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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清除司法人员腐败 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关于人民法院开展集中教育整顿的情况汇报

http://www.law-lib.com  1999-1-29 15:43:23


        
    --1999年1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肖扬
 
    现将1998年法院系统开展集中教育整顿的主要情况和今后工作的意见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1998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本着对人民法院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关心、支持和爱护,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全国法院系统普遍开展了队伍的集中教育整顿。由于指导思想对头,目标明确,态度坚决,措施得当,法院系统的集中教育整顿取得了良好效果,推动了审判工作的开展。
    一、正确分析队伍现状,坚定搞好集中教育整顿的信心和决心
    1998年全国法院开展的集中教育整顿,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纯洁法院队伍、清除司法人员腐败、提高队伍素质、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开展集中教育整顿之初,部分法院领导、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此认识并不一致,存在一些不正确看法。有的人认为法院上一年已搞了执法大检查,对是否还要再搞集中教育整顿犹豫不决。有的人认为法院的问题并不严重,一些问题已在执法大检查中得到解决,有的正在解决之中,因而存在盲目自满情绪。还有的人认为队伍年年整,腐败现象年年有,对搞好集中教育整顿缺乏信心。少数同志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担心集中教育整顿会否定队伍的主流,揭露矛盾会抹煞工作成绩,不利于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影响审判工作任务的完成,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党和国家的形象等等。这些思想认识问题不解决,态度不端正,集中教育整顿就不能收到实效,就会走过场。
    为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保证集中教育整顿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派出6个调查组,深入调查研究,分析队伍现状,找准存在的问题,理清思路,采取措施,以加强指导。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全国绝大多数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任务重、条件差、执法环境不理想的情况下,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坚持严肃执法,每年审理500多万件一审案件,还办理了大量二审、再审和执行案件,为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这是法院队伍的主流,不肯定这一点,就会失去搞好集中教育整顿、建设高素质法院队伍的信心。但是,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法院队伍整体素质还不高,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一些法院问题严重,少数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等问题时有发生,而且近几年违法违纪人数逐年上升,群众反映强烈。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还认识到,法院队伍存在的这些问题,都与审判权密切相关,与审判人员的特殊职务活动密切相关,集中表现为少数人利用审判权力谋取个人利益。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导致案件裁判不公,其实质就是司法不公,从而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少数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丧失远大理想和政治信念,人生观和世界观发生扭曲;一些法院的领导对司法人员腐败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严;法院内部的管理机制还存在漏洞,缺乏对审判活动和对审判人员职务行为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根据调查分析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从集中教育整顿开始就明确提出,集中教育整顿要以清除少数司法人员腐败、确保司法公正为指导思想;要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法院队伍,保证审判工作的公正、廉洁、高效为目标,从而统一了思想。各级人民法院也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和队伍现状与党和人民的要求相距甚远,绝不能自我感觉良好,应当正视法院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增强维护司法公正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集中教育整顿作为法院建设的头等大事,认真抓紧抓好。
    二、紧紧围绕司法公正这条主线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务求取得实际效果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永恒的主题,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人民法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我们在集中教育整顿中,紧紧围绕司法公正这条主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证了教育整顿预期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思想教育,端正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和广大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一些法院领导和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中存在的错误模糊认识和消极情绪,要求将思想教育贯穿于集中教育整顿工作的始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调这次集中教育整顿是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出发,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搞好集中教育整顿,建设一支高素质法院队伍,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是发挥审判职能,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这是一项刻不容缓的政治任务,是一项符合民心民意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法院在集中教育整顿的各个阶段,都注重组织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学习中纪委二次全会、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精神,学习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有关违法违纪案例的通报材料,引导大家从反腐败同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关系,看反腐败斗争严肃的政治性和必要性;从中央对查处大案要案的决心和力度看反腐败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从产生腐败的原因看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使大家真正认识到教育整顿不搞不行,搞不好也不行,必须下大力气,扎扎实实查问题,认认真真解决问题,务求取得实效。通过学习,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提高了认识,端正了态度,积极主动地投身到这次集中教育整顿中来。实践证明,自始至终做好思想发动工作,是保证集中教育整顿取得实效的前提。
    (二)从案件入手查问题,突出查处对案件裁判不公的人和事。针对法院违法违纪问题大多与审理案件有关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要从群众反映裁判不公的案件入手,围绕案件查问题、围绕问题找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围绕责任抓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即对群众反映的司法不公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查不清楚不放过,对查出的问题是非责任不清不放过,对违纪人员不作处理不放过,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要求要抓住重点地区、重点案件和重点人员,凡是列为重点对象的,上级法院都要挂牌督办,务必查个水落石出,严肃依法处理。
