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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1998-12-26 20:20:52 --1998年12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彭珮云 为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的贯彻实施,今年9、10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首先听取了科技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科学院贯彻实施《转化法》情况的汇报,随后分成三个检查小组赴北京市、上海市、陕西省检查。在各地检查期间,听取了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实地考察了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与有关负责人和科技人员进行了座谈,广泛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天津、浙江、四川、西藏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贯彻实施《转化法》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写了书面报告。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转化法》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转化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把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有新的进展,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一)加强宏观指导,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转化法》是1996年5月15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在法律即将实施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加大科技系统结构调整、人才分流、机制转变的力度,引导和推动绝大多数科研机构,按照市场和生产需求从事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这个《决定》,对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转化法》的贯彻实施起了重要作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计划,采取了一些措施。如科技部(原国家科委)陆续制定了7项规章,涉及高新技术出资入股、科研机构进入或转为企业、技术市场管理、鼓励成果推广、技术权益保障等方面;同时对科技计划进行了调整,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新兴产业为重点,安排了一批经济、社会效益高,技术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在农村、工矿企业中大面积推广。国家经贸委组织实施了技术创新工程,选择了一些城市和企业进行试点,在建立健全新技术推广网络体系、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产学研合作机制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农业部1997年开展了“农业科技推广年”活动,组织110万科技人员到农村推广新技术;实施了“种子工程”,近两年直接增产粮食340亿公斤。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组织高等学校与科研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中的项目,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有选择地创办高科技产业,参与开发区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信息产业部及其他产业部门也都组织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各地普遍开展了丰富多采的学习宣传《转化法》的活动,还制定了配套法规,采取了各项措施,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深圳市重视营造有利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体制环境,已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新体系,形成了一批生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骨干企业。上海市政府1998年6月发布了《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内容涉及成果转化资金投入、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税收扶持、吸引人才等方面,其力度之强为各地做出了示范。广西、贵州、山西、云南等四个省(自治区)先后制定了《转化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政府自1997年开始每年都召开全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会议,抓紧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要求做到领导、机构、任务、进度和服务五落实。北京市注意多方筹措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今年又建立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融资担保资金。 (二)实行产学研结合,使一大批重大科技成果得到转化。 《转化法》实施两年来,各地努力克服现行管理体制的局限,重视调动科研单位、高等学校、企业等方面的积极性,协同作战、优势互补,使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在规模、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了进一步发展,取得了一批重大成果。如1997年首都科技集团公司与首钢合作,把自动遥感炉热喷补设备,成功地用于高炉生产。清华大学与北京玻璃仪器厂合资联营办厂,将玻璃真空太阳能集热管这一专利产品的生产能力扩大了100倍,实现了产业化,集热管热效率高达94.5%,在世界上居于领先地位。上海杰事杰材料新技术公司采用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的专利技术,生产复合型热塑性工程塑料并实现产业化,为桑塔纳轿车国产化作出了贡献。同济大学与江南造船厂联合攻关,运用超大型构件液压同步提升技术,成功地把上海大剧院6千吨重的屋顶整体提升,创造了我国建筑史上整体提升重量最重、提升速度最快、提升精度最高三项记录,达到九十年代国际先进水平。陕西彩虹集团与西安交大联合研制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改进型清晰度彩电显像管,即将投入批量生产。为促进科教兴农,上海市决定,一、要从生产实际需要出发确定攻关项目;二、每个项目不但要有明确的技术指标而且要有明确的产业化指标;三、科研项目向全社会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招标。上海马桥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在国内首创的立柱式无土栽培技术和智能化温室,就是产学研联合攻关的成果。 (三)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作用,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两年来有了进一步发展,已成为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重要基地。1997年全国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工业总产值达3109亿元,利税总额350亿元,出口创汇65亿美元,区内直接就业的147万人,创人均产值21万元,远高于一般工业企业的人均劳动生产率。西安高新区作为我国首批向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特别开放的四个科技园区之一,1997年工业总产值已占全市的18.7%,是全省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北京市形成一区多园结构,技工贸总收入已超过400亿元,工业总产值接近300亿元。上海市也逐步发展成“一区六园”,重点发展微电子、现代通讯、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初步形成了门类比较齐全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产业群。北京、沈阳等高新区还建立了8个计算机软件开发基地,为发展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业做出了贡献。 (四)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壮大科技成果转化力量。 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技工贸一体化为特征的民营科技企业是改革中涌现的新事物,近两年来发展迅猛。截至1997年底,全国民营科技企业已超过6万家,总产值超过5000亿元。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已发展到1万多家,从业人员已达20多万人,实现商品化、产业化的成果有2000多项,其中70多项产品的销售额居国内市场前三位,部分高技术产品已打入国际市场。上海市民营科技企业至1997年已达7300多家,资产规模超过300亿元,当年实现技工贸总收入270多亿元,比上年增长33%,涌现了一批产值达亿元乃至数十亿元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五)发展技术市场,拓宽科技成果转化渠道。 近两年,各地更加重视以市场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扩散,进一步建设和培育了技术市场。北京市建立了技术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稳定鼓励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中介机构和合同登记管理机构,加强有关人员培训。1997年全市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54亿元,比上年增长18.6%。上海市以市技术交易所为龙头,采用会员制的运作方式,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开展跨行业、跨组织、跨地域的技术交易活动。天津、沈阳、武汉、重庆、郑州等中心城市也兴建了一批大型技术交易场所,开展技术信息网络服务、技术评估作价、技术融资等市场服务活动。目前全国共有各类技术贸易机构5万余个,从业人员110万人,其中专职人员占60%,1997年技术市场交易总额超过318亿元,比《转化法》实施前的1995年增长19%。技术市场的稳定发展,使沟通科研成果供需双方的渠道更加通畅。 二、《转化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转化法》的贯彻实施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从总体上看,仍存在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少,速度慢,应用规模小的问题,据科技部估计,在我国每年取得的近3万项科技成果中,只有20%左右的成果转化并批量生产,而能形成产业规模的大约只有5%,我国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科技与经济相互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很好解决。 表现在:一方面,一些科研单位、高等学校面向市场、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还不强,部分科研人员仍然习惯于单纯追求学术水平,对科研成果如何在市场上应用不甚了解也不够关心,技术储备也不足,科研课题分散化、小型化、低水平重复现象较为严重,不能够及时为经济建设提供急需的关键性技术。另一方面,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一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当前面临许多困难,还没有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也缺乏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难以吸纳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的科研成果进行中间试验并用于生产。有些企业只重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不注意消化吸收和进行国内自主研究开发。