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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情况的报告 http://www.law-lib.com 1993-10-28 19:31:12 ——1993年10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思卿 现在,我就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集中精力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等犯罪大案要案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汇报。 今年初,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受理举报、查办案件数量出现下降的趋势,这同社会上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严重状况形成了很大的反差。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落实严格执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今年4、5月份,在各级检察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总体工作思路。随后,专门召开了反贪污贿赂工作电话会议和全国检察长座谈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继续把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思想上不动摇,工作上不松劲,把精力集中到查办大案要案上。经过两个月的努力,基本扭转了查办案件数下降的局面。 8月21日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以后,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反腐败指示精神,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一齐抓,鼓励群众举报,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党中央反腐败号召,举报热情明显高涨。8月下旬各级检察院向社会重新公布举报电话以后,仅9月份,全国检察机关就受理举报线索6.8万件,比1至8月月平均数增加1倍多。群众踊跃举报,有力地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开展。 各级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反腐败指示精神,积极投入到反腐败斗争中,对查办大案要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实行检察长办案责任制,加强统一指挥和协调,逐个排查群众举报的大案要案线索,迅速突破了一批大案要案,8、9两个月的立案数大幅度增加,查办大案要案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据统计,8、9两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罪案13358件,其中万元以上大案8063件,县处级干部282名。加上前7个月的数字,今年以来共立案侦查上述罪案40209件(内有贪污贿赂罪案21038件),其中万元以上大案23993件,县处级以上干部504名。1至9月,立案侦查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私放罪犯及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渎职罪案2637件。 在工作中,我们把斗争锋芒对准严重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徇私舞弊、单位走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和假冒商标等犯罪活动。重点查办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中发生的犯罪案件。 (一)查办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犯罪案件情况。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有的领导干部,受个人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封建特权思想等的侵蚀,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商品化,进行权钱交易,卷进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断增多。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侦破的案件中涉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5040人,其中厅局级干部20人,副部级干部1人。虽然在检察机关查办的犯罪案件中党政干部只占10%左右,在我们整个干部队伍中属极少数,但是其危害却相当严重,它不仅直接败坏党风,损害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而且对社会风气具有很大的腐蚀作用。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情况看,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这个地区、部门的贪污贿赂犯罪问题就严重。因此,反腐败必须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抓起,把查办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案件作为重点,发现一件,坚决查办一件。 (二)查办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犯罪案件情况。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滋生,也严重地腐蚀着司法、行政执法队伍。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执法犯法的情况比较严重。他们有的敲诈勒索,索贿受贿;有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检察机关1至9月查办构成犯罪的司法人员就有1163名。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犯法,不仅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玷污法律的尊严,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乃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检察机关严肃查办此类案件,深得广大群众的拥护和称赞。 (三)查办金融系统等经济管理部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情况。今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为紧密配合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措施的决策,对于在整顿金融秩序、纠正违章拆借资金、制止各种乱集资、控制贷款发放、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加强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现和揭露出来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及时果断地查办。1至9月,检察机关查办的金融系统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案件比其他系统、行业都多,主要是银行工作人员以贷谋私、收取回扣,以及在违章贷款中索贿受贿。一些犯罪分子气焰嚣张,表现出极大的贪婪性和冒险性,犯罪金额高达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去年以来,证券、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相继形成,并成为热点。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追逐巨额利润,贪污、挪用公款从事炒股、炒房、炒地活动。上海、广东、四川、浙江、湖南等地都查办了一批此类案件。其他一些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犯罪也较严重。重庆市检察机关近期在市财政部门侦破受贿大案要案17件21人(其中处级干部3人),犯罪金额达188万余元。各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今年1至9月立案侦查铁路系统的贪污贿赂罪案385件,其中万元以上大案136件。 (四)打击机关单位走私犯罪活动情况。一个时期以来,在沿海、沿边、沿江地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活动严重,有的党政领导甚至把它作为发展地方经济的财源,纵容、支持走私犯罪活动。走私犯罪,损害民族工业,扰乱国家经济秩序,冲击改革开放,特别是机关单位走私,腐蚀了一批干部,是当前腐败现象的一个突出表现。