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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2001-12-29 17:01:13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45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于2001年10月30日举行了第23次全体会议,对这45件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黄文麟等31位代表、刘庆宁等36位代表、王华彬等35位代表、张序三等35位代表分别提出议案(第78、206、325、980号),共同建议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有偿使用。但长期以来,我国海域使用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无序、无度、无偿开发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国家尚无法律对于海域使用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黄文麟、刘庆宁、王华彬、张序三等100多位代表提出的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建议十分重要。根据代表们的建议,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共同起草,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海域使用管理法草案已于2001年6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经过三次审议,该法已于2001年10月27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施行。
    于小文等34位代表提出“关于退耕还林还草恢复西部生态环境--建议制定《西部生态环境建设法》的议案”(第14号),彭复生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议案”(第173号),建议为了有效控制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并逐步改善其生态环境状况,制定西部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方面的法律。许鹏等33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议案”(第554号),认为我国缺乏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建议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我国生态环境,特别是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尚处在严重的退化状态,对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近年来,国家已经采取了禁伐天然林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开始产生积极作用。从国内外经验来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一个长期任务,需要采取立法、规划、经济、技术、管理等多种手段。目前,我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散在环境保护法和各类资源法中,缺乏一些综合性的规定,究其原因,是管理体制分散使综合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难以出台。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国务院适时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在这个基础上抓紧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西部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
    于小文等34位代表提出“关于改变现行自然资源法律各行其是的法群状态,应尽快制定《自然资源法》的议案”(第21号),甘肃代表团提出“关于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基本)法’的议案”(第225号),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基本法,解决单项资源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促进自然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法等九部自然资源法律,对各种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行为加以规范。目前,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和管理模式,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现行的自然资源法律存在的问题逐渐开始显现,相关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也暴露出很多弊端,不能有效地解决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某些方面甚至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为解决这个问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曾经有过制定自然资源法的设想,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其列入了立法规划,要求对制定该法进行调研论证。九届全国人大以来,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再次对这一问题作了调查研究,并充分征求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从各方面的意见来看,对是否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法,有关专家和政府部门的认识很不一致。基于上述情况,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制定一部统一的自然资源法,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建议暂不将制定该法列入立法规划,我委将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做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和立法论证工作。
    张仲礼等35位代表提出“关于亟需制订‘基因资源保护法’的议案”(第24号),党磊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建议制定《生物工程安全管理法》的议案”(第48号),汤章城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提议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因法》的议案”(第108号),孔繁超等32位代表提出“尽快制订‘基因技术与基因资源安全管理法’的议案”(第143号),建议国家尽快就基因技术研究和开发利用、基因资源保护与安全管理等问题制定法律,规范基因的研究开发,保护我国的基因资源和生物安全。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基因资源的重要性已经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基因资源的研究、开发、利用和保护,不仅是科学技术问题,同时也是社会、伦理问题,对人类、民族和生态安全具有重大影响。针对基因研究、开发、利用和保护所急需解决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门成立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并先后制定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对基因资源的保护、基因工程安全管理等问题作了规范。考虑到基因技术发展迅速,新的问题将大量涌现,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目前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规范是适当的。我委建议国务院在总结基因资源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于一些有必要通过制定法律解决的问题,及时起草有关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雷新泉等41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江河湖泊法’及设立国家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制定长江、黄河等‘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及设立长江、黄河等流域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议案”(第44号),汤章城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提议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保护和水流域治理法》的议案”(第105号),邬露露等34位代表提出“关于制订《江河湖泊流域管理法》的议案”(第389号),牛惠兰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流域管理法》的议案”(第815号),认为我国水资源短缺和水质污染日趋严重,建议遵循流域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原则,制定流域管理方面的法律。张仲礼等35位代表提出“关于加速太湖水污染治理、强化实施规划管理--建议制定《太湖流域协调发展规划管理法》的议案”(第23号),吴念祖等30位代表提出“加快制定《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第277号),童怀伟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第685号),也认为应当按照流域统一规划管理的原则,制定分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强化对流域的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做好流域环境功能区划和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对水体质量超标的流域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解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矛盾和流域水质污染问题的一个必由之路。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流域管理的规定依然薄弱,流域统一规划和管理难以到位,这是我国水资源利用不合理,水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上下游水事纠纷层出不穷的基本原因之一。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水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在修改水法时,强化有关流域水资源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的规定,同时建议国务院对我国重点江河流域一方面强化流域管理机构,另一方面根据不同江河湖泊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加强流域管理的行政法规。
