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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1995-6-28 22:59:15


        
    ——1995年6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李锡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迎接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去年11月的通知精神,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今年3月下旬至4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4个检查组,分赴云南、广西、辽宁、黑龙江、上海、福建、宁夏、甘肃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重点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由陈慕华副委员长和我负责。检查组出发前做了认真准备,听取了公安部、劳动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工作汇报。检查期间,得到了当地人大常委会、政府的大力配合,听取了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的18个市、地、自治州,19个县、自治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汇报,召开了共800余人参加的48个座谈会,深入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实地考察,了解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行情况。检查结束时,分别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负责同志交换了意见。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和成效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领导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是重视的,普遍加强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一些地方还注意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有关妇女权益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探索解决的办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认真进行学习宣传, 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创造了较好的舆论环境
    《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后,中宣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司法部和全国妇联等单位联合下发通知,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咨询月活动,范围遍及我国城市和部分农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上而下成立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月领导小组,将该法列为“二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培训宣传骨干200万人,受教育者达上亿人次。上海市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进厂、进村、进校、进户活动,把宣传教育推向基层。云南省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常抓不懈,三年开展了三次全省性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学习宣传,提高了广大群众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要意义的认识,为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打下了思想基础。
    (二)建立工作机构,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组织保证
    为协调各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国务院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相继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建立了工作制度。重点检查的广西、甘肃、上海所有的县级以上政府和云南、福建、辽宁、黑龙江、宁夏的大部分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加强地方立法和执法检查监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逐步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这些实施办法从本地实际出发,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突出了地方特点,增强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执行中的可操作性。还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各地先后制定了一些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定、办法,如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女职工生育保障基金社会统筹暂行规定》、辽宁省《关于解决分房中男女不平等的通知》等。上海、甘肃、福建还在招工、扫盲、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等条例、办法中对保障妇女权益作出了具体规定。
    各级人大常委会把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放在重要位置,普遍进行了执法检查,并重视对重大、典型的侵犯妇女权益案件查处情况的监督,同时,加强了人民代表视察、调查及舆论监督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重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认真调查研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广西柳州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近两年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妇女申诉控告案73件,已解决67件。
    (四)妇女的各项权益基本得到保障
    1、妇女参政状况得到改善。
    1993年基层人民代表选举中,妇女参选比例达95%。全国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为21.03%;女常委委员比例为12.3%,比上届提高了2个百分点。省、县、乡三级人大女代表比例为21.6%、22.17%、19.72%,分别比上届高1.6、0.56、0.51个百分点。一些县、乡人大女代表的比例超过25%,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大女代表比例达42.6%,宁夏中卫县永康乡人大女代表比例达43%。
    各地普遍制定了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截止1994年底,全国女干部已达1237.1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2.59%,比上年增加了47.4万人。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女干部分别占干部总数的44.5%、39.15%和38%。在坚持标准、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各级领导班子中女性人数逐步增加。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44个地(市、州、盟)和2106个县(旗、区)的党政领导班子中均有女性领导人。宁夏银川市的法院、检察院、人事、财政等8个部门和广西柳州市的组织、劳动、人事3个部门的正职都是女性。同时,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到1994年,全国已有少数民族女干部76.8万人,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31.6%。
    2、妇女受教育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妇女教育工作的发展。北京、上海、天津、广东、辽宁、吉林、广西等省、区、市,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成绩显著。上海市高中女生所占比例达50.7%,高等院校女生录取比例保持在44%。云南、宁夏、甘肃、西藏、青海等内地和边远省、区,针对女童入学率较低,辍学失学现象较严重的情况,采取建立女童入学工作责任制等一系列措施,使女童入学率明显提高。云南省女童入学率达95.8%,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妇女扫盲工作取得进展。各地采取多种形式,重点抓好农村及少数民族青壮年妇女的扫盲工作。宁夏在全区实施了以“两扫”(扫文盲、扫科盲)、“三学”(学文化知识、学科学技术、学经营管理)、“一造就”(造就一代新型农民)为主要内容的“231”工程,使全区妇女文盲率由第四次人口普查时的33.8%,下降到目前的19.15%。
