,考虑到上述议案涉及的立法项目有的已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的有待将来由国务院或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的目前尚不具备立法条件,为此,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这39件议案不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议程。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20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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