    郭凤莲等33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第60号),建议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许多方面已不再适应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对此,第九届全国人大的代表们曾多次提出议案,呼吁尽快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用法律手段确认和调整新形势下的野生动物保护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目前,国家林业局已将修改该法工作列入其工作日程,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产权制度、驯养繁殖管理等方面的专题立法调研。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国家林业局等部门认真考虑、采纳代表们的意见,并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加快该法修改工作的进度。
    孙志刚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完善土地法规,加速山区城镇建设的议案”(第81号),王维忠等33位代表提出“关于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第193号),吴启成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对《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议案”(第327号),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以促进小城镇建设,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经过两年多的实施,修订后的法律在实现土地用途管制,保护耕地,加强执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修订该法的过程中,由于条件的限制和有关方面认识的不一致,修订后的法律可能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不能完全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将给予充分重视,并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以便在适当的时候提出修改意见。由于土地管理法修订的时间不长,一些重大制度还需要时间加以检验。从法律的稳定性考虑,我委认为目前以暂不作修改为好,待条件成熟后再作修改。另外,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抓紧制定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议案中提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等问题,可以在这些法律中加以解决。
    汤章城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提议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的议案”(第104号),建议为了适应未来社会高效、清洁、经济、安全能源体系的要求,制订一部旨在节约能源、限制矿物能源的利用、鼓励新能源研究和开发利用的能源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我国目前的能源利用领域确实存在着人均能源不足、能源消耗量过大、用能效率低、污染严重、农村能源供应不足等诸多问题,特别是在开发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方面与世界上一些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解决我国能源问题的重要途径,对实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应当从法律、政策等方面给予充分的鼓励和保障。一些部门和专家认为,我国目前已有节约能源法、煤炭法、电力法等有关能源的法律,再制定一部能源法可能会造成法律重复,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就鼓励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立法进行论证,条件成熟时,组织起草法律草案。
    汪昭贤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石油及天然气法’的议案”(第149号),建议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石油、天然气资源,规范其生产和经营活动,保障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发展,制定石油天然气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石油、天然气是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战略安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矿产资源,现行矿产资源法将其列为特定矿种作了特别的规定,相继出台的有关配套法规也对石油、天然气勘查及开采活动作了规范,因此,石油、天然气勘查及开采活动应当受矿产资源法调整。关于石油、天然气的生产和经营管理,除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方面的法规外,对议案中提到的石油、天然气生产规划和计划、加工企业建设、用户使用安全、成品经营和运输等内容尚无法律作出规范。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就规范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活动的立法进行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起草法律草案。
    彭复生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西部地区土地管理法》的议案”(第172号),要求制定西部地区土地管理法,实行灵活优惠的土地政策,调动开发主体的积极性,提高开发效益。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必要调动开发主体的积极性。从西部地区土地广阔、但荒漠化又比较严重的实际情况看,实行比东部地区较为优惠的土地政策,以鼓励投资者进行西部地区的生态建设是十分必要的。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通过修改、补充现行有关法律可以实现上述目标,而不必单独制定西部地区土地管理法。因此,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代表们的建议,起草有关法律的修订草案,报国务院审议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彭复生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议案”(第174号)。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现行矿产资源法充分体现了对矿产资源实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方针,并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所适用的法律制度方面作了统一的规定,这个法律考虑到了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为了保障国家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对西部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问题不宜单独制定法律。对于议案中提到的西部矿产资源开发遇到的需要特别考虑的问题,可以通过修改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加以解决,或者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出相应规定。
    张景德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消除白色污染的议案”(第207号),建议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置进行限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一系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原则、制度和措施。该法第17条规定,“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据此,国家环保总局、铁道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实施了“关于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经贸委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列入“关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有力地推动了政府有关部门对“白色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为各级政府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白色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对于代表提出的消除“白色污染”的具体措施和建议,我委已转交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考虑。
