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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1994-10-27 20:53:39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21件,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议案合并后为15件。其中5件(并案后为3件)由我委直接办理,其它各件分别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1994年9月29日,财经委员会召开了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⑴张仲礼等30位代表建议制定“期货交易法”(第12号议案)。我委认为,在总结我国期货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功的作法,制定“期货交易法”,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期货交易行为,推进期货业的健康发展,很有必要。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已于1993年7月组成了起草组,起草工作已全面展开。起草组研究了代表们提出的有关建议,目前,已拟出草案并正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争取明年将该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⑵黄永光等32位代表、刘仲轩等32位代表、卢振远等32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乡镇企业法”(第118号、259号、445号议案)。我委认为,改革十多年来,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乡镇企业的发展,对于农民致富、农业发展、农村现代化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993年6月,由我委牵头与农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组成了起草组,起草组认真研究了代表提出的有关意见,目前,草案已几易其稿,多次征求意见。争取明年将该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⑶卢振远等32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442号议案)。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我委牵头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组成了“国有资产法”起草组,同时,还委托上海、陕西、深圳三省、市分别起草“国有资产法”草稿,然后集中起来,取长补短,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草案。目前,起草工作已全面展开。我委认为,制定“国有资产法”,十分重要,但难度很大,需要充分论证,反复研究、协调,争取明年将该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⑷何福林等32位代表、胡敏等32位代表建议修改《矿产资源法》(第60号、406号议案)。地矿部对此案十分重视,认真研究了代表们提出的有关修改意见,并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中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该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地矿部积极开展该法修改草案的拟定工作,于1994年4月正式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的报告》报请国务院审议。我委同意地矿部意见,并建议将该法修改案于明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⑸何福林等32位代表、胡敏等63位代表建议制定“煤炭法”(第61号、405号议案)。煤炭部对此案十分重视,积极组织开展该法起草工作,已于1994年8月将该法草案报请国务院审议。 ⑹林钮等30位代表建议制定“商会法”(第96号议案)。国家经贸委认真研究了此案,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了该法起草组,并认为:商会立法要着眼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体现改革的精神,用法律规范商会的行为,保障商会的健康发展,要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国外商会立法的成功经验。目前,起草工作已经展开。我委同意上述意见。 ⑺李泊溪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投资法”(第130号议案)。国家计委早在1986年就开始起草“投资法”,先后数易其稿,由于投资体制尚未确定,笼统称“投资法”,涉及面太宽,对有些投资活动也难以界定,起草工作因而拖延下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固定资产投资法”列为一类立法项目,国家计委拟将该法的适用范围界定为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所涉及到的关系和行为,该法起草工作正在展开。我委建议国家计委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加快该法起草工作。 ⑻刘如琦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法”(第132号议案)。劳动部认为,由于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工作滞后,给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带来了困难,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有必要加快制定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进程。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劳动部正抓紧起草“社会保险法”。与此同时,正组织拟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该条例将对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等具体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我委同意上述意见,并建议将“社会保险法”草案于明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⑼高素芳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房地产法”(第148号议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⑽台湾代表团和柳恩梅等30位代表建议制定“港口法”(第166号、624号议案)。交通部在数年前就开始了此项立法工作,原计划分别制定“海港法”和“内河港口管理条例”,后结合我国港口管理的实际需要,重新起草“港口法”,将海港和内河港口统一用一部法律进行规范,现已完成该法初稿。立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难题是港口管理体制问题,涉及到中央和地方、交通部与有关部门之间关系比较复杂。我委建议交通部对此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研究,加快该法起草工作。 ⑾张福生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物价法”(第243号议案)。国家计委认真研究并吸收了代表们所提的有关建议,认为法名为“价格法”更合适。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价格法”草案起草工作已经展开。国家计委在加紧起草工作的同时,为解决当前价格秩序比较混乱的问题,制定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拟订的“关于制止暴利行为的暂时规定”即将报送国务院。这两个配套“规定”先期出台实施,也为“价格法”出台作了准备。国家计委准备明年将“价格法”草案提请国务院审议。我委同意上述意见,并建议国家计委加快该法起草工作。 ⑿陈诗禄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安全生产法”(第268号议案)。劳动部认为,近年来,针对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各类重大甚至特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其重要原因是我国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为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劳动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了“安全生产法”起草组,起草工作正按计划展开,争取今年内将该法草案报请国务院审议。我委同意上述意见。 ⒀高连元等32位代表、要焕年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广告法”(第446号、709号议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已初步审议了该法草案。 ⒁汪仲英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工程招标投标法”(第510号议案)。国家计委认为,在招标投标方面,确实存在着秩序混乱、假投标等不公平投标竞争问题,急需立法予以规范。汪仲英等代表提出的“工程招标投标法”是“招标投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计委正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先起草综合性的“招标投标法”,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单项法规。我委同意上述意见,并建议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快该法起草工作。 ⒂杜碧兰等32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665号议案)。国家海洋局认为,至今为止,沿海国家中已有100多个国家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70多个国家颁布大陆架法律、法令,我周边国家都建立了相应制度。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蕴藏着丰富的油气和生物资源,是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制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将为健全我国海洋法律制度、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加快海洋开发利用,以及将来解决我国与相邻、相向国家之间的海域划界奠定法律基础。国家海洋局已拟出该法草案,并于1992年1月上报国务院。由于该法的通过和颁布将会涉及到对外关系中一些敏感问题,我委建议国家海洋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该法出台时机等重大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 根据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结果,建议这21件议案不列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议程。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 1994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