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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2001-10-27 1:44:35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46件,将内容相同和相近的分类合并处理为20个方面的议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议案的要求,我委于2001年3月20日召开会议,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部署议案办理工作,并提出了《关于办理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财经类议案的要求》,要求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征求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的意见。在承办过程中,财经委员会及时与有关承办部门联系,协商和研究议案办理情况和问题。承办单位在征求提议案的代表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办理议案的初步意见。我委对各单位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2001年10月10日,财经委员会召开第86次全体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
    财经委员会认为,代表们提出的议案对于促进有关法律的立法工作,完成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任务,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20个方面的议案涉及立法项目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有的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起草,包括修改公司法,制定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商事登记法、国有资产法等;有的虽未列入立法规划,但属于当前经济工作重点以及群众关注热点问题,且条件相对成熟,迫切需要制定的法律,包括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商会法、修改证券法、预算法等;还有的立法项目虽具有必要性,但目前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如制定口岸法,需待时机成熟再制定法律。根据上述情况,财经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分类处理。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议案建议的立法项目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有关部门正按规划要求进行工作,争取在本届人大任期内提请审议的,包括以下六项:
    (一)党磊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政府采购法(第52号议案)。政府采购法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为了保证起草任务按期完成,提高立法质量,财经委员会成立了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组,在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草案,经2001年9月19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第85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已将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
    (二)李成博等30位代表(4件)、杜自弘等32位代表、赵国屏等35位代表、金海苹等36位代表、孙丕文等36位代表、林作楫等34位代表、赵宗政等34位代表、王文京等32位代表、游宪生等32位代表建议修改公司法(第63、65、67、68、239、252、284、648、700、850、928和963号议案)。公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修改完善公司法对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意义重大。该法的修改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非常重视此项工作。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对该法修改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慎研究,并多次与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论证,交换意见。由于涉及内容较广,尚需进一步研究。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抓紧工作,争取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尽早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胡炜等33位代表建议制定商事登记法(第117号议案)。商事登记法是规范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市场准入行为的一项重要法律,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律颁布施行的情况下,尤其需要尽早出台商事登记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商事登记法列入立法规划。目前,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对该法组织起草论证,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拟先起草条例,待条例发布实施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律。我委同意国家工商总局的工作安排,建议在起草条例草案的同时,着手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争取尽早通过法律来规范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
    (四)张景德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港口法(第212号议案)。我国是一个水运大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有130多个,承担了85%的外贸货物进出口任务,在国民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尚无港口法,港口立法严重滞后于港口事业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港口法的立法工作,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其列入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交通部已于1995年12月将草案上报国务院,因协调工作难度大,目前仍在作进一步研究,国务院已将其列入今年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之一。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抓紧协调和论证,争取今年内将该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纪尽善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遗产税法(第857号议案)。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遗产税对于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缓解财产贫富悬殊,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上要求开征遗产税的呼声较高,目前该局正在积极进行起草协调工作。考虑到遗产税法是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我委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快立法进度,建议国务院适时将该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六)纪尽善等31位代表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第859号议案)。个人所得税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起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现行税制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分类税制难于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分项按次征税存在较多逃税漏洞等,严重制约着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和组织收入职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对该法进行修改是必要而紧迫的。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国家税务总局经过研究论证,已将该法修正案草案上报国务院。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抓紧协调工作,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议案建议的立法项目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二类,有关部门正按规划要求研究起草,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包括以下七项:
    (一)周芝石等32位代表、李成博等30位代表、董伟平等30位代表、皮黔生等30位代表建议制定投资基金法(第29、69、76和232号议案)。1999年3月,我委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组成起草组,经过两年多时间的研究论证,已拟订出草案。草案对公募和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作了规定,内容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设立、基金发售、申购、赎回与交易,基金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基金变更、终止和清算,基金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等。2001年7月5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第83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刘豫阳等35位代表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第30号议案)。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十分重视此项立法工作,将其列入立法规划,并确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起草工作。国家经贸委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出草案,于1996年报送国务院,目前草案正在进一步讨论协调中。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抓紧工作,争取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吴声雷等31位代表、胡炜等34位代表、戴琦等30位代表建议制定反倾销法(第41、116和1014号议案)。我国现行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参照了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实施四年来,对阻止外国产品低价倾销,保护国内产业免受损害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条例的规定存在着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根据我国近期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实际,国务院即将组织修订该条例,在此工作的基础上再考虑制定反倾销法。我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进一步加快反倾销法的研究制定工作。
