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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1997-12-27 20:26:02 ——1997年12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戴相龙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当前我国金融工作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如下汇报,请予审议。 一、我国金融业在改革开放中稳步健康地发展 经过4年多的努力,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实现“软着陆”,经济发展呈现“高增长、低通胀”的好势头。金融系统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方针政策,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治理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总的看来,我国金融业在改革开放中稳步健康地发展。 (一)金融业在改革中平稳发展。一是,初步建立了在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监管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国有银行为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作、功能互补的金融机构体系。二是,金融市场逐步发展,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外汇交易市场和证券市场。到今年11月底,境内上市公司已达744家;从93年至今,筹集股金2100多亿元。1996年12月1日,顺利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三是,较好地运用信贷规模、利率调整、本外币的“对冲”操作等方式,调控货币供应量,在保持经济快速增长同时,有效地促进了物价涨幅明显回落。四是,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优先增加农业贷款,认真落实支持国有企业的十项措施,促进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金融业的电子化有重大发展。五是,稳步推进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到今年9月底,在华外资营业性机构有166家,总资产360亿美元。外资银行外汇贷款占全国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24.6%,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全国保费收入的0.61%。 今年,继续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适时掌握调控力度,努力改进金融服务,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预测到年底,全国金融机构各项存款81200亿元,比年初增加11800亿元,比去年少增加约3000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比去年少增加约2000亿元;各项贷款74000亿元,比年初增加10400亿元,比去年少增加约300亿元。当年股市筹集资本比上年增加约850亿元。今年11月底,全部金融机构企业存款2716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2.5%。预测到年底,广义货币(M2)90600亿元,比上年增长17.87%;狭义货币(M1)34500亿元,比上年增长15.79%;现金流通量(M0)约10000亿元,全年投放1200—1300亿元,比上年增长13.61%。总的来看,货币供应量的增长与预测全年经济增长9%、零售物价增长2%以下基本适应。 (二)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十分重视。1993年6月,中央在关于宏观调控的意见中,及时提出了整顿金融秩序的若干措施。去年8月,今年2月、10月,江泽民同志先后专门听取加强金融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问题的汇报,并作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李鹏总理、朱镕基副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在一些地区和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风险问题。总的来说,我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一是,全面整顿金融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清收违章拆借资金,严肃查处帐外经营。对部分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进行全面检查,有力地打击了社会上不法分子的出口骗税行为。清理违规证券回购,将未偿债务从700多亿元降到165亿元。二是,认真整顿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过撤并和脱钩,全国信托投资公司已由1993年的394家减为244家。银行与信托、证券公司的分业经营基本完成。三是,金融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金融法律,199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共颁布《贷款通则》等有关规章280件。四是,及时化解已暴露的各种金融风险。对几家问题特别严重的信托投资公司,分别采取注资、收购、债权转股权、依法关闭等方式,有效地消除了金融隐患。对高风险金融机构实行跟踪监控。五是,加强金融稽核监察工作。1993年下半年至今,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各类机构76377家(次),罚款9亿元,提出整改措施18.3万条,对520名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取消任职资格等处分;查处违法违纪案件12609件,处理人员11077人;堵截诈骗案2326件,堵截率为61.5%。 (三)在亚洲出现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我国金融业仍保持了稳定发展的势头。最近,亚洲一些国家出现严重金融危机。我国政府除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安排的操作预算对有关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外,还对泰国给予10亿美元的贷款。在港元汇率受到冲击、股市大幅回落的形势下,香港特区政府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顶住了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从总体上保持了经济和金融形势的稳定。我们支持香港特区政府为稳定金融市场而采取的各项政策,包括维护港元的联系汇率制,并对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充满信心。从亚洲一些国家金融危机中应该吸取的教训是,一个国家要保持稳步发展,必须坚持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切忌“泡沫经济”;要有稳健的金融体系和合理的货币制度;要有比较充足的外汇储备,对金融业开放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尽管我国内地目前存在金融风险,但从总体上看,现在不会出现类似东南亚部分国家那种金融危机。这是因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从总体上看是健康的,金融形势也比较平稳;我国对资本流动实行了严格管理,外汇储备到年底将超过1400亿美元,人民币汇率稳中有升;引进外资结构合理,到1997年6月底,全国吸引外资3165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1979亿元,外债1186亿元(中长期债务占88%)。预测到1997年底,我国外债偿债率为11.81%,负债率为13.97%,债务率为73.93%,大大低于国际标准,也分别低于我国20%、20%、130%的内控标准。这一切充分说明,前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行宏观经济调控,整顿金融秩序,控制开发区、房地产过热发展,是非常及时、正确的,而且取得了明显成效,为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创造了条件。 二、当前我国金融领域的主要问题 总的看来,我国金融业在改革开放中稳步健康地发展。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我国金融业中也隐藏着金融风险。客观地分析这些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和产生的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保持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的突出任务。 (一)我国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一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重较高。不良贷款包括三项:(1)逾期贷款,指贷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偿还的贷款;(2)呆滞贷款,指逾期2年或虽未逾期2年但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3)呆帐贷款,指因企业法人破产、自然人死亡、失踪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形成的待核销贷款。近几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在加强信贷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到今年9月,不良贷款增加的势头已基本得到控制,但由于多种原因,不良贷款仍然较多。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尚未达到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要求。 二是,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遗留问题较多,少数已不能按期支付到期债务。今年9月底,全国有城市信用社3914家。今年6月底,全国有农村信用社49532个,县联社2408个。目前,有少数城乡信用社不能及时支付到期债务。一些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在前几年把资金投向房地产,不得不延期支付债务。一些保险公司前几年把保费收入用于贷款、投资,也造成了一定损失。针对上述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已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这类金融机构正在改革、整顿和重组中稳步发展。 三是,社会上乱办金融,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一些地方和部门非法批准设立各种金融机构,公开挂牌从事金融业务。一些部门和县、乡政府批准设立各种所谓资金服务组织,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这些组织以吸收股份为名,入股人既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股东义务,“股金”随存随取,支付高息。这类组织实际上已办成了金融机构,隐藏着很大风险。 四是,股票期货市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前几年,一些证券公司违规从事证券回购,变相吸收居民存款,并将资金用于房地产,造成支付压力。今年上半年,发现有些证券公司违规炒作股票,有关部门及时给予公开处理。前几年,一些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未经批准违规进行境外期货交易,造成很大损失。 五是,各种违法违规活动比较严重。一些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经营,乱提高利率,乱降低保费,搞不正当竞争。少数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利用一些地方和部门急于融资、银行急于增加存款、个人急于发财的心理,诈骗、挪用企业银行和居民的资金。 (二)金融领域主要问题的形成原因。目前金融领域的问题是多年积聚起来的,是国民经济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究其原因,从金融系统讲,主要是在经济转轨过程中,金融体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金融法制不够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秩序比较混乱,少数从业人员素质差,有的甚至违法乱纪。从金融运行的客观环境看,还有下列原因: 一是,前几年出现的房地产、开发区热,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八五”期间,房地产投资相当于“七五”期间的8.5倍,目前还有相当多的资金被占压,难以收回。到1993年上半年,全国有3000多个开发区,经整顿减到400多个,各类金融机构和企业因此而造成重大的资金损失。 二是,盲目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差,国有企业亏损严重。“八五”期间投产的大中型项目,许多项目超概算严重,在已建项目中,三分之一亏损,许多项目不能归还银行的本金和利息。国有企业资本金严重不足,高负债经营,亏损严重,占压了大量信贷资金。 三是,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财政性支出,金融财务会计制度中某些内容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长期以来,国家银行承担大量政策性贷款,已有许多不能收回。粮食收购企业历年财务挂帐和1995年后新增亏损累计达1100多亿元。如何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特点,制定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和冲销制度,也是一项急需改进的政策。 四是,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人违法干预金融活动。某省一个县级市政府原领导,直接指挥信贷业务,大搞“帐外帐”,高利吸储、高利放贷,贷款收不回来,致使建设银行某市支行和全市农村信用社先后发生支付危机,迫使建设银行总行、农业银行总行抽调大量资金保支付,至今还有不少存款到期不能支付,造成巨大损失。有的地方通过各种方式,强制银行向企业贷款完成交税任务,有的干预企业正常付息或银行正常收息。 五是,一些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许多企业在推行承包、转让经营和兼并、破产过程中,千方百计地逃废债务。最近,有些地区在乡镇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中,公开鼓励企业逃废对金融机构债务。 (三)金融风险的严重危害。一是,扰乱信用秩序,严重破坏经济运行基础。现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银行、银行与居民之间,到期不能支付的债务有所扩大,这种状况任其发展,后果十分严重。二是,加大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被迫增加货币供应,导致严重通货膨胀。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困难,相应加大了中央财政赤字。银行大量资金不能正常转动,倒逼中央银行扩大货币发行,容易引发恶性通货膨胀。三是,影响我国银行的国际地位,增加对外融资成本。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与国际金融组织提出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增加了在海外设立分行的难度。建立良好的信用制度和稳健的金融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改革开放的重要保证。如果上述金融中的问题不及时化解,必然会动摇和破坏这个基础。其结果,不仅贻误我国跨世纪宏伟目标的实现,而且会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深化改革,依法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今年11月17日至19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充分肯定了金融工作的成绩,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明确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深化和加快金融改革,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切实加强金融法制和金融监管,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引导金融业健康发展。会议为此制定了15项重大措施。这些措施的逐步贯彻,将对我国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一)改革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其弊端日益突出。一是,不利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公正、严格地依法履行职责。二是,分支机构重复设置,分散和削弱了监管力量。三是,在人力和财力上造成巨大浪费。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为了有效实施货币政策,切实加强金融监管,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尽快改变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 (二)加快国有商业银行和中保(集团)公司的商业化改革步伐。长期以来,国家专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是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的,机构层次过多,总行(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力不从心,有些地方甚至管理失控,亏损严重,风险很大。