    (三)实行开门整顿,广泛接受公开监督。健全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接受外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是搞好集中教育整顿,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集中教育整顿中要进一步疏通和规范外部监督渠道。各级人民法院普遍采取措施,进一步强化了接受多层次的公开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建立了社会举报监督网络。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建立了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设立了举报信箱,公布了举报电话。全年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137592件,其中属于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19890件。对收到的举报,要求认真查处,做到有回音、有反馈,并限期整改。二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广泛听取党委、人大、政协、其他政法机关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据不完全统计,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共召开各类座谈会260481次,走访案件当事人196823人次,发放征求意见函1050551件。三是实行司法监督员制度。许多法院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中聘请监督员,认真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实行办案监督卡制度。许多法院在立案时,就发给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监督卡,待案件审结或执结后,填好监督意见交回法院。五是开展院长接待日活动,直接倾听群众呼声。全年共接待来访418585人次,依法解决了一批“老大难”问题,得到群众好评。六是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明确任何人不得搞“暗箱操作”。除法律规定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公民可以凭身份证到法庭旁听案件,并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并在必要时对审判活动进行现场直播,将审判活动置于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
    为了使接受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主动加强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日常联系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检查评议法院工作制度;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制度;定期向人大代表通报法院重大事项的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和特邀咨询员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室,指定专人办理全国人民代表的联络事项,等等。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集中教育整顿中发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制度建设。一是制定下发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这是规范审判人员职务行为,强化法院系统内部监督制约的基础性制度。二是建立督导员制度,以落实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规定,保证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进一步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监督职能。三是进一步健全了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制度,加强审判工作各个环节的相互制约。
    (五)堵塞影响司法公正的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司法人员腐败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纠正一切不符合规定的错误做法,并派出检查组对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诉讼费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做到了统一票据、统一帐户、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开支,有效地制止和纠正了少数法院乱收费、拉赞助、下达创收指标、搞提成、设立“小金库”等错误作法,严肃处理了动用诉讼费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据不完全统计,在集中教育整顿中,全国法院共清退过去超标准、超范围收费827万余元,清退赞助费1103万余元。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机构并发出通知,要求对法院办的经营性公司,必须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对本院所属单位经商办企业的问题认真进行了清理,提出了处理意见,并经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已于去年11月提前全部处理完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都对所属单位经商办企业的问题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经营性企业641个,其中撤销385个,移交57个,解除挂靠关系83个,只保留具有后勤服务性质的116个。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集中教育整顿期间发现的容易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问题要及时纠正。如明令禁止一些法院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所谓“法律服务关系”并设立机构的不正常现象;进一步清理设在行政机关的执行室、法庭,纠正司法人员参与行政事务、行政人员参与审判活动的错误做法;再次重申了审判人员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禁止为当事人推荐、介绍、指定律师、代理人,禁止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律师,在审判人员与律师、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一条维护司法公正的“隔离带”。
    (六)大力推进法院改革,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确保司法公正,许多法院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大力推进各项改革。一是全面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意见》,为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提供了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要根据法律规定,大力推行公开审判制度,落实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责任制,逐步做到除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审判,让庭长、院长担任审判长,直接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防止个人滥用审判权。二是改变过去一些地方对案件在判决前层层请示的做法,一般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适用法律问题不应当请示,防止开庭审理走过场,剥夺上诉人的上诉权利。三是改革用人机制,不少法院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干部任用、晋升等方面引入了竞争激励机制,在不违反法定任免程序的前提下,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让那些具有真才实学和优良品行的人才脱颖而出,对不适应工作要求的人员,实行离岗培训。一些法院还对一些重要的岗位有计划地实行轮岗。四是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加强法院内部管理。主要是强化审判职能部门,加强审判力量,清理不合格人员,以充分发挥审判机构的职能作用。
    (七)加强司法解释,促进案件正确处理。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司法解释工作,适时制定了一系列重要司法解释,对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力地促进了打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确保金融改革等重大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具有积极作用;《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利于依法严惩各种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社会政治稳定。这些重要司法解释的及时制定,保证了案件的正确处理,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中央领导的肯定和有关部门的称赞。
