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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2000-10-31 17:31:38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26件。收到议案后,我委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专门召开会议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意见,并要求各部门提出了书面意见。在此基础上,2000年8月20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又对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黄文麟等31名代表建议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法”(第71号议案),沈爱琴等32名代表建议对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进行立法(第573号议案)。1995年底,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逐步将农村集体资产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到目前为止,已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农业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就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立法问题进行调研。我委也准备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立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二、王维忠等32名代表、王葆存等31名代表、杨振斌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第150、189、618号议案),彭复生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农民负担管理法”(第243号议案)。为了依法减轻农民负担,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农民权益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并明确由我委负责起草工作。1999年以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已开展工作,在一些地方进行了立法调研。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部署在安徽省及其他省份的部分县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工作。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进程,继续开展调研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及时起草《农民权益保护法》。在起草过程中,我委将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谢庆健等31名代表建议制定“信用合作法”(第221号议案)。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现在制定信用合作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可以先制定“合作社法”,对生产、销售、信用等领域的合作社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的原则规定,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合作金融企业法或信用合作法。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起草《合作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并准备在适当的时候,将条例上报国务院。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同意人民银行的意见,希望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进度。〖JP1〗  
  四、杨绍明等30名代表建议制定“肥料法”(第269号议案),谢勇等30名代表建议制定“肥料管理法”(第626号议案)。农业部认为,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的肥料行业发展很快,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此,1989年以来,农业部陆续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建立了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国家没有出台肥料方面的法律法规,肥料管理工作缺乏力度,对违法行为难以查处,因而制定《肥料管理法》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提出,国务院1996-1997年的立法计划已明确了由原化学工业部(现为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牵头,农业部等部门参加,共同起草《化肥管理条例》,当前应尽快完成化肥管理立法,依法规范化肥流通市场,进一步促进我国化肥工业的健康发展。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就肥料管理立法问题抓紧进行协调、论证,加快起草工作进度,争取早日出台。
    五、杨绍明等30名代表建议修改《农业法》(第271号议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农业法》列入立法规划,并明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起草修订草案。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已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修改小组,并积极开展调研工作,目前已初步确定了修改的思路和重点,正在研究起草修订草案。《农业法(修订草案)》拟于2001年下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起草过程中,我委将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六、彭复生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长江流域管理法”(第297号议案)。水利部从1990年起,即着手进行流域立法的研究,在《防洪法》及水利部起草的《水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均把加强流域的统一管理作为重要问题,并作了相应规定。从1994年开始,水利部又组织了《黄河法》和《江河流域管理法》的立法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水利部认为,应当在完成以上有关流域管理立法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研究制定《长江流域管理法》。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在我国水问题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大江、大河流域的统一管理立法问题,应当成为我国水资源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立法的重点。因此,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有关流域管理立法的起草工作进度,为今后制定《长江流域管理法》积极创造条件。 
    七、谢佑卿等45名代表、广西代表团建议制定“水库移民法”(第340、371号议案)。水利部提出,国务院于1991年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对做好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该条例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1998年起,水利部和国家经贸委已经着手修订该条例,修订草案的送审稿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水利部认为,对于全国现有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和不断增加的在建工程移民来说,今后的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的任务将十分繁重和复杂,仅仅靠一个条例来解决这些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在条例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水库移民法》。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当前部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存在的生活和生产方面的困难,不同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扶贫或者救济问题,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因此,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修订《水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时,应当增加保护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权益的规定,建立水库移民利益补偿机制,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制定保护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权益方面的法律。张广兴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移民法》,依法加强包括水库移民在内的各种移民事务的管理(第635号议案)。水库移民问题可以在修订《水法》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解决。其他移民事务的立法,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论证。
    八、王利明等31名代表建议制定统一的“农业税法”(第348号议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制定的,四十多年来,农业生产状况、经营体制和农业税征管情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条例的规定与现实情况相差甚远,应当根据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原则重新修订农业税条例。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其重要内容就是调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政策,并要求在试点期间,抓紧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准备工作。目前,试点工作正在安徽省及部分地方展开。经研究,财政部将提出农业税法的立法计划,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起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做好工作,争取农业税法早日出台。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同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并将积极支持、参与这项工作。
    九、杨才寿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反贫困法”(第373号议案)。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和贫困现象仍将长期存在,要彻底消除贫困,实现全民族的共同富裕,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扶贫开发将是贯穿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历史性任务。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强化和规范扶贫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从国家法制建设的角度看,针对特殊社会群体,目前我国已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制定《反贫困法》,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许多国家也都制定了专门保障穷人权益的法律。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同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建议尽快将扶贫方面的立法纳入立法工作计划。
十、刘政民等31名代表、宋清渭等32名代表、陈效国等32名代表建议修改《水法》(第394、467、631号议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已将修改《水法》列为一类立法项目,并明确由水利部负责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也将《水法》修改列入一类立法项目。2000年6月,水利部已将《水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式报送国务院审议。对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水利部在送审稿中已有所考虑,并作了相应规定。我委将积极介入这部法律的修订工作,为审议做好准备。
十一、王佩君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农村专业合作法”(第410号议案),杨振怀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农业合作社法”(第617号议案),安徽代表团建议尽快立法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法地位(第725号议案)。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完善和发展。1994年,国务院批准陕西省进行专业农协试点,农业部也在山西、安徽省进行了试点。从试点的情况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组织专业农户进入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部建议,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立法。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新型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它适应了市场经济专业分工的要求,将农民分散的生产能力组织起来共同进入市场,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的程度,提高了农民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也有助于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提高农产品的竞争能力。因此,通过法律手段,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以引导和规范,以保护农民的权益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委正在组织力量,对农业合作社的立法问题积极开展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工作。
十二、冯玉兰等32名代表、郝波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饲料管理法”(第432、914号议案)。农业部提出,1999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经过一年的实施,对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部建议,该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制定《饲料管理法》。我委认为,根据当前饲料行业存在的问题和社会各方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反映的意见,应当加快制定《饲料管理法》。
十三、唐厚运等32名代表建议修订“渔业法”(第831号议案)。《渔业法(修正案草案)》已于今年5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提出的对修订《渔业法》的审议意见中,已认真考虑了代表提出的建议。
十四、姜鸿斌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种子法”(第903号议案)。《种子法》已于去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于今年7月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在审议过程中,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已认真考虑了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上述议案中,《种子法》已经通过,《渔业法(修正案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农民权益保护法》、《农业法》(修改)、《水法》(修改)等立法项目都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建议在适当时候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其他议案建议暂不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200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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