    卢金发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污水再生利用法的议案”(第231号),建议针对污水再生利用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制定污水再生利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我国水资源贫乏,人均占有的水资源量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等水问题日益突出。大量污水未经处理或仅作部分处理后排入江河湖海,造成水体污染,更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在我国水污染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性措施,促进污水再生利用,能够有效地缓解我国水资源短缺的矛盾。为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目前应强化对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污水再生利用的政策引导和相关技术的推广,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总结或借鉴国内外促进污水再生利用的经验,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
    庄毅、陈纶芬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为综合利用废弃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立法的议案”(第266号),认为废物综合利用对国家、地方、企业和环境保护都大有好处,应当立法鼓励单位和个人的废物利用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资源短缺已是我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应当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目前,尽管国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等一系列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和个人的综合利用行为和利益还不能得到有效的鼓励和保障,需要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加以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正在起草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将为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在内的各种清洁生产行为规定鼓励和保障措施。我委将在起草过程中认真考虑代表们的建议。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向综合利用产品征收二次资源税以及增值税过高等严重阻碍资源综合利用的具体问题。
    褚光宇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治理渤海刻不容缓的议案”(第316号),认为渤海污染日趋严重,建议采取多种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渤海污染的监督管理,依法治理渤海。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随着环渤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近年来渤海海域的污染日益严重,赤潮频发,环境不断退化,资源严重衰竭,整治渤海已刻不容缓。否则,渤海将变为污染严重、生态功能消失的死海。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十分重视依法整治渤海的问题,认为有必要制定渤海污染防治法这一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为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将尽快组织研究渤海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争取尽快把渤海污染防治立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
    高继中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法》的议案”(第322号),认为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面临一些突出问题,现行国务院自然保护区条例无法满足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建议制定自然保护区法。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自然保护区已达1200多个,自然保护区的类型较为齐全。自然保护区条例实施近7年来,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特别是保护区事业的发展,现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出来,一些地区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得不到有效遏制,自然保护区规范的权威性有待加强,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自然保护区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在总结自然保护区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自然保护区法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自然保护区法列入今后的立法规划。
    吴启成等33位代表提出“关于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议案”(第328号),建议就进一步开放矿业权市场、地质遗迹的保护、起诉期限、处罚种类和强制措施等方面内容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尽管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矿产资源法进行过修改,但在一些方面仍然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关行政管理的规定保留着较重的计划经济色彩,与我国矿业及其管理体制的改革、现代矿业企业建设的需要以及加入WTO后的矿业管理要求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为此,环境与资源委员会赞成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修订,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尽早启动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工作。
    许由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我国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议案”(第357号),认为湿地是一个独特的重要的生态系统,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生态平衡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建议按照我国已参加的国际湿地公约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我国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湿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和防灾减灾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湿地的进一步减少,在一些流域还应适当恢复和扩大湿地。目前,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已经开始进行有关湿地保护的行政法规的起草准备工作。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把制定湿地保护条例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将我国湿地的保护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曹幼铉等36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第438号),牛惠兰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在《水污染防治法》中赋予水利部门依法管理水质的职权和依法监督污水排放职权的议案”(第973号),建议针对我国水污染状况依然严重,农业面源和生活污水污染呈上升趋势以及管理体制方面等问题,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控制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强化对流域的统一监督管理,是我国当前水污染防治面临的严峻任务。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经验并从我国1996年已对水污染防治法作过重大修改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议国务院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农药化肥使用的限制和有关流域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有针对性地解决好相关领域的污染控制问题。
    朱坦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加强我国室内空气质量立法的议案”(第476号),建议针对我国室内空气质量控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我国室内空气质量的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急剧的变化。空调的广泛普及,含化学物质的建筑装修材料大量使用,再加上越来越多的大型建筑采用密闭设计和集中的通风系统,使室内空气质量问题日益突出,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就室内空气质量监督和管理,研究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