    各地城乡“双学双比”和“巾帼建功”活动广泛开展,妇女实用技术培训有较大发展。到1993年底,全国有9000万名农村妇女接受了各种实用技术培训,51万名妇女获得了农民技术员职称。福建省近年来有320万名妇女掌握了一至两项实用技术,6000名妇女获农民技术员职称。通过开展活动和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逐步提高了广大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和自身素质。
    3、妇女劳动权益和特殊权益的保障有较大进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为妇女就业创造条件。目前,我国妇女从业人员已占社会总从业人员的44%左右,城镇女职工占全国职工总数的38%。福建省妇女就业率稳中有升,1994年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40%。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解决下岗女职工再就业问题,制定和实施了一些新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上海市对下岗人员实行了“再就业工程”,并规定: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保留公职;企业组织集体劳务输出;对安置下岗职工(占全员50%以上)而开办的第三产业,实行税收优惠;对愿意接收本市40周岁以上下岗职工为合同制工人的,原单位给录用单位一定资助;对夫妻双方同时下岗的,企业优先安排一方上岗,使下岗女职工的再就业困难有所缓解。辽宁省安置了12万名下岗女职工。黑龙江省14个地市11个产业的17.6万名下岗女职工中,转岗于第三产业的占32.5%,自谋职业的占33%。
    在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大多数国有企事业单位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认真执行女职工“四期”保护和不得从事禁忌劳动的规定。同时,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38个市、县实行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并初见成效。
    4、妇女人身权利保护进一步加强。
    各级司法机关对于强奸等严重残害妇女的犯罪活动,坚持依法严打方针,遏制了犯罪。1993至1994年,广西强奸案件破案率为94%。同时,各地加大了“打拐”力度,从严惩处了一批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使全国拐卖人口案件自1992年以来连续三年下降,初步遏制了拐卖人口犯罪发展蔓延的势头。各级公安机关加强了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坚持开展“禁娼”斗争,重点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狠抓大要案的处理,保护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5、妇女的婚姻家庭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湖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离婚妇女住房难问题,与市房地产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离婚案件公房承租权处理意见的联合通知》,使离婚妇女住房困难得以缓解。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注意在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依法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对妇女受虐待提出离婚、追索抚养费、赡养费等案件,坚持依法快审、快结、快执行的原则,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
    二、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对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工作中还存在着重男轻女的问题;各地在宣传和执法的力度及效果上不够平衡;有的地方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女性担任领导职务的比例与其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不相适应
    一是党政领导班子中女性比例偏低。全国还有7个省的党政领导班子中没有女干部。二是女领导干部中正职少,副职多。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任正职的女性仅占1.35%,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领导班子正职领导中无一位女性。三是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对女干部缺乏有计划、有目标地培养、使用,有的虽然制定了培养女干部的规划目标,但缺乏相应的落实措施。
    (二)女性整体受教育程度比较低
    一些地方女性受教育的机会仍少于男性,受教育的水平也低于男性。在部分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适龄女童入学率较低,“男孩进学堂,女孩为家忙”仍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女童失学、辍学导致新文盲产生。青壮年妇女文盲比例较高,扫盲后的复盲现象依然存在。
    (三)妇女就业仍有难度,下岗女工再就业难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后,一些企事业单位视女性的生理特点为弱点,在招工、招生、招干中,不愿招收女性,限制女性年龄,提高女性录取分数;甚至女大学生分配难的问题也日渐突出。一些企业招工中,只用妇女的黄金年龄段。女职工下岗待业的人数多,重新就业的机会少,中年妇女再就业难。
    (四)妇女的人身、财产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仍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一是遗弃女婴现象时有发生。福建省南平市福利院历年收养弃婴达438人,85%是女婴。广西南宁市近两年发现遗弃女婴683人,自治区妇幼保健院1994年发现弃婴142人,全部是女婴。
    二是离婚妇女的财产和住房权益保障存在不少问题。离婚后女方的住房问题难以解决,对此虽然有法律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难度较大。一些农村离婚妇女的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问题得不到解决。
    三是有些农村还存在着包办和买卖婚姻;部分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早婚、结婚不登记的情况还比较严重;一些地方出现了重婚 、纳妾等违法犯罪现象;有的地方在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方面规定男多女少;一些农村出嫁女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与男子同等对待;出嫁女儿继承父母财产权、寡妇带产改嫁受干涉的现象经常发生。
    (五)在一些“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
    一是用工制度不规范。不少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得不及时、不规范、不合理,劳资发生争议,往往以女职工的妥协或被辞退而告终。二是劳动条件差,忽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损害了女职工的健康。三是工作时间长,经常加班加点,有的企业每天工作10至12小时,且女工工资偏低。四是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此外,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女职工的行为时有发生。
    (六)卖淫嫖娼、拐卖妇女等社会丑恶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一些地方卖淫嫖娼和色情活动呈上升趋势,败坏了社会风气,诱发刑事犯罪,加剧了性病的传播。
    拐卖妇女犯罪势头有所遏制,但有的地方仍然存在。目前还有一定数量的被拐卖妇女儿童待解救,一些失踪妇女儿童待查找,有些人贩子还没有抓获;有关部门经费困难,影响了办案效果。
    另外,流动人口中妇女权益的保障问题更多、更复杂,还有待进一步探讨、研究。
