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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报告

http://www.law-lib.com  1995-10-30 23:26:41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28件,其中教育方面8件,科技方面2件,文化方面2件,卫生方面16件。本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1995年10月6日召开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教育方面的议案
    1、马怀柱等33位代表建议对义务教育法进行补充、修订的议案(第303号)。义务教育法实施九年来,对于普及义务教育,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确有必要根据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行修订。建议国家教委尽快提出修订草案,报国务院审议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朱盛科等32位代表、吕冠国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师范教育法”的议案(第265、287号)。教育法已对教师的培养、培训作了原则规定,制定“师范教育法”是贯彻实施教育法的一项重要措施。鉴于国家教委正在草拟师范教育条例(草案),建议国务院先颁布师范教育条例,待条例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再着手制定“师范教育法”。
    3、贺桂梅等32位代表、白枫等33位代表建议制定“教育投入法”的议案(第369、519号)。教育投入是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保证,教育法中已有“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一章,目前,国家教委正在起草“教育投入条例(草案)”,即将报请国务院审议。建议国务院先颁发教育  投入条例,经过一段实施后,再考虑制定“教育投入法”。
    4、方惠坚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校园法”的议案(第73号)。本委员会认为,目前一些校园被侵占、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受干扰、师生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时有发生。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的正常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制定保护校园的法律法规确有必要。鉴于国家教委正在起草“学校保护条例(草案)”,本委员会建议待学校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再研究制定法律。
    5、要焕年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成人教育法”的议案(第426号)。成人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对此已有原则规定。目前国家教委就成人教育立法问题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本委员会建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之后再定。
    6、卢嘉锡等63位代表关于建立“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的议案(第683号)。发展基础科学研究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一环,而基础科学研究的发展关键在人才。因此,本委员会赞成建立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给人才培养以经费保证,建议国务院予以充分考虑。
    二、关于科技方面的议案
    1、卢嘉锡等65位代表建议制定“科学技术基金法”的议案(第427号)。我国实行科学基金制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基金制在发展科学技术、培养优秀人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制定“科学技术基金法”,对于发展和完善科学技术基金制,保障基金的来源,明确基金的资助方向和监督使用程序,规范基金组织的管理和运作,使科学技术基金制更好地发挥作用,是非常必要的。本委员会赞成制定“科学技术基金法”,建议由国家科委牵头,会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起草这部法律草案。
    2、马大谋等30位代表建议制定“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议案(第40号)。做好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是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科技进步、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前提,也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对科普工作重视不够,开展工作困难较多;社会上迷信、反科学和伪科学活动日渐泛滥,因此科普工作尽快走上法治轨道很有必要。本委员会赞成制定“科学技术普及法”,建议由国家科委牵头,会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起草这部法律草案。
    三、关于文化方面的议案
    1、林浦雁等32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文化法”的议案(第447号)。本委员会认为,为使我国文化活动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抓紧文化立法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文化涉及面很广,加以某些关系尚未理顺,因此,建议由文化部牵头,先制定急需的、比较成熟的单项的法律、法规。
    2、谢铁骊等32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电影法”的议案(第93号)。本委员会认为,为使电影事业的发展适应于正在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有必要用法律对电影事业涉及的各种关系进行规范。鉴于广播电影电视部草拟的“电影管理条例(草案)”已报送国务院,正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加快这一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进程,尽早由国务院审议颁布,待实施一段时间后再制定“电影法”。
    四、卫生方面的议案
    1、吴山明等32位代表、余孝良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医师法”的议案(第126、326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医师法列入立法规划,并在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议案中所提建议在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予以考虑。
    2、李志英等32位代表建议修改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议案(第86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已初步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修订草案)》。议案中所提建议在审议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过程中已予考虑。
    3、赵仲光等31位代表和安徽代表团关于修改药品管理法的议案(第451、542号)。本委员会认为,药品管理法实施十年来,在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研制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该法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该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药品管理法的修改已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卫生部抓紧这部法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争取国务院尽早将该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冯友松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公民义务献血与医疗用血法”的议案(第6号)。为满足公民用血需要,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维护公民健康并有效杜绝和防止一切与供血、用血有关的营利行为,保证用血安全,国家必须建立与推行公民献血制度,公民献血、医疗用血应走法制化管理轨道。目前,卫生部已着手起草公民献血法草案,本委员会建议卫生部加快法律的起草进程,在起草公民献血法草案时,充分考虑冯友松等31位代表所提议案中的具体建议。
    5、董秦军等32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地方病防治法”的议案(第514号)。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地方病防治工作,已制定了一些地方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如将血吸虫病等属于传染性疾病的地方病防治纳入了传染病防治法的管理范畴,1994年又颁发了针对碘缺乏病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条例》。但还有一些地方病如克山病、大骨节病、氟病等地方病的防治尚未纳入依法防治的轨道。为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有效控制地方病对人民健康的危害,本委员会赞成制定“地方病防治法”,建议由卫生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调查研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尽快起草“地方病防治法(草案)”。
    6、罗益锋等31位代表、吴建生等32位代表、秦仲达等33位代表、谭盈科等32位代表、胡亚美等33位代表建议制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法”的议案(第205、315、364、415、674号)。吸烟污染环境,有害人体健康已为世人所公认。本委员会赞成制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法”,建议卫生部充分考虑161位代表提出的议案,会同有关部门及早论证、起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法(草案)”。
    7、施文海等32位代表、谭盈科等74位代表、胡亚美等32位代表、李崇淮等32位代表建议为“安乐死”立法的议案(第370、416、673、703号)。“安乐死”是国际上医学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各国多持慎重态度。在我国,对“安乐死”的问题也认识不一。本委员会建议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安乐死”的立法要积极进行深入的论证,在取得广泛的社会共识,具备一定的有利于立法的舆论环境的条件下,再考虑安乐死的立法工作。
    以上报告妥否,请审议。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1995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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