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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1999-10-31 16:49:56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58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议案的要求,财经委员会于1999年3月18日召开会议,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部署议案办理工作,并提出了《关于办理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财经类议案的要求》。在承办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及人员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认真研究议案内容,提出了办理议案的初步意见,并采取登门拜访、开座谈会或发函的方式,征求了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的意见。对于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议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还进行了协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主办单位提出了办理议案的初步意见。对各单位提出的议案初步处理意见,财经委员会进行了汇总。1999年10月12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 财经委员会认为,代表们提出的议案非常重要,对于促进有关法律的立法工作,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具有积极作用。从58件议案所涉及的27件立法项目看,招标投标法已于1999年8月30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涉及会计法修改、产品质量法修改等6件法律草案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议程,其他51件议案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有些已形成法律草案,并报国务院讨论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建议国务院讨论时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充分吸收议案中的有关意见。二是有些立法项目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部门已拟出草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起草单位充分吸收有关议案的意见,争取早日提交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是部分立法项目属于当前经济生活中迫切需要制定的法律,目前的立法条件也已具备,建议将其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与规划,抓紧落实起草工作。四是少数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虽然在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立法,但目前立法条件不太成熟,建议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根据上述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财经委员会认为,除已通过和已列入议程的7件外,其余51件议案目前还不具备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条件,建议暂不列入审议议程。现将58件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张仲礼等31名代表、章凤仙等31名代表、马大谋等31名代表、李葵南等30名代表、孔繁超等32名代表、雷世钧等32名代表、张广兴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政府采购法(第4、12、57、172、210、357和491号议案)。政府采购法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财经委员会已成立了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组,确定了起草工作计划和总体安排,争取在2001年8月以前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张仲礼等31名代表、马大谋等31名代表建议制定反垄断法(第6、58号议案)。该法于1994年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起草。由于涉及的经济关系比较复杂,在八届全国人大期间未能完成,继续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起草组在深入调查研究,收集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已起草出反垄断法草案大纲。目前,起草单位正在积极工作,争取早日完成起草任务。财经委员会建议起草单位抓紧工作,争取尽快将草案提请国务院审议。 三、桂中岳等31名代表建议加快制定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发展法(第27号议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认为,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立法在我国是一项新的工作,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要制定有关法律,还需要一些相关条件的配套和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财经委员会建议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议案建议,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的现状,提出有关立法的设想。 四、党磊等32名代表、泽巴足等31名代表和余敏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社会保险法(第29、109和550号议案),李成博等30名代表、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等31名代表、刘湘溶等32名代表、庄毅等32名代表、赵钟恒等30名代表、肖毅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社会保障法(第35、199、292、323、380、707号议案),张念慈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社会养老保险法(第141号议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为,目前,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条件已基本成熟。该部已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和全国总工会等有关方面组成了起草组,正在抓紧工作,争取尽快完成起草工作,将草案提请国务院审议。由于社会保障的涉及面比较广,目前还难以制定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只能根据需要制定有关单项法律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正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抓紧起草有关单项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救济法、军人抚恤优待法。关于社会养老保险法,由于其内容已包含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中,目前暂不宜单独制定法律。财经委员会认为,社会保障法律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要求,根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进程,目前分别制定社会保险法和其他若干单行法律法规是必要和可行的。建议起草单位加快立法进度,争取上述法律法规早日出台。 五、胡炜等32名代表、周芝石等30名代表、西藏代表团和纪尽善等31名代表建议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第43、47、181和263号议案)。中小企业促进法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起草。财经委员会于1999年4月8日组织成立了起草组,确定了该法起草工作的进度安排,争取在2001年第四季度以前完成起草工作,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六、于小文等31名代表建议修改商标法(第49号议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从1996年开始着手修改商标法的调查研究工作,1998年成立了修改小组,目前正在抓紧进行修改工作。财经委员会建议该局加快修改工作进度,尽早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国务院审议。 七、于小文等31名代表、雷仁义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招标法(第54和102号议案)。招标投标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对于建设工程的招标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目前不需要再单独制定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 八、马大谋等31名代表建议制定石油及天然气法(第60号议案)。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制定石油法的议案,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也做了一些这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该局建议将该法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并明确起草单位。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的意见。 九、马大谋等31名代表建议制定遗产税法(第61号议案)。遗产税对于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缓解财产分布上的贫富悬殊问题,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社会上要求开征遗产税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积极进行该法的起草协调工作。考虑到遗产税法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及该法的重要作用,建议加快立法进度。 十、胡先春等30名代表建议加快劳动法律立法进程(第75号议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劳动法律是由多项法律共同组成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家已出台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进行起草工作。集体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和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也已开始,劳动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之中。 十一、郑健龄等30名代表建议修改会计法和统计法(第78号议案)。