    (四)李成博等30位代表、董伟平等30位代表、汤章城等32位代表、冯明光等36位代表建议制定风险投资法(第64、77、103和133号议案)。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风险投资在我国逐步兴起。风险投资在现代经济生活尤其是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使风险投资健康有序发展,通过立法加以规范是必要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该法列入立法规划。由于风险投资在我国刚刚起步,积累的经验不多,加之风险投资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广,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因此,该法的起草工作现仍处于调研阶段。我委组织起草的投资基金法草案,对风险投资问题有所涉及。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风险投资法的有关重要问题,争取尽早开展该法的起草及有关法律的修改工作,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五)章凤仙等31位代表、蔡奇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第72和428号议案)。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大,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是必要的。我委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抓紧开展该项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已起草出初稿,草案内容涉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科技措施和社会服务等内容。目前法律草案正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协调,争取在今年底以前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六)胡炜等33位代表建议制定反垄断法(第115号议案)。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非常重视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将该法列入立法规划。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立法更为迫切,社会各界对此呼声很高。为了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制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国务院于今年4月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最近还出台有关政策,加大反垄断力度。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正根据当前工作实际,加快反垄断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抓紧这一工作,争取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完成该项法律起草任务。
    (七)张海南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国有资产法(第829号议案)。国有资产法是列入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重要立法项目之一。我委于1993年8月开始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起草国有资产法,经过七易其稿,形成《国有资产法(草案送审稿)》,于1995年9月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九届全国人大以来,我委根据常委会领导的有关指示,结合改革中的新情况,对草案反复交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争取明年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议案建议的立法项目尚未列入规划,但属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较为重要、迫切需要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建议有关部门先行研究论证,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将此类项目列入立法规划,这类项目包括以下六项:
    (一)何静芝等31位代表、李经谋等30位代表建议制定期货交易法(第254和925号议案)。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组织力量,在总结国内期货交易实践经验教训、考察国外立法经验、多次召开国内外专家学者论证会的基础上,起草出期货交易法草案,在八届全国人大期间已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有一个积累过程以及有关方面对立法中的一些问题存在不同看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未能安排审议该法草案。九届全国人大以来,我委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对修改完善期货交易法草案问题进行了研究。根据我国目前期货市场发展情况,制定期货交易法是十分必要的。我委拟进一步做好立法调研和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法纳入新的立法规划。
    (二)李迅等35位代表、倪龙生等36位代表、高德等34位代表、朱健等33位代表、熊同发等36位代表、马成果等38位代表建议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85、372、496、556、788和959号议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等特种设备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与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现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仅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范围较窄,且随着情况的发展,已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的需要,其他特种设备的监管目前也无法律、法规可依。为了防范和降低特种设备引发的各类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法列入立法规划。我委同意上述意见,建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力量开始此项立法的前期准备,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将该法列入立法规划。
    (三)苏寿堂等34位代表建议修改预算法(第518号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此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预算法对于规范预算体制与行为,强化预算监督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财政预算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预算法的某些内容需要进行修改,建议适时将预算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同意这一意见。
    (四)解生瑞等31位代表建议修改证券法(第553号议案)。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规范化,推动了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但是,该法出台时正处于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为有效防范风险,法律对有些问题未作规定,有些内容规定的比较原则,与此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还产生了一些新的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的问题。我委拟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6月份的证券法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研究,为修改证券法作好前期准备。一俟时机成熟,即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证券法列入立法规划。
    (五)冯笠等33位代表建议制定商会法(第732号议案)。国家经贸委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国内调研、考察并借鉴国外经验、多次召开国内外专家论证会的基础上,完成了该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于1997年4月将草案上报国务院。我委认为,由于各方对该法的必要性及主要内容不存在大的意见分歧,国家经贸委已做了大量工作,草案有了较好的基础,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争取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六)严义埙等35位代表建议修改合伙企业法(第902号议案)。我委对此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修改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合伙方面的内容,对于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是非常必要的。鉴于该法实施不久,我委拟对其实施的全面情况进行调研,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的相关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积极作好修改准备,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合伙企业法的建议。
    四、议案建议的立法项目未列入规划,目前立法条件尚不具备,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有关部门积极进行立法准备,待时机成熟再制定法律,此类项目有一项:
    宋清渭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口岸法(第413号议案)。海关总署经研究认为,口岸管理工作十分重要,涉及部门包括海关、公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等,目前这些部门的有关业务有的已制定出法律,如海关法、出入境管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的还在进一步研究中。鉴于口岸立法需对整个口岸监管体制进行统一考虑,并对相关法律进行研究协调,需要一个过程,建议先对口岸管理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经过实施后总结完善再制定法律。我委同意上述意见。
    根据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审议结果,考虑到上述议案涉及的法律草案将分别由国务院或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财经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这46件议案不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议程。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200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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