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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 http://www.law-lib.com 2005-8-4 18:29:22
(1994年3月1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副秘书长 曹志 本次会议收到代表团提出的议案63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660件,共计723件。这些议案从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大局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的进步,提出了很多重要的建议和意见。经大会秘书处同各专门委员会商议,建议将99件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程的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其中,交民族委员会审议的10件;交法律委员会审议的28件;交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7件;交财经委员会审议的21件;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的24件;交外事委员会审议的1件;交华侨委员会审议的2件;交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的6件(见附件)。另外624件,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此外,截至3月18日,大会秘书处还收到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1605件。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会同国务院办公厅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以上处理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附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99件) 一、交民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10件: 1、哈宝信等32名代表:关于制订“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保护法”的议案(第1号); 2、侯志英等30名代表:关于加快制订“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保障法”的议案(第305号); 3、雷文先等32名代表:关于要求尽快制订“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保障法”的议案(第489号); 4、黄保尧等32名代表:要求尽快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8号); 5、宁夏代表团:关于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议案(第37号); 6、青海代表团:关于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条款的议案(第43号); 7、吴沅生等32名代表:关于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议案(第325号); 8、覃立荣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建议(第476号); 9、雷文先等32名代表:关于要求抓紧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议案(第490号); 10、云南代表团:关于赋予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修改“自治条例”和制订“单行条例”的权力的议案(第265号)。 二、交法律委员会审议的议案28件: 1、张仲礼等32名代表:尽快制订“信贷法”(第2号); 2、张仲礼等32名代表:及早制订“仲裁法”(第3号); 3、秦万祥等34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第14号); 4、王文德等32名代表: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第235号); 5、李明先等33名代表:关于对修改“刑法”有关问题的几点建议(第618号); 6、于小文等32名代表:尽快修改“刑法”有关条款(第500号); 7、崔志东等32名代表:建议制订经济刑事法律(第562号); 8、伍增荣等32名代表:律师应参与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刑事诉讼活动(第19号); 9、青海代表团:关于尽快制订“宗教法”的议案(第44号); 10、蒋福弟等32名代表:尽快制订“宗教法”(第493号); 11、普联和等32名代表:关于要求尽快制订“监督法”的议案(第52号); 12、陈素芝等32名代表:关于加快制订“监督法”的议案(第121号); 13、王慈娜等33名代表:要求尽快制订“监督法”(第199号); 14、林浦雁等32名代表:建议尽快制订“监督法”的议案(第280号); 15、杨虹等30名代表:为更好地依法行使监督权,应尽快制订“监督法”(第381号); 16、赵学梅等32名代表:要求制订“监督法”的议案(第535号); 17、马大谋等30名代表:加快制订“抵押法”的议案(第65号); 18、陈素芝等32名代表:关于尽快制订“立法法”的议案(第120号); 19、韦日科等32名代表:关于尽快制订“错案赔偿法”的议案(第175号); 20、林浦雁等32名代表:建议制订“实行错案追究赔偿制度”的议案(第279号); 21、项秉炎等32名代表:建议修改“地方组织法”(第204号); 22、赵仲光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议案(第491号); 23、于小文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九条的议案(第502号); 24、林浦雁等32名代表:建议完善“地方组织法”的议案(第580号); 25、吴家民等30名代表:关于军人社会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规的立法问题(第250号); 26、郑耀棠等32名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就1997年重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及区域组织,终止英国政府在香港设立之政制架构作出决定(第366号); 27、徐文义等32名代表:建议尽快制订“国防动员法”(第382号); 28、孙琬钟等32名代表:关于尽早制订、颁布租赁法规的议案(第433号)。 