关于会计法的修改问题,国务院已于1999年5月30日将会计法修订草案和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统计法的修改问题,国家统计局认为,议案反映一些地方和单位统计数据不真实的问题确实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该局将进一步改进工作,把坚决查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的统计违法行为作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点抓出成效。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在刑法中增加对统计中的有关弄虚作假行为给予刑事处罚的内容。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统计局的意见。 十二、魏光爱等32位代表和饶凤翥等34名代表建议制定安全生产法(第80、200号议案),章凤仙等32名代表提出制定劳动保护条例(第146号议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法草案,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已修改为职业安全法讨论稿,拟于1999年下半年上报国务院审议,同时建议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意见,并建议其进一步加快立法工作。 十三、赖爱光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统一的税法(第91号议案),张燕等32名代表、张念慈等32名代表提出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2、237号议案)。关于制定统一的税法,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都确定要制定税收基本法,国家税务总局从1990年开始起草工作,迄今已六易其稿,准备近期提请国务院审议。关于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从1996年下半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已开始着手该法的修改工作,1999年2月已将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财经委员会建议加快两法的起草协调进度,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四、王维忠等31名代表、龚应珍等35名代表、阿不都热合满·克然木等32名代表、高翔等32名代表建议修改产品质量法(第92、483、561和650号议案)。1999年9月,国务院已将《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已将审议这个草案列入会议议程。议案所提内容,修正草案中已有所体现。建议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修改、完善之后,能尽快通过,颁布实施。 十五、王维忠等32位代表建议修改广告法(第97号议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议案提出的资料详实、具体,对于该局改进工作有很大帮助。由于对医疗、药品广告存在的问题,不宜采取简单的禁止或者限制发布的办法,而应通过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广告审查行为,提高广告活动主体的自律水平来解决,因此,修改广告法问题尚需作进一步调查研究。对于议案中提出的其他问题,该局已与地方广告监督管理机构研究了解决办法。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见。 十六、刘如琦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反牟取暴利及价格欺诈法(第160号议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认为,针对目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突出问题,该委正在抓紧制定制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规定,修订有关反暴利和明码标价方面的法规、规章,其中明码标价等方面的规章已经出台。该委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待条件成熟后,再组织起草反牟取暴利及价格欺诈法。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意见。 十七、刘如琦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公民住宅法(第162号议案)。建设部认为,住宅关系广大居民的居住权益,国外不少国家制定有此类法律,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目前起草住宅法的条件日趋成熟,该部已开始进行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同时,建议将该法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财经委员会同意建设部的意见,并建议建设部在具体起草工作中研究吸收议案的有关意见和内容。 十八、刘如琦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基础设施程序法(第163号议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认为,由于我国对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在内的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已有一些法规和明确的政策,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落实,因此,目前不宜单独制定基础设施建设程序法。鉴于基础设施建设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可以考虑在正在起草的固定资产投资法中将其作为重点予以规范。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加快固定资产投资法的起草进度,争取早日提请国务院审议。 十九、张念慈等32名代表、纪尽善等32名代表、周金伙等30名代表建议修改破产法(第237、262和389号议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于1993年开始组织起草新的破产法,于1996年10月将草案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案所提内容草案已有所体现。由于需要与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相协调,新的破产法在短期内还难以出台。财经委员会将继续研究和修改新破产法草案,待时机成熟时再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十、于建敏等32名代表、安徽代表团建议制定旅游法(第307和508号议案)。国家旅游局从1985年开始起草旅游法,已十五易其稿,目前仍在修改和完善中。由于旅游业属于综合性的经济产业,涉及的行业和管理部门比较多,特别是相关管理部门职责范围交叉问题突出,旅游立法的协调难度比较大。国家旅游局建议由全国人大立法部门牵头组织起草旅游法,进一步开展论证和旅游法草稿的修改完善工作,促使旅游法早日出台。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旅游局继续抓好旅游法的起草工作,同时建议国务院加强该法起草工作的组织协调,促进该法的立法工作。 二十一、李树田等32名代表建议修改铁路法和公路法(第322号议案)。铁道部已于1996年成立了修改铁路法工作组,对铁路法的修改已七易其稿。修改稿充分考虑了议案所提的铁路用地保护和与公路法的衔接等问题。交通部正在根据公路法的规定,起草修改有关法规和规章,以使公路建筑控制区等制度具体化,妥善处理公路与铁路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之间的关系。财经委员会同意铁道部和交通部的意见,希望两部加快有关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工作。 二十二、韩葆珍等31名代表建议修改预算法(第371号议案)。财政部提出,议案对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决算审批和审计监督等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对预算法的修改工作很有帮助,将在修改工作中予以充分考虑。财经委员会认为,预算法对于规范预算体制与行为,强化预算监督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财政预算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预算法的某些内容也需要进行修改,建议财政部对修改预算法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并提请国务院将其列入立法计划,抓紧修改工作,并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十三、张静等32名代表建议修改计量法(第373号议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议案所提出的使用毫米汞柱作为血压计量单位,符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的规定,将在今后制定计量法规或修改计量法时予以考虑。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意见。 二十四、陆燕荪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国有资产法》(第419号议案)。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于1993年8月开始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起草国有资产法,经过七易其稿,形成《国有资产法(草案送审稿)》,于1995年9月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深入,草案还需作进一步的修改。目前,该法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拟进一步总结和吸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加强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做好国有资产法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该法早日出台。 二十五、叶如棠等32名代表、戴琦等32名代表建议修改城市规划法(第467和716号议案)。该法的修改工作已列入建设部1999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该部正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论证和修改工作,争取早日上报国务院。财经委员会建议加快城市规划法的修改工作。 二十六、王国昌等32名代表、张秀发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电信法(第554和683号议案)。该法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信息产业部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成立了电信法起草组,开展了一系列立法调查研究活动。同时,根据国务院1999年立法工作计划,该部已完成《电信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力争今年内审议通过。 二十七、杨兴富等31名代表建议制定集体合同法(第655号议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原劳动部于1995年9月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了集体合同法起草组,1996年年底形成了该法草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以来,正在加紧该法草案的修改和完善工作。财经委员会建议加快集体合同法草案的修改工作,争取早日提请国务院审议。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1999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