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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1993-12-29 17:06:23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是否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建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24件,法律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协商,于12月15日举行会议,对上述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
    这24件议案中:
    有1件议案,是建议尽早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授权,已于今年7月2日通过了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有1件议案,是关于建议制定冤假错案赔偿法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已将国家赔偿法草案列入会议议程并进行了初步审议。
    有1件议案,是关于提请全国人大授权厦门市人大和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有关部门已经拟订了草案,争取早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有15件议案,分别是关于建议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建议制定监督法的,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进行调查研究,研究拟订草案或修改方案,将根据进展情况先后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有6件议案,分别是关于建议制定立法法、国防动员法、军人权益保护法的,由于这几件法律牵涉面较广,问题较复杂,有的需作进一步的调查论证工作;有的还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商定起草单位;需待起草工作完成后,再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现将对这24件议案的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广东曾德成等31名代表关于建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尽早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预备工作委员会的议案(第111号)。该议案已经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列入议程,作出了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准备机构的决定。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授权决定,于今年7月2日通过了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二、浙江林浦雁等63名代表关于建议制定冤假错案赔偿法的议案(第601号)。依照宪法规定,为促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有依法取得陪偿的权利,制定赔偿法是十分必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草拟出国家赔偿法草案,并已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了初步审议。
    三、福建袁启彤等36名代表关于提请全国人大授权厦门市人大和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第339号)。厦门经济特区设立以来,经济发展很快,台商和外商投资日益增多。为了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授予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权力是必要的。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此议案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作出决定授权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厦门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四、浙江林浦雁等34名代表、浙江项秉炎等32名代表关于建议修改选举法的议案(第308号、315号)。选举法自颁布实施以来,保障了广大人民有效地行使选举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总结换届选举经验的基础上,对选举法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选举法的修改列入明年立法计划,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研究拟订选举法的修改草案,议案中各项具体修改意见,将在选举法的研究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关于308号议案中所提将县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改为间接选举的问题,法律委员会认为,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是我国民主选举制度的重大发展,从实践情况看,效果也是好的。选举法的修改应当从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大处着眼,不断发展和扩大人民民主,因此,对这一规定以不修改为宜。
    五、浙江林浦雁等34名代表、浙江项秉炎等32名代表、辽宁马延利等32名代表关于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议案(第307号、316号、473号)。地方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各级政权的建设起了重要作用。随着宪法的修改和形势的发展,地方组织法也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列入明年的立法计划,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就修改地方组织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订修改方案。议案中提出的具体修改建议,将在研究修改过程中一并研究。
    六、黑龙江王人生等32名代表、云南青长庚等37名代表、四川王荣轩等32名代表、天津张柏峰等32名代表、贵州文明铣等31名代表、甘肃陈可言等31名代表、解放军吴家民等30名代表关于建议修改刑法的议案(第9号、90号、203号、219号、224号、337号、512号)。刑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大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力打击刑事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对刑法的一些条款作了修改和补充,增设了一些新罪名,加重了对一些犯罪的处刑。例如议案中提出的增设制造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对制造假药劣药致人死亡的犯罪分子处以死刑的问题;关于增设劫持航空器罪的问题;关于增设绑架人质罪的问题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已经作了相应的规定。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根据形势发展和打击犯罪的需要,适时对刑法加以修改和补充,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刑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研究系统修改刑法的具体方案,议案中所提各项具体修改建议,也将在修改刑法时一并研究。
    七、黑龙江伍增荣等32名代表、四川王荣轩等32名代表关于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第14号、203号)。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该法制定得比较早,十几年来情况变化很大,需要进一步地补充、修改和完善。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一直在进行调查研究,收集问题,研究拟订修改方案。最近,又召开了一系列座谈会,征求专家和司法机关的意见,对修改方案作进一步补充完善。上述议案中所提各项具体意见也将在研究修改中一并考虑。
    八、黑龙江谢勇等31名代表、内蒙古卢振远等31名代表关于建议尽快制定监督法的议案(第22号、563号)。制定监督法,使人大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1990年成立监督法起草小组,并起草了监督法草稿。法律委员会认为,需要根据健全党和国家监督机制的精神,结合人大监督工作的实际,对监督法草稿进行研究修改,并建议在时机成熟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九、安徽代表团、黑龙江李根深等32名代表、四川王叔文等32名代表关于建议制定立法法或立法程序法的议案(第345号、412号、453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法律委员会认为,制定立法法,划清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不同职权,明确各种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和效力层次,改进和完善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统一立法规范,使立法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以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完全必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着手进行这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正在为草拟立法法草案作准备。
    十、解放军谭冬生等32名代表关于建议尽快制定国防动员法的议案(第172号)。制定国防动员法,对于加强国防建设,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有重要意义。早在1984年,军队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就曾组织人力起草了国防动员法(送审稿)。在七届全国人大期间,法律委员会《关于五年立法规划的初步设想》中也曾将该法列入计划。1988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明后两年加快立法工作部署的初步意见》中也将该法列入计划,并提出由军委法制局草拟,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经征询军委法制局意见,他们建议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国务院和军队有关部门参加,对该法送审稿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委员会同意这一建议。
    十一、解放军王绪恭等32名代表、解放军蔡仁山等85名代表关于建议制定军人优待法或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法的议案(第513号、516号)。通过立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对稳定军心,增加部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有着重要意义。国家对保护军人权益问题历来十分重视,并已制定了一些有关的法律,如兵役法、军官军衔条例、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等。在七届全国人大期间,法律委员会《关于五年立法规划的初步设想》中也曾提出需要制定伤残军人安置优抚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法。此外,国务院也已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保护军人权益方面的行政法规,如《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妥善解决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住房困难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法律委员会认为,制定一部统一的军人权益保护法作出全面综合性的规定,问题比较复杂,目前可能难于出台。根据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经济、物质条件的改善,有计划地通过单项立法,针对具体问题逐个解决,比较切实可行。建议军委法制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进一步落实起草单位,进行有关法律的草拟工作。
    以上报告妥否,请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99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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