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1997-8-29 19:53:44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3件。1997年8月11日,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第12次全体会议,对这13件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辽宁代表团冯友松等32位代表提出第32号议案,建议制定《农业自然资源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我国人口众多,土地、水等农业自然资源人均占有量较少,充分提高农业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浪费,对于实现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目前,我国的自然资源立法主要是对土地、水、草原、森林、野生动物、矿产、水土保持等进行单项立法,各类自然资源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关系没有在法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为此,许多部门和专家建议尽快制定综合性的自然资源法。考虑到上述情况,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研究、起草《自然资源保护法》列入了本届立法规划。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目前正在就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可行性,以及如何协调该法与现行各自然资源单项法律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根据代表们提出的要求,本委员会将在论证《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同时,对《农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统筹研究。 二、天津代表团刘如琦等32位代表提出第40号议案,建议制定《河流法》;河南代表团王留荣等32位代表提出第588号议案,建议制定《黄河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改革我国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流域统一规划和管理,对有效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减少水旱灾害和水体污染,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委员会将根据代表们的建议,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论证是否建议将制定《河流法》和《黄河法》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三、广西代表团周军等32位代表提出第157号议案,建议制定《水源林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水源林对于贮蓄水分、补给地下水、减轻水土流失、调节河川流量、减少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加强水源林的建设和保护。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目前正在加紧起草《森林法》修正案草案,我们将把代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水源林建设和保护的建议转告国务院,并在本委员会审议《森林法》修正案草案时,认真研究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使修改后的《森林法》为水源林的建设和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四、江苏代表团周秀骥等44位代表提出第312号议案,湖北代表团尹光显等32位代表提出第360号议案,安徽代表团杨金锡等32位代表提出第434号议案,建议制定《气象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气象工作十分重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气象工作面临着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急需法律调整,以保障我国气象事业健康发展。100多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气象法》,反映了制定《气象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本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的支持下,中国气象局已于1996年开始进行《气象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国务院也将其列入《1997年立法工作安排》,目前,草案的论证和修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将制定《气象法》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五、福建代表团曾金凤等32位代表提出第494号议案,建议修改《森林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森林法》已施行12年,确实需要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对促进林业发展、保护森林资源意义重大。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森林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国务院目前正在抓紧起草《森林法》修正案草案。我们将把代表们的意见转告国务院,并将在《森林法》修正案草案审议过程中,认真研究代表们提出的修改建议。 六、吉林代表团杨新人等32位代表提出第507号议案,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我国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土地资源的保护提出了非常紧迫的要求,代表们在议案中反映的土地流失、违法占地和土地浪费等问题已经引起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关注,今年4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在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严格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以及加强土地执法监督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根据“通知”的精神,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着手起草《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我们将把代表们的意见转告国务院,以便在起草过程中吸收、采纳。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后,本委员会将认真研究代表们提出的修改建议。 七、安徽代表团韩树(芬+木)等31位代表提出第554号议案,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公布施行已近八年的时间,其中许多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有必要进行修改。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环境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本委员会近年来也一直在积极开展工作,为修改《环境保护法》做必要的准备。代表们提出的关于增加地质环境保护的内容、明确兴利除弊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等具体建议,本委员会将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认真考虑。 八、内蒙古代表团乌尼等31位代表提出第559号议案,建议修改《草原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1985年公布的《草原法》,对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建设、保护和管理草原,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有些内容已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应当进行修改。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草原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根据规划要求,农业部已于1994年开始起草《草原法》的修正案草案,现已形成送审稿,近期将报国务院审议。我们将把代表们的意见转告国务院,并在审议《草原法》修正案草案时,认真研究代表们的修改建议。 九、河南代表团方成荣等31位代表提出第582号议案,建议修改《水法》第七条,强化节水法律规定的力度。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水资源短缺是我国越来越突出的一个问题,强化节水工作十分紧迫,有必要修改现行《水法》的有关规定,并制定专门的节水法规。《水法》的修改已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按照规划要求,水利部正在抓紧进行《水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我们将把代表们的意见转告国务院。在审议《水法》修正案草案时,将注意加强节水规定的力度。同时,本委员会将通过论证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考虑是否建议将《节水法》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十、辽宁代表团丁德文等32位代表提出第592号议案,要求制定《海洋资源管理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该《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定和我国的主张,我国管辖海域面积约为300万平方公里。《公约》的实施扩大了沿海国管辖海域的范围,海洋资源争端也日益尖锐。我国具有便利地进入海洋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环境条件。然而,近年来我国河口、海湾和近岸海域污染严重,环境质量退化,海洋生态环境和沿海自然生态系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对海洋生物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与此同时,国内已有二十多个涉海行业形成了强大的海洋开发队伍,海洋开发中存在着“无序”、“无度”的问题,因此,制定《海洋资源管理法》,加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十分必要。目前,国家海洋局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进行海洋法律体系的研究和一系列海洋法律、法规的立法前期准备工作。本委员会将在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建议将《海洋资源管理法》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1997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