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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华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1994-12-29 21:05:04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于11月5日召开第十次全体委员会议,对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建议制定侨资、侨眷企业投资保护法”的议案(第283号)和“建议全国人大制定华侨投资保护法”的议案(第294号)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黄长溪等32名代表和罗益锋等31名代表分别提出的两个议案,集中反映了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和广大人民群众期望将华侨投资企业和侨属企业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依法保护华侨投资者和归侨、侨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愿望。委员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台同胞是投资的带头人,引进外资的牵线人,为我国吸引侨资、外资,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作出了重大贡献。国内广大归侨、侨眷也积极发挥自身的特点,利用海外亲友提供的侨汇资金及捐赠的进口小型生产工具,兴办侨属企业,增强自身的造血机能,为家乡的经济建设服务。侨属企业已成为侨乡乡镇企业的一支重要力量,有的侨属企业还发展成合资企业。侨资、侨属企业的发展,对各地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侨乡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投资环境包括法律等软环境和基础设施等硬环境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使得侨资、侨属企业的发展遇到不少困难,企业合法权益受侵犯现象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和归侨、侨眷的积极性。
    根据执法检查提出的问题和侨界人士反映的意见,八届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十分关注侨资、侨属企业的发展,将有关立法的调查研究列入委员会的五年立法计划,并于1993年组织调查组赴广东、福建等重点侨乡进行了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调查研究。今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华侨委员会审议这两个议案后,又由副主任委员率队到北京、广西、江苏、海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调查研究,深入企业实地考察,听取投资者和各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情况汇报,并征求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意见。
    华侨委员会在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后,对侨资、侨属企业立法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制定“华侨投资保护法”问题
    委员们认为,海外侨胞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为祖国的繁荣和昌盛,为中华民族的进步和振兴,谱写了可歌可泣的历史篇章。在新的历史时期,广大海外侨胞又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最积极最热情的一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保护侨民在国内外的投资利益,这是世界各国的惯例。依法保护华侨的投资利益,不仅符合海外侨胞的意愿和利益,也符合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为此,委员们一致认为:(一)制定“华侨投资保护法”不仅必要,而且具有重要意义。(二)鉴于侨资企业的情况比较复杂,在立法问题上尚有不同意见,应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和协调各方面意见,条件成熟时再行立法。(三)在制定“华侨投资保护法”之前,建议国务院对现行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港澳同胞投资的规定》作必要的修改补充;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从地方实际出发,先行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
    二、关于侨属企业立法问题
    委员们认为,我国宪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归侨、侨眷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的政策是积极鼓励归侨、侨眷集资兴办企业,鼓励归侨、侨眷在国外亲人帮助下发展生产,让他们富裕起来。人大代表提出要求制定侨属企业投资保护法是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根据的。
    委员们指出,早在50年代,政府和侨务部门就提倡归侨、侨眷集资办企业,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的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政策指引下,侨属企业在全国各地蓬勃发展起来。广东、福建、海南、江苏、山东等省的重点侨乡侨属企业已成为当地经济的重要力量。调查情况表明,侨属企业在引进侨资,接受海外赠送的生产工具以兴办发展侨乡的新企业,改造老企业,增强新老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吸收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扩大劳动就业,扶持归侨、侨眷致富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规范侨属企业的法律、法规,国家对侨属企业也没有制定出系统的具体的扶持政策,而在实践中,侨属企业地位和待遇不如乡镇企业,侨属企业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犯,使侨属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困难重重。为了引导和支持侨属企业的发展,制定侨属企业投资保护法是必要的。
    委员们认为,华侨委员会应该依照人大代表议案的建议,努力协调各部门意见,在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着手起草侨属企业保护法草案。
    以上报告妥否,请审议。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
    199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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