针对这种情况,今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重点解决对单位走私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下决心抓一批重大、典型的机关单位走私案件,严肃查办党政领导包庇、放纵走私的案件。各级检察院积极行动,到9月底,已批准逮捕走私案犯245人,起诉221人。为解决在反走私中以罚代刑、打击不力的问题,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规定,对特别重大的、有关部门以罚代刑没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的典型走私案件,直接受理,组织力量进行侦查。目前高检院正在直接查办和指挥查办的重大走私案件6件。福建、山东、辽宁、江苏等省的检察机关也正在查办一批单位重大走私案件及走私案件带出的玩忽职守、贪污贿赂等案件。目前,打击走私犯罪工作已初见成效。已发现的一批重大案件正在抓紧查处中。由于个别地方和单位的领导人曾支持甚至参与走私活动,查处工作阻力较大。我们坚决支持各级检察机关秉公执法,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把案件查个水落石出。 (五)查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案件情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是在国家税收和外贸体制改革后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犯罪分子与海关、税务、外贸等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相勾结,伪造假出口单据,利用国家奖励出口政策,从国库中骗取大量款项。去年以来,检察机关把查办骗税案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继去年底侦破深圳张汉宣等人特大骗税案件后,今年1至9月,又立案侦查骗税罪案25件110余人,破获专门从事骗税犯罪的团伙6个,逮捕各类犯罪分子45人。查获用于骗税的假发票近1000份,金额达35亿元,犯罪分子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亿余元。目前已追回被骗税款4000多万元,美金400多万元。案件共涉及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50多家外贸出口企业、50多个生产厂家和40多个税务机关。由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作案条件的特殊性,犯罪分子往往拉拢代理出口单位、税务、海关等一些内部人员共同作案,其腐蚀性很大。有的内部人员成了骗税犯罪分子的帮凶,有的地方党政领导直接指挥和支持骗税活动。检察机关在今年查办骗税案件中,立案侦查骗税活动牵出的贿赂、玩忽职守等罪犯40余人,其中涉及税务干部20余人,包括县税务局正副局长8人,市税务局局长1人,省税务局副局长1人。严厉打击骗税犯罪,挖出隐藏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犯罪分子,对于推动反腐败斗争意义重大。 (六)查办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情况。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假冒商标案件4394件,立案侦查2877件,比去年同期分别上升55.2%和28.2%,挽回经济损失3835万多元。目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具有量大、面广、品种多的特点,假冒活动屡禁不止,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严重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危害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一些重大的假冒商标犯罪得到了地方党政领导的认可甚至支持,已成为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表现。为此,各级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加强“打假”工作,重点查办生产、销售危害人民健康的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烟、酒、食品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出口商品,构成犯罪的案件,以及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在今年立案侦查的假冒商标案件中,非法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38件。在查办假冒商标案件中,检察机关注意发现和查处党政领导支持、纵容,包庇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河南省检察机关在查办周口地区第一兽药厂制售假药案中发现,在中央有关部门要求对周口地区制售假药问题进行调查时,有关主管人员不仅不履行调查职责,反而与该厂某些人员密谋策划,伪造证据,欺骗上级;沈丘县副县长崔东华未经认真审查,竟批准在假调查报告上加盖县政府印章,蒙骗有关部门,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逃避法律制裁。河南省检察机关查明,此案涉及党政领导干部19名,其中沈丘县委书记刘炜东收受周口地区第一兽药厂贿赂1.4万元;副县长崔东华收受贿赂1万元、录像机1台。刘炜东、崔东华已被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9年。 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当前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确实相当严重,犯罪活动的猖獗程度是建国以来少见的。这类犯罪的主要特点:一是犯罪数额越来越大,重大特大案件成倍增加。检察机关1至9月立案侦查万元以上的大案及要案占立案总数的59.7%,其中有50万元以上贪污、贿赂案77件,100万元以上的挪用公款、假冒商标案157件,分别是去年同期的2倍和3倍。二是从犯罪的人员看,贪污的多是管钱的,受贿的多是掌握人财物权力的,特别是直接掌管某项具体权力的人作案的多。三是从发案部位看,发生在银行系统、铁路系统、基建和土地审批部门等垄断性行业的案件较多。经济建设热点部位,包括证券市场、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四是团伙犯罪增多,内外勾结,跨行业、跨地区作案的情况突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干部钱迷心窍,与犯罪分子狼狈为奸,共同作案,进行走私、假冒商标、骗税犯罪活动,坑国家、害人民。五是犯罪分子作案后大多挥霍享乐,有的花天酒地,有的赌博嫖娼,还有的携巨款潜逃。1至9月各地报高检院备案的携款潜逃案犯有400多人,有的携款金额数十万或上百万元。六是在不正之风严重的地区和部门,贪污贿赂案件发案多。检察机关查办一案,往往能带出一串。七是贪污贿赂、走私、骗税、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包庇、伪证等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一案多罪、一案多人、一人多罪的情况较多。 事实证明,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是正确的,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绝大多数是廉洁自律、勤政为民的。但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中确实存在极少数腐败分子,我们不能低估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危险性。特别是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中发生腐败现象,发展下去,几千万先烈用鲜血换来的江山,就有可能改变颜色,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中共中央在作出深化改革、加强和改善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决策之后,很快又作出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定,并作了具体部署,体现了党和国家反对腐败的一贯立场和坚定决心,反映了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共同心愿。 从总体上看,当前反腐败斗争正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人民群众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积极性很高,我们专门机关的工作在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支持下正在有步骤地进行。但应当注意到,当前的反腐败斗争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少数领导同志对反腐败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仍存在糊涂认识,担心查办案件会冲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有的对反腐败斗争还只停留在口头上,行动表现迟缓,尚未真正落到实处。