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历史原因与客观困难,也有思想观念方面的障碍;同时,也反映出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还不够有力,在改革管理体制、改善科技力量布局、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等方面,还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也不够。 (二)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普遍反映中间试验和成果应用、推广经费的缺乏,严重制约着科技成果的转化。如陕西省今年产学研联合开发计划项目约需资金1亿元,只有20-30%能得到落实。 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融资体系和机制尚不健全。国家财政拨款增幅不大。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在增值税征收中对高技术产品具有智力成本比重大的特点考虑不够。科技贷款的规模、质量和效益有待提高。全国大中型企业投入技术开发的经费约占全国研究开发经费的40%,远低于发达国家70%的水平。《转化法》规定鼓励设立科技风险基金,目前正在探索之中,尚无成功经验。科技风险投资机制未建立,对于发展高技术、实现产业化极为不利。此外,对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也有待加强,以进一步提高其使用效益。 (三)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仍然比较薄弱。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的中试基础设施普遍较差,难以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的信息咨询体系、评估体系不健全,技术市场交易活动还不够活跃,缺乏既懂科技又懂市场、懂管理的会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人才,这些因素都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 (四)技术权益分配和奖励政策不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影响了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发挥。 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将科技成果转让给企业或与企业合作转化,往往得不到合理的技术转让费或收益分成。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有较大的社会效益,但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人员获得的经济效益很小。企业、事业单位对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的额度偏低,未能很好地落实《转化法》的规定。对以股份形式奖励成果持有人、技术折价入股以及收益分享等问题都没有一套规范的办法,侵犯他人合法技术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不够。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还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三、对进一步贯彻实施《转化法》的建议 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世界各国都在抓紧制定面向新世纪的发展战略,争先抢占科技、产业和经济的制高点。党的十五大把科教兴国提到了跨世纪发展的战略高度。在这种形势下,迫切要求我们更好地贯彻实施《转化法》,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科技意识和法制观念。 各级政府应当把《转化法》的学习宣传列入普法计划,继续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转化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使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坚定决心变为亿万人民群众的实际行动。特别是要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各有关部门的认识,使他们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自觉地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真正形成“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第一生产力”的局面,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国有大中型企业干部也要深刻认识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才能摆脱困境,在当前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还要帮助广大科技人员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调动他们面向经济建设,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的积极性。 (二)切实加大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力的措施,推动建立全社会多渠道、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逐步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格局。要真正做到每年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落实《转化法》关于“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大幅度增加科技贷款的规模,抓紧研究解决科技贷款的担保问题。 高科技可以带来高效益,但是科技成果的转化往往需要高投入,存在高风险。因此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风险投资机制,以风险投资扶持和培育创业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高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十分必要而迫切,各方面对此呼声很高。建议国务院将这项工作作为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积极稳妥地加以倡导和支持。要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建立科技风险投资体系的行政法规和法律,制定各种鼓励性政策,积极开展有关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三)大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使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 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对于从根本上解决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实现经济的全面振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企业要把加快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放在突出位置,继续推进技术创新工程,把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要努力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有计划地组织一批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项目,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要下大力气建设好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善于使用和抓紧培养企业的技术人才,继续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的技术活动。 在继续抓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科技工作的同时,要加快培育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面向科技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中介机构的建设,在融资贷款、项目招标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努力创造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 为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各项要求,加快改革的步伐,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力量进入企业或同企业联合、合作、共建,增强企业的科技实力。还要加强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协调配合,对各路科技大军进行“整合”,以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强大合力。 (四)加强科技企业家队伍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需要一支懂科技、懂管理、懂金融、熟悉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科技企业家队伍。企业要发展也需要培养具有现代科技知识和经营管理才干,能率领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新一代企业家。当前人才匮乏与成果转化工作需求的矛盾突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高度重视科技企业家队伍的建设,首先要千方百计稳定现有的骨干队伍,从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创造条件,鼓励他们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想方设法从国外引进人才,在国内招揽、吸引适宜人才,支持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成长。高等学校应当积极探索开设有关的专业和课程,培养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技术权益的归属及利益分配,是调动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特别是科技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保障。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认真纠正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我国起步晚,发展快,审理这方面案件难度大。要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那样,大抓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严格执法、公正裁判,不辱使命。广大科技人员也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现行科技成果鉴定和科技奖励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利因素和弊端,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加以研究改进,使其能更好地发挥激励科技人员不断开拓创新的作用。 (六)抓紧制定《转化法》的配套法规。 检查中各地普遍反映《转化法》的某些规定比较原则,倡导性条款比较多,实施过程中不好操作,希望国务院早日出台实施细则。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根据《转化法》第七条,制定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政策措施,制定政府采购政策,优先在国内市场采购性能相当的我国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产品,以扶持高技术产业发展。要尽快落实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要抓紧作出明确的规定。要制定具体政策,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有关对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的规定,要认真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操作性强的法规、规章。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