三、交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议案7件: 1、王维珍等32名代表:关于劳动教养立法的议案(第59号); 2、高素芳等32名代表:建议制订“劳动教养法”(第150号); 3、姚峻等31名代表:关于尽快修改“消防条例”的议案(第62号); 4、高素芳等32名代表:尽快制订“人民警察法”(第152号); 5、崔志东等32名代表:尽快制订“法官法”(第561号); 6、李玉臻等32名代表: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议案(第289号); 7、林浦雁等32名代表:建议制订“老年人保护法”的议案(第581号)。 四、交财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21件: 1、何福林等32名代表:关于认真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第60号); 2、胡敏等32名代表:关于认真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第406号); 3、何福林等32名代表:关于尽快制订“煤炭法”的议案(第61号); 4、胡敏等63名代表:关于尽快制订“煤炭法”的议案(第405号); 5、张仲礼等30名代表:制订“期货交易法”(第12号); 6、林钮等30名代表:制订“商会法”(第96号); 7、李泊溪等31名代表:加速制订“投资法”(第130号); 8、张福生等31名代表:关于制订“物价法”的议案(第243号); 9、高素芳等32名代表:建议尽快颁布“房地产法”(第148号); 10、黄永光等32名代表:关于尽快制订“乡镇企业法”的议案(第118号); 11、刘仲轩等32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乡镇企业法”的议案(第259号); 12、卢振远等32名代表:关于制订“乡镇企业法”的议案(第445号); 13、刘如琦等31名代表:关于制订“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法”的议案(第132号); 14、台湾代表团:建议国家制订“港口法”(第166号); 15、柳恩梅等30名代表:关于加快港口立法的议案(第624号); 16、陈诗禄等32名代表:尽快制订“安全生产法”(第268号); 17、卢振远等32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的议案(第442号); 18、高连元等32名代表:关于抓紧制订“广告法”的议案(第446号); 19、要焕年等32名代表:加快制订“广告法”(第709号); 20、汪仲英等32名代表:制订“工程招标投标法”(第510号); 21、杜碧兰等32名代表:尽快颁布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665号)。 五、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的议案24件: 1、许鹏等32名代表:要求尽快制订“教育投入法”(第71号); 2、白枫等32名代表:尽快制订“教育投入法”的议案(第530号); 3、朱盛科等32名代表:尽快制订“教育投入法”(第81号); 4、胡平平等32名代表:制订“教育投入法”(第457号); 5、要焕年等33名代表:建议制订“高等教育法”(第143号); 6、赵师庆等32名代表: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必须立法(第467号); 7、孔繁超等32名代表:加快“职业教育法”的制订(第201号); 8、吴咏诗等32名代表:尽快制订有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法规(第133号); 9、任作瑛等32名代表:尽快制订“文化市场管理法”(第80号); 10、冯友松等32名代表:关于尽快制订“文化市场管理法”的议案(第119号); 11、石忠智等31名代表:关于文化市场管理立法的议案(第685号); 12、金敬德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药品管理法”的议案(第273号); 13、张芝庭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药品管理法”的议案(第341号); 14、沈如林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药品管理法”的议案(第507号); 15、李松武等32名代表:关于修改“药品管理法”的议案(第523号); 16、卢惠兰等32名代表:关于修改“药品管理法”的议案(第471号); 17、李从福等31名代表:关于修改“药品管理法”的议案(第646号); 18、申甲球等32名代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管理的议案(第721号); 19、邵荣世等31名代表:建议制订“医师法”(第657号); 20、李玉臻等32名代表:建议制订“医疗事故处理法”(第290号); 21、贵州代表团:建议制订“计划生育法”(第291号); 22、刘迪恺等32名代表:建议尽快制订“计划生育法”(第717号); 23、沈金康等31名代表:制订“体育法”(第513号); 24、徐寅生等31名代表:关于制订“体育法”的议案(第616号)。 六、交外事委员会审议的议案1件: 1、何首伦等31名代表:建议制订“护照法”(第21号)。 七、交华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2件: 1、黄长溪等32名代表:建议制订“侨资、侨眷企业投资保护法”(第283号); 2、罗益锋等31名代表:建议制订“华侨投资保护法”(第294号)。 八、交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的议案6件: 1、卢洪等32名代表:关于制订“农业环境保护法”的议案(第165号); 2、王先进等32名代表: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严格保护耕地(第239号); 3、王涛等32名代表:关于造林绿化者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议案(第346号); 4、何JING等32名代表:关于将“水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促进法”列入立法规划的议案(第662号); 5、沈克昌等32名代表:对“水法”第九条的修改补充议案(第474号); 6、杨纪珂等41名代表:对我国环境与发展亟需进行综合效益审计(第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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