为此,将国有商业银行和中保(集团)公司的省级分行(分公司)与省会城市的分行(分公司)一律合并。同时,要进一步落实金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化统一法人制度。从1998年开始,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限额控制,逐步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国有商业银行既要加强信贷管理,提高资产质量;又要改进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改革和完善符合金融业特点的干部人事、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 完善现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考核办法,健全信贷资产质量管理责任制。国有商业银行要使不良贷款比例平均每年下降2—3个百分点。按照谨慎会计原则,抓紧修改金融机构呆坏帐准备金提取和核销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国有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全国性国有金融企业普遍建立监事会,要把国家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作为考核、任免国有银行和中保(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重要指标。 (三)建立健全多类型、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加快地方性金融机构建设。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把营业机构适当集中到大中城市,重点服务对象逐步转向大中型企业的同时,适当发展地方性金融机构。在依法合并已经商业化的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股份,在市(地)成立150家左右城市商业银行。在有条件的地方尽快进行县(市)商业银行试点。加快进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坚持把信用社办成主要由农民(居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加快农业保险体制改革步伐,扩大农业保险业。组建统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机构。同时,适当撤并地方信托投资公司。 (四)积极稳步地发展资本市场,适当扩大直接融资。在坚持间接融资为主的前提下,逐步增加直接融资的渠道和比重。进一步规范并扩大企业债券发行,选择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可转换债券试点。合理确定股票发行规模。认真组织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积极稳妥地进行试点,培育和发展基金市场与机构投资者。规范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发挥他们在企业改制和购并中的中介作用。 (五)健全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一是,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和金融监管体系。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在部分中心城市设立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中央为主的管理体制。二是,健全金融机构内部监控体系。建立由总行(总公司)垂直领导和相对独立的内部稽核、监控体系。三是,加快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信用社等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同业公会,制定同业公约,规范、协调经营行为。四是,依法加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监督体系。按照《会计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改革金融业财务会计制度。在金融系统全面实行财会人员资格审查认证制度。五是,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建设金融系统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金融统计、会计、稽核和监管的水平。 (六)加大金融执法力度,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擅自批准或设立的经营金融、保险、证券等业务的机构都是非法金融机构,必须一律取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业务,都是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一律禁止。对各类所谓资金服务机构所进行的各种非法金融活动,要全面清理、限期整顿和严肃处理。在清理、清退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的债权债务时,严禁把债务和风险转嫁给国有银行。 任何地方、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国务院有关规定之外,以任何名义乱集资。因参与非法集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由有关企业和个人承担,并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组织者。对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查处,尽快完善企业内部集资管理办法。 严格执行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1998年底前,中国人民银行和所有商业银行与所属的信托、证券、保险公司和其它经济实体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进一步配合立法机关,抓紧完善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引导他们健康发展。 要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活动。对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私设帐外帐的,必须撤销行政职务,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和违反规定提高利率或降低费率的,必须在行政、纪律方面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外债管理,严禁“假合资、真借债”,防止涉外金融风险。 根据中央部署,在金融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1998年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一次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执法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要停业或部分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为贯彻落实好上述措施,必须加强领导,加强学习,建设高素质的金融从业人员队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金融基本知识、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各方面的信用观念和金融风险意识。要加强金融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特别要抓紧对有问题的领导班子的整顿、调整。选择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懂经济、懂技术的人才充实金融机构领导班子。认真实行干部交流特别是重要岗位人员交流和离任审计制度。切实抓好金融系统廉洁自律,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努力提供规范化的优质、文明服务。 长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从立法和监督等方面对金融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金融系统能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是与这种关心和支持分不开的。在今后的工作中,金融系统希望继续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金融系统广大干部和职工,一定要认真学习金融法律法规,依法监督,依法经营,依法处理金融企业与各方面的关系,努力提高金融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为顺利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奋斗目标而努力。中国的金融业必将在改革中稳步发展,我们对此是充满信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