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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华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1995-12-28 23:33:28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华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4件,两个内容:一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有关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作出法律解释;二是建议制定侨属企业保护法。1995年10月27日,华侨委员会召开第十六次全体委员会议,对这4件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台湾代表团提出第203号议案、河北刘宜贵等32名代表提出第418号议案、江西伍显硕等32名代表提出第633号议案,都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有关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尽快作出法律解释。华侨委员会认为,保护法的施行已初见成效,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对我国的侨务工作和侨务法制建设也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近五年的实践看,该法对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比较原则,不易操作。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扩大,我国公民出境定居的人数越来越多,他们中许多人的华侨身份尚未确定。从法律上确定他们的华侨身份,不仅是他们及其在国内的亲属的迫切要求,而且也是我外交领事部门和国内有关执法部门、侨务部门的工作需要;各地对现行的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统一,认定华侨、归侨、侨眷身份不时出现失误甚至混乱。华侨委员会认为,对保护法中的华侨、归侨、侨眷身份尽快作出法律解释是完全必要的,建议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的立法计划。 二、河北刘宜贵等32名代表提出第419号议案,建议尽快制定“侨属企业保护法”。华侨委员会认为,制定“侨属企业保护法”是有法律和政策根据的,也是非常必要的。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广大归侨、侨眷积极发挥自身的优势,利用海外亲友提供的侨汇资金及捐赠的进口小型生产工具等兴办侨属企业,不但为侨乡的乡镇企业注入活力,而且为归侨、侨眷脱贫致富,发展侨乡的经济建设,解决归侨、侨眷子女的劳动就业等问题起着重要的作用,有的侨属企业已成为侨乡乡镇企业发展的龙头,是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窗口。根据侨属企业发展的特点,制定一部法律,保护侨属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和支持侨属企业的发展是侨心所向,很有必要。 去年,我委在审议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建议制定侨资、侨眷企业投资保护法”第283号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中已提出:“华侨委员会应该依照人大代表议案的建议,努力协调各部门意见,在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着手起草侨属企业保护法草案”。目前,关于侨属企业(或称归侨侨眷兴办的企业)的立法工作,我委正在抓紧做调研和协调的准备工作,建议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以上报告妥否,请审议。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 199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