    曾元禄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对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议案”(第488号),建议为了保证三峡库区区域环境功能的良性循环,充分发挥库区的功能与作用,制定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保护三峡库区周边的生态环境,防治库区水体污染,是三峡水电站建设和进入发电运营中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由于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并涉及重庆、湖北、四川等数省市,建议国务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库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关三峡库区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刘政民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制订河道采砂方面法律的议案”(第624号),建议尽快制定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保证河道行洪,堤防安全,航道畅通。经调查了解到,目前我国河道采砂受到水法、防洪法、矿产资源法以及河道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的调整,由于各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导致河道采砂管理混乱,非法采砂活动屡禁不止,给河道及航行安全造成了严重的隐患,这种状况应当尽快改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于2001年10月专门制定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在总结该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今后是否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统一的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的行政法规。
    李建华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辐射环境管理立法的议案”(第814号),罗益锋等37位代表提出“关于建议全国人大将《防辐射污染法》列入今后的立法规划的议案”(第881号),共同建议针对危害日益明显的电磁辐射和放射性污染问题,制定相应的辐射和放射污染防治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电磁辐射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是整个环境污染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磁辐射污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的污染问题逐步显现,污染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因此,加快电磁辐射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十分必要。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经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起草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草案,并于2000年12月报国务院审查。现国务院正在向有关部门和地方征求意见。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抓紧工作,力争按照立法规划要求完成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工作。同时,建议国务院着手研究论证电磁污染防治立法的有关问题。
    朱天开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防治农业化学污染的议案”(第873号),建议针对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污水灌溉等带来的农村化学污染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当前,由于化肥、农药、农膜、饲料添加剂的滥用和污水灌溉等引发的农产品污染及农村化学污染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控制农产品污染和农村化学污染,不但需要认真执行现行各类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还需要从农业生产的角度考虑,对农业生产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饲料添加剂、灌溉用水等问题提出法律规范。为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一方面考虑在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时对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饲料添加剂、灌溉用水等问题提出法律要求,另一方面建议国务院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就有关化肥、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并尽快对上市交易的农产品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标准和检测制度。
    朱天开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废旧电池回收处理,防治废旧电池污染的法律法规的议案”(第874号),认为废旧电池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建议对废旧电池回收及处理制定专门的法律。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电池生产和消费的国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池的生产和消费量将会大幅上升。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国家应当加强对电池生产、进口、销售和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鼓励和推动绿色电池的生产、销售,强化对废弃的危险电池进行回收处理,以降低废旧电池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废后的危险电池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并按危险固体废物进行监管。1997年,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要求企业分步实施生产汞含量低及无汞电池产品,以逐步实现电池无害化,并将对环境有危害的电池列入淘汰产品目录,同时将绿色电池的发展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目录。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实施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加强对电池的生产、销售、进口和处置的管理,并通过国家投资、税收、信贷等政策加以引导、规范,逐步使我国电池生产、销售、进口和处置实现无害化、规范化和资源化。
    宫正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我国《生物安全法》立法、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的议案”(第915号),建议健全、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以及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技术规范与标准等。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安全所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针对目前对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物种减少、动物瘟疫扩散、转基因技术滥用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先后制定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今年6月国务院又针对基因技术应用最多的农业领域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生产与经营、进出口、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等一系列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因此,是否有必要制定统一的生物安全法,还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上述议案,涉及到的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法(修改)、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经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其中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经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其他议案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有些尚处于立法前期准备阶段,建议暂不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200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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