    出现这些现象有思想上、认识上的问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观念,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以及一些单位领导没有很好地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同时,我们感到,虽然我国在政治上、法律上解决了男女平等的地位问题,但因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妇女权益的全面落实。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建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三年来,全国的贯彻实施工作有了一定的基础,但从总体上看尚处于起步阶段。要在社会生活中全面实现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益,促进男女平等,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作出坚持不懈的努力。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在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上下功夫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实现联合国《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作出积极的贡献,要大力宣传我国妇女的地位和作用。妇女地位的高低和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尺度。占我国人口半数的妇女,是一支伟大的力量,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都要把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改变那种把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只当成是妇女和妇联的事的不正确认识。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和领导者,要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学习,克服重男轻女的思想和对妇女的偏见,推动全社会、全体公民增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男女平等的法制观念。要进一步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各项具体规定的宣传解释,把宣传工作深入到农村、偏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要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介的作用,进行健康的社会舆论引导。要把《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三五”普法规划,扎扎实实地把宣传工作做好。
    (二)进一步改善妇女的参政状况
    妇女参与政治和经济的决策程度是衡量妇女解放程度的重要标志。各级领导班子要把培养选拔女干部摆上工作日程,纳入工作目标,切实加强领导。要客观、公正地对待妇女人才,扩大视野,不拘一格地选用优秀女干部。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尽可能为她们提供学习、培训、锻炼、提高的机会,把培养教育和选拔使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到本世纪末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各有一名以上女性的目标。同时,要注意总结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经验,大力宣传和推广。要在今冬明春全国乡级人大换届选举时,认真做好女代表的选举工作。在坚持标准、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争取使妇女参政状况继续有所改善。
    (三)切实采取措施,解决好新形势下的妇女劳动权益问题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做好下岗女职工的失业救济、转岗培训和再就业工作,积极开发适合妇女就业的领域,大力兴办第三产业,鼓励自谋职业,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妇女就业、特别是下岗中年妇女再就业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督促“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依法监督、查处侵犯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
    (四)发展妇女教育事业,全面提高妇女素质
    提高妇女受教育水平是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提高妇女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注意解决好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适龄女童的教育问题,抓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的实施工作,防止新文盲的产生;要加强青壮年妇女的扫盲工作,降低复盲率,以实现到本世纪末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的目标。要在全国,尤其是在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大力发展对妇女的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要对广大妇女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以及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的教育,使她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要提高广大妇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要组织广大妇女努力学习政治、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全面提高素质,在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求得自身的进步与发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五)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治理社会丑恶现象
    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严重危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尊严,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漠视这一问题。对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要继续加大打击力度,解决必要的办案经费,加强地区和部门间的协作,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犯罪分子。对卖淫嫖娼活动的组织者、幕后操纵者和利用权力庇护犯罪分子的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对放任丑恶现象严重泛滥的地方,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要发动广大群众参与“打拐”、“禁娼”斗争,为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作出积极有效的努力。
    (六)严格执法,加强检查监督
    各级政府要加强执法力度。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只挂牌子,流于形式。各级司法机关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好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要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有效地推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工作。
    另外,各级政府要加强妇女的婚姻家庭、财产和人身权利的保障工作。要抓好婚姻家庭中的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倡导新事新办,破除封建传统陋习;要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遗弃女婴现象;纠正歧视妇女的错误做法,保障离婚妇女的口粮田、责任田、宅基地以及住房等方面应享有的权利;对于涉外婚姻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应予重视。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这次执法检查,是迎接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实际行动,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起到了推动作用。为了巩固执法检查的成果,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检查组提出的建议进行研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并组织落实。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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