    (八)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确保集中教育整顿务见成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法院集中教育整顿的进展情况,及时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和指导。1998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电话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工作;4月15日和7月2日,又两次召开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对集中教育整顿进一步作出部署。9月14日至16日,九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两高”关于集中教育整顿工作的汇报。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进行研究,并于9月25日召开全国法院电视电话会议,传达李鹏委员长的重要讲话,对集中教育整顿工作进一步提出要求,针对少数法院集中教育整顿走过场的情况,提出要“回头看”,坚决进行补课,务求取得实效。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法院的情况,不断把集中教育整顿工作推向深入,最高人民法院在集中教育整顿的中期和后期,先后分两批派出15个检查组,分赴16个地区检查指导,并对久拖不决或长期顶着不办的案件检查督办。各高级人民法院也相继派出检查组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督促,促进了集中教育整顿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三、集中教育整顿取得了良好效果,达到了预期目标
    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经过全国法院、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法院系统的集中教育整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中有些方面的效果比较明显。
    (一)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普遍受到一次深刻的教育,精神面貌发生了变化。各级人民法院从抓学习教育入手,组织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报告、江泽民同志关于反腐败工作和政法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以及中纪委的有关文件,认真开展宗旨教育、廉政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对反对司法腐败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坚定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了抵御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侵蚀的能力;进一步端正了办案的指导思想,增强了审判工作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自觉性;增强了廉洁自律意识,工作热情高涨,工作作风明显改善。涌现出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上海市黄埔区法院、江苏省常熟市法院等一大批严肃执法,兢兢业业,廉洁奉公,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并组织他们到各地巡回报告,反响很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召开表彰大会,对在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48名优秀个人、63个优秀集体以及在抗洪抢险斗争中经受了严峻考验、表现突出的22个法院、43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了隆重表彰。先进典型的优秀事迹,集中展现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风采,体现了教育整顿所取得的成果。
    (二)严肃了纪律,纯洁了队伍。各级人民法院在集中教育整顿中,把严肃纪律,纯洁队伍作为重要一环,抓紧抓好。对在集中教育整顿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查处。据统计,去年全年共发现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线索17612件,其中立案查处10014件,已结案6361件,有些线索还在查处中。原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宜乐受贿25万元一案,为排除干扰,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北京市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潘宜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山西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得宇贪污诉讼费8万元,被开除党籍,法院纪检部门查清后,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集中教育整顿中,还认真清理、清退不合格人员和编外人员,全国法院共清理不合格人员4221人,清退编外人员2609人。
    (三)加强了领导班子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坚持集中教育整顿首先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起,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自查自纠和批评与自我批评,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通过着力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教育整顿,增强了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了各级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配合地方党委,加强了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的考察,对在教育整顿中查出有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建议进行调整。据统计,全国法院共调整领导班子436个,使法院的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四)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了司法公正。各级人民法院坚持集中教育整顿和审判工作两不误,以教育整顿促审判工作,进一步增强了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观念,坚决刹住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歪风,审判工作水平明显提高。去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72.2万余件,审结586.4万余件,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2.8%和3.4%,结案率为93.9%。据一些地方人大信访部门和党委纪委、政法委等部门反映,目前社会各界对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举报数下降,信访、来访数下降,群众满意率上升。
    各级人民法院结合教育整顿,开展执法大检查,做到有错必纠,改判了一批原判确有错误的案件,挽回了不良社会影响。据统计,在集中教育整顿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共复查各类案件456万余件,查出属于实体裁判错误的案件12045件,已改判处理11563件,还有482件正在积极办理中。
    针对少数案件审理超过法定期限甚至久拖不决,已成为社会关注、群众不满的情况,去年,全国法院普遍对超审限的案件进行了清理,审结了10万余件长期积压的案件,社会反映良好。同时,加强了对新收案件的审理,防止形成新的积案,截止年底,有97.4%的案件在审限内结案。
    去年,全国法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执行工作。全年共执结案件207万余件,执行标的金额1583亿余元人民币。针对未执行积案逐年大幅度上升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了从9月份开始集中4个月的时间在全国开展清理未结执行案件行动。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支持下,已取得了很大成果。到12月底,共执结案件120万余件,执结标的金额达893.8亿元人民币。
    (五)狠抓根本,建立完善制度,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打下良好基础。各级人民法院在集中教育整顿期间,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发现的漏洞,坚持缺什么补什么和边整边改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一系列针对性强、较为规范的规章制度,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已基本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建立了法官违法违纪举报制度、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违反审判纪律处分制度、督导员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制度,完善了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制度和诉讼费管理制度,等等。各地法院也先后建立健全了审判监督制度,案件检查、评查、督办制度和规范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律师关系制度,司法廉政监督员制度,等等。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为保障法院工作的公正、廉洁、高效,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总的来说,全国法院集中教育整顿工作效果良好,党委、人大、政协、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均给予了肯定,认为集中教育整顿取得了实效,法院的整体形象有了进一步改善。