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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新黔副主任在全国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http://www.law-lib.com  2005-07-21


欧新黔副主任在全国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OO5年7月21日)

同志们:

    经国务院同意,六部委局联合召开这次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依法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煤炭生产、安全监管,维护煤炭生产秩序高度重视,针对煤炭工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相继采取了依法办矿、关井压产、关闭整顿小煤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等重大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矿点个数由1997年前后的8万余处,减少到2.6万余处,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安全生产状况有所好转。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认真履行《煤炭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大力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秩序,积极开展企业联合重组、结构调整、技术改造、质量标准化、整治小煤矿以及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目前煤炭生产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地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还不到位。二是受利益驱动,无证非法生产又有所抬头,在个别重点产煤地区,由于管理监督不力,无证非法生产猖獗。三是部分煤矿无视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的有关规定,超能力生产问题严重。据初步统计,2004年实际产量超过核定能力的占全部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的20%以上,超产量1.8亿吨。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当前煤炭生产秩序是相当严峻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依法进行整治。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煤炭法》的规定,围绕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推动联合执法,维护煤炭生产秩序,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煤炭生产的管理。煤炭生产许可制度是依法管理煤炭生产活动的有效手段。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是《煤炭法》赋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炭生产管理的重要性。在煤炭生产监管中,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论政府机构如何改革,职能如何调整,依法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地要明确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职能部门,选配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切实担负起责任。

各地要认真贯彻我委召开的全国煤炭生产许可审查专家座谈会的部署,抓紧建立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专家队伍。凡没有建立的省份,要参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抓紧在年内建立起来,依靠专家的智力和技术支持,不断加强煤炭生产管理。

二、严格生产准入,推动行业结构调整。要认真总结十多年来煤炭生产管理的经验教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探索和推进制度创新。要把煤炭生产管理与行业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结合起来,把总量调控、合理布局、科学开采、改善结构的原则贯彻到行业和矿区发展规划中。一方面,对新上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准入资格审查,把好生产准入关。在准入审查中,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责任制,实行“谁审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另一方面,对现有的布局不合理、达不到基本条件、技术水平和安全保障程度低的煤矿,要按照关小上大、联合改造、淘汰落后、优化结构的指导思想,制定企业重组规划,淘汰落后的煤矿生产能力,减少矿点个数,提高矿井综合素质,实现集约、安全、环保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扎扎实实地开展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各地要按照我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搞好年检工作。在年检过程中,一是要严肃查处和取缔无证非法煤矿。对无证私开或关闭后又私自恢复生产的煤矿,要依法予以取缔,追究法律责任。存在无证保留煤矿的地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此类煤矿进行逐个检查、鉴定,对已经具备规定条件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准予生产,纳入正常管理。对经检查鉴定,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立即关闭,绝不能再继续拖延。二是严格证照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出租、转让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查。对于持过期煤炭生产许可证继续从事生产的,一律视为非法生产,坚决取缔。

四、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的管理,严禁超能力生产。各地要按照我委关于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禁止超能力生产的有关部署,进一步搞好能力核定和管理工作。对已经进行能力核定的煤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一定要监督其严格按照核定能力组织生产。对个别未按规定进行核定的煤矿,要严格按照规定组织核定。凡持证矿井没有经过统一核定生产能力的,一律不予年检,不得继续组织生产。

对2005年计划产量超过核定能力的煤矿,要责令其立即调整生产计划,降到核定能力范围之内。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2004年实际超核定能力生产和今年计划安排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井作为日常管理监督的重点,通过建立随机抽查、月调度、季检查和年终考核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对继续严重超能力生产的矿井,要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矿长的责任。

五、加快瓦斯防治工作的进度。根据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决定,我委今年已安排国家投资30亿元支持国有煤矿安全改造,重点用于瓦斯治理。一是按照新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进一步完善“一通三防”基础设施;二是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变害为宝;三是改造瓦斯矿井提升、运输和供电等设施,提高防爆能力。目前,我委已下达4.5亿元。对国家安排补助投资的项目,省级财政要尽快安排配套资金,并与中央资金同步到位。有关煤炭企业要积极落实自有资金,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快各项安全改造项目的实施进度,保证工期和质量。

六、加强部门协作,推进联合执法。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与煤矿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五部委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的通知要求,依法加强对煤炭生产的管理。对停产整顿矿井,要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对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要立即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关闭。对确定为关闭取缔的矿井,要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确保关闭到位。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联合执法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年检、生产能力核定等相关信息,建立加强部门合作、联合执法的有效机制,切实做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同志们,当前煤炭工业发展正处在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的统一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维护煤炭生产正常秩序,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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