个别的甚至对中央反腐败精神阳奉阴违,表面上说一套,背地里却这个不让查,那个不让报。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个别的怕引火烧身,阻碍司法机关依法查办案件。因此,查处一些贪污贿赂、机关单位走私、骗税、假冒商标犯罪案件阻力很大。二是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犯罪活动还在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庇护下,未得到查处。三是有的群众对反腐败斗争存有这样那样的疑虑,怀疑反腐败是否敢动真的、碰硬的,担心雷声大、雨点小,热闹一阵又冷落下去。从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看,取得的成绩是初步的,离中央关于今年内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很大距离,任务非常繁重。现在已经立案、侦查的一批大案要案,特别是一些要案,还没有完全查清;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积压比较严重;前一段在查处贿赂案件中,注重查了受贿案件,而对相关的行贿、介绍贿赂、伪证、包庇以及玩忽职守等案件查处不够;对一些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不该免诉的免诉、打击不够有力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少数地方查办大案要案局面还没有打开;有的检察干警包括个别检察长,有畏难情绪,秉公执法、敢于碰硬的勇气不足,个别的甚至屈服于地方某些领导的压力,对群众举报的要案线索隐瞒不上报,压着不敢办;不少地方经费紧缺,有线索无钱办,致使一些案件被迫搁浅,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开展。这些问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加以解决。我们坚信,有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有各级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有广大干部群众的拥护,查办大案要案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反腐败斗争一定能取得明显成效。 反对腐败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必然要求,是集中力量把经济建设搞上去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职能机构,在惩治严重腐败分子方面负有重大责任。新的形势,对检察机关来说,是一场严峻的考验。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仍然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当前,我们打算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突出重点,狠抓办案,继续侦结、起诉一批大案要案。对已经排出、尚未侦结的大案要案,组织精干力量,尽快突破,力争年内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至三批大案要案,努力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第二,进一步鼓励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的每一起案件线索,我们都要认真对待,严格管理,凡属检察机关管辖的,都要及时查处,及时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对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要案线索,由各级检察长直接组织查办。及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严厉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同时,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工作,使群众了解我们工作的实际效果,消除疑虑,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第三,严格执法,掌握政策。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在办案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既要态度坚决、工作大胆,又要把工作做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把案件搞准。对贪污贿赂等严重腐败分子的处理,要体现依法从严从重的精神,该起诉的一定要起诉,该重判的建议法院依法重判。同时,也要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要依法从轻处理。 第四,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保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鉴于目前执法中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的存在,我们强调要进一步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负责地帮助下级检察院解决业务工作特别是办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支持下级检察院秉公执法,帮助排除来自任何方面的阻力和干扰。对跨省、市,跨地区的大案要案,加强侦查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高检院今年6月制定了《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规定》,使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向规范化迈出了一步。我们将按照这个规定,更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我们的工作。 第五,教育干警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贪污贿赂等犯罪作为一种依附于权力的社会现象将长期存在,斗争将是长期的、复杂的。检察机关必须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既要增强反腐败的紧迫感、使命感,又要树立长期作战思想,毫不动摇地坚持邓小平同志“两手抓、两手硬”和“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的方针,坚定不移地把严格执法、狠抓办案,作为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最重要最直接的服务,扎扎实实地把查办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工作开展下去。 第六,抓好检察队伍自身的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央的部署,司法部门是这次反腐败的重点之一。正人必先正己。高检院对队伍建设一直是重视的,几年来贯彻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取得了一定成绩。今年6月以后,各地根据全国检察长座谈会的部署,又普遍进行了一次严格执法的整顿和教育。7月高检院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及时发现和纠正了少数地方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目前,检察机关自身的反腐败工作还在进行中。我们要求各级检察院的领导干部,都要对照中共中央提出的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自查自纠;检察干警一律不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当顾问,不准搞第二职业,不准当经纪人、经商;按中央要求,坚决清理、整顿检察机关所办的公司;严肃查办发生在检察队伍中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案件。同时建立各项勤政廉政制度,搞好队伍建设,从组织上保障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顺利开展。 解决腐败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从长远看,最根本的途径,要依靠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特别要使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监督国家工作人员权力的实现。反腐败要靠法制。要根据近年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惩治贪污贿赂方面的法制建设,以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