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在肯定成绩的同时,绝不能对成绩估计过高。从全国法院来说,集中教育整顿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少数裁判不公案件还没有纠正;一些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还没有处理;少数法院教育整顿走了过场,需要补课;干扰审判工作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还没有得到有效克服;“执行难”和违法执行问题依然存在;由于少数法院对集中教育整顿抓得不深、不细、不实,以至于在集中教育整顿期间,顶风违法违纪行为仍时有发生,有些还相当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四、巩固教育整顿成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法院队伍长期积累起来的问题,不可能通过一次集中教育整顿就能完全解决。这是因为,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人员腐败的因素在短期内不可能完全消除。这些因素主要有:第一,有的法官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宗旨意识淡薄,道德品行扭曲,敬业精神差;有的法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知识缺乏,拒腐防变能力不强。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素质中的这些缺陷,往往导致因腐败行为而故意曲解法律,因业务不熟而适用法律不当。裁判不公,既有故意违法违纪问题,也有法官水平不高的问题。因此,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是队伍建设固本强基的工程,是保证公正司法的关键。十几年来,全国法院尽管在加强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的素质方面下了很大力气,作了很多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但队伍的整体素质仍不能适应形势与任务发展的需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经过长期的努力。第二,一些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还会不断产生。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不顺,管人与管事脱节,管人与管案分离,很容易导致审判工作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造成司法不统一的局面。此外,法院人事管理制度还存在弊端,造成法院“进人关”把不住,“出口关”不畅通,使一些不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条件、素质差的人不按正常渠道进入法院,使那些不适合在法院工作的人难以从法院清理出去,致使队伍整体素质下降,不能保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许多法院经费不足,少数法院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为维持法院运作和家庭生计,利用审判权搞交易。这些问题不解决,极易诱发司法不公行为,滋生腐败现象。第三,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变革时期,出现了许多新的复杂情况,在学习、借鉴外国一些先进东西的同时,西方资本主义腐朽的东西也会乘机而入,侵蚀一些人的思想;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也会刺激和诱惑一些人利用审判权谋取私利;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也会不断侵蚀法官队伍的肌体。短期内根绝个别人思想变质,行为越轨也不现实。我们的态度是,要把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对于那些违法违纪分子,发现一个,坚决处理一个,进一步纯洁法院队伍。第四,法院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还存在漏洞。院长、庭长与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还存在权责分离、分工不明确、推诿扯皮等弊端;法院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力度不够,还没有将管人与管案有机地结合起来,以致个别法官违法办案而不能得到及时查处,等等。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关键在教育。要大力加强对法官的思想教育,强化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公正司法意识。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头脑,在运用邓小平理论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上,在改造主观世界的自觉性上都要有新的提高。要对领导干部结合“三讲”,加强政治纪律教育,落实廉政责任制,使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正廉洁、团结奋进、开拓实干的领导集体。要从教育培训入手,紧紧围绕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尤其要着力于提高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法官的业务水平。我们计划在三年内把审判人员普遍培训一遍。在努力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同时,注重造就一批理论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的专家型法官,以适应跨世纪审判工作和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
    加强队伍建设,清除少数司法人员腐败,解决队伍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根本出路在改革。只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就要勇于实践,大胆探索,涉及修改宪法和法律的改革要慎之又慎。本着这种精神,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决心在以下一些方面力争有所进展。(一)通过改革,把长期存在的审判工作中的一些行政管理做法,逐步转变为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的法院管理模式;(二)逐步改变一直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树立实体、程序并重的观念,认真研究解决庭审中各个环节、各个细节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以程序公开促进实体公正;(三)逐步改变个人审批案件的做法,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四)认真落实宪法规定和李鹏委员长重要讲话精神,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让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审判活动,加强人民群众对审判权的监督;(五)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六)建立一套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管人、管事、管案的最佳结合;(七)改变法院进人渠道,防止用人上的腐败;(八)建立从高层次法律人才中招考法官的制度和在经过基层锻炼与考验的法律人才中逐级选拔制度,提高法官素质;(九)逐步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和管理体制,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有序、高效进行;(十)积极探索法院体制改革,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防止司法权被分割,确保行使司法权的统一;(十一)调整和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使之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机构的职能,既要方便群众诉讼,又要防止司法权力行政化,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权威。
    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是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讲,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最高形式的监督。我们一定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若干意见》,自觉加强同人民代表的联系,接受人大的监督。我们恳切地希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的监督,继续关心、支持、帮助人民法院改进工作,搞好法院队伍建设。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1999年是人类走向二十一世纪的重要一年,也是中国人民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在这世纪之交的历史时刻,人民法院承担着相当繁重的任务。我们决心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坚决清除司法腐败,努力建设一支跨世纪的高素质法院队伍,确保司法公正,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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