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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1994-12-29 21:04:43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28件,法律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协商,于12月8日举行会议,对上述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现将对这28件议案的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广西韦日科等32名代表、浙江林浦雁等32名代表关于建议制定“错案赔偿法”的议案(第175、279号)。今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对刑事赔偿问题作了专章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错拘、错捕、错判、刑讯逼供致伤致死等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或者因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以及因错判罚金、没收财产等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上海张仲礼等32名代表关于建议及早制定仲裁法的议案(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于今年8月31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该法对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裁决执行、涉外仲裁等几方面内容都作了规定。 三、广东郑耀棠等32名代表关于建议全国人大就1997年重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及区域组织,终止英国政府在香港设立之政制架构作出决定的议案(第366号)。今年8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出了关于郑耀棠等32名全国人大代表所提议案的决定,规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 四、浙江项秉炎等32名代表、浙江赵仲光等31名代表、陕西于小文等31名代表、浙江林浦雁等31名代表关于建议修改地方组织法的议案(第204、491、502、58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拟订了地方组织法修改草案,并已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五、云南普联和等32名代表、辽宁陈素芝等32名代表、安徽王慈娜等33名代表、浙江林浦雁等32名代表、解放军杨虹等30名代表、山西赵学梅等32名代表关于建议尽快制定监督法的议案(第52、121、199、280、381、535号)。制定监督法的问题,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1990年成立了监督法起草小组,已经起草了监督法草稿。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监督法列入立法规划,现正在对监督法草稿中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修改完善,并拟在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辽宁陈素芝等32名代表关于建议尽快制定立法法的议案(第12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正在收集资料,加紧调查研究工作,着手草拟立法法草案。议案中提出的具体建议,将在该法草案的拟订过程中一并研究。 七、解放军吴家民等31名代表关于建议尽快制定军人权益保护法的议案(第250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并确定由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负责牵头起草。建议起草单位抓紧该法的研究起草工作,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八、解放军徐文义等32名代表关于建议尽快制定国防动员法的议案(第382号)。军委法制局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曾组织起草了国防动员法(送审稿)。法律委员会认为,国防动员法已经研究多年,有一定基础,应当继续抓紧起草工作。建议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组成班子,对该法送审稿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九、四川秦万祥等35名代表、四川王文德等32名代表、山东李明先等33名代表、陕西于小文等32名代表、安徽崔志东等32名代表关于建议修改刑法的议案(第14、235、618、500、562号)。为了更有力地打击犯罪,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审议通过了二十个有关刑法的决定和修改、补充规定,对刑法的一些条款作了修改和补充,增设了部分新罪名,加重了对一些犯罪的处刑。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刑法列入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抓紧对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研究修改方案。上述议案中所提各项具体修改建议,拟在研究修改刑法时一并考虑,并于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黑龙江伍增荣等32名代表关于建议律师应参与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刑事诉讼活动的议案(第19号)。修改刑事诉讼法已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抓紧工作,组织力量收集各方面意见,汇集资料,对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订修改方案。该议案所提建议拟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一并研究。 十一、青海代表团、浙江蒋福弟等32名代表关于建议制定宗教法的议案(第44、493号)。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早在1982年就曾着手宗教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并于1989年形成初稿。鉴于宗教法涉及面广,问题比较复杂,难度较大,国务院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并于今年初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法律委员会建议由国务院宗教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宗教法草稿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研究,修改补充完善,在条件成熟时提出宗教法草案。 十二、陕西马大谋等30名代表关于加快制定抵押法的议案(第65号)。抵押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有关抵押的法律规定,对于保证债权的实现,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担保法已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该法将对抵押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可以不另行制定抵押法。该议案所提建议拟在起草担保法时一并研究。 十三、河北孙琬钟等32名代表关于建议尽早制定、颁布租赁法规的议案(第433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租赁、融资租赁等各种租赁形式被广泛采用,其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突出。完善租赁法律规定,对于活跃经济、减少纠纷、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租赁属于合同关系,合同法已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抓紧研究起草,该法将对一般财产租赁、房屋租赁、融资租赁等租赁关系作出规定。上述议案所提建议,拟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一并研究。 十四、上海张仲礼等31名代表关于建议尽快制定信贷法的议案(第2号)。鉴于商业银行法将对信贷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合同法将对借款合同问题作出规定;担保法也将对信贷担保问题作出规定,是否还要再专门制定一个信贷法,